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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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版

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

总说明

一、《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GZA4-31-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855-2013)的基础上,参考《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下册(2004版),并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仿古建筑的新建、扩建、遗址复建工程,不适用于维修、改建和临时性工程。

三、本定额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本定额与建筑工程定额的区别界限,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执行本定额:

(一)独立建造的单位工程,其建筑形式是纯古或仿古者:

如亭、台、楼、阁、榭、舫、廊、殿、堂、斋、塔、寺、庙等。

(二)一般现代建筑中部分属于纯古或仿古形式的:

如台基、屋面、结构、外墙、装饰等为传统工艺做法的。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施工企业通常采用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合理的劳动组织编制;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施工措施费用的社会平均标准。

六、本定额是编制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的参考。

七、本定额按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并参考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八、定额项目的工作内容,除已注明的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等施工工序。

九、定额项目按综合单价表现,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十、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人工

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计算,不分普工、技工和高级技工,以综合工日表现。

工日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定额中二类综合工日人工单价为120元/工日,三类综合工日人工单价为135元/工日。

(二)材料

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是指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

材料(包括半成品)单价是指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出库后的价格,包括材料原价(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

材料原价(供应价):

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供应商的供应价格。

材料运杂费:

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运输损耗费:

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产生的费用。

采购及保管费:

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等费用。

定额采购保管费率按材料供应价和市内运杂费之和扣减包装回收值后的2%计算,其中:

采购费率为0.7%,保管费率为1.3%。

未计价材是指定额项目中未注明单价,且消耗量带有括弧的材料,应根据括弧内所列消耗量乘以相应的材料单价计算,列入综合单价。

(三)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采用其他机械费或其他小型机械形式编制,机械费中包括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及机械幅度差和其他费。

(四)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包括:

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其他费用(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本定额按正常、合理的配备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设备,并在大量收集、统计、分析各施工企业管理费用的基础上综合取定。

(五)利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十一、本定额中的制作项目,均按现场内制作考虑,现场外制作应另行计算场外运输费用。

十二、一个仿古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25。

十三、本定额所指施工组织设计是指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十四、本定额缺项借用其他专业定额项目时,按照本定额取费标准计取相关费用。

十五、本定额中使用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六、本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仿古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墙承重的(包括垛)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柱承重的(包括框架)按柱边外包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带有部分楼层且层高超过2.2m时,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5.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7.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8.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挑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0.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1.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2.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3.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4.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或多层建筑中的无柱门罩、窗罩。

2.无台明建筑或多层建筑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突出墙面或构架柱外边线以外的部分,如墀头、垛等。

3.牌楼、实心或半实心的砖、石塔

4.构筑物:

如月台、环丘台、城台、院墙及随墙门、花架等。

5.碉台的平台。

仿古建筑工程费用计算顺序表(一般计税)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式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1.1

人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

1.2

材料费(含未计价材)

∑分部分项工程材料费

1.3

机械使用费

∑分部分项工程机械使用费

1.4

企业管理费

∑分部分项工程企业管理费

1.5

利润

∑分部分项工程利润

2

单价措施项目费

∑单价措施工程量×综合单价

2.1

人工费

∑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

2.2

材料费

∑单价措施项目材料费

2.3

机械使用费

∑单价措施项目机械使用费

2.4

企业管理费

∑单价措施项目企业管理费

2.5

利润

∑单价措施项目利润

3

总价措施项目费

3.1+3.2+3.3+3.4+3.5+3.6……

3.1

安全文明施工费

(1.1+2.1)×8.52%

3.1.1

环境保护费

(1.1+2.1)×0.446%

3.1.2

文明施工费

(1.1+2.1)×1.989%

3.1.3

安全施工费

(1.1+2.1)×3.438%

3.1.4

临时设施费

(1.1+2.1)×2.647%

3.2

夜间施工增加费

(1.1+2.1)×0.457%

3.3

二次搬运费

(1.1+2.1)×0.56%

3.4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1.1+2.1)×0.278%

3.5

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1.1+2.1)×0.248%

3.6

工程定位复测费

(1.1+2.1)×0.11%

 

