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研究保险金融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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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研究保险金融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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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享经济已进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网约车是典型代表。

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的出行方式,给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实施难度。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通常情况下会迟延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网络约车作为市场上新兴的一种服务方式,在进行交易过程中牵涉到的主体具有多方性,导致国家无法利用现有的法律对其进行管理和引导,所以,在网络约车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系列的责任也都涌现出来,也引起了各方对其的讨论。

网约车作为新时代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新兴模式,它打破了传统车辆的运营模式,也打破了对传统出租车进行管理的法律体系。

虽然我国的车辆保险在保险行业较成熟了,由于网约车近年来发展速度快、运营形式多样以及涉及主体多方性,导致网约车在保险方面的相关立法不完善且具有滞后性。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等,分析了我国网约车保险责任存在的问题。

本文通过四个部分来阐述我国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问题。

第一部分,通过写网约车的概念及性质对其进行整体概述;第二部分,写出了我国网约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借鉴美国和英国的相关立法,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针对问题提出的可行性建议。

现阶段我国已经确立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网约车运营模式多样,因为网约车不能与保险公司实施很好的数据对接,这使得网络汽车保险产品缺乏。

 

关键词:

网约车;保险责任制;运营模式;可行性建议

Abstract

Thesharingeconomyhasalreadyenteredinallaspectsofpeoples’dailylivesandamongwhichtheonlinecar-hailingisthetypicalrepresentative.Asonenewly-emergingmodelintheeconomicdevelopmentofnewera,theonlinecar-hailingbreakstheoperationmodeloftraditionalvehiclesandalsobreaksthelawsystemtoundertakethemanagementonthetraditionaltaxis.ThoughChina’svehicleinsurancehasbeencomparablymatureintheinsuranceindustryandbecausethespeedofonlinecar-hailingisfastinrecentyears,itsoperationformsarediversifiedanditinvolvesthesubjectdiversitytheyresultinthattherelatedlegislationofonlinecar-hailingintheinsuranceaspectisnotprefectandlagbehind.Thethesisappliesthemethodsincludingthecomparisonanalysismethod,documentaryresearchmethodandsoontoanalyzetheproblemswhichexistinChina’sonlinecar-hailinginsuranceresponsibility.

ThethesiselaboratesChina’sonlinecar-hailingtrafficaccidentinsuranceresponsibilityproblemthroughfourparts.Thefirstpartundertakestheentiresummarythroughwritingthenotionandqualityofonlinecar-hailing;thesecondpartwritesthepresentsituationandexistingproblemsofChina’sonlinecar-hailing;thethirdpartconcludestheenlightenmentonChinathroughdrawinglessonsfromtherelatedlegislationofUnitedStatesandUK;thefourthpartputsforwardtheviablesuggestionsaimedatthequestions.InthepresentphraseChinahasalreadyconfirmedthelegalstatusofonlinecar-hailingandtheonlinecar-hailingoperationmodelsarediversifiedbecausetheonlinecar-hailingcan’tundertakethedatadockingwiththeinsurancecompanieswhichmakethenetworkcarinsuranceproductsbedeficient.

 

Keywords:

onlinecarbooking;insuranceliabilitysystem;operationmode;feasibilityproposals

引言

数字技术应用下,各行业形态均发生巨大变化,一方面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方便,交通出行方式成为人们最先感知变化的领域之一,另一方面也扩充了法律的应用范围,与此同时,在法律方面也带来了许多空白。

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的出行方式,虽然它所带来的服务具有很多不容忽视的优点,第一,充分发扬了私家车的作用,利用了其档次高、车内环境优越以及服务态度好;第二,解决了部分私家车主二次就业问题,增加了一定的就业机遇;第三,合理利用了社会资源,增加经济收益,促进经济提高等等,但也给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实施难度。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通常情况下会迟延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网络约车作为市场上新兴的一种服务方式,在进行交易过程中牵涉到的主体具有多方性,导致国家无法利用现有的法律对其进行管理和引导,所以,在网络约车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系列的责任也都涌现出来,也引起了各方对其的讨论。

网约车在出行市场上已占有“半壁江山”,因其引发的保险责任认定也形成社会争论热点,司法裁判结果对于定纷止争以及行业发展引导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来说,我国在网约车保险方面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发生事故后都是参照我国保险法来解决的。

伴随着网约车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喜欢,在它运行过程中慢慢显现出来很多新的问题,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以至于这些问题加剧,因此,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网约车这个系统运行下去。

国外的网约车发展起源比较早,因此相关法律比较完善成熟,尤以美国和英国的管理模式为代表来借鉴。

网约车的运行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而且中国的网约车起步比较晚,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来引导网约车有秩序的发展,最大程度的保障公共利益。

一方面,从实际意义上来看,政府部门想要去提高管理的效率还有引导网约车服务,或者是为在接受网约车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不明不白的损失的消费者能够依照法律得到相应的赔偿,所以就必须要对网约车的交通事故保险责任做出准确的划定,这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还存在缺少明确规定的问题就是关于机动车司机与服务平台和网页车平台的相关责任之间的关系,国家在2016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来确保网约车的法律地位以及网约车服务的机动车和驾驶员的要求。

另一方面,从理论意义上来看,网约车平台、乘客及车主的利益想要受到保障,那么保险公司就必须要开发出新的研究产品,但前提是,网约车的地位必须合法,且必须明确网约车服务的车辆性质才行。

即使我们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但是内容有些简练,触及到实际运营方面就显得十分苍白,而且我们国家现有的侵权法在处理这样的事件时,也不能够适用。

那么按照现在我们国家相关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网约车的发展就是一把双刃剑了,一则丰富了人们的出行方式,二则在相关制度不完整的情形下,使得人们的合法权益特别简单的就受到了侵害。

