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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细则完整优秀版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分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基本规范》和《太原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细则》,根据国家、省、市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要求,遵照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工作职责分解

第二章工作体系

第二条管理体系

1.学校的法人代表为学校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组,设置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安全日常工作。

成立安全处,安全处为全校安全工作的行政处室。

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的教育、培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项工作。

2.安全工作领导组与当地政府的综治办、公安、卫生、安监等部门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集中研判所属学校校园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问题。

相互配合、条块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并适时研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3.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分头抓的分层管理体系;学校校长作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每一位教职员工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第三条监管体系

接受太原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学校建立科学的监督管理网络,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形成条块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交叉、立体覆盖的管理体系;建立与执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制度、隐患排查与处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教育培训制度。

第四条责任体系

学校的每一名教职员工都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学校在严格落实各类安全预案的同时,必须在学校法人、分管领导、安全监管人员、各工作区域责任人之间,学校与校内各处室之间全面建立“责任书面确认防范机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使安全责任落实到学校各管理层,落实到各处室,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上;形成安全工作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监管人员带头抓,学校教职员工全员抓落实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第五条应急救援体系

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救援救护工作组、善后处理工作组、事故调查工作组等组织机构;做到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有统一指挥的组织领导机构,有足够排险的救援人员、物质和资金,能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故;定期开展应急疏散与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章基本工作制度

第六条门卫管理制度

门卫制度包括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会客制度、车辆准入放行制度、物品出入查验制度。

第七条值班制度

1.值班制度是对校园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的有效监控,起到及时联络各方面人员并在第一时间作出快速反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值班包括节假日值班、双休日值班、防汛值班、学校上课期间的值班(值周)以及按上级要求进行的其它值班。

第八条《安全日志》制度

1.《山西省中小学安全管理日志》制度是加强对校园内所有部位、设施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加强安全防范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的安全检查要实行定点、定员、定岗制度,确保日常安全检查无空白、无死角;学校所有教职员工每周要对所负责的安全责任区域进行认真检查,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填写在统一制定的《日志》上,及时报学校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第九条通报制度

1.通报制度是全体教职员工向学校领导或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相关事项,以及校方向学生家长通报学生在校情况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隐患整改制度

整改制度是学校教职员工根据学校要求或学校根据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用电安全制度

用电制度是学校校内所有涉及到用电安全标准及电器的使用、保管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功能室安全管理制度

功能室安全管理制度是对学校计算机室、语音室、图书室、阅览室、实验室、排练厅、美术室等功能室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制度是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全体师生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火警报告的责任与义务。

全体教职工有参加灭火的义务。

第十四条卫生防疫制度

卫生防疫制度是学校加强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卫生防疫知识教育,严把食品卫生关,预防师生食物中毒事件,加强疫情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是学校充分利用宣传阵地和教育优势,对师生进行各种安全常识和安全法规的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防汛制度

学校防汛制度是确保防汛期汛情、险情、灾情及时、准确、畅通传递,做好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管理制度。

汛期起止时间是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

学校在汛期内坚持防汛昼夜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学校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是对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药品、气体、液体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危险物品主要包括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药品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建立严格的保管、检查、检测、领取、使用、库存、销毁登记制度。

第十八条集会和大型活动制度

集会和大型活动制度是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举行全校性的集会以及组织师生参加校内外大型活动时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举行全校性的集会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有序和有组织地集会,严禁一味地强调集会速度,避免学生在集会过程中发生挤压和冲撞。

大型活动备案、申报制度。

学校举行的各种校内常规性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要的大型活动(如运动会、军训)实行备案制度,活动报告连同安全预案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校以班级、年级或全校为单位组织各种师生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如春游、参观、野炊等)实行申报制度,活动请示连同安全预案提前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寄宿制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学生宿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OB50011—2001)》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建立入住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午间、夜间巡查、值班制度,晚上实行点名查铺制度。

第二十条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协调机制

学校建立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协调机制,做好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处置工作。

积极协助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及校园周边环境的排查整治,定期汇总上报校园周边治安环境信息,坚决取缔校园周边的“黑出租”、“黑校车”、“黑网吧”,严厉打击校内外暴力侵害师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一条经费保障制度