 

4

其他项目费

 

4.1

暂列金额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计列

4.2

暂估价

 

4.2.1

材料暂估价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材料暂估价计入综合单价。

竣工结算:

按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替代各暂估材料单价,调整综合单价。

4.2.2

专业工程暂估价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竣工结算:

按专业工程中标价或最终确认价计算。

4.3

计日工

最高投标限价:

计日工数量×120元/工日(20%为企业管理费、利润)

竣工结算:

按确认计日工数量×合同计日工综合单价

5

规费

5.1+5.2+5.3

5.1

社会保障费

(1.1+2.1)×33.65%

5.1.1

养老保险费

(1.1+2.1)×22.13%

5.1.2

失业保险费

(1.1+2.1)×1.16%

5.1.3

医疗保险费

(1.1+2.1)×8.73%

5.1.4

工伤保险费

(1.1+2.1)×1.05%

5.1.5

生育保险费

(1.1+2.1)×0.58%

5.2

住房公积金

(1.1+2.1)×5.82%

5.3

工程排污费

实际发生时,按规定计算

6

税前工程造价

1+2+3+4+5

7

增值税

6×11%

8

工程总造价

6+7

仿古建筑工程费用说明

一、费用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费用说明: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措施项目费分为单价措施项目费和总价措施项目费,内容包括:

1.单价措施项目费:

单价措施项目具体内容按《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相应定额项目执行。

2.总价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在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地方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搭设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①环境保护费:

包括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降低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土石方、建渣外运车辆冲洗、防洒漏等费用;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等。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0.446%

②文明施工费:

包括“五牌一图”的费用;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及压顶装饰等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1.989%

③安全施工费:

包括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安全帽、安全带;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配电箱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装置要求、外电防护措施;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施工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用;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3.438%

④临时设施费:

包括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混凝土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拆除或摊销费用;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费用:

如临时宿舍、办公室、食堂、厨房、厕所、诊疗所、临时文化福利用房、临时仓库、加工场、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等。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

如临时供水管道、临时供电管线、小型临时设施等;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临时排水沟、排水设施安砌、维修、拆除;其他临时设施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费用。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2.647%

(2)夜间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费是指夜间施工时固定照明灯具和临时照明灯具的设置、拆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安全标牌、警示灯等的设置、移动、拆除;夜间照明设备及照明用电、施工人员夜班补贴、夜间施工劳动效率降低等费用。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0.457%

(3)二次搬运费:

二次搬运费是指正常的施工现场不可避免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的二次搬运费用。

特殊情况下,不能用汽车直接运达施工现场内的材料,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0.56%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时增加的临时设施(防寒保温、防雨、防风设施)以及临时设施的搭设、拆除;对砌体、混凝土等采用的特殊加温、保温和养护措施;施工现场的防滑处理、对影响施工的雨雪的清除;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冬雨季施工劳动效率降低等费用。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0.278%

(5)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覆盖、包裹、封闭、隔离等必要保护措施的费用。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0.248%

(6)工程定位复测费:

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0.11%

(7)赶工费:

发包人压缩的合同工期在国家定额工期20%以内,原则上不计算赶工费;在国家定额工期20%以外,且组织专家论证,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时,赶工费按(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6.4%计算。

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指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特点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

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扣除合同价款调整后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时,暂列金额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总价。

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可参考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确定。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区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时,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编制竣工结算时,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替代各暂估材料单价后调整综合单价。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各专业工程的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专业工程总价计算。

3.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计日工项目和数量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按120元/日。

计日工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合计按20%计算。

编制投标报价时,计日工的项目和数量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计日工单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自行报价。

编制工程结算时,计日工的费用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计日工综合单价计算。

(四)规费

规费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主要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管理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22.13%

(2)失业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管理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1.16%

(3)医疗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管理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8.73%

(4)生育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管理人员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1.05%

(5)工伤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管理人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0.58%

2.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管理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5.82%

