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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禁诉令制度探析兼论禁诉令在中国的构建

英国禁诉令制度探析

——兼论禁诉令在中国的构建

摘要禁诉令是英美国家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争议的一种特殊制度,主要是针对本国法院具有熟人管辖权的当事人,禁止其在外国法院诉讼的命令。

禁诉令可以有效解决跨国民商事案件平行诉讼的问题,有效防御其他国家的过度管辖,同时也可以有效保护本国的司法主权与司法独立。

禁诉令制度最先由英国开创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但是在《布鲁塞尔公约》生效后,英国的做法也逐渐受到缔约国的质疑,使得英国也不得不做出相应的调整。

相比于英国,我国对于禁诉令制度还相对较为陌生,不过伴随着跨国民商事交往的增进,这一制度也已逐渐引起关注。

本文拟就英国禁诉令制度做一阐述,并就其与《布鲁塞尔公约》的规定做一比较,在其基础之上就中国构建禁诉令制度做一初步的设想。

关键词禁诉令平行诉讼《布鲁塞尔公约》

 

引言

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平行诉讼指的是相同当事人就同意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相同的目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进行诉讼的现象,又被称之为诉讼竞合,是管辖权积极冲突的体现。

导致出现平行诉讼的原因有很多,例如挑选法院重复诉讼等,同时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将会造成有限的司法资源极大浪费,加重当事人不必要的负担等。

因此各国对于平行诉讼均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限制,其中禁诉令制度是最为积极的一项解决措施,同时也饱受争议。

我国在加入WTO之后,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也开始遭遇禁诉令制度。

但我国对于禁诉令制度的关注与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是否承认该制度还没有明确的观点,这些都值得我们深入讨论。

 

第一章禁诉令制度概述

一、禁诉令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禁诉令是英美法系国家常用的用来对抗平行诉讼的一项措施,其是一国法院对它拥有熟人管辖权的当事人签发的,阻止其在另外一国法院提起或者参加与本国法院诉求相同的诉讼的一项强制性命令,违反该命令的后果是当事人将会因为藐视法庭而受到惩罚。

一般来说,禁诉令通常包含以下几部分:

(1)颁发禁诉令的依据,即当事人申请禁塑令的理由;

(2)禁止被申请人从事的行为;(3)要求被申请人必须从事的行为;以及(4)被申请人违反禁诉令的后果。

(二)特征

由禁诉令的概念可以看出,禁诉令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禁诉令签发的依据是被申请法院对于诉讼当事人具有属人管辖权。

熟人管辖权指的是法院审理针对被告人身诉讼请求并针对被告及其财产做出的一项判决的效力。

第二,禁诉令所针对的对象是诉讼当事人,而并非外国法院。

禁诉令往往会给人带来一个错觉,这禁诉令是颁发给外国法院的,这种错觉会令人觉得禁诉令要求外国法院行使本国管辖权。

实际不然,禁诉令是颁发给诉讼当事人并约束其行为的。

第三,禁诉令的目的在于限制诉讼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起或者参加诉讼的行为,以保护本国法院的管辖权以及另一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包含两个方面,其一便是禁止被申请人继续进行在外国法院提起的诉讼;其二是禁止被申请人在外国法院提起针对申请人的活动。

第四,禁诉令是带有一定惩罚性的。

因为禁诉令是针对当事人的,所以其必须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否则将难以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约束。

通常情况下,违反禁诉令的当事人将会被认为是藐视法庭而被传讯以及处罚,并且这种处罚将会一直持续直到当事人遵守禁诉令的规定为止。

二、禁诉令的起源与发展

(一)起源

禁诉令第一次作为对当事人的救济方式出现,是通过一种禁止的令状由普通法院向教会法院做出,目的是为了防止其过度扩张的管辖权主张。

但真正意义上的禁诉令则是出现在衡平法院与普通法院的管辖权纠纷中。

早期的普通法院能够在审判中主张坚持法律与公平,但当时只有少量的判例可以参照,所以法院只能够相对容易的处理写较为典型的案件。

但是在13世纪时,普通法院开始变得僵化、机械,逐渐失去公平的特征。

为了弥补普通法院的不足,衡平法院开始走上历史舞台,英国也逐渐建立两套相互制约、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