经费保障制度是学校为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确保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贯彻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职责要求与处室责任分解

第二十二条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分解条块结合,对学校安全工作形成立体覆盖网络,使校园内每一个区域(点),每一项工作都有安全责任人,形成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有效监控。

安全处的职责要求: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职责。

学校安全工作负责人协助校长、分管校长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计划、措施。

2.组织实施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各安全管理责任点(区域)的责任人的日常工作;负责学校日常安全工作记录、信息汇总、报告。

第二十三条门卫职责及要求(由安全处负责、政教处协助)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门卫制度,确保师生进出校门通道的安全、畅通,协助片警、社区工作人员做好校门通道及附近区域的治安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筑及附属设施安全要求(由后勤处负责,安全处、教务处、政教处、信息中心、膳食科等协助)

1.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房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舍建筑图纸资料,给供水、电、气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资料的管理。

2.学校要加强对在建工程的日常安全管理,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规程进行施工并设立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

学校对教育教学设施在使用前必须严格逐项、逐点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投入使用;参加检查的各方代表、人员必须签字认可,严格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度。

3.学校要重点加强对危房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发现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周围设置明显标志,明确禁区,严防师生误入,确保安全。

新建学校或者改建的学校,应当按照建设鉴定工程程序和有关规定,予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使用。

4.学校要加强对围墙、花台、窗台、墙体附属物及其它绿化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与管理,细化到点,区域到人,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5.学校要加强对停车棚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学校师生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6.建立学校楼层过道、楼梯、楼道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每个楼层过道、楼梯、楼道都要细化到点,责任到人,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提出整改意见。

7.学校设立的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对学校一切供用电设施设备的日常安全维护和管理,重点保证学校所有教室、过道、楼道及一切建筑设施室内外电源、电线、开关、插线盒、灯具、电器的安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提出整改意见。

8.学校设立的各办公室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对办公室的日常安全管理,重点对办公室的财产管理,门窗玻璃的检查,一切电器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使用,防火防盗,定期排查、报告,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提出整改意见。

9.学校设立的各教室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对教室的日常安全管理,重点对教室物品、门窗玻璃、电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保证室内学生的安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提出整改意见。

10.学校设立的各功能室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对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重点对实验室的财产管理、门窗玻璃检查、药品管理及使用,电器设施设备检查、维护、使用,防火防盗,加强使用过程中室内学生的安全监控,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提出整改意见。

11.学校设立的体育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对一切体育场地、设施、设备的日常安全维护和管理,重点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提出整改意见。

12.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管理,做到专职人员24小时监护。

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设置数量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和整改。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热杯、水煮器、电炉等制热设备;做到学生离开寝室时关水、关电、关门窗。

13、学校要加强对食堂的建筑设施、厨房设备及各种保管仓库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学校日常活动安全要求(后勤处、教务处、政教处根据各自分工负责)

1.体育课及体育活动的安全。

体育教师和体育教研组长要分别对学生体育课及体育活动进行安全教育,重视体育卫生监督,要认真检查一切体育设施的运行情况,如有安全隐患,要坚决停止使用,并立即向学校报告;要反复讲明动作要领,强调安全要素,加强活动过程中的保护和预防措施,为学生合理安排运动区域,严禁放敞式的体育自由活动。

2.运动会的安全。

学校组织学生运动会要周密安排,成立组委会,要设立专门安全小组负责对运动会的安全管理,统一指挥,维护比赛场地秩序;比赛期间对比赛场地、设施、设备要认真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对投掷场地,跳高、跳远场地,短跑、接力赛场地要重点设防,专人负责,加大人力投入,预防意外事故发生;准备一些常用药品及医用物资,要有抢救人员和必要的交通工具,以应对突发事件;对拉拉队要落实专人进行规范管理。

3.课堂教学(含实验课)的安全。

任课教师是安全管理责任人,维护课堂纪律和秩序,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防止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和伤害事故。

4.集队集会安全。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集队集会的安全管理,要有目的、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教育,集队集会要按年级、班级、按方位有顺序进出场地并形成惯例;严禁快速拥挤、混乱集合,防止拥挤踩踏事故;楼道、过道安全责任人要到岗履行职责,确保集队集会过程中师生安全。

