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课提纲国家赔偿法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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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提纲国家赔偿法2
关于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
黄庆峰
根据这次培训班的日程安排,今天我们一起来共同学习一下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有关内容。
既然是学习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我们就先来说说赔偿。
生活中我们有一个连小孩子都知道的道理,那就是:
损坏东西要赔。
你打碎了我的杯子,要赔我一个同样的杯子或者能够买到这个杯子的价钱,因为你侵犯了我的财产权。
侵犯人身权的,情况就复杂一些。
一直以来人们信奉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准则,你打瞎了我一只眼睛,我也要打瞎你一只眼睛;你打掉了我一颗牙齿,我也要打掉你一颗牙齿。
后来,情况有了些变化,我们的祖先发现冤冤相报何时了,冤家是宜解不宜解,就逐渐采用其他的办法来赔偿损害。
我打瞎了你一只眼睛,我赔偿给你两头牛;我打掉了你一颗牙齿,赔偿给你一头羊。
总之,不论是侵犯了财产权还是人身权,都是给别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损害,就要赔偿。
同样的道理,如果国家机关和它的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了损害怎么办?
我们知道国家机器非常强大,在国家机器和国家强制力面前,管理相对人很弱小。
在他们弱小的微不足道的利益收到侵害时,比如说抓错了人,判错了刑,没收错了财产,赔不赔?
谁来赔?
赔多少?
怎么赔?
这是我们国家赔偿立法所要规范的内容。
我们的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到今天国家赔偿法已经施行15年,这15年,是我们国家发生巨大变迁的15年,也是国家赔偿制度历经风雨坎坷,既有赞誉与褒扬,也饱受争议与诟病的15年。
去年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公布了对该法的修正案(草案)。
所以我们现在来共同学习研究这部法律,具有很重要并且很现实的意义。
国家赔偿法共6章35条,5000多个字,从字数上来时候是部小法,从意义上来说却是部大法。
我国国家赔偿法用主要篇幅设计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大部分,分别对行政和形事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作出规范。
其中赔偿范围中又分别列举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种类。
还对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效等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
我想和大家在梳理有关概念后,重点研究一下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赔偿问题以及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问题。
一、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概念梳理
第一个概念,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通过这个表述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有这样几个特征:
1.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引起。
国家机关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是司法行政),不包括立法机关。
因为在理论上不存在立法违法的问题,立法机关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言人,不可能在立法中产生侵权问题。
法定职权行为;授权行为;委托行为。
2.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
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等不是行使职权。
3.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而引起。
民事活动即使合法也要赔偿,国家赔偿强调违法,合法只是补偿,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
4.要由所造成的损害引起。
违法不一定造成损害,没有损害谈不上赔偿。
5.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代表国家行使职权,行为结果(积极或者消极)都归属于国家。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它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具体表现就是赔偿费用从国库支出。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有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国家不负赔偿责任时期:
国家产生以来,无论是奴隶制国家还是封建制国家,有一条是共同的那就是“君权神授”,讲我的权力是超自然力量赋予的,神是不会错的,所以我怎么做也不会错的。
“朕即国家”,一切权力属于我君主一人。
“国王不能为非”,即使出现侵权,也不是国王的本意。
二是国家承担有限责任时期:
到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时候,情况就有变化了。
资产阶级想着要推翻封建政权,有革命的行动首先得有革命的舆论,他们找着找着就找到国家和权力的根源上来了。
你不是说“君权神授”吗,我就说是“天赋人权”;你不是说“主权在君”吗,我就说是“主权在民”。
每个人生下来都拥有一些权利,主权属于人民,为了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秩序,所以人民就把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组成国家和政府。
所以说,政府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如果一个政府是专制政府,人民就可以推翻它。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这些思想几乎都被写进了宪法,成为法治思想的基础。
基于主权在民和社会契约等思想,国王统治国家被认为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和社会契约,国家和国家的统治者都无权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至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开始受到震捍和冲击。
1873年法国发生著名的“布朗戈案件”,布朗戈的女儿被纪龙德省国营烟草公司的运输车撞伤。
布朗戈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在法国分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法国的这种国营公司被认为是行政机关意义上的公法人,行政法院认为,普通法院认为,权限争议法庭认为“国家由于公务中所使用的人,对于私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受民法中对私人相互关系所规定的相互原则的支配”。
这一原则很快被各国所接受。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
1873年,在我国发生了什么事?
