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1青岛市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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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1青岛市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

青岛市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试行)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运动员、比赛官员、观众、足球从业人员、青岛市足球协会及其会员俱乐部的合法权益,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促进足球比赛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使足球比赛更具观赏性,依据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国际足联纪律准则》和《青岛市足球协会章程》,针对违反青岛市足球协会各项规定的行为,制订了本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第二条原则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由纪律委员会及时做出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足球协会管理下组织的比赛。

在此范围之外,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也适用于比赛官员受到伤害的情况。

更广泛的说,如果违反了青岛市足球协会的章程目标,尤其是打假球、消极比赛,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也适用。

第四条适用范围:

自然人和法人

以下人员、组织应服从本准则及处罚办法:

(一)青岛市足球协会所属会员俱乐部;

(二)官员;

(三)运动员;

(四)比赛官员;

(五)青岛市足球协会授权的任何人,尤其是和青岛市足球协会组织的比赛或其他活动相关的人员;

(六)观众。

第五条适用范围:

时间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

在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生效后处理的此前发生的事实时,在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条件下,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也适用于以前发生的事实。

第六条定义

(一)赛前:

球队到达体育场区域到裁判员鸣哨开球之间的时间。

(二)赛后:

裁判员终场哨响到球队从体育场区域离开之间的时间。

(三)正式比赛:

由青岛市足球协会主办的,包括男子或女子、成年或青少年的各级联赛、杯赛及其他比赛。

(四)官员:

除运动员外,在青岛市足球协会或俱乐部从事与足球相关活动的任何人,无论其职位,所从事活动类别(管理、运动或其他),以及从事该活动的时间长短。

尤其指领队、教练员。

(五)比赛官员:

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比赛监督,以及青岛市足球协会指派的和比赛有关的其他任何人员。

(六)青岛市足球协会规定:

青岛市足球协会章程、规定、规程、指示、通知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文件。

第七条性别

不论如何措辞和表达,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有条款均适用于男性和女性。

第八条行使权利

在青岛市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青岛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执行。

第二章通则

第一节处罚条件

第九条一般违规

(一)除非另有规定,无论故意或一般违规,都将受到处罚。

(二)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违规行为发生,比赛也可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或在中立场地进行,或单纯因为安全原因禁止在某个体育场进行比赛。

第十条企图犯规

(一)有犯规企图的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二)在处理具有犯规企图的行为时,纪律委员会应以实际的违规处罚为依据,相应地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的尺度由纪律委员会根据相应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参与违规

(一)无论作为肇事者还是参与者,任何故意参与违规行为的人,都应受到处罚。

(二)纪律委员会应根据参与的程度,视情况减轻、增加或调整处罚力度。

第二节处罚种类

第十二条对自然人和法人都适用的处罚

以下处罚对自然人和法人都适用: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扣除纪律保证金;

(四)退回奖项;

(五)取消注册资格;

(六)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适用于自然人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自然人:

(一)警告(黄牌);

(二)罚令出场(红牌);

(三)停赛;

(四)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五)禁止进入体育场;

(六)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七)其他处罚。

第十四条适用于法人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法人:

(一)进行无观众的比赛;

(二)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三)禁止在某体育场比赛;

(四)取消比赛结果;

(五)比分作废;

(六)扣分;

(七)取消比赛资格;

(八)禁止转会;

(九)降级;

(十)其他处罚。

第十五条口头警告

口头警告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提醒,同时起到如再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某一纪律处罚的警告作用。

第十六条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较轻的一种处罚,同时起到如再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某一纪律处罚。

第十七条扣除纪律保证金

纪律委员会决定扣除纪律保证金的金额、方式和时间期限。

第十八条退回奖项

(一)被要求退回奖项的人应退回获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奖金和象征物(奖牌、奖杯等)。

(二)收到的奖金应全部返还。

第十九条警告(黄牌)

(一)黄牌警告是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对运动员一般性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进行的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

(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者将被驱逐出场(间接红牌,参见第59条),同时,下一场比赛自动停赛(参见第20条第4款)。

导致红牌的两张黄牌警告即告撤销。

(三)如果重新进行被中断的比赛,中断的比赛中的黄牌警告被取消。

如果比赛不重新进行,造成比赛中断的球队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如果两队都有责任,所有的黄牌警告都维持不变。

(四)按照《足球竞赛规则》的第12章规定,如果某运动员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体育道德,并因此被罚令出场(直接红牌),他先前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

第二十条罚令出场(红牌)

(一)罚令出场是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罚令某人离开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区域,包括替补席。

被罚令出场的人可以进入看台,除非罚令出场包括体育场区域。

(二)罚令出场是以对运动员出示红牌的形式表现。

如果处罚的是《足球竞赛规则》中第12章规定的性质严重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该红牌为直接红牌;如果是累计两张黄牌(参见第19条第2款),则是间接红牌。