5.师生大型活动、外出活动安全。

学校举行师生大型活动和外出活动要制定安全预案并事先报教育局批准;预案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包括安全责任人、执行时的各环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照明灯光电路的检查与维修、参加人员的进场与退场组织、交通工具安全及行进路线、应急措施等,必要时要和当地派出所、消防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支持,防患未然;活动前要给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交待注意事项,如怎样乘车、船;活动时间、顺序如何;活动路线怎样;活动地点及范围;怎样结队,怎样解散;一旦走失怎么办;出现意外怎么办;对重要事项要以“几不准”的规定要求告诫学生。

如不准单独活动,不准私自探险等等。

6.学生行为规范教育。

学校负责落实相关责任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各学校要制定本学校的《学生日常安全行为守则》,要经常性的教育学生不玩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不爬越攀登围墙、栏杆、体育设施以及其他危险物,不把楼梯护手当作滑梯;不打架斗殴、恃强凌弱;不追逐打闹,不抛掷砖瓦石块、玻璃碎片等硬物;不玩弄弹弓、汽枪、不放鞭炮,不做任何危及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禁止12岁以下学生骑自行车,不骑飞车、不骑车追逐打闹;不买、不吃过期变质或不明食品、饮料;不擅自下河、下塘游泳或未经允许外出游泳;不私自外出郊游、野炊或在外留宿。

第二十六条学校消防安全要求(由安全处牵头,各处、组、室根据分工、负责区域的不同,做好各自的工作)

学校要设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消防责任,加强对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检查;加强对校内使用电器设备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食品、卫生和防疫安全要求(膳食科、校医室负责)

1.学校要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学校设立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学校食堂、小卖部、餐厅的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提出整改意见。

2.学校开办食堂必须做到“两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两证”不全的学校一律不得开办食堂。

3.学校要积极开展流行性传染病的防控工作,要定期组织师生参加体检;保健教师要及时发现疫情,果断处置,控制疫情发展,防止疫情蔓延并立即上报疫情,对有关环境作全面、彻底消毒处理。

4.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包括个人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生理卫生、运动卫生,教育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防病从口入。

第二十八条学校危险物品的安全要求(安全处牵头,后勤处、教务处、膳食科、校医室负责)

1.学校设立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重点负责对学校危险物品的日常管理。

2.根据各种危险物品的性质、特性制作分类标签,分类摆放,严禁各类危险物品混装混用,要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腐蚀和通风设施。

3.危险物品必须存放于专门地点,严禁将保管室兼作他用。

危险物品的使用和销毁必须符合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学校校园信息网络安全要求(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

学校校园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人,重点负责对校园信息网络日常安全维护与管理,切实搞好网络安全监控,防腐朽思想侵蚀、防计算机病毒入侵、防网络泄密、防敌对势力破坏。

第三十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要求(安全处、政教处负责)

1.学校要聘请法制副校长、校外法制辅导员,定期开展各类法制讲座,开展“警民共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

2.学校要同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建立警民协作联系制度,邀请民警协助学校作好法制教育、帮教工作。

第三十一条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要求(安全处牵头,办公室、校团委、政教处、教务处、工会、信息中心等协助)

第五章责任书的签订

第三十二条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实际详细划分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点(区域),根据本细则详细拟订各责任点(区域)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职责。

第三十三条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严肃认真地与各责任人分别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四条安全责任书应详细具体地明确责任人的责任点(区域)、安全工作内容、职责、要求、奖惩、有效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点(区域)责任人工作发生变化时,学校要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确定新的安全工作责任点(区域)的责任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学校法人和分管领导、学校安全工作负责人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学校各安全管理责任点(区域)坚持有岗就有职,有职就有责,岗职对应,职责对等原则。

学校安全管理责任点(区域)责任人因公因私请假,学校必须安排该责任点临时责任人,确保岗位有人,临时责任人负有该责任点一切职责。

第三十八条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学校安全工作负责人、各安全管理责任点(区域)责任人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识、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履行职责,严查严防,防微杜渐,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尽可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条在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有关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奖惩分明;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程度,给予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监督员、各安全管理责任点(区域)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安全工作擅自脱岗、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沓懒散的;