为了填补普通法的不足,为那些无法在普通法院得到救济的当事人提供公平的救济。

衡平法院采用令状的形式来提供必要救济,但这也对普通法院的管辖权带来了直接挑战。

尽管禁诉令在普通法院受到一定的敌视,但毫无疑问,它为衡平法院的管辖权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并且衡平法院在之后的不断发展中,为禁诉令的颁布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

(二)发展

尽管禁诉令是作为调正英国国内法院管辖权的冲突而登上历史舞台的,但是伴随着整个制度的不断发展,该制度逐渐为外国所接受,并且最终扩展到对于外国的诉讼活动中,作为英国解决国际管辖权冲突的制度之一。

英国法院做出禁诉令的法律依据是《1981年最高法院法》,其中第37条规定英国法院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法院认为公正并且做起来方便,高等法院便可以以命令的形式颁布禁令。

诉讼。

英国法院之所以做出这样的禁诉令是因为:

被禁止方的当事人受到英国法院的属人管辖权管辖,并且法院做出禁令,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公平的事情发生。

英国法院一旦做出禁诉令,它可以禁止当事人在另一国开始或者继续提起诉讼。

法律在授予英国法院这种权利时规定:

在所有案件中,英国法院应该在公正并且方便的情况下才能发出禁诉令。

可以看出,禁诉令是一种有效的并且极端的救济方式,外国法院对禁诉令的承认并不是确保禁诉令有效性所必需的,因为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英国法院做出禁诉令之后仍坚持在外国法院诉讼,监禁和罚金在英国会马上开始。

第二章英国禁诉令制度

一、英国法院颁发禁诉令的原因

英国法院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会办法禁诉令,并且对于每一种情况都加以详细规定,而且在决定是否颁发禁诉令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实际。

1、英国法院是自然法院,在外国进行的诉讼是难以忍受的。

在此种情况下,英国法院对于是否办法禁诉令常常采取十分谨慎的做法,一般情况下会要求英国法院对于案件的解决有管辖权,并且该案件在外国的持续审理会对被告产生不公平的效果。

此外,英国法院往往与案件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否则英国法院有可能以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而不予颁发禁诉令。

2、在外国开始的诉讼违反了双方当事人有关协议管辖反元的条款或者协议。

此种情况主要是针对违反合同当中明确制定应当由英国法院审理的案件。

当一方当事人在外国提起的诉讼违反了英国法院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时,英国法院便很容易颁发禁诉令以限制当事人在外国的诉讼活动,这也是英国法院常见的做出禁诉令决定的情形。

二、英国禁诉令案件的类型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英国法院颁发禁诉令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英国法院为自然法院

此类案件中,英国法院与案件本身具有最真实的联系。

如果有其他法院的诉讼行为更加便利,那么英国法院便很难确定是更合适的法院,此时往往有可能以不方便法院为由而不予颁发禁诉令。

通常界定是否为自然法院,主要看争议的性质与法院地的联系,准据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

当英国法院被认定为自然法院时,当事人还需证明在外国进行的诉讼是不公正或者受强迫的。

2、英国法院是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院

如果当事人通过双方合意,以法院选择协议或者法院血案则条款的方式确定由英国法院解决其纠纷,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英国法院便较容易颁发禁诉令。

因为英国法院一直坚持认为,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所颁发的禁诉令是不大会对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造成侵犯的。

3、另一个拥有管辖权的国家是《布鲁塞尔公约》的成员国法院

《布鲁塞尔公约》本身对于禁诉令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不过根据公约中“当设计相同当事人和相同诉求的案件在不同的成员国法院被提起时,自然法院是最先受理的法院。

应当由自然法院决定其诉讼程序是否继续,其他成员国法院没有这样的权力”的规定可以看出,《布鲁塞尔公约》成员国均受理的案件是不允许使用禁诉令的,而应当由最先受理的自然法院来进行决定。