这一年是大清帝国同治十二年,地点在浙江省余杭县余杭镇,主人公是杨乃武与毕秀姑“小白菜”。
余杭镇豆腐店伙计葛品连暴病身亡,因其妻毕秀姑长的太漂亮了,所以知县刘锡彤便怀疑是因奸情杀人。
本县秀才杨乃武平时爱打抱不平,与知县刘锡彤积怨很深。
巧合的是,小白菜与葛品连结婚后租住杨乃武家后屋一间,与杨乃武素有来往,街坊之中的好事之徒也曾传言“羊(杨)吃白菜”。
知县刘锡彤闻听之事,便借机报复杨乃武。
遂将杨乃武和毕秀姑二人拘押,并用重刑逼供。
屈打成招后,杨毕二人被判斩刑。
然而,杨乃武和其胞姐杨淑英、妻子詹氏不服,屡屡上诉,历时二年,七审七决,依维持原判。
期间,《京报》、《申报》对此案跟踪连续报道,使该案广为流传。
杨乃武亲属也反复上京呈控,后来,慈禧太后亲自过问,刑部重审杨案,杨乃武和小白菜毕秀姑冤案得以昭雪。
杨毕冤案历经三年又四个月,案情曲折,朝野轰动。
清廷下谕,革去刘锡彤余杭县知县职务,从重发往黑龙江赎罪,处理大小官员100多人,是晚清因为吏治腐败处理人员最多的一次。
杨乃武出狱后,已被革去举人,便以养蚕种桑为生,民国3年(1914)患疮疽不治而死,年74岁。
毕秀姑出狱后,在南门外石门塘准提庵为尼,法名慧定。
民国10年(1930)圆寂,年76岁。
三是国家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时期:
因果关系,强调客观结果。
跟打碎了我的杯子一样,只要是你打碎的,我不管是什么原因,都要你来赔。
现在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
第二个概念,国家赔偿责任。
一是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责任归属)
各国四种:
无过错原则;公务过错原则;双重过错原则(主观过错并行为违法);违法或者违反法定义务原则。
我国采违法原则。
1、违法的概念
违法的概念很简单,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
(2)违法是一个客观标准,不问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主观是无过错,但以法衡量之,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是违法。
主观上有过错,但以法衡量之,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不能认为是违法。
(3)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不行使法定职权的不作为行为。
申领执照、出境申请等。
卢氏公安局不作为赔偿案:
2002年6月27日凌晨3时左右,在卢氏县某招待所住宿的栾川籍生意人吴某发现街对面有几个黑影正在撬一家商店的卷闸门。
吴某当即唤醒了同室的程某和旅馆老板任某。
此时,对面门市的门已被撬开,盗贼正在往外搬东西。
任某两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均遭值班民警拒绝。
后盗贼将东西装上机动三轮车后逃离现场。
被盗商店系卢氏县城关镇居民尹某所开的工艺礼品渔具门市,当晚被盗物品价值约25000元。
案发后,卢氏县公安局下发文件,对当晚“110”值班民警给予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责令刑警队尽快侦破此案。
然而两个多月过去了,案件却一直没有侦破,其间尹某多次向卢氏县公安机关协商损失赔偿一事均无果。
尹某遂将卢氏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百姓状告“110”接到报案拒不出警的行政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卢氏县公安局因行政不作为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12500.75元。
2、违法与自由裁量权的显失公正
自由裁量权。
授权充分,保证行政权行使。
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具体情况比较复杂,不可能要求所有的执法和司法人员都用一个模式、一个标准去处理每一个具体案件。
法律也考虑到这种情况,所以赋予了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有的范围和幅度还很大。
偏轻偏重,影响很大。
只存在着是不是适当之争,好象谈不上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
3、违法的种类: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我在这里关于程序多说两句。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
程序正当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
英国有句古老的法谚说,“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法律程序被称为法的生命存在形式。
正当法律程序在西方法律发展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离开正当法律程序,法律将寸步难行。
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规定:
无论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这就是赫赫有名的正当程序条款。
前面我举的米兰达一案,判决的依据也是第5条修正案。
伯尔曼指出:
“法律不是作为一个规则体,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
”所以我们也常常说,过程比目的重要、原因比结果重要,程序比实体重要。
举个例子来说明程序对实体的重要意义。
有6个人分一锅稀饭,设计了4种程序使他们分得公平:
第一种程序是选择一个最有能力威望、勤政廉政的人来分,一开始非常敬业但后来慢慢懈怠了,给自己和关系好的人最多,这是一个典型的人治程序;第二种程序选择一个人分一个人监督,一开始也分得又快又好,但后来也懈怠了,这是一个不完善的法制程序;第三种程序是每人轮流分一次,结果是既没有公平也没有效率,这是无政府主义程序或平均主义程序;第四种程序最公平也最有效率,仍然选择一个人分粥,但他只能最后取粥,所以这样就有动力机制了,从此粥分得又快又好,这是一个完善的程序。
程序对实体的保障作用具有实质的意义。
程序是我们国家在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最忽视的一个问题,过于强调实体的重要性,所以很少从程序上来判断问题,用程序规则来解决问题。
辛普森杀妻案:
1994年6月12日深夜,美国47岁的橄榄球明星黑人辛普森的前妻、白人妮科尔和其男友戈德曼双双遇害。
辛普森成为本案最大的也是惟一的嫌疑人。
整整两年的时间,这桩美国普通的刑事案件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全世界数以亿计的观众随着电视直播的案件审理进程,一起跌宕起伏,见仁见智。
据当时美国媒体报道,案发现场提取的辛普森的血迹和毛发,辛普森家中被害人的血迹,以及在案发现场和辛普森家中发现的同一副血手套,辛普森的卧室中发现的沾有被害人血迹的袜子,所有疑点都指向辛普森。
但在法庭出示的死者袜子被专家证明没有穿在死者的脚上,而是有人在实验室把血倒在袜子上的。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
“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
”这一规则的喻义是:
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直接倒掉整碗面条。
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
因而即使全美国人都认为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但由于程序违法,也只能宣告辛普森罪名不能成立。
1995年10月3日,由9名黑人、2名白人和1名西班牙裔人组成的陪审团一致认定辛普森无罪。
而在随后由妮科尔和戈德曼的亲属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中,陪审团一致认定辛普森有罪,并赔偿受害人共计3350万美元的赔偿金。
辛案刑、民诉讼的结果不同,取决于美国宪法及法律制度规定不同:
(1)证据要求不同。
刑案中,控方有责任“毫无合理疑点”的证明所指控的所有要件,民案中,则是建立在“优势证据”基础上。
(2)举证责任不同。
刑案的举证责任在控方,被告有权保持沉默。
在民案中,辛普森要否定原告,则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3)对陪审团的要求不同。
刑案中陪审团的裁决必须是12人全部一致,民案则12人中只要有9人认定有罪即可。
(4)本案的刑、民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不同。
前者黑人占绝对优势,后者有9人是白人。
作为维持司法公正的陪审团在证据缺乏“超越合理怀疑”性时只能这样做,别无选择。
当年主审“辛普森杀妻案”的法官则说了这样一句话:
“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有看到。
”在逃脱法网十多年后的2006年,辛普森在一本名为《如果我干了》的书中细述“杀妻”经过,再次在全美掀起轩然大波。
出版商朱迪思·里甘在一份声明中说,她相信辛普森就是杀妻真凶。
她认为,这是“了解真相的惟一途径”。
美国人怀着复杂的心理看“辛普森杀妻案”,他们知道,为了维持美国式的社会秩序,他们可能放跑了一个可能的罪犯,辛普森的出书无疑是对他们的嘲弄,但面对嘲弄他们仍保持克制,他们用“可憎的挑衅”来形容辛普森的行为,但最严厉的正式指责也只是指责辛普森伤害了死者家属的感情,却没有人重新要求审判这一案件,将千夫所指的辛普森逮捕下狱,以泄民愤,还死者以公道与正义。
究其原因,在于正义化身的法官宁愿牺牲个案的实体公正,让真正的凶犯逍遥法外,也不愿和不能开允许国家警察(国家公权力)以违法方式侵害公民私权利神圣的口子。
因为法官懂得只要证据合法、确凿,法律仍有机会把真凶送进监狱或送上断头台;而一旦允许国家公权力违法行使其权力,那么这无异于大堤之上允许溃蚁之穴存在,制度性侵权即为时不远了。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有句名言:
“罪犯逃脱法网与官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法律并不怕律师钻空子,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框架中挑战法律。
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只有世界5%的人口,却有世界上75%的律师的原因。
真正可怕的是行政权力的恣意妄为和无法无天。
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予以修补,而执法犯法的口子一开,想堵都很难堵上,最终将会冲垮民主法治的大坝。
故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的正义性的丧失。
法官是法的守护神,而守护法的制度大堤,则必须从程序正当开始!