2.对安全工作不重视、管理不力,存在麻痹、厌倦、懈怠情绪的;

3.安全工作管理职责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

4.对安全事故可预见、可避免而因个人主观原因未能预见、避免的;

5.对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处置不力,措施不当的;

6.存在安全隐患,经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限期整改,而无有效改进措施或拒不整改的;

7.因教育管理不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8.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报告不及时或作虚假报告的;

9.安全工作中政令不畅、通讯不畅的;

10.学校安全工作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能做到令行禁止的;

11.因上述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使师生生命财产、公私财物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1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安全事故中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的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第七章其他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规范安全档案资料管理。

做到安全工作资料及时收集和归档,妥善保管会议记录、检查记录、隐患排查台账及安全文件等安全档案资料。

第四十二条严格涉密文件和网络安全管理。

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文印和校园局域网的管理,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计算机网上建立涉密电子文档,存放内部文件和资料的计算机上网必须配置上网安全隔离设备。

第四十三条依法规范办学行为,班容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

中小学考试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组织学生跨学校参加各类考试(另有规定的考试除外)。

第四十四条根据不同季节学校疾病预防的重点,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开设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辅导讲座,积极消除隐形安全隐患,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十五条沿公路(街道、铁路)学校应当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协商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

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学校应当与公安机关协商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适用太原市第二外国语学校管辖范围内的处、组、室及全体师生员工。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随班就读管理工作细则

为使随班就读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此细则.

一、总则

1、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是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也是提高民族素质的有力措施.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大力提升全县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迫切需要。

2、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就近入学,有利于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利于普教带特教,特教促普教,相互结合,共同提高.

3、学校、教师必须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使其逐步完善.

二、对象

4、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是指智力、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确定对象的依据是持有残疾证。

5、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鉴定和筛查,未经严格鉴定的儿童不得视为随班就读对象。

其姓名和档案材料应该严格保密,由有关干部和任课教师掌握,不得在学生中扩散.

对经过鉴定的残疾儿童由学校确定,并报特教中心批准为随班就读对象。

三、入学

6、学校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服务,不得拒收。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四、报批

7、每年9月15日前各校要将残疾儿童名册和接收残疾儿童入学情况上报县特教中心审批,对新增的随班就读学生一律要交验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五、建档

8、随班就读学生一经确认,学校和资源室必须为每个随读学生单独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残疾证、户口簿复印件;

(2)随班就读教师工作手册;(3)反映随读学生学习、生活、活动等方面的配有文字资料的图片。

六、安置

9、随班就读学生每班1至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10、安置座位时应考虑残疾学生的需要和老师照顾方便.

11、随班就读任课教师应当选择热爱残疾学生,思想、业务素质较好的教师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七、考评

12、改革对随班就读学生的考核评价制度,使其符合特殊教育规律,有利于残疾儿童自信心的培养.

13、考核、评价内容:

要从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社会适应能力、缺陷补偿、行为矫正、劳动技能等方面考虑,不得单纯以文化知识为唯一评价标准。

14、考核、评价方法:

书本知识的考核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基本知识与基本能力的考核相结合。

八、教师

15、随班就读班级的教师,应由热爱残疾学生,思想、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

按时参加特教业务培训。

16、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教师应加强特教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了解随班就读班级教育教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九、领导

17、随班就读工作应在校长领导下进行,安排专人具体组织和管理。

18、校长、行政、特教教师要懂得特教理论,熟悉特教业务.

19、建有资源室的资源室教师应组织随读教师学习特教理论、业务知识,开展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研究和科研课题的研究活动,和教师共同探讨提高随班就读质量的途径和方法。

20、学校应支持随读教师参加各级组织的师资培训和教研活动。

21、学校对随班就读班级教师工作的考核评估,应当包括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两个方面,并应充分肯定他们为残疾学生付出的劳动。

在工作量计算时1个随读学生应当至少不低于3。

5个普通学生的工作量。

22、学校要认真落实教体局对随班就读教师的绩效考核规定,对表现突出的教师应当单独给予表彰奖励。

23、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对随班就读班级在教具、学具及教学设备等方面给予照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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