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坝煤矿基建时期通风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049059 上传时间:2023-01-28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0.9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李家坝煤矿基建时期通风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李家坝煤矿基建时期通风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李家坝煤矿基建时期通风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李家坝煤矿基建时期通风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李家坝煤矿基建时期通风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李家坝煤矿基建时期通风管理规定.docx

《李家坝煤矿基建时期通风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李家坝煤矿基建时期通风管理规定.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李家坝煤矿基建时期通风管理规定.docx

李家坝煤矿基建时期通风管理规定

李家坝煤矿基建时期“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根据李家坝煤矿建设进展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规范、正规管理,加强“一通三防”管控力度,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李家坝煤矿基建时期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一、成立李家坝煤矿“一通三防”管理领导小组

㈠领导小组:

组长:

张兵

副组长:

张华清党学军王永吉

成员:

李志夏法亮李建国

安全管理部负责人机电设备部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

煤矿通防业务办公室设在工程技术部,业务负责人李志,负责煤矿“一通三防”各项工作监督、检查、落实。

㈡分工及职责:

1.矿长:

⑴矿长是全矿“一通三防”第一责任者,对本矿“一通三防”工作负全责。

⑵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财、物的投入。

⑶听取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规划、计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协调整体工作,督促和检查、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计划。

⑷施工单位发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时,按应急救援预案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2.总工程师(兼矿建副矿长):

⑴在矿长的领导下对“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负全责。

⑵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技术方案、设计、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组织编制、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⑶对矿井需配备的通风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向矿长提出建议性的意见。

⑷负责审批矿井“一通三防”所需的监测监控系统、仪器、仪表、通风设备。

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工作。

⑸制定全年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监督落实“一通三防”资金的使用。

⑹合理安排生产布局,以风定头,严禁超通风能力施工。

⑺组织每月对施工单位“一通三防”专项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施工。

⑻每月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研究解决各单位在通防工作中存在的人员、技术和装备问题。

⑼每天审阅瓦斯报表及通风报表。

(限二三期工程项目)。

3.机电副矿长

⑴对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任。

⑵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检查、管理工作,杜绝失爆现象。

⑶负责矿井供电系统稳定、安全、可靠,保证生产系统安全可靠的运行。

4.安全副矿长

⑴对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任。

⑵监督施工单位现场“一通三防”技术方案、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中有关“一通三防”资金使用情况。

⑷协助总工程师开展“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和质量达标。

5.工程技术部

⑴工程技术部是全矿“一通三防”业务主管部门,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在“一通三防”安全把关方面要向总工和矿长负责。

⑵负责“一通三防”周、月、季度通风专业本质安全体系检查工作,参与上级安排的“一通三防”质量验收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反应和安排处理,提高矿井通风质量和管理水平。

⑶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系统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掘进工作面技术管理措施的编制、审查,对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⑷加强通风基础资料收集、整理,掌握“一通三防”工作信息。

掌握矿井重点管理区通风、瓦斯、煤尘等有害气体变化情况。

掌握矿井的有效风量率及各掘进工作面的风量分配情况。

配合施工单位对贯通的巷道及时进行通风系统调整。

对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⑸矿井出现“一通三防”等复杂技术问题,应及时与矿分管领导、施工单位进行研究分析,制定专项措施进行处理。

⑹组织召开全矿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一通三防”例会。

分析上月矿及施工单位在通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及时解决通防管理问题。

⑺负责矿井新水平接露煤层的煤尘爆炸性指数、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的委托鉴定,负责通风仪器、仪表校验工作,负责矿井粉尘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委托鉴定工作。

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数据准确化。

⑻负责推广应用“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依靠科学进步促进“一通三防”工作的提高。

掌握和落实矿井“一通三防”安全费用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及时上报安全技措资金计划,增强矿井抗灾能力。

6.机电设备部

⑴负责对矿井“三专两闭锁”、“双风机、电源自动切换”、“局扇综合保护”、“局扇遥讯”安全监测监控等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通风安全装备运转正常。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编制。

参于“一通三防”供电系统设计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保证矿井通风设备、瓦斯监测设备等供电系统的可靠。

⑵定期检查“一通三防”供电系统及设备运行状况,督促施工单位加强供电设备检修、维护工作,杜绝无计划停风。

⑶定期检查矿井主要供电系统和主、辅风机运转情况,督促做好设备定期检修制度,保证主、辅扇可靠运转。

⑷参与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追查并严格处理。

⑸加强井下各机电设备硐室消防管理,达到防灭火装备齐全、有效,严格审查井下施焊措施,并严格监督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