(三)被罚出场的官员可以给替补席上替代他的人发指令。

但应保证不影响观众或不扰乱比赛的正常进行。

(四)即使在被取消和/或中断的比赛中,被罚令出场也自然导致停止下一场比赛。

纪律委员会可以延长停赛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停赛

(一)被停赛的运动员不得出现在上场运动员名单中。

(二)停赛以比赛场次、天数或月的形式出现。

(三)如果停赛以比赛场次的形式来计,只有真正进行了的比赛才可以计入停赛场次。

如果比赛被中断、取消或最终比赛被终止,只有在比赛的中断、取消或终止的情形不是由被停赛运动员所属的球队导致的情况下,被中断、取消或终止的场次方可计入停赛场次。

第二十二条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是剥夺被处罚人进入球队休息室和(或)比赛场地周边地区,尤其是坐在替补席上的权利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禁止进入体育场

禁止进入体育场指禁止被处罚人进入一个或几个体育场的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管理、比赛或其他)。

第二十五条禁止转会

禁止转会指俱乐部在接受处罚期间不能签约任何新运动员。

第二十六条进行无观众比赛

进行无观众比赛是要求会员俱乐部的球队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某一场比赛。

第二十七条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是要求会员俱乐部的球队在另外一个场地进行某一场比赛。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某体育场比赛

禁止在某一体育场比赛的处罚是剥夺会员俱乐部的球队在某一体育场比赛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取消比赛结果

如果一场比赛的结果没有得到承认,即比赛结果被取消。

如果一场比赛由于裁判员的自身原因未完成,则当场比赛结果被取消,该场比赛将择日重新进行。

第三十条取消比赛资格

取消比赛资格是禁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或禁止进入比赛周边区域,是剥夺会员俱乐部的球队参加当前和(或)未来青岛市足球协会举办赛事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取消注册资格

取消注册资格是剥夺会员俱乐部球队或个人在青岛市足球协会注册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扣分

扣除俱乐部队在当前青岛市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积分。

第三十三条降级

将俱乐部降至下一个级别的联赛。

第三十四条比分作废

(一)被罚的球队计为0:

3输掉比赛。

(二)如果场上比分超过0:

3,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第三十五条其他处罚

其他处罚系指该条款处罚种类以外的处罚。

第三节处罚规定

第三十六条合并处罚

(一)除非另有规定,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中通则和罚则部分中的处罚可以合并进行。

(二)在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只宣布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一)纪律委员会在宣布停赛(参见第21条),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参见第22条),禁止在某一体育场比赛(参见第23条)时,为使受处罚者有及时改正的机会,应考虑是否有暂缓执行部分处罚的可能。

(二)只有当处罚的期限不超过6场比赛或6个月,而且实际情况允许,尤其是被处罚人以前无被处罚的记录时,才可以考虑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三)纪律委员会应决定处罚的哪一部分可以暂缓执行。

任何情况下,至少要执行一半的处罚。

(四)通过暂缓执行处罚,纪律委员会可给予被处罚人2场比赛到2年的察看期。

(五)如果接受暂缓处罚的人在察看期内再次违规,暂缓处罚自动解除,实施原处罚,并且原处罚累加在新的处罚之上。

第三十八条处罚时间:

处罚期的计算

赛季期间或赛季之间的休息期包括在处罚期内。

第三十九条处罚的期限

处罚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处罚的集中管理

(一)黄牌警告、罚令出场和停赛的记录都存储在青岛市足球协会相关竞赛系统中。

纪律委员会人员或主管竞赛部门以书面形式通告有关会员俱乐部进行确认,或在比赛前与各队领队、主教练进行确认。

(二)本确认只作为一种通告。

即使有关会员俱乐部在赛后晚些时候才收到确认函,处罚(黄牌警告、罚令出场、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在下一场比赛仍立即生效。

第四节累计、停赛

第四十一条累计黄牌

(一)在一项赛事中的黄牌警告不累计到另一项赛事当中。

(二)但是,黄牌在同一项赛事中将累计到下一轮比赛。

纪律委员会在赛事开始前可以做出不同的规定。

(三)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两次(城市联赛、城市联赛乙级联赛中被出示黄牌累计三次)的,处停赛1场。

第四十二条累计停赛

(一)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项赛事中任何(运动员和其他人的)停赛都累计到下一轮。

