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澳鑫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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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澳鑫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湖南省澳鑫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澳鑫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各项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湖南省澳鑫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开展湖南澳鑫商品现货交易及湖南澳鑫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业务。

客户与运营中心交易,运营中心与授权加工结算中心交易。

第三条

运营中心是指根据《湖南省澳鑫商品交易市场运营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加入交易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由湖南省澳鑫商品交易市场认定的特许交易商。

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

第四条

运营中心推出交易产品规格如下表:

郴州银AG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白银标准GB/4135-2002、阴极铜CU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阴极铜标准GB/T3462-2007、郴州稻JR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稻谷标准GB1350-2009、93#汽油ULP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四标DB11-238、液化天然气LNG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液化天然气标准GBT20368;加工结算中心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现货进行回购。

第五条

运营中心推出的产品必须具有以下要素:

经交易市场认定的生产厂商标识和运营中心的品牌名称。

符合省级甲等以上(含本级别)的产品检测机构认证体系证书,或满足同检测企业二次复核检测流程的质量对照保证文书,并可随时接受交易市场质检部门复检的机制。

交易市场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它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产品。

第六条

报价原则:

交易市场综合国际商品市场价格和国内其它现、期货市场价格以

及市场供求关系等,连续报出人民币中间指导价。

运营中心根据交易市场的报价

管理规则及发布的指导价,综合其自身的商品存量或需求量,报出买入或卖出价

格。

第七条

报价单位:

以交易市场颁布的产品实施细则为准。

第八条

报价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周一07:

00至周六04:

00(24小时制),报价周期采取实时更新制度;

结算休市时间:

每交易日次日04:

00-06:

00;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市场通知为准。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九条

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运营中心进行商品现货交易及商品现货电子交易。

第十条

交易仓单预付款:

运营中心及客户须向交易市场指定的银行准备金账户预存交易仓单预付款。

运营中心的交易仓单预付款账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运营中心在银行开立的银行清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

账。

交易市场按运营中心预存交易仓单预付款金额,计算运营中心的最大可持仓

权益。

第十一条

交易仓单履约准备金:

商品现货电子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仓单履约准备金的形式进行。

具体以交易市场颁布的产品实施细则为准,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仓单履约准备金标准。

第十二条

商品现货交易前,客户必须在交易市场指定的交易仓单履约准备金账户存入欲购买现货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入的现货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现货,可直接通过运营中心柜台或交易窗口卖出。

第十三条

商品现货电子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现货,且当日必须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行为,否则视为交割违约,违约方需支付交割滞纳金。

客户交易时预先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仓单履约准备金,结清所有货款后完成交割行为。

第十四条

AG5交易单位为5千克,最小交易量为5千克,交割品种为经交易市场认定用于交割的成色Ag99.99%的5千克银制品;AG15交易单位为15千克,最小交易量为15千克,交割品种为经交易市场认定用于交割的成色Ag99.95%的15千克银制品;AG50交易单位为50千克,最小交易量为50千克,交割品种为经交易市场认定用于交割的成色Ag99.95%的50千克银制品;AG100交易单位为100千克,最小交易量为100千克,交割品种为经交易市场认定用于交割的成色Ag99.95%的100千克银制品;CU1T交易单位为吨,最小交易单位为1吨,交割品种为经交易市场认定用于交割的成色CU99.9%的阴极铜;CU15T交易单位为吨,最小交易单位为15吨,交割品种为经交易市场认定用于交割的成色Ag99.9%的阴极铜;CU30T交易单位为吨,最小交易单位为30吨,交割品种为经交易市场认定用于交割的成色CU99.9%的阴极铜;

郴州稻最小交易单位为10吨,交割品种为经交易市场认定用于交割的国家

标准品的郴州稻;LNG最小交易单位为10吨,交割品种为经交易市场认定用于交割的国家标准的天然气;ULP最小交易单位为100吨,交割品种为经交易市场认定用于交割的国四标准的93#汽油,

第十五条

商品现货交易及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均可向运营中心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

付商品,需支付提(交)货费。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客户在参与商品现货交易及商品现货电子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

手续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如当日未完成实物交割行为的需支付交割滞纳金。

第十七条

交割手续费收取标准为不超过现货总价值的万分之六。

第十八条

交割滞纳金收取标准由交易市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权益,当日未

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行为,视为交割违约,违约方需按交易市场确定的滞纳金率

支付交割滞纳金。

滞纳金率最高不超过现货总价值的万分之一。

第十九条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税费等;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

提货

费、交货费由运营中心缴纳收取,或由交易市场代收代缴。

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

方负责。

第二十条

客户的交易仓单预付款须存入交易市场指定存管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

市场代运营中心统一收取。

运营中心不得额外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5章清算

第二十二条

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由交易市场和清算银行对运营中心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T+1”是指交易市场对客户及运营中心每笔交易中产生的权益及费用在第二个法定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运营中心及客户须在交易市场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清算银行

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运营中心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议,24

小时内向交易市场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交割

第二十五条

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交易市场授权的加工结算中心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第二十六条

买入的客户在交易日可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交易仓单预付款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现货;卖出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10:

00-16:

00(24小时制)内可进行交货申报,将现货交与加工结算中心,结清货款,完成交割。

第二十七条

客户申请交割Ag5的单位为5千克;客户申请交割Ag15的单位为15千克;客户申请交割Ag50的单位为50千克;客户申请交割Ag100的单位为100千克;以上最小交割单位为15kg(以15kg的整数倍进行交割)。

客户申请交割CU的最小交割单位为25T(25T的整数倍进行交割)

客户申请交割JR的最小交割单位为500吨(500的整数倍进行交割)

客户申请交割LNG的最小交割单位为500吨(500的整数倍进行交割)

客户申请交割ULP的最小交收单位为500吨(500的整数倍进行交割)

具体交割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

提请交割后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具体违约事项详见《湖南省澳鑫商品交易市场现货交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章开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客户通过交易市场在线开户办理开户手续,进行商品现货交易及商品现货电

子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客户通过交易市场官网完成在线开户手续,客户在线签署《客户协议

书》;

(2)交易市场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运营中心应按交易

市场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

(3)详细开户流程见《湖南省澳金商品交易市场开户流程》。

第八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市场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当客户持

仓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相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

第三十条

交易市场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运营中心对

其持仓实行强行转让:

(一)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持仓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风险率=客

户账户净值÷交易仓单履约准备金,当客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仓单预付款不足,由运营中心通知客户需要追加交易仓单预付款(此提醒只是作为运营中心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运营中心的义务),否则客户只能减少持仓,直至客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

当客户风险率小于50%时,运营中心将对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转让;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市场强行转让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市场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转让的;

(四)其它应予强行转让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交易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

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条

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

归责于交易市场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

(2)交易市场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期转让、强行转让、限制取款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

交易市场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市场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市场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交易市场发布的信息包括:

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它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交易市场为运营中心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三十九条

交易市场产生的信息归交易市场所有。

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11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交易市场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

险;

(二)监督、检查运营中心和客户的交易行为及市场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运营中心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五)对其它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

控。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运营中心应当配合。

第四十三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市场决定,可由运营中心代表、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

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

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四条

交易市场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运营中心及客户有权向交易市场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调解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运营中心、客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第四十六条

交易市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市场见证实施。

第四十七条

对运营中心、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市场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规则并结合《湖南省澳鑫商品交易市场违规处理管理办法(试行)》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交易市场

第五十条

本规则于2015年2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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