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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评判细则

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矿井瓦斯抽采达标指标,细化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流程,规范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份公司所辖矿井(含托管)区域瓦斯抽采达标评判适用本细则。

突出矿井采用瓦斯抽采作为采、掘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时的效果检验技术要求及流程,按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制度》关于局部防突措施的规定审批。

第三条原煤公司必须制定瓦斯抽采技术管理制度,对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抽采钻孔设计、抽采钻孔施工、抽采钻孔验收、抽采钻孔封孔、联网抽采、抽采计量、抽采钻孔施工安全管理、抽采系统管理、抽采技术资料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基本要求

第四条凡是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七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第八条必须抽采瓦斯条件之一的矿井,均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第五条 所有未开采保护层的突出煤层未经区域预测或区域预测具有突出危险的区域均必须预抽瓦斯,实现抽采达标,消除突出危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掘工作面采掘前均必须预抽煤层瓦斯,实现抽采达标:

(一)日产量为1000吨及以下的采煤工作面煤层可解吸瓦斯量超过8m3/t;

(二)日产量超过1000吨的采煤工作面煤层可解吸瓦斯量超过7m3/t;

(三)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3m3/min的掘进工作面;

(四)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5m3/min的回采工作面。

第六条 原煤公司应当每年组织各矿井根据矿井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编制或修订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抽采巷道、抽采钻场、抽采钻孔、抽采管网、监测计量、放水、排渣和施钻除尘等)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及预期抽采瓦斯量和效果等。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经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原煤公司总经理批准,并与年度生产计划一并下达实施。

第七条预抽突出煤层瓦斯达标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压力、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钻孔有效抽采半径等参数的基础上确定,预抽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抽采卸压瓦斯达标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岩性和裂隙带参数、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等确定,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

第八条抽采瓦斯前,必须按照矿井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要求,进行瓦斯抽采钻孔施工设计。

抽采钻孔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采时间、预期效果等。

第九条瓦斯抽采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抽采钻孔竣工后必须严格验收,钻孔深度和相关参数必须实测实量,并实行每孔实名制标签管理。

瓦斯抽采钻孔竣工资料台账应包括设计和实际对应的钻孔参数、钻孔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钻孔竣工后,应及时联网投入抽采,建立单孔抽采参数检测记录、管理牌板和台账,并实现“三对口”。

第十条抽采瓦斯计量应实行双轨制,即瓦斯抽采量采用人工定期检测计量和监控装置自动连续监测计量同步进行。

(一)抽采瓦斯计量检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的需要,地面抽采泵站、井巷揭突出煤层工作面、底(顶)板穿层、回采面顺层预抽及其它需要单独评判区域必须安装抽采监控装置(包括流量、浓度、负压、温度传感器)和人工检测装置(孔板流量计等),监测和检测管道流量、瓦斯浓度、管网负压等参数。

其它地点抽采计量装置,可以根据评判具体需要安装,作为抽采达标评判的辅助依据。

(二)必须有专人定期检测抽采参数。

瓦斯抽采泵站每小时,抽采主管、分管(干管)、支管和钻场集流管每周至少全面测定一次瓦斯抽采参数,现场填好牌板及记录本,升井登录台帐。

(三)建立自动监测计量与人工检测计量报告和对照制度。

矿井每月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比对测定。

矿井抽采技术员应将每次对比实测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矿井总工程师审查。

当自动监测计量和人工检测流量数据误差超过10%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组织监控和抽采部门联合调校。

第十一条抽采瓦斯的矿井必须建立或明确负责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的部门,抽采瓦斯的原煤公司或矿井应具备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指标测定的设备条件,原煤公司和矿井均无条件的,应签约委托有条件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测定。

第三章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基本流程

第十二条瓦斯抽采达标包括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达标和瓦斯抽采效果达标两个方面,在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满足抽采达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矿井首次开展区域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前或矿井抽采达标基础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组织对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达标进行评判,评判不达标的,必须组织整改,直至基础条件达标;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需对矿井抽采达标基础条件再行评判,可直接对拟评判区域进行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第十三条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评判分工作面采掘前预抽瓦斯达标评判和工作面采掘期间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两个阶段:

(一)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前,矿井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编制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按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制度》的分级管理权限报批。

高瓦斯矿井应预抽瓦斯煤层采掘前,矿井必须编制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报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二)抽采瓦斯矿井必须根据实测的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和抽采量,测算矿井瓦斯抽采率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每月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期间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报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抽采达标评判流程见附录H:

《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达标评判基本流程图》和附录I:

《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评判基本流程图》。

第四章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标准

第十四条矿井全部达到了以下六项标准,方可评判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达标:

(一)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完善,瓦斯抽采管网布置符合设计要求,分管到达每个应抽采采区、支管到达每个应抽采工作面;