3.工程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实际发生时,按规定计算。

(五)税金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本定额是按增值税一般计价编制。

第一章砖作工程

说明

1.本章定额包括砖砌体,漏窗、砖檐、墙帽、砖券(拱),砖地面、砖雕刻及装饰抹灰等四节。

2.砖砌体砖件主要以大开条(280×140×60)编制,使用普通砖(240×115×53)规格时,执行《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相应项目。

3.定额中砂浆按现拌砂浆编制,使用预拌砂浆的,将定额中的现拌砂浆调换为预拌砂浆,再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减人工0.382工日,其他不变。

4.本章定额砖墙、砖柱和砖券为大开条,砖檐以大开条和普通砖分别编制,砖帽以普通砖编制。

5.本章定额未计算砖加工,如需砖加工时另行计算。

6.本章定额砖墙、砖柱、砖檐、砖券均以清水砖墙编制,如为混水墙,其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0.85。

7.砌清水砖墙已包含原浆勾缝,设计为加浆勾缝需按相应定额项目计算。

8.定额所采用的砂浆强度等级与设计不同时,可进行换算,定额人工和砂浆消耗量不变。

9.墙身砌筑均不包括砖檐、砖帽及砖券在内,砌砖檐、砖帽和砖券另按相应定额项目执行。

10.各种砖檐和墙帽均含其内衬充填所需工料,不另行计算。

11.各种墙帽,定额是按双面编制的,若只作单面,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65。

12.砖雕刻的加工类别:

加工类别

加工要求

素平(阴刻线)

常见于人物像与山水风景,其雕刻成凹线的深度为0.2~0.3cm,其表面要求达到“磨光”。

减地平钑(平浮雕)

一般是被雕刻的物体凸出平面6cm以内,而被雕刻物体表面成平面,其表面要求达到“磨光”。

压地隐起(浅浮雕)

凸出平面有深有浅。

凸出平面6~20cm以内,形成被雕物体表面有起伏。

其表面要求达到“磨光”。

剔地起突(高浮雕)

被雕物体仅表面有起伏,而且明显隆起凸出,其平面大于20cm以上和平面要求达到“磨光”。

13.砖雕作为一道施工工序,不计算原材料,仅计算人工及辅材材料,其中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2.00,其他不变。

凡是作砖雕工序者,砖预先按砖细加工,砖加工不包含在定额范围内,可另行计算;砖透雕不包含在定额范围内,如有发生可另行计算。

14.花饰图案分简式、繁式。

简式为:

几何图案、绦回、卷草、回纹、如意、云头、海浪、简单花卉。

繁式为:

夔龙、夔凤、刺虎、宝相、金莲、牡丹、竹枝、梅桩、座狮、奔鹿、舞鹤、翔鸾花卉鸟兽及各种山水、人物。

15.抹灰定额是按手工操作编制的,实际施工方法不同时不调整。

16.定额墙面灰塑指平面素塑,凸出墙面≤5cm。

墙面灰塑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2.00,其他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1.砖墙砌筑以大开条为准,计算砖墙体积时其厚度规定如下:

砖规格

单位

1/2砖

1砖

1.5砖

280×140×60

mm

140

288

430

2.砖墙和砖柱按实砌体积以m3计算。

3.漏窗不扣除空洞部分按洞口外围以m2计算。

4.砖檐和砖帽砌筑按长度以m计算。

5.砖墁地面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砖雕刻按实际雕刻物的底板外框面积以m2计算。

第二章石作工程

说明

1.本章定额包括:

石料加工、石件制作、石件安装及石雕等四节。

2.定额中石料质地按青白石料编制,使用其他石料不调整。

3.定额中砂浆按现拌砂浆编制,使用预拌砂浆的,将定额中的现拌砂浆调换为预拌砂浆,再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减人工0.382工日,其他不变。

4.石料的加工顺序:

打荒成毛料石(此类加工通常发生在采石场)一按所需加工尺寸放线一筑方快口或板岩口一表面加工(可以分为平面加工、披势加工、曲面加工三种形式);线脚加工(可以分为方线脚加工、圆线脚加工);石浮雕加工(适用于特殊装饰的石料加工)。

5.石料表面加工等级类别。

加工等级

加工方法与要求

1.打荒

即对石料进行“打剥”加工,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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