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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工作管理,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一致,有效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款人在农业银行各级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农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立的结算账户,以及农业银行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的资金往来账户之间的对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结算账户,是指农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本、外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含银行卡账户及存折类账户)。

本办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与农业银行之间因资金清算或代理结算需要而开立结算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他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农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就某一具体日期双方结算账户的账面余额,以及某一时段内双方结算账户明细发生额进行核对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管理机构与营业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对账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重要性原则:

实行账户分类,对余额较大、活动频繁的重点账户,农业银行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方面进行重点管理和服务。

及时性原则:

农业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存款人发送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对账,并反馈对账结果。

连续性原则:

结算账户存续期间,农业银行都与其对账。

全面性原则:

结算账户无论余额大小、明细发生额多少,农业银行都与其对账。

第五条 对账工作由各级对账中心按照分级组织、集中开展、专业运作、协调配合的方式,统一管理、集中实施。

第六条 农业银行要与存款人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约定对账周期,明确对账方式。

第七条 发出的对账单据,农业银行要加盖对账专用章及经办人员名章。

对账专用章由一级分行统一刻制,各级对账中心负责保管、使用。

第八条 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存款人应加盖约定的专门用于对账的相关印鉴。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二级分行成立对账中心,其中,未设二级分行的,一级分行成立对账中心。

县级支行可根据需要成立对账中心,县级支行以下单位不设立对账中心。

对账中心挂靠同级运营管理部门。

后台中心建立后,对账中心纳入监控中心管理。

第十条 对账工作由对账中心、营业机构、客户部门及科技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对账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对账工作;对辖内对账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受理客户对账查询;负责对账工作档案管理。

营业机构负责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收集、整理、规范、保存账户信息;配合对账中心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受理客户对账查询;及时发送账户明细对账单。

客户部门协助营业机构做好账户信息的整理、完善,以及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配合对账中心做好上门对账工作;协助对账中心发送、回收对账单据与回执,对逾期未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进行催收。

科技部门根据对账要求,及时提取、分发对账数据,并负责对账管理系统的开发、升级以及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对账中心职责

(一)一级分行要设立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对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属机构开展对账工作。

年度终了后50日内向总行书面上报对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对账工作开展情况、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存在的问题、工作措施与建议等。

一级分行设立对账中心的,对账中心职责在此基础上,可参照二级分行对账中心管理。

(二)二级分行对账中心负责辖内重点账户,以及二级分行所在城市分支机构普通账户与其他账户对账工作;对县级支行对账中心对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每半年(6月末、12月末)终了后45日内向一级分行书面上报对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

应对账账户数、实际发出对账单数、对账单收回率、对账中存在的问题、工作措施与建议等。

(三)县级支行对账中心负责辖内除重点账户以外的账户对账工作,配合二级分行对账中心做好辖内重点账户的对账工作。

每季度终了后50日内向二级分行对账中心书面上报对账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行对账中心应根据账户数量、地域范围等具体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对账人员。

第十三条 对账人员的要求

(一)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坚持原则;

(二)熟练掌握对账制度和对账流程;

(三)具有一定柜面工作经验以及与客户交流能力,能熟练操作电子验印系统、对账管理系统等应用系统。

第十四条 对账中心专职对账人员工作满3年的,要进行岗位轮换。

第四章 内外部往来对账

第十五条 账户分类。

各一级分行要根据账户余额、发生额、发生频率等数据,对账户进行分类,将需对账账户至少分为重点账户、普通账户、其他账户、特殊账户等不同类别。

原则上日均存款50万元(含)以上,以及上门服务的账户,都要纳入重点账户管理;日均存款在1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账户,纳入普通账户管理;日均存款1万元以下的账户,纳入其他账户管理。

保证金账户、“睡眠账户”、验资账户等账户,由于其变动具有特定原因,或具有特定的使用范围与要求,作为特殊账户进行对账管理。

第十六条 对账周期。

各行在账户分类的基础上,可针对不同类型的账户采取不同的对账周期。

重点账户的对账周期不超过一个季度,其中,日均存款300万元以上的,按月对账。

普通账户的对账按季进行,其他账户每年至少核对一次。

每年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内、外部往来全面对账。

第十七条 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管理。

重点账户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应达到100%;普通账户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不低于90%;其他账户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不纳入考核,各行应根据自身实际加强管理。

特殊账户的对账,根据账户的性质区别管理。

第十八条 对账方式。

各行可根据自身实际或管理需要,采取银行上门对账、邮寄或投递对账、网上对账等方式进行周期性对账。

银行上门对账的,必须坚持双人办理,对账中心对账人员与客户经理各一名。

第十九条 对账中心对账流程

(一)对账数据的提取。

一级分行对账工作管理机构(或对账中心)根据对账周期或管理要求,向本行科技部门提出对账数据需求。

一级分行科技部门根据需求,及时、准确采集所需对账数据信息,并将对账数据信息加工整理后发送各二级分行(或一级分行)对账中心。

(二)对账单据的输出。

二级分行对账中心按照账户类别,以及辖内各对账中心对账范围,对一级分行下发的对账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分发。

其中,重点账户及二级分行所在城市普通账户余额对账单据由二级分行对账中心集中打印、制作,其他的余额对账单据由二级分行或县级支行对账中心打印、制作。

(三)对账单据的发送。

二级分行、县级支行对账中心根据各自对账范围,会同本行客户部门发送余额对账单据。

其中,重点账户及二级分行所在城市分支机构普通账户余额对账单据,由二级分行对账中心与本行客户部门发送,其它的余额对账单据由县级支行对账中心与本行客户部门发送。

上门对账的,对账中心还要同时出具账户明细对账单。

(四)对账单据回执的收回。

重点账户及二级分行所在城市分支机构普通账户对账单据回执由二级分行对账中心与本行客户部门负责收回;普通账户对账单据回执由县级支行对账中心、客户部门收回。

(五)对账单据回执的审核。

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由对账中心通过系统进行集中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印鉴的审核和账户余额的审核。

