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协会章程两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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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协会章程两篇
书法协会章程两篇
篇一:
中国书法协会章程
(20XX年12月15日)
总则
第一条中国书法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书法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书法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书法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广泛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书法和书法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书法艺术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会员
第四条中国书法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书法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全国性产业书协,凡赞成本会会章,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中国书协会员集体参加中国书协活动,视同团体会员。
第五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一个团体会员。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
1、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2、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3、从事书法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工作的义务,有为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八条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任务
第九条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书法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条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法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
认真组织“中国书法兰亭奖”、全国书法展览、国际书法展览、中国书法节等各种形式类别的书法展览或比赛,以及其他评奖活动。
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络建设,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
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开展书法艺术的经营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服务于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相应权益保障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书法团体和书法的联会交付工作的义务,有为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十六条致力于对外书法交流,加强与国外书法组织、书法的联系,为繁荣书法事业、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世界和平及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组织
第十七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审议工作报告;3、制定和修改《中国书法协会章程》;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
各团体会员由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
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十九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的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的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
荣誉职务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经费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修改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中国书法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简称“中国书协”,英文名称是ChinaCalligraphersAssociation(缩写为C.C.A.)。
本会会址设在XX。
篇二:
书法协会章程
书法是汉字的书写艺术。
它不仅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而且在世界文化艺术宝库中独放异采。
汉字在漫长的演变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一方面起着思想交流、文化继承等重要的社会作用,另一方面它本身又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造型艺术。
口号:
书人生精华,法自然之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团名称:
XX中学书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社团性质:
本协会是我校学生自发和自愿组成,为实现寻求自我,挑战自我,超越自我的宗旨开展各项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社团的宗旨:
丰富学生校园生活,为学校创造各方面人才,建设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
第四条书法协会接受学校领导和校学生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范围:
(一)校内的书法活动;
(二)兄弟学校及友好单位的联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XX中学正式学籍;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考察、录用。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协会财务帐目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会员应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活动经费);
(六)维护协会形象,不能做出有损协会形象的行为;
(七)会员对自己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八)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协会成员必须爱护本协会的公共财产,不得擅自将公有财产给予他人;
(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一)协会成员须相互尊重、相互照顾、相互理解。
第十条会员退会:
会员本人申请退会,应向委员会递交退会申请经过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退会。
其他成员毕业后自行退出本协会。
第十一条会员除名:
出现下列情况,经协会执行机构会表决通过,对会员予以除名处理;会员除名应向协会备案并说明原因。
(一)无故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活动也未向协会请假说明客观原因的;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本协会章程的,经协会执行机构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其它事项由协会执行机构决定劝离退会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执行机构;
(三)审议通过协会章程和协会选举办法;
(四)审议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根据协会规模的大小,可以设置若干小组,每个小组可设小组长一名,作为协会兼职联络员和信息员并负责小组活动的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协会执行机构的职权是(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减少或增加协会执行机构成员):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协会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四)在读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五)对协会的工作态度认真,完成度高。
第十八条社长候选人产生程序如下:
(一)自愿参与竞选者;
(二)由上任会长推荐者;
(三)由干部四人以上联合推荐者;
(四)由正式成员五人以上联名推荐者;
(五)成员大会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者。
第十九条本协会社长不兼任其他学生协会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本协会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协会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原则
第二十二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活动经费);
(二)校团委下拨的资金;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经费的使用:
(一)校团委下拨资金和协会获得的各项赞助费用必须用于活动奖励基金和会员活动费用;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须用于本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如用于制作会员卡、会徽、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三)协会组织活动产生的费用只能用于协会的正常开支;
(四)会员交纳的会费主要用于每次活动的场地费用和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协会的财务规章制度,强调公开,透明化管理:
(一)一切财务收入支出全部要开具正规发票,有活动参与人员两人以上证明后,交社长审批;
(二)自成立之日起建立明确帐目,所有帐目要及时入帐;
(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协会的财产;
(四)协会委员会定期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
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汤坑中学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校团委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协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团委、校学生会、本协会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上本协会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协会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校团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团委的监督下,按照XX中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之修改,应依照如下程序:
(一)正式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连名提议修改章程;
(二)由社长拟定章程修订案,提请成员大会复议。
第三十七条协会新规则的产生需经协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后方生效。
第三十八条协会新旧干部交接时,现任工作人员应将协会全部财产与新任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列册移交下届参考。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成员大会通过后,由协会社长公告实行、修正时亦同。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为本协会。
本章程自书法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XX中学书法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