(二)在同一项赛事中,不同场次比赛获得的数张黄牌累计所导致的停赛不累计入另一项赛事。

(三)在某一项赛事(包括有年龄限制的赛事)中没有执行的停赛(被淘汰或该赛事的最后一场比赛),应累计入青岛市足球协会主办的另一项赛事中的下一场正式比赛中。

第五节处罚的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三条一般规定

(一)由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范围和期限。

(二)处罚可以限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等级的比赛和赛事。

(三)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详细说明。

(四)决定处罚时,纪律委员会应考虑和违规事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尤其是被处罚人的年龄、既往史、个人情况、可处罚性(故意或一般)、促使他违规的原因和违规的严重程度及个人对违规的态度。

第四十四条侵犯比赛官员

如果违规的受害者是比赛官员,处罚应至少加重一倍(即加罚100%)。

第四十五条从轻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考虑从轻处罚,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有深刻认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四十六条从重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多次违规违纪;

(二)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执罚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执罚人员的;

(五)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四十七条停赛处罚期

停赛处罚期适用于正在进行的青岛市足球协会主办的所有正式比赛,并可延至下一赛季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

第四十八条扣除纪律保证金

违规违纪处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所扣除的纪律保证金由被处罚对象在处罚决定生效后10日内补齐并上交青岛市足球协会。

第六节纪律处罚的有效期

第四十九条期限

比赛中的违规行为处罚期满后后将不再予以追究。

第五十条有效期的开始时间

实效期按以下方式计:

(一)从受处罚人违规行为当日开始;

(二)如果违规行为重复发生,从最近一次违规当日开始;

(三)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则从结束之日开始。

第五十一条中断

如纪律委员会在处罚有效期到期前做出其他决议,则有效期不再适用。

第三章罚则

第一节非道德行为及暴力

第五十二条非道德行为

(一)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官员以指责、谩骂或以其他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官员或观众的,视不同情形,将被停赛至少2场,并处扣除至少200元的纪律保证金。

如受害者为比赛官员,处罚应至少加重一倍(即加罚100%)。

(二)在比赛结束后,拒绝执行赛后与对方运动员握手规定的运动员,处停赛2场,并处扣除纪律保证金200元。

(三)在比赛中干扰比赛正常进行的运动员、教练员、官员将被停赛至少4场,并处扣除至少500元的纪律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暴力但未造成身体伤害

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官员故意实施暴力行为或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推搡,但没有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实施暴力或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推搡,但没有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将被停赛6场,并处扣除1000元的纪律保证金。

(二)如受害者为比赛官员,将被停赛至少一年,并扣除至少2000元的纪律保证金。

(三)同一俱乐部(球队)出现上述情形累计两次的,取消该俱乐部(球队)当年度所有参赛资格并扣除所有纪律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暴力并造成身体伤害

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官员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损害他人健康,视不同情形,将被停赛至少一年,并扣除至少3000元的纪律保证金。

如受害者为比赛官员,将被停赛二年以上,并扣除至少6000元的纪律保证金.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斗殴

(一)参与斗殴者将被停赛至少一年,并扣除至少3000元的纪律保证金。

(二)阻止斗殴、保护他人或分散斗殴人员者将不受处罚。

第五十六条无法判定肇事者

(一)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判定肇事者,纪律委员会将处罚肇事者所在球队的俱乐部。

被处罚者向纪律委员会如实举报肇事者,其处罚可减缓或取消。

(二)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每一个参与者违规的程度,纪律委员会应把每一个确定的参与者都视为违规者。

第五十七条其他情况

(一)运动员、教练员、官员违反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从比赛官员进入比赛场地开始直到比赛结束后离开场地前,运动员、教练员、官员对比赛官员实施非道德行为及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44条、第52条至55条的规定加倍处罚。

(三)上述人员在非比赛场所因比赛相关的事由对比赛官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44条、第52条至55条的规定给予加倍处罚。

第二节违反《足球竞赛规则》

第五十八条一般性违规警告(黄牌)

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处以黄牌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和上文第19条):

(一)犯有非体育行为;

(二)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三)持续违反规则;

(四)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五)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六)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七)以脱衣方式庆祝进球;

(八)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在同一项比赛中,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的,应处罚款,每一张黄牌50元。

第五十九条严重违规罚令出场(红牌)

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罚出场(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和上文第20条):

(一)严重犯规;

(二)暴力行为;

(三)向对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四)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五)用可能被判为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六)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七)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参见第19条第2款)。

在同一项比赛中,运动员被出示红牌的,应扣除保证金,每一张红牌100元。

第三节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更改年龄

参加青少年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俱乐部(球队)弄虚作假,运动员更改年龄、以大打小、冒名顶替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

通报批评、停赛(可数款并用);

(二)俱乐部(球队):

业余俱乐部队每出现一人次,给予通报批评,达到三人次的,将取消球队当年度参赛资格。

第六十一条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俱乐部(球队)、运动员、教练员、官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执行青岛市足球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中,以欺诈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