系统审核未通过的,由对账人员进行手工处理。

回执应于收回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六)对账不符的处理。

经未达账项调整后对账不符的,对账人员要与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客户部门共同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并详细登记处理情况。

(七)档案管理。

对账中心按季对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进行装订、归档,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对账单据的输出、发送、收回,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处理。

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对账信息由二级分行(或一级分行)对账中心根据辖内各对账中心的对账范围加工处理后提供给第三方。

各行要与第三方服务商、客户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对账单据回执的收回时间,以及各自的责任。

银行要严密与第三方服务商的信息交接手续,切实做好账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出的对账单据,必须以系统打印格式为准。

系统无法打印时,手工补制的对账单据必须换人复核,并经对账中心负责人审核签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对账单据应在该对账周期次月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

重点账户对账单据回执应在当月全部收回,普通账户对账单据回执应在45日内收回。

第二十三条 对账单据丢失的,对账中心要查明原因,由对账人员补制对账单,经对账中心负责人审核后重新发送。

第二十四条 因账户信息不准确造成对账单据无法送达或被退回的,对账中心应及时反馈营业机构或客户部门。

营业机构或客户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信息的核实工作。

核实后重新进行对账。

第二十五条 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农业银行各级行的款项,纳入重点账户进行对账管理。

其中,与人民银行往来的对账,遵循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营业机构存放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在收到其发送的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后,要安排双人逐笔勾对,无误后审核人员签章确认,对账单据回执加盖预留该金融机构印鉴后按时返还该金融机构。

第二十七条 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协议与协定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等特殊账户,在账户开立时,由营业机构与存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约定对账周期与对账方式。

营业机构应将该类账户对账方式与对账周期及时报告所在对账中心。

第二十八条 “睡眠账户”、验资账户等特殊账户在本对账周期内出现借方发生额的,会计主管或安排专人应逐笔勾对,查明账户变动原因。

第二十九条 保证金账户实行双线对账。

对账中心将保证金账户视同结算账户与存款人进行核对,并按月与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核对台账。

保证金账户发生变动时,必须逐笔勾对明细发生额。

第三十条 集团客户内用于资金归集的“零余额”下级账户对应客户提出对账需求的,营业机构只负责提供该下级账户的流水账,并与客户约定是否出具余额为零的余额对账单。

第三十一条 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应达到90%以上。

其中,重点账户收回率应达到100%。

达不到标准的,要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改用上门对账方式。

 

第五章 系统内往来对账

第三十二条 系统内往来对账,是指农业银行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各种资金往来的对账。

第三十三条 系统内往来对账要指定专人负责。

手工记账的往来资金账户必须逐笔勾对明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不得跨越直接上级管理行到更高级别上级管理行开立账户。

第三十五条 对账流程

(一)一级分行辖内资金往来对账

各级行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正确维护上、下级资金账户对应关系,每日通过相关交易核对系统内往来资金余额;上、下级资金往来账户的明细核对至少每月进行一次。

(二)总行与一级分行资金往来对账

1、各一级分行人民币往来资金对账根据账户类别,采用按日核对和按月核对两种方式。

按日核对以当日收到的对账单为准,逐笔核对明细,存在在途资金的,应编制对账余额调节表;按月核对以当月月末余额对账单为准,于下月度初10日前,将当月系统内往来核对情况上报总行。

书面反馈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寄送总行。

2、在总行开立外币账户(包括子账户)的分行,根据SWIFT系统当日收取的总行对账报文(MT950),核对本行账务系统的外汇资金。

对于在途资金应编制对账平衡表,并与当日对账单一并装订归档。

发现差额应立即查明原因,如有疑问应及时向总行查询。

一级分行每季度书面反馈一次。

各开户行以各币种本季度最末的对账报文为准,在下季度初10日前将上季度各账户余额核对整体情况,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总行。

(三)每年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系统内往来全面对账。

第三十六条 系统内往来对账不符的,会计主管(或有关负责人)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系统内往来余额核对表上注明差错原因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系统内往来对账,要严格坚持双人核对、互相监督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系统内往来对账相关单据,各级行及有关部门专夹保管,定期装订。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要将对账工作作为全行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管理。

各级行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好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促进对账工作深入细致开展。

第四十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对账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定期监督、检查对账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收集对账工作存在的问题,集中研究解决,确保对账工作规范、细致、有效开展,保证资金安全。

第四十一条 总行每年对各行对账工作开展落实情况组织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在全行通报。

第四十二条 一级分行(含)以下分、支行要将对账工作纳入常规检查与审计监督范围,认真组织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账中心负责人要按月(季)对对账单据回执的收回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对回执的核对情况予以抽查。

第四十四条 各级行在对账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及时报告上级行;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向一级分行或总行报告。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各级行未按规定成立对账中心、未明确部门责任,或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造成对账单据未能及时发出、对账工作未能有效开展影响对账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账中心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出现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低,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加盖印鉴与约定印鉴不符,档案管理混乱,对账不符处理不及时等情况,上级管理行可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改。

第四十七条 对账中心因工作不到位出现重大漏洞,造成应揭露而未揭露案件的,在全国通报批评,并追究其直接上级管理行责任,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账人员在对账过程中,出现制作虚假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伪造存款人回执、与存款人勾结等行为的,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条 各一级分行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二级分行(含)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再制定实施细则或执行标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6〕3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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