所以法律界有人打比方说,实体错误是把一个东西的重量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所以无论怎样称都是必定不准的。
辛普森案的续集:
2007年9月13日,包括辛普森在内的6人闯入体育纪念品商人布鲁斯·弗洛门在拉斯维加斯一家酒店的房间内,总共夺走700余件体育纪念品,其中大部分都和辛普森有关。
辛普森在三天后被捕。
后来他声称,这些体育纪念品都是在1994年他的妻子被杀后失窃的。
2007年10月3日法庭裁决,辛普森所受绑架、武装抢劫等12项罪名指控成立,立即转入羁押状态,等候最终宣判。
我还要说一句话,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
13年前的这一天,辛普森接受“杀妻案”庭审裁决,并在这场堪称“世纪审判”的漫长司法审理落幕时无罪开释。
根据美国法律,绑架罪名意味着至少5年监禁,武装抢劫面临2年至30年监禁。
《纽约时报》说,合计针对12项罪名的量刑,现年61岁的辛普森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此案在中国法学界也成为一个被热烈讨论的经典案例。
有专家指出,人们有普遍同情受害者的天然倾向,会不由自主地倾向于看到证据被确实、被告人被定罪。
也就是说,希望“正义”得到伸张。
中国的传统法律也是重在公道,讲究的是严刑峻法。
但需要提醒的是,人们怎么能保证权力一定会被用来追求正义而不至于遭到滥用?
官员可能出错,司法机关也可能出现失误,从而有造成“冤假错案”的可能。
所以,人们解决“正义”问题的手段本身就蕴涵着风险。
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杀妻案到抢劫案,从无罪到有罪,辛普森案带给人们最大的启示在于,正义这个词总是能够激起人们心中澎湃的激情,但追求正义的审判和追求公平的审判必须达到一个平衡。
2.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侵权行为:
行使职权时违法的具体行为;
(3)损害事实:
造成人身权、财产权损害,并且损害事实已经发生;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
第三个概念,国家赔偿范围。
1.国家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的4种职权: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领导武装力量的职权。
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多,也最容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就是行政权和司法权,所以把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列入。
2.未列入国家赔偿的行为:
(1)立法赔偿。
我们国家没有列入,但世界上很多国家是列入的,因为立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游离于国家赔偿制度之外,也是为防止出现象约翰·密尔在《论自由》讲的“多数人的暴政”情况的出现。
日本麻风预防法国家赔偿诉讼案:
日本明治40年(1907年)起实施《麻风预防法》,对麻风病患者实施强制隔离的政策。
1996年3月,日本国会通过《废止麻风预防法法案》,废除了《麻风预防法》。
由于长期的强制隔离,患者及其家属遭受着种种歧视和偏见。
因此造成的痛苦,即使在《麻风预防法》被废除之后还依然难以得到消除。
患者中的绝大多数虽已获痊愈,但由于长年被收容在麻风院,现已步入高龄,因此即使在《麻风预防法》被废除以后,这些患者也还是不得不滞留在麻风院中而无家可归,难以复归社会。
在这样的背景下,752名原麻风病患者们根据日本《国家赔偿法》第1条的规定,分别在熊本地方法院、东京地方法院和冈山地方法院提起以国家为被告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
平均每名原告的请求金额为1亿1千5百万日圆。
2001年5月11日,熊本地方法院在审理本案后作出判决,该判决认为厚生大臣和国会议院懈怠废除《麻风预防法》的不作为行为中,具有《国家赔偿法》上的故意和过失。
《麻风预防法》中的隔离规定违反了宪法第22条第1款居住迁徙自由。
不仅如此,“对麻风病患者的隔离,……对该患者的人生有着决定性的重大影响”。
该患者因此“作为人理所当然拥有的人生的所有一切发展可能性均遭受重大损害,其人权所受到的限制泛及人的全部社会生活”。
这样的人权限制现状是对建立在宪法第13条基础上的人格权的侵害。
从《麻风预防法》制定当时的情况,进而从该法制定以后的情况来看,最迟自昭和35年(1960年)起,该法中的“隔离规定,其合理性根据已经完全陷入失去支持的状态,应该说其违宪性已是明显无误”。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熊本地方法院最后判决原告胜诉,在赔偿金额上,根据入麻风院的时期和入院时间将金额分为四挡,分别为1400万日圆、1200万日圆、1000万日圆和800万日圆。