但即便如此,英国法院还是会在个别情况下颁发禁诉令,即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英国法院解决其争议的时候,因为公约同意要求成员国法院认可管辖权选择条款的效力。

第三章英国禁诉令的发展

英国是《布鲁塞尔公约》的成员国,其做出禁诉令在欧盟的使用过程中,与欧盟法院产生了一定的分歧,其中以特纳案为代表。

欧盟法院认为英国法院做出的禁诉令与《布鲁塞尔公约》的规定不符,不利于成员国间的相互信任,但英国法院则认为禁诉令保护了当事人的合同意思自由。

一、英国禁诉令与《布鲁塞尔公约》

(一)《布鲁塞尔公约》的规定

为了加强欧洲共同体内局面以及经济交往的法律保护,统一各成员国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规则,1968年9月27日,比、德、法、意、卢、荷六国在布鲁塞尔签署了《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又称为《布鲁塞尔公约》)。

英国于1978年加入该公约。

并且英国议会在1982年颁布了《民事管辖权及判决法》,从而赋予公约国内法效力。

伴随着欧盟的不断扩大,为了适应新形势,2000年12月22日,欧盟理事会在《布鲁塞尔公约》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第44/2001号条例》,简称《布鲁塞尔条例》。

《条例》与公约在体系与内容上基本一致。

可以说《布鲁塞尔公约》是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相妥协的产物,是建立在互信基础之上的、目前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方面规定得最为详尽、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个地区性国际公约。

在管辖权方面,公约第21条作了规定:

“相同当事人就同一诉因在不同缔约国法院起诉时,首先受诉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应主动放弃管辖权,让首先受诉法院受理。

需放弃管辖权的法院,在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被提出异议时,得延期做出其决定。

”这一条也就是《布鲁塞尔公约》的“先诉法院优先原则”,即由最先受理的法院决定谁有管辖权,在其做出裁决之前,后受理的法院必须中止本国法院的诉讼。

(二)欧盟对于禁诉令的争论

《布鲁塞尔公约》在管辖权方面的原则之一便是“先诉法院优先原则”,即先受理案件的法院决定是否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实际上英国法院禁诉令制度本身并没有过多违背该原则之处,但许多人怀疑其是否会使案件悬而未决。

欧盟法院认为当一个《布鲁塞尔公约》的成员国的法院先接到一项诉讼请求时,其他成员国的法院不得决定自己对该争议有无管辖权,而是应当由先接到诉讼请求的法院自行决定对于当事人的争议有无管辖权。

先前提到,英国法院在个别情况下颁发禁诉令,即便先受理的法院为公约成员国的法院。

这一现象受到欧盟内部的严厉批评。

英国的冲突法学者指出,在根据《布鲁塞尔公约》对被告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如果英国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受到限制的诉讼是开始于其他缔约国法院,那么公约21条就要求英国法院表示,如果两个诉讼基于相同诉因,英国法院便不能行使管辖权。

实际上,即便是在欧盟内部,对于英国禁诉令也存在不同的认识,针对ContinentalBankv.AeakosCompaniaNaviera一案,便有不同的声音出现。

有学者认为英国法院应该在希腊法院对于案件管辖权做出决定之前暂缓诉讼程序,颁发禁诉令的行为剥夺了希腊法院根据公约第21条本应享有的权利,是对于他国的不尊重,不利于缔约国之间的互信,不利于公约的长效运行。

但也有学者认为,禁诉令是案件中唯一有效的能够及时提供救济的方式,没有理由仅因为涉及到缔约国而拒绝做出禁诉令。

 

二、英国对于禁诉令使用的态度

《布鲁塞尔公约》中判决的执行与管辖方面做了规定,但是对于禁诉令,则没有进行直接的规定。

如此一来,英国法院仍旧可以颁发禁诉令,而其他成员国则会以各种理由,例如公共政策来拒绝承认,这样便陷入了一个无限制的恶性循环,最终将会导致公约的基础,各方互信的丧失。