(二)矿井有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抽采计划;

(三)矿井有经原煤公司批准的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

(四)原煤公司和抽采矿井建立了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领导、机构、人员、装备、技术资料等)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五)矿井瓦斯抽采计量系统安装齐全,监控、检测正常,矿井瓦斯抽采计量点布置满足区域评判需要;

(六)原煤公司或煤矿有煤层瓦斯含量和压力测定能力,或已签约委托有能力测定的单位(机构)承担测定任务。

第十五条区域预抽瓦斯效果达标必须同时达到下列基础条件:

(一)拟评判区域瓦斯抽采支管全部到达工作面钻场位置,所有在抽钻孔孔口负压≥13kPa;

(二)拟评判区域有瓦斯抽采施工设计,审批手续齐全;

(三)拟评判区域瓦斯抽采巷道和钻孔竣工验收符合要求,资料齐全;

(四)拟评判区域瓦斯抽采计量点布置合理、齐全,计量记录、牌板、台帐齐全,数据“三对口”;

(五)拟评判区域具备实测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的施工条件。

第十六条抽采钻孔设计必须合规。

突出煤层预抽瓦斯钻孔设计有效控制范围(沿层面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抽采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时,其钻孔必须控制区段内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

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它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该范围与本条第

(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三)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必须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其最少法向距离应当不少于10m)。

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四)抽采钻孔预抽已布置好回采巷道的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其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

(五)当突出煤层巷道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六)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底板穿层预抽钻孔应控制至煤层顶板,顶板穿层预抽钻孔应控制至煤层底板;顺层预抽钻孔必须控制开采煤层全厚。

(七)区域预抽瓦斯钻孔终孔间距必须按照本矿钻孔有效抽采半径实测数据进行设计。

无本矿钻孔有效抽采半径实测数据的,经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批准可按照与本矿类似条件的钻孔有效抽采半径实测数据进行设计,且确保预抽瓦斯区域不留有抽采盲区。

第十七条高瓦斯矿井预抽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和钻孔间距应根据矿井煤层瓦斯基本参数进行设计,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确定。

第十八条评价单元划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评价单元必须属同一地质单元,其地质特征相近、未受到大的地质构造阻隔;具有相同的煤质,相近的构造影响程度、煤层破坏程度、软分层厚度等;区内煤层基本连续,煤层瓦斯具有能够沿煤层在区内较顺利流动的条件。

(二)预抽瓦斯钻孔间距基本相同,控制范围内的钻孔布置均匀;

(三)预抽瓦斯时间基本一致,抽采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

第十九条钻孔施工必须符合设计。

预抽瓦斯钻孔施工完毕后,必须对钻孔施工符合性进行分析,结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有设计而未施工的钻孔;

(二)不存在钻孔未有效控制的区域(抽采盲区);

(三)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未达设计参数的钻孔必须有补充钻孔,控制范围达到设计要求;

(四)所有竣工钻孔终孔间距均不大于设计间距。

第二十条抽采达标评判检验指标实测前,必须通过计算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可解吸瓦斯量对预抽瓦斯效果进行评估,计算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且日产量大于1000吨的采煤工作面煤层可解吸瓦斯量小于7m3/t时,方可评估预抽达标。

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可解吸瓦斯量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按照评价单元煤层原始瓦斯含量与抽排瓦斯量之差,计算评价单元残余瓦斯含量。

根据煤层实测原始瓦斯含量、测算的抽排瓦斯量等参数,按附件A2计算抽采后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确定评价单元煤层原始瓦斯含量时,既要统计开采煤层的原始瓦斯含量值,也要统计钻孔穿过的邻近煤层原始瓦斯含量总量及围岩瓦斯含量值(围岩瓦斯含量取各煤层原始瓦斯含量之和乘0.05)。

瓦斯抽排量按照实际测定的评价单元内的抽采量和钻孔施工期间风排瓦斯量计算抽排瓦斯总量。

(二)根据评价单元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按附录A4计算残余可解吸瓦斯量。

第二十一条预抽瓦斯效果评估达标后,方可进一步通过实测评价单元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和可解吸瓦斯量指标,并观察检验孔施工过程中是否有瓦斯动力显现来检验预抽瓦斯效果,提出抽采达标评判结论。

(一)当突出煤层评价单元内实测的残余瓦斯含量均小于8m3/t、残余瓦斯压力均小于0.74MPa、日产量大于1000吨的采煤工作面残余可解吸瓦斯量均小于7m3/t,且评价单元内检验钻孔施工时均没有发生喷孔、顶钻或夹钻等动力显现时,则评价单元可评判为预抽瓦斯达标,突出煤层防突措施有效。

