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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本条界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三个:

①销售货物;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③进口货物。

我国对货物和劳务不是统一征收增值税,而是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当然,在劳务中,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例外,征收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关于征税范围,应注意以下解释: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与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纳税人的有些行为虽然从民法上看不属于销售货物行为,但在税法上仍然将其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由于我国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税,而现代经济中出现了大量既有货物因素,也有劳务因素的销售行为,对此,我国税法将其界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木征收范围的劳务。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由于法律允许纳税人从事多种经营项目,因此,很多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两种经营,对此,税法将其界定为“兼营行为”。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备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除上述制度以外,现行税法还对一些容易混淆的销售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主题包括: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4)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5)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象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6)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7)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产品,征收增值税。

   (8)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9)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0)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1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2)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3)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收取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4)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15)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不征收增值税,其他一律征收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

(二)、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的税率。

   我国增值税实行三种税率:

17%的基本税率、13%的低税率和零税率。

17%的基本税率适用于绝大多数货物和应税劳务,13%的低税率适用于特殊货物。

零税率适用于出口。

   目前适用13%的低税率的货物包括: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混沌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指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3)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暖气和热水。

暖气和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家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和热气。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6)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碳、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

①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②发生炉煤气,是指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碳、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③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7)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

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8)天然气。

天然气,是指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

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9)沼气。

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10)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碳。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1)图书、报纸和杂志。

图书、报纸和杂志,是指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①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家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②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③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12)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①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及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②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及粮食副产品及产品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③配合饲料,是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④复合预混料,是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⑤浓缩饲料,是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的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他粕,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的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13)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

①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②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③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④复合肥料,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

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称多元复合肥料。

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⑤微量元素肥,只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⑥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14)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

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以及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15)农膜。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16)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

①拖拉机,是指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机耕船。

②土壤耕整机械,是指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和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③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④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和秧苗准备机械。

⑤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和施肥机。

⑥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⑦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和种子精选机。

⑧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和打井机。

⑨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和小型粮谷机械;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⑩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⑪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和畜产品采集机械。

⑫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和饵料机;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⑬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和树苗栽植机械;森林砍伐机械和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⑭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17)农业产品。

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粮食。

②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④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⑤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⑥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⑦油料植物,是指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⑧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⑨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⑩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

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a.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b.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c.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d.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⑪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⑫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和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⑬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a.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b.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和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c.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和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d.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⑭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和生皮张;将生皮和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⑮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包括:

a.蚕茧,包括鲜茧、干茧和蚕蛹;b.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c.动物树脂,如虫胶等;d.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18)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电子出版物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ROM和BD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19)盐。

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20)二甲醚。

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21)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

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参见表2—1)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旧《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

税收政策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及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也适用13%的税率,但自2009年1月1日起,这些产品全部适用17%的税率。

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①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和矿粉。

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矿),也属于“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②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矿的天然矿石、矿砂和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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