⑹配合工程技术部开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质量标准化检查,确保系统稳定,断电灵敏。

7.安全管理部

⑴负责对矿相关部门、施工单位“一通三防”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有效检查和监督,督促各单位做好通风、瓦斯、煤尘、防灭火等管理工作,防止“一通三防”事故发生。

⑵督促和配合工程技术部抓好“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工作。

⑶组织参加公司、矿开展的本安体系检查和“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参与追查“一通三防”事故原因并进行处理,做到“四不放过”。

8.施工单位

⑴施工单位负责人是“一通三防”的第一责任人,对其项目部的“一通三防”工作负全责,全面落实矿井施工“一通三防”方面的所有工作和业务。

⑵按矿及其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督促并落实本项目部关于“一通三防”技术方案、技术措施、资金使用和人员配备。

⑶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按“以风定头”原则安排施工,严禁超通风能力施工。

⑷审查并签阅每日瓦斯报表和每旬测风测尘报表安排并督促通风队长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组织通防管理工作。

⑸每月参加由矿或施工单位内部项目技术负责人召开的项目部“一通三防”例会。

负责落实协调通防管理工作中的技术、人员、设备、仪器方面的问题。

存在问题及时与矿沟通解决或向其上级单位有关领导和部室汇报。

⑹当发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处理程序组织处理事故。

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㈠通风管理制度

1.施工二、三期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季编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图上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并将该图和通风瓦斯月报表一同上报煤矿工程技术部门通防负责人。

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及时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

如果是多煤层或多水平同时进行巷道开拓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2.施工二、三期工程要调整或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矿内相关部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经理及其相关部门编制通风设计或系统改变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会审、逐级审批。

二、三期工程通风设计经煤矿组织会审后报中煤七十一处上级部门,并经审批后由其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3.施工单位必须按实际供风量及主、局部通风机的通风能力核定掘进工作面的个数,必须坚持“以风定掘”,严禁超通风能力施工。

所有掘进巷道,在施工之前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的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整个施工期间的工作面有效风量、风筒选型、局扇选型、核定局扇吸风量的设计,并将其计算内容纳入到单位工程施工技术措施中。

4.掘进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若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较大困难时,施工单位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上报其上级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并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5.任何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经煤矿工程技术部组织矿相关业务部门、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和其它有害气体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各施工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5.对于二、三期工程已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的永久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按设2道连锁的风门;风门的开停必须纳入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系统之中。

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并设专人管理。

6.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确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制定停风(有计划或无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并上报中煤七十一处总工程师审批。

措施中必须明确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和区域,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人员先撤到进风区域,由施工单位值班经理迅速决定井下工作人员是否需全部撤出地面,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通风能力和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7.施工单位必须加强供电系统、机电设备等日常管理方面加强通风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

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其内部相关单位、煤矿相关单位进行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且上报处进行备案。

8.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掘进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必须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二、三期工程的测风结果必须每次都上报煤矿工程技术部通防负责人、矿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9.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完善的通风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通风管理人员,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监控、检测仪器仪表,仪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局部通风管理

⑴局部通风机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实行挂牌管理,以保证局部通风机连续、可靠、稳定运转。

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必须标明主(备)风机、使用地点、风机型号、功率、通风距离、风筒直径、看管风机责任人姓名、日期以及风机所在位置巷道通过的风量等。

⑵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系统,主、副风机应具有同等能力。

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局扇遥讯、综保必须由煤矿机电设备部、施工单位机电部门的专职人员每周共同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可查。

⑶施工单位要加强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

凡因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员或现场班组长立即撤出所有人员,切断巷道内电源,在巷道口打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

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原因,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矿内相关部门及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共同追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备案。

⑷严禁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准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供风。

⑸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保证风机和风筒安装吊挂质量,杜绝局扇循环风、减少漏风,工作面风量必须满足作业规程设计要求。

⑹施工单位各掘进工作面每天必须进行一次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切换试验必须在当班电工的监督下由当班瓦检员操作完成,切换试验完成后,电工、当班瓦检员必须在瓦检员手册中签字确认。

风机切换试验必须在2小时内完成,并在完成试验后30分钟内汇报施工单位调度室,调度室要做好风机切换试验记录备查。

11.风筒管理规定:

⑴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的按设和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为煤巷、半煤岩巷不大于5m;全岩巷不大于10m。

⑵风筒的吊挂必须做到平、直、紧、稳。

风筒的吊挂必须逢环必挂、缺环必补,使风筒达到平、直、齐、稳、不花接、不插接,选经正确、合理、圆滑的变径节、弯度节,从而减少通风阻力,确保掘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量。

⑶必须采用双反边或活三环多层反边风筒接头形式,要经常注意对风筒进行检查,发现漏风、破损、脱节等及时进行修复处理。

报废风筒要及时进行回收处理。

⑷每一入井作业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损坏及时汇报和处理,对不爱护风筒的个人或集体一经查处从严进行处理。

⑸进行喷砼作业时应逐环解下风筒并进行掩盖,结束后再重新吊挂好,并及时清除风筒上的灰尘及喷浆料,保证风筒清洁卫生。

⑹成巷段的风筒吊挂高度和具体断面位置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且布置要合理可行。

12.盲巷管理

⑴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临时停工停风人为造成盲巷,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⑵凡因设计施工造成的盲巷和废弃巷道,必须在24小时内用不燃性材料进行永久性封闭,并对盲巷和废弃巷道内的轨、管、线实行“三断”,严禁导电体传入盲巷。

⑶)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由当班瓦斯检查员在距巷道口不超过2m的地方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域。

⑷停工停风的独头盲巷,不得进入盲巷深处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检查工作;若因特殊情况(如检查发火隐患等),需要进入停风盲巷深处进行检查工作时,必须由救护队佩机执行。

⑸停工停风的独头盲巷,每班在栅栏内侧1m处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并实行挂牌管理。

当栅栏内侧1m处瓦斯浓度达到2%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及时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⑹恢复已封闭的盲巷或采掘工作面接近封闭盲巷20m前,制定防止瓦斯突然涌出措施和瓦斯排放措施,报煤矿总工程师、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⑺盲巷封闭的位置距离巷道口不得超过5m,栅栏距巷道口不得大于2m,且栅栏质量牢固可靠。

盲巷管理必须悬挂瓦斯检查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按相关规定检查。

对井下所有封闭或设置栅栏的盲巷,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填入通风系统图,并统一编号,建立盲巷管理台账。

13.巷道贯通管理

⑴巷道贯通前(综掘相距50m前,其他巷道相距20m前),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势向煤矿工程技术部下发巷道贯通预报通知单。

煤矿在接到巷道贯通预报通知单后,安排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施工单位进行现场的安全把关、指导工作,施工单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的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⑵巷道贯通前,由施工掘进队必须编制专门的贯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组织与施工单位共同会审后,然后上报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部门审批,接到措施的审批意见后,施工单位组织职工传达学习后,方可开始贯通作业。

⑶一般掘进巷道贯通由煤矿相关业务部门监管、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经理带领调度、通风有关人员现场指挥贯通作业和通风系统的调整。

涉及采区、主要进回风井之间的贯通,必须由施工单位上级负责通防管理、安全管理业务部门派专人现场指导通风系统的调整工作。

⑷巷道贯通时,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作业,然后排放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⑸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掘进,执行巷道贯通作业的安全措施。

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⑹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相关联的其他巷道的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14.通风设施管理

⑴施工单位通风部门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建立矿井建设期间的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安装完毕后要及时标入矿井通风系统图。

⑵施工单位通风部门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需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施工风道、风门、及风障等通风设施,合理分配各施工区域内的风量。

建井期间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通风设施必须可靠。

其它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⑶通风设施的构筑要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通风设施的数量和标准在通风系统调整措施或通风设计中明确说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为建设方施工的通风设施按单位工程由建设方组织验收。

⑷主要进回风之间和其他地方的风门,必须是双向的并互相连锁,同时风门的开关状况纳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风门的开关状况。

⑸矿井所有的通风设施前后5m内不得堆放杂物。

风门之间不应放置电气设备等,如果必须在风门之间放置电气设备时,必须按机电硐室配备风量。

15.测风管理

⑴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必须组织一次全面测风,对其他用风地点可根据需要随时测风。

在测风点测定风量、风速、温度、湿度及有害气体的含量,并将测风结果记录且记在测风点的记录牌板上。

⑵上述的所有测风结果(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湿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人员)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测风管理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每次的测风结果,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量、风速调节。