若实测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8m3/t时,或残余瓦斯压力大于或等于0.74MPa时,或日产量大于1000吨的采煤工作面残余可解吸瓦斯量大于或等于7m3/t时,判定预抽效果未达标;检验钻孔施工时有喷孔、顶钻或夹钻等动力显现时,则判定以检验孔见煤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预抽效果未达标。

(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日产量小于或等于1000吨的工作面实测煤层残余可解吸瓦斯量小于8m3/t,或日产量大于1000吨的工作面实测煤层残余可解吸瓦斯量小于7m3/t时,则评判为预抽瓦斯达标。

第二十二条实测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必须按照《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2009)、实测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2007)编制测定方案设计,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一)突出煤层测点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用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或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组测定点。

当预抽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预抽回采区域采煤工作面倾斜长度未超过120m时,每组测点沿工作面倾斜方向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当预抽区段宽度或采煤工作面倾斜长度超过120m时,至少布置2个测点。

2.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

3.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至少布置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4.各测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预抽瓦斯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还应适当增加测定点。

(二)高瓦斯矿井预抽瓦斯效果检验指标测定点按沿工作面走向每50~100m一个测点进行布置。

第二十三条工作面采掘期间,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矿井瓦斯抽采率,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必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方可评判为抽采达标:

(一)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5计算)满足表2规定。

表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二)矿井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6计算)满足表3规定。

表3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矿井瓦斯抽采率(%)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三)采掘工作面风速不超过4m/s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

第五章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第二十四条《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应根据矿井瓦斯抽采工作的不同阶段,分别以《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达标评判报告》、《工作面采掘前区域预抽瓦斯效果达标评判报告》和《工作面采掘期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评判报告》的形式,分别编制。

其中《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达标评判报告》是《工作面采掘前区域预抽瓦斯效果达标评判报告》审批的前置条件,首次基础条件达标评判报告或条件改变时的修订报告均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达标评判报告》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矿井瓦斯抽采管网布置等情况;

(二)矿井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情况;

(三)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编制、审批情况;

(四)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五)矿井瓦斯抽采计量系统情况,矿井瓦斯抽采计量点布置情况;

(六)抽采达标评判指标现场测定机构、人员和装备情况,或委托测定的单位(机构)名称及相关情况;

(七)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达标评判结论。

第二十六条《工作面采掘前区域预抽瓦斯效果达标评判报告》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拟评判单元基本情况

包括地质构造、煤层瓦斯原始赋存情况、周边巷道布置情况、瓦斯抽采情况、煤层开采情况、通风情况情况。

(二)拟评判单元评判基础条件达标情况

1.拟评判单元瓦斯抽采管网布置、抽采负压等情况;

2.拟评判单元在年度抽采计划中的安排和要求;

3.拟评判单元瓦斯抽采施工设计编制、审批情况;

4.拟评判单元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情况;

5.拟评判单元瓦斯抽采计量点布置及计量情况;

6.拟评判单元实测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的施工条件情况。

(三)拟评判单元抽采钻孔设计施工等相关情况

1.瓦斯抽采设计情况,包括抽采钻孔设计及其合规性分析(抽采钻孔施工设计图、表,相关参数设计依据及有效控制范围划定);

2.抽采钻孔施工情况,包括抽采钻孔实际成孔情况、实际控制范围、抽采钻孔施工成果图表、施钻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四)拟评价单元的划定

1.根据煤层赋存情况、瓦斯抽采措施实施、抽采卸压瓦斯的保护层开采情况以及采、掘工程布置,初步划定评判单元;

2.对拟划定评判单元的抽采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的均匀程度进行分析评价;

3.对拟划定评判单元预抽瓦斯时间差异性进行分析评价;

4.综合上述各种因素,确定评价单元。

(五)评价单元抽采达标评估

1.瓦斯储量计算;

2.钻孔联网抽采情况;

3.实测预抽瓦斯量和钻孔施工期间风排瓦斯量计算统计(表);

4.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及残余可解吸瓦斯量计算;

5.瓦斯抽采达标评估结论。

(六)瓦斯抽采达标检验指标测定

1.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测定方案编制及布点情况;

2.实测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和可解吸瓦斯量结果及可靠性评价。

(七)《预抽瓦斯达标评判报告单》(详见附录E)。

(八)抽采达标评判结论。

第二十七条《工作面采掘期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评判报告》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采掘工作面基本情况

包括工作面开采以来的采掘情况、通风情况、瓦斯涌出情况、瓦斯抽采情况等。

(二)瓦斯治理达标情况

1.残余可解吸瓦斯量;

2.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3.矿井瓦斯抽采率;

