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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证明书

无责任证明书

篇一:

单位无责任性不安全事件证明样表

  证明

  XXX公司员工XXX同志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负责,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制,认真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控制措施,顺利完成各时期生产任务。

自20XX年12月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以来,本专业工作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因个人原因导致的检修质量问题和责任性不安全事件。

  特此证明!

  安全监察部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篇二:

校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证明

  证明

  经查,**街道**学校(或幼儿园)从20**年9月起至出具此证明期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特此证明。

  **街道教育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说明:

本证明仅限该园申报***(如依法治校、区一级幼

  儿园等)评估工作之用。

  (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证明样本)

篇三:

责任证明书

  无责任证明今我司报建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手续,缺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我司已正

  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手续,相关资料还未出来,通过与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协商,

  现先做好报建工作,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办理完成后,再补齐资料。

在此期间,因未办

  理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而发生一切事故所需承担法律责任由我司独立承担,与海南临高

  质量安全监督站无关。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20XX年6月29日篇二:

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第七章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问题,两者之间的关系形影不离。

证明标准总是

  依附于证明责任,而离开了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也就失去了现实的意义。

司法活动中的证明责任,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在理论

  上,虽然自古罗马时代开始法律学者就一直在研讨证明责任问题,而且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

  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一方面的著述都相当丰硕,但是时至今日,人们在证明责任的概念、

  性质、分配等基本问题上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在实践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和确定至

  关重要,因为它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诉讼的结果。

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制度同中有异,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往往是刑民各异、多元化的,

  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在表述上均可归结为“内心确信”,但也因证明对象不同而略有区别。

  国现行的证明标准表述模糊,且存在一元化的缺陷,今后的改革应从“客观真实说”走向“法

  律真实说”、从一元化走向多元化。

  第一节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之辩在学术著作中,人们比较喜欢使用“证明责任”这个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则更多的

  使用“举证责任”的概念。

那么究竟两者有什么区别,到底是不是同一个概念呢,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这两个概念

  的关系。

  1.《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英美法系国家不仅中国学者在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等概念的使用上存在者分歧,外国学者在这个

  问题上也存在着“众说纷纭”的现象。

在英美国家的证据法中,有三个与此相关的概念: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又可以称为先行举证责任或证据推进责任。

说服责任。

其中,有些学者认为,证明责任是一个总概念,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是其下面的两个分

  概念。

有些学者则认为,这三个概念是相互独立、相互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三)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之辩举证责任只是举出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则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二者的侧

  重显然有所不同。

证明必须以举出证据作为基础,而举证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

  二、证明责任的含义

  如何界定证明责任的含义,我国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

  行为责任说,即证明责任就是提供证据这种行为的责任;

  结果责任说,即证明责任是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

  责任;

  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

  证明责任。

  目前,“双重含义说”在我国证据学界得到了广泛的接受。

证明责任就是诉讼当事人方在审判过程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

  任。

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后者是证明责任的核心内容,是

  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司法裁判的方法。

理解这一定义,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1)首先,证明责任是就他向证明而言的,自向证明不存在证明责任的问题。

因此,在

  诉讼活动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不包括法官。

  

(2)其次,证明责任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主要表现在诉讼的审判阶段。

在审判以前的诉

  讼活动中,不存在证明责任的问题。

虽然审判以前的调查取证等活动都是为审判阶段的证明

  活动服务的,虽然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也要进行他向证明,但是严格地说,那还不是证明

  责任的履行或实现。

换言之,侦查人员不是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

  (3)再次,证明责任与事实主张具有密切关联。

没有事实主张,就没有证明责任。

换言

  之,证明责任要以一定的事实主张为基础,而且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往往先有一定的事实主张,

  否则证明责任就成了无本之木。

但是,提出事实主张是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不是证明责任

  的内容。

这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4)最后,证明责任可以分解为三个层面:

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即诉讼当事方就

  其事实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说服事实裁判者的行为责任,即诉讼当事方使用符合

  法律要求的证据说服事实裁判者相信其事实主张的责任;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即诉讼当

  事方在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不能说服事实裁判者而且案件事实处于不清状态时承担不利诉讼后

  果的责任。

  第二节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首要原则是无罪推定或者有罪推

  定。

含义:

第一:

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第二:

控方举出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情况下,

  法院应当宣布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作为一

  个完整的法律思想和概念,最早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来的,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

  犯罪和刑罚》中指出:

“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而且在没有肯

  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了所应遵守即保证予以保护的条件以前,社会就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

”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联合国文

  件中被首次得以确认。

此后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

  罪推定原则。

  1996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

  不得确定有罪”。

  

(二)公诉案件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1)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辩方不承

  担证明责任。

  

(2)公诉人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要达到法定的标准。

  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理由在于:

一方面,因为公诉人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者,公诉人应该向法

  庭提供证据支持其要求和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是在诉讼活动中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普遍

  规律;另一方面,公诉人既然做好了起诉的准备,也处于举证的便利位置。

辩方不承担证明责任的理由:

其一,辩方在诉讼中处于被动防守的位置,不便于举证;

  其二,辩方的诉讼主张是否定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否定某一事实的存在往往难以举证。

  辩方所要做的事情,仅仅就是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完成了辩护的任务;同时,

  辩方享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权利,即辩护权,权利可以放弃。

  (三)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被

  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一)证明责任的转移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方来承担,并不意味辩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证明责任。

  基于举证便利和诉讼效率的考虑,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也可以转移到辩方身上,证明责任转移

  并不是否定无罪推定原则,是符合司法证明规律的,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辩方提出有关积极辩护的具体事实主张时,证明责任才转移到辩方,消极事实主张不转

  移。

当证明责任转移给辩方后,法律对辩方举证的要求低于控方,达到优势证明标准即可。

  一旦辩方完成举证之后,证明责任又转移到控方。

  

(二)证明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倒置:

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刑事诉讼的证明责

  任由辩方或者由主张具体事实的相对方承担,这是立法在特殊情况下对证明责任的非常规性

  配置。

证明责任倒置一般都是法律以推定的形式明确规定的。

理由:

司法证明的需要,各方举证的便利,反映一定价值取向的社会政策性考虑。

  (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有:

  1.巨额资产不明最的证明责任

  2.非法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

  3.严格责任犯罪的证明责任

  4.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

  (四)证明责任的倒置与转移的比较当证明责任转移到辩方时,其证明标准是比较低的,达到优势仲证明标准即可;而当证

  明责任倒置在被告人身上的时候,其证明标准是比较高的,因为这个标准就应该是刑事诉讼

  的一般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或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正是因为证明责任倒置的证

  明标准较高,所以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必须严格控制并由法律明确规定。

  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一)国外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法律要件分类说:

是指专就个别具体的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按法律构成的要件的性质内

  容,以不同的价值目标为标准进行分类,凡归属于同一类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当事人就该项

  法律事实负担证明责任的学说和理论。

法律要件分类说被大陆法系奉为经典,具体是指将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分为权利形成规范、

  权利防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排除规范。

进而认为,主张权利的人应当对权利所依赖

  的权利形成规范的前提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否定权利的人,应当对防碍权利形成规范、

  权利虽形成但已消灭或应当排除的规范的前提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1.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不同于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

  证”的原则,但是尚待完善。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据规定》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

  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5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

  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

  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

  担举证责任。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必须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

  证明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

  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2)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的

  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

  事实负证明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也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证明责任。

  (3)将主张应当理解为积极主张,肯定性主张。

  (4)法官在合理分配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时候,必须将程序法、证据法、民事实体法的

  规定结合起来考虑。

  3.对主张的理解:

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具有实体或程序意义的事实主张,而不包括法律主

  张,更不能理解为一种主观态度或意见。

  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一)证明责任的转移——主观证明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证据的行为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发生转移,是一种普遍现

  象。

证明责任的转移仅限于行为责任,而不涉及结果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

“案件的同

  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

  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

  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

  

(二)证明责任的倒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倒置是指在一定的情形之下,不应当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决定某个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而是应当实行与该原则相反

  的分配规则。

由主张具体事实的相对方承担,这是立法在特殊情况下对证明责任的非常规性

  配置。

证明责任倒置一般都是法律以推定的形式明确规定的。

我国证明责任倒置的立法体现

(1)实体法:

在我国,实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

  以前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专利法》等实体法当中。

(2)程序

  法: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通过《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两部司法解释作了汇总和补充。

(3)最高人民法院的上

  述司法解释并没有穷尽证明责任倒置的各种规定,在民事实体法中还会涌现出证明责任倒置

  的条款。

此外,随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完善和民事实体法的严密,民事诉讼

  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也要不断作些调整

  4、我国证明责任倒置的分类

  ?

特殊侵权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

  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

  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

  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

  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

  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

  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证明责任的司法裁量证明责任的司法裁量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又一种特殊机制。

启动这种分配方

  式的前提是某一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不能根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找到具体可用的规定。

  明责任司法裁量所遵循的原则是公平和诚信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

  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

  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章证明标准

  二、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三、绝对真实和相对真实

  四、实质真实和形式真实

  第二节外国的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辨析

  二、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示例

  

(一)美国

  1.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2.明晰可信标准

  

(二)英国

  三、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示例

  

(一)德国的证明标准

  

(二)日本的证明标准

  第三节中国的证明标准

  一、我国现行法律所确定的证明标准及其缺陷篇三:

论证明责任论证明责任

  [摘要]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在裁判某个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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