通报批评、扣除纪律保证金500元、取消当年度参赛、注册资格;

(二)教练员:

通报批评、扣除纪律保证金500元、取消当年度随队工作、注册资格;

(三)官员:

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至少一年以上;

(四)俱乐部(球队):

扣除纪律保证金1000元、扣分、取消当年度联赛公平竞赛奖评选资格、降级、取消注册资格、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四节威胁

第六十二条威胁

(一)任何人恐吓威胁比赛官员将被扣除纪律保证金至少1000元和停赛。

(二)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恐吓逼迫比赛官员采取某种行为或用其他手段妨碍比赛官员的自由活动,将被扣除纪律保证金至少2000元和停赛。

第五节腐败

第六十三条贿赂

(一)任何运动员、教练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代表自己或第三方向青岛市足球协会有关机构、比赛官员、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等提供、许诺或给与不正当利益,企图促使其违反青岛市足球协会规定,将受到下列处罚:

1、运动员:

停赛;

2、官员:

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3、俱乐部(球队):

降级。

俱乐部(球队)负责人或官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同时追究俱乐部责任,合并处罚。

(二)被动腐败(被许诺或接受不正当利益)将被处以上述同样的处罚。

(三)情节严重者和屡犯者,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的处罚将是终身的。

第六十四条赌博

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足球比赛为内容,设赌、参赌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信息或以各种方式配合他人赌博以及对赌博活动、赌博行为采取纵容、包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

停赛;

(二)官员:

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三)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节使用兴奋剂

第六十五条使用兴奋剂

对使用兴奋剂的,依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节比赛中的混乱

第六十六条延误比赛、弃赛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青岛市足协规定的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弃赛:

(一)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弃赛;

(二)有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此球队此场比赛视为弃赛。

第六十七条罢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罢赛:

(一)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城市联赛委员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城市联赛委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第六十八条退出比赛

在同一年度联赛中弃权三场比赛将被视为退出联赛。

第六十九条对弃权、罢赛、退出比赛的处理

(一)一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另一方球队以3:

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

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二)双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中途退出联赛,所有与赛队的比分均计3:

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

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四)弃权或罢赛的球队,将从该俱乐部队联赛纪律保证金中扣除2000元,并取消当年度青岛市足球协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比赛公平竞赛奖评选资格。

如球队中途退出联赛,则没收该俱乐部队全部联赛保证金,并至少取消下一年度青岛城市联赛的参赛资格。

(五)在比赛进行过程中擅自退出比赛的运动员将被停赛至少4场,并扣除保证金至少500元。

第七十条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

比赛的过程及结果严重或明显违背公平竞赛的原则,消极比赛,引起恶劣的社会反响,经纪律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比赛结果;

(二)取消参赛资格;

(三)罚款。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七十一条不正当交易

参赛球队或运动员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进行私下交易,经纪律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降级并扣除纪律保证金;

(二)取消注册资格;

(三)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七十二条关联关系

凡经相关委员会或纪律委员会认定俱乐部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一律取消其参加青岛市足协举办的各级比赛的资格。

第八节不尊重纪律决定

第七十三条未执行纪律决定

任何人包括运动员、官员、俱乐部,无视青岛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决定,未予执行的,将加重处罚。

第七十四条无比赛资格

如果运动员不具备比赛资格而参加了正式比赛,其所在球队将被罚处以比分作废(参见第34条),并扣除纪律保证金至少1000元。

第九节其他违规

第七十五条赛区违反安全秩序规定

对赛区违反安全秩序规定的,依据青岛市足球协会颁发的《青岛市足球比赛赛区安全秩序规定》进行处罚;其他赛事参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12、13、14条的规定酌情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违反《城市联赛体育场标准》

比赛场地达不到《城市联赛体育场标准》要求的,将根据《城市联赛体育场标准》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不负责任评论

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的评论,蓄意攻击比赛官员,攻击其他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青岛市足球协会,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

至少停赛2场,并扣除纪律保证金至少500元;

(二)官员:

至少禁止随队进入体育场工作4场,并扣除纪律保证金至少1000元;

(三)俱乐部(球队):

警告、扣除纪律保证金2000元、通报批评。

俱乐部(球队)负责人实施前款行为的,追究俱乐部(球队)责任。

第七十八条不参加各类活动

俱乐部(球队)违反有关规定,不参加或不按要求参加青岛市足球协会组织的公益比赛、公益活动或其他活动的,给予下列处罚:

1、通报批评;

2、警告;

3、扣除纪律保证金;

4、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四章纪律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

第一节纪律委员会组织

第七十九条人员组成

(一)纪律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二)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青岛市足球协会主席会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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