4.工作面回风流风速及瓦斯浓度。

(三)《工作面采掘期间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单》(详见附录G)。

(四)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结论。

第六章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当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时,根据实际情况应限期整改或停止相应工作面的采掘作业。

第二十九条突出煤层预抽瓦斯达标评判结论为“抽采达标”的区域,可以按规定进行区域验证。

高瓦斯矿井煤层预抽瓦斯达标评判结论为“抽采达标”的区域,可以直接进行采掘。

经评判,预抽瓦斯未达标的,则必须继续实行区域预抽瓦斯措施,直至达标。

第三十条工作面采掘期间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结论为“抽采达标”的工作面,可继续进行采掘作业;否则,必须停止采掘活动,继续抽采瓦斯或补充抽采工程。

第三十一条 当矿井瓦斯抽采率不达标时,矿井必须制定强化抽采的技术方案和工作计划,限期整改达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是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有关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日常工作的细化,未明确涉及事项直接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如有歧义,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股份公司。

附录A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

A1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为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减去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的差值与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之比。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按式

(1)计算:

(1)

式中: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

—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d;

—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d。

A2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方法

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按公式

(2)计算:

(2)

式中:

—计算开采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m3/t;

—开采煤层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m3/t;

—评价单元钻孔抽排瓦斯总量,m3;

—钻孔穿过的第i煤层的原始瓦斯含量,m3/t;

—评价单元内钻孔穿过的第i煤层计算的煤炭储量,t。

评价单元钻孔穿过的第i煤层煤炭储量

按公式(3)计算:

Gi=(Li-Hi1-Hi2+NRi)(

i-hi1-hi2+nRi)miγi(3)

式中:

i—评价单元内第i煤层抽采钻孔控制煤层走向长度,m;

i—评价单元内第i煤层抽采钻孔控制煤层平均倾向长度,m;

Hi1、Hi2—分别为评价单元内钻孔穿过的第i煤层走向方向两端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m。

无巷道侧则为0,外侧为采空区视为有巷道;

hi1、hi2—分别为评价单元内钻孔穿过的第i煤层倾向方向两侧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m。

无巷道侧则为0,外侧为采空区视为有巷道。

Ri—钻孔在第i煤层的有效抽采半径,m。

N—走向方向考虑边界抽采钻孔位置影响的系数,评价单元两侧均为原始煤体的,N取2;一侧为原始煤体、另一侧为采空区(或巷道)的,N取1;两侧均为采空区(或巷道)的,N取0。

n—倾向方向考虑边界抽采钻孔位置影响的系数,评价单元两侧均为原始煤体的,n取2;一侧为原始煤体、另一侧为采空区(或巷道)的,n取1;两侧均为采空区(或巷道)的,n取0。

i—评价单元内钻孔穿过的第i煤层的平均厚度,m;

i—评价单元内钻孔穿过的第i煤层的煤的密度,t/m3。

Hi1、Hi2、hi1、hi2按照附表1中数据确定。

附表1巷道预排瓦斯等值宽度

巷道煤壁

暴露时间

(d)

不同煤种巷道预排瓦斯等值宽度(m)

无烟煤

瘦煤及焦煤

肥煤、气煤及长焰煤

≤25

50

100

160

200

250

≥300

6.5

7.4

9.0

10.5

11.0

12.0

13.0

9.0

10.5

12.4

14.2

15.4

16.9

18.0

11.5

13.0

16.0

18.0

19.7

21.5

23.0

A3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压力计算方法

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相对瓦斯压力(表压)按下式计算:

(4)

式中:

WCY─残余瓦斯含量,m3/t;

─吸附常数;

─煤层残余相对瓦斯压力,MPa;

─标准大气压力,0.101325MPa;

─煤的灰分,%;

─煤的水分,%;

─煤的孔隙率,m3/m3;

─煤的容重(假密度),t/m3。

A4残余可解吸瓦斯量计算方法

煤的残余可解吸瓦斯量按公式(5)计算:

(5)

式中:

─煤的残余可解吸瓦斯量,m3/t;

─抽采瓦斯后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m3/t;

─煤在标准大气压力下的残存瓦斯含量,按公式(6)计算。

(6)

A5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公式(7)计算:

(7)

式中: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回采期间,当月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

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

在工作面范围内各瓦斯抽采干管上安装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置,监控装置必须连续监测,每周至少选取3次监控数据;人工每周至少检测1次,按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计算当月工作面平均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

─当月工作面风排瓦斯量,m3/min。

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

工作面所有回风流排出瓦斯量减去所有进风流带入的瓦斯量,按天取平均值为当天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取当月中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月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

A6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矿井瓦斯抽采率按公式(8)计算:

(8)

式中:

─矿井瓦斯抽采率,%;

─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

其测定、计算方法为:

在各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主管上安装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置,每小时至少观测1次,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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