⑶建井期间矿井只要具备条件时必须在主要进回风巷道中建立正规测风站,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板。

⑷施工单位对矿井的所有的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总工程师、矿工程技术部各一份,测风旬报必须在每月三、十三、二十三日报出,月报必须在下月六日前报出。

16.施工单位在施工二三期工程期间必须成立专门通风管理机构,下设通风调度室、通风队,并配备相应的通风管理人员,全面开展“一通三防”专业的相应工作。

㈡瓦期管理制度

1.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作业;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器设备及开关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2.二、三期工程工作面严格执行“六不准”管理,即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瓦斯电闭锁不准掘进;无监测监控传感器不准生产;掘进工作面没有双风机双电源的不准生产;便携仪没按要求佩带的不准生产。

3.掘进工作面在施工前,必须对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施工单位通风队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分区巡回检查和请示汇报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井下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

5.煤矿各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爆破工、掘进(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式甲烷检测仪。

6.瓦斯检查范围为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的回风流、高冒区、瓦斯涌出异常点、硐室、处于回风流中的变电所和机电设备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等与通风瓦斯相关的地点,具体的瓦期检查点的由煤矿工程技术部与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须保证无瓦斯积聚,无瓦斯超限和无瓦斯超限作业。

7.掘进工作面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2次;对没有进行生产的掘进工作面及井下安装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8.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即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到牌板、日报和交接手册),严禁漏检和弄虚作假,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及现场交接班制度。

9.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通风值班(调度)人员,每日根据瓦斯原始记录按时填好瓦斯日报表,向通风队技术负责人、通风队负责人、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作书面汇报整个矿井检查区域的瓦斯重点情况,隐患情况、重大问题处理情况。

瓦斯日报表必须由通风队技术负责人、通风队队长、项目部技术经理和项目部经理审核签字,并对重大问题做出明确的批示处理意见,二三期工程的瓦斯日报表每日必须上报煤矿,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审阅。

一期工程的瓦斯报表由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队按月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10.建设矿井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挡风墙处设检查箱)。

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吊挂在距掘进头50m内的巷道中;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吊挂在检查地点。

瓦斯检查记录牌板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做到“三对口”。

瓦斯检查员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记录牌板。

对于煤巷、半煤岩巷、巷道长度大于1000m、特殊硐室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要设置至少1名专职瓦检员进行检查。

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

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距第一个回风流交岔口内10m-15m处)、局部高冒区。

11.瓦斯检查员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的瓦斯检查仪器完好,并带齐当班所需物品。

瓦斯检查员必须能够分析当班现场通风、煤尘、瓦斯、洒水降尘和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提出相应合理的处理意见,熟练掌握“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依照制度规定做好当班巡回检查和请示汇报工作。

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的跟班队干(或班长)负责撤出人员,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12.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后用就近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证实瓦检员的交接地点。

1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要及时审阅瓦斯班报,及时掌握井下各地点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并采取可靠措施。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编制相应的措施并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及煤矿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㈢粉尘防治制度

1.坚持综合防尘:

⑴岩巷掘进必须坚持湿式凿岩、冲冼岩帮、装岩洒水、放炮前后喷雾,加强通风和个人防护措施;

⑵半煤岩巷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要推广煤层注水,使用侧式供水煤电钻,水炮泥;

⑶主要运输巷道要实行水幕净化,矸石装载点、漏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都必须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喷浆和喷射混凝土要采取潮喷和湿喷等综合防尘措施;

⑷锚喷支护作业要实行湿式钻孔,拌料前要洒水预湿,喷料达到手捏成团,手开即散,嘴吹无灰;

⑸巷道掘进的喷雾洒水装置的安装位置必须在掘进工作面迎头50m以内、每100m设一道;

⑹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2.施工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项目时,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之间,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同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

⑴隔爆水棚应设在直线巷道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要保持50-70m,与风门的距离大于25m。

隔爆水棚必须按规定进行按设,实行挂牌专人管理,隔爆水棚的说明牌要标明按设地点、水棚类型、棚区长度、水槽(袋)数量、水槽(袋)容量、设计水量、实际水量、管理单位、管理人员。

⑵主要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30m,辅助隔爆水棚的棚区长不小于20m。

掘进工作面的主要隔爆水棚要及时移动,保持首列水棚距工作面的距离在60--200m范围。

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文学研究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