(2)军事赔偿:
在和平时期,军事机关并没有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权,难以进入国家赔偿法的体系,但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除外。
(3)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者管理不善而产生的赔偿。
二、人身损害的国家赔偿
行政机关还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所列举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一个国家理应遵循的宪政基础,也是法治始终不渝追求的永恒的价值目标。
我们经常探讨人生的目的是什么,其实,人生的目的就是做人。
第一个“人”字是指所有的自然人;第二个“人”字,指享有人的资格的自然人。
人来到这个世界上就是来做人的,就是要体面而有尊严的活着,而不论种族、性别、宗教、政见、财产等的任何区别。
每个人都不仅自己应该做人,也应该为他人做人创造条件;既不允许他人把意志强加给自己,也不允许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这本书里,说过一句很深刻的话:
“所以法的命令是:
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说: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
特丽·夏沃之死:
2007年3月31日,被拔除进食管苦撑了13天之后,举世瞩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走到了生命的尽头,一场历时7年的官司有望就此打住。
尽管受到来自政治、宗教、社会、媒体、道德等各方面的巨大压力,国会、总统以及全国的电视观众,近至州长、夏沃的父母以及日以继夜守候在医院前的抗议者,都只能眼巴巴地看着夏沃活活饿死。
1984年,21岁的特里和男友迈克尔结婚,1990年,特里由于一次意外的跌倒成为了永久性植物人,1998年,迈克尔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拔掉特里的进食管,放弃特里。
为此,特里的丈夫和特里的父母已经是打了7年官司。
对于为何要拔掉特里的进食管,迈克尔说:
“特里生前曾经向他表示,自己不愿意靠机器维持生命,与其作个活死人还不如有尊严地死去。
”但是,特里的父母认为迈克尔放弃特里是另有所图。
因为迈克尔在特里瘫痪的8年里已经另结新欢,还生了2个孩子,最让人起疑心的是,特里瘫痪之后所得的100万美金的赔偿金,如果特里死了,这钱就算落在了迈克尔手里了。
最近发生了一件事,让人觉得迈克尔这么做还真不是为了钱。
就在前几天,加州冒出来一位商人,估计是位美国大款,要向特里的丈夫捐赠100万美金,条件是不要拔掉特里的进食管。
不过这桩交易并没有达成,迈克尔的律师还表示:
“迈克尔已经不止一次地表明,他要求为妻子实施安乐死并不是为了钱,而是顺从妻子的意愿。
没有人能够出钱让他放弃这个念头。
”而且早在1998年迈克尔的律师也宣布过,如果特里的父母同意,那麦克尔将把剩下的钱全部捐给慈善机构。
既然不是为了钱,那这迈克尔为什么一定要捍卫自己对妻子的监护权,死活不肯转交给岳父岳母呢?
迈克尔说,那是因为特里的父母曾经扬言,为了让女儿活下来,他们不惜使用所有手段,包括在以后如果特里病情恶化,出现四肢坏死的情况时,将进行四肢切断手术。
迈克尔说,这是要特里活受罪!
难道然特里这样忍痛受苦地活着就是你们对特里的爱?
这是爱吗?
总之,特里的丈夫迈克尔怀疑特里父母的爱,和爱的方式。
2005年2月15日法庭宣判,特里的进食管将在3月18日被拔掉。
特里的案子在佛州已经审了7年,在这次拔掉进食管之前,特里的进食管曾有2次被拔下来过。
2003年9月,在佛州巡回法院格利尔法官判决下,特里的进食管第二次被拔下来。
对这一判决,州长杰克·布什表示了非常不满。
从那时起,这件事就从特里家的家事,变成了整个佛州的事情。
第6天,佛州人干了一件事,他们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
现在这部法律一般被人们称为《特里法》。
在这部《特里法》里,议会授权州长有一次干预的权力,可以下令为特里插上进食管。
在美国历史上,这部法律可谓是第一部破天荒的为挽留一个人的生命而颁发的法律。
但是话说回来,这州议会要推翻格利尔法官的判决为什么不直接出手?
还拐弯抹角立这么个只针对特里一个人的《特里法》呢?
其实这道理很简单,在美国宪法规定司法独立,法院判过的事,谁都不能插嘴,特里的父母找到议会,议会只能立个新法,把这个棘手的重任交给州长杰布·布什,也算是立法者对付司法者的惟一办法。
就在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