同时也会破坏公约的前提,判决的共同承认与执行。

尽管遭到多方的质疑,英国仍然会使用禁诉令。

主要原因在于因果对于欧洲一体化表示怀疑,只想维护现状,出于地理、历史和政治边缘地带。

但是就目前而言,欧洲一体化是大趋势,所以英国坚持采取禁诉令制度会遭到多方的压力。

但是,除了英国对于欧洲大陆统一的反感和敌视,英国事实上对欧盟在不断放弃许多主权,修改本国法律以符合公约。

所以,保留禁诉令,除了是为合同自由提供法律支持外,还是对于欧盟统一的要求和坚持本国主权所表现的一种法律平衡。

因此,禁诉令仍将在英国持续使用下去,也将会是英国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四章禁诉令在我国的构建

我国对于是否应当建立禁诉令制度,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是就长远发展而言,个人认为建立禁诉令制度利大于弊。

一、我国构建禁诉令制度的原因

我国应当建立禁诉令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禁诉令本身是一项有效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机制。

平行诉讼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当事人诉讼的机会和胜诉的机会,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判决的不一致将会导致当事人无所适从,也会增加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难度;其次,一国法院很难在自身判决的基础之上去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做出的针对相同诉求的判决;再次,平行诉讼将会增加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目前解决平行诉讼的方式主要有不方便法院,中止诉讼以及禁诉令,几者相比较而言,禁诉令更具优势。

它是一项更为积极主动的措施,更易解决争议纠纷。

第二,禁诉令在解决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法律冲突方面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内地与港澳台之间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尤其是香港,本身属于普通法系,民事法规领域一直遵循英国的先例。

因此,建立禁诉令制度并将其运用于民事领域,用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对我国的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二、构建禁诉令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对于英国禁诉令制度的分析以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本文认为,在构建我国的禁诉令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颁发禁诉令的条件,应当满足:

(1)我国法院对当事人有管辖权;

(2)外国诉讼程序是欺压的或极不公正的;(3)有必要维护我国重要的公共政策;(4)我国与案件有实质性的联系。

此外,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发现我国法院对案件有专属管辖权,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法院选择协议或仲裁协议,一般情况下可以颁发禁诉令。

第二,充分考虑国际礼让,谨慎颁发禁诉令,尽可能减少因颁发禁诉令而侵害他国司法管辖权。

第三,充分考虑对等原则。

第四,对被申请人违反中国法院颁发的禁诉令而获得的外国判决,中国法院不予承认与执行。

第五,禁诉令的使用不得违反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的规定。

如果外国法院根据我国参加的公约而获得管辖权,而公约没有规定禁诉令,那么我国便不能颁发禁诉令。

 

结语

禁诉令制度虽然因为违反国际礼让原则以及干涉外国司法管辖权等问题而备受大陆法系国家法院与学者的批评,但其在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和平行诉讼问题上的积极作用也是不可否认的。

而且,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一项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以及实践效用的制度,其必将被这些国家和地区继续运用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中国当事人必将也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诉讼程序中,也就不可避免的会遭遇到禁诉令。

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法院的权力,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并逐步构建我国的禁诉令制度。

 

参考文献

[1]张利民:

《国际民诉中禁诉令的运用及我国禁诉令的构建》,载于《法学》,2009年第3期

[2]欧福永:

《论禁诉令在解决中国内地和香港民商事管辖权积极冲突中的运用》,载于《时代法学》,2009年第4期

[3]李旺:

《英格兰法院关于国际诉讼竞合的法律规制》,载于《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3期

[4]莫里斯主编:

《戴西与莫里斯论冲突法》,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5]SeeAndrewS.Bell,AntisuitInjunctionsandBrusselsConvention,110,L.Q.R.204(1994)

[6]SeeStephenB.Burbank,JurisdictionalEquilibration,TheProposedHagueConventionandProgressinNationalLaw,49Am.J.Comp.L.20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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