对网约车的保险责任免责事由的一些思路,本文做了梳理,并且整理和提供出了一些审判的难点。

我国的网约车保险责任制度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结合美英两国的网约车保险制度来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网约车保险方面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1.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综述

1.1网约车的概念及性质

1.1.1网约车的概念

网约车,又称计算机网络预约出租车。

网络汽车具有狭义和广义,只接受平台说明提供服务,不包括在访问平台上运行的邮轮出租车被称为狭义网络汽车;广义网络汽车是指只要连接到网络就可以呼叫的网络汽车。

如有关快车,网络出租车,互联网公交车和网络司机的网络[1]。

网络汽车是属于非旅行的出租车服务业务。

网络汽车的本质属性在2016年11月1日实施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其就是通过用户的预约消息来很快的匹配合适的机动车,这都是利用大数据技术来收集和整理数据,创建网络平台,基于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而得以实现,至此,可以看出政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1.2网约车的性质

网络出租车的实质性并没有发生变化,他只是通过网络能够更快的得到订单信息,而全天运营的是专车和快车,这都是运营车辆,所以,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就是网络汽车。

私家车的保险费是比较低的,风险也比较小,因为它不会像出租车一样天天都出去,所以非营运的车辆性质是私人。

对于出租车而言,它的保险费就会相对较高,因为其风险更大。

这些就是经营车辆,主要是通过为他人提供服务来获得劳动报酬,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车辆。

所以从保险来看,中国的机动车可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种。

汽车和特快车可以按照传统的游轮出租车方式完全投保。

私家车车主通过网络车平台注册为网络车的司机后,虽然角色已经改变,然而,车辆的原始操作性质没有改变。

从目前网络汽车的发展来看,可以看出网络汽车平台和参与网络汽车运营的保险公司仍在独立发展。

由于缺乏更紧密的交叉,基于此,自然无法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私家车平均年保费为3600元,而出租车平均年保费约为6600元,几乎没有车主能够主动宣布车辆的运营性质发生变化,也无法与保险公司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从乘客上车的时间开始,行驶的车辆已从非运营性质转变为运营性质,因此在网络车辆的运营服务中,可以清楚地定义网络车辆具有操作性质的车辆。

1.2交通事故保险责任概念及法律关系

1.2.1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概念

网约车完全不用再去缴纳商业保险了,尤其是对于交叉类型的来说,除了交强险之外,我们国家的法律里面并没有继续要求网约车在购买别的保险。

所以,实际情况就是,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这两种保险是还能够继续使用的,如果发生纠纷的话,是因为保险公司现在还没有相应的产品问世。

如果要是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里写好的约定,保险公司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交通事故保险责任。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最常用的是顺风车,而且由于乘车是由私家车的车主提供的,在中国没有特定的网络汽车保险规则,因此跑车车主只会根据私家车的性质为保险提供强有力的保险。

基本上,对于机动车辆的人来说,将不再有保险。

保险公司还将改变其运营性质,增加运营风险并拒绝支付。

1.2.2网络汽车保险的法律关系

(1)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投保人

支付保险费并且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称为投保人,也被称为要保人。

对于投保人,我国的《保险法》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在中国,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购买保险并获得保险。

在网络出租车模式下,出租车只通过网络汽车运营商获取订单信息,其本质与传统的出租车没有区别。

因此,在这种模式下,在线出租车的保险可以按照传统的出租车保险,即车辆的所有者(出租车公司)或车辆的经理(司机)可以作为投保人。

网约顺风车的投保人可以是平台的[2],这是因为顺风车的车辆是有营运性质的,应该由平台来进行购买车辆险的。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车辆的运营性质发生了改变的话,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后,这时顺风车车主再找到保险公司索要赔偿的话,就会像上文提到的案例结果一样,保险公司会拒绝赔付的,尽管这个时候车辆已经具有了运营性质,注册并且先顾客提供服务,保险公司都不会进行赔付。

而顺风车在作为平时的代步工具的时候,尽管车辆已经注册为顺风车,但这个时候肯定是私家车车主进行投保的,车主会是投保人,因为这个时候车辆并没有营运性质。

所以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网约顺风车的模式下,到底是由谁来投保?

可以肯定的是,网约顺风车,说它完全是私家车的性质,不是,说它完全是营运性质,也不是,所以这个问题必须要搞清楚。

(2)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支付赔偿金或者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主体的范围。

保险人不可以用任何的理由和借口来拒绝投保人的投保,保险人必须同意承保,这也就是营运车辆必须要够买交强险的原因。

对此,中国的“强制保险条例”第10条第1款也作了明确规定。

(3)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被保险人

交强险的保障对象,可以明确的是在一场投保车辆的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其人生安全和财产都遭受到了侵害,交强险所要保障的对象并没有车辆所载人员和被保险人,这是《强制保险条例》里面所规定的,也就是说其和《保险法》里面的内容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的,不能一概而论。

只有在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的时候才是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的人身权益或财产遭受侵害而出现一些损失的时候,如果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请求赔偿的条件的话,就需要依照法律法规来支付相应的保障金额。

在《保险法》里面,保险合同保户的是被保险人。

首先,传统出租车的被保险人和现在的被保险人在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是一样的[3],这是因为所投的保险和传统出租车是一样的,这在出租车的营运模式里,其性质与传统的出租车是类似的。

其次,在网络快车和专车的模式下,为了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平台必须要以二者作为被保险人,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而在北京市,其发布了“北京市出租车经营管理条例”,条例主要是强调平台要为驾驶员买人身保险,平台和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劳动关系由此确立。

在网约车的服务里,平台也需要为驾驶员进行投保,保障其权益,因为驾驶员是提供服务的人员,与乘客一样,都会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并且在《暂行办法》里面明确说了平台与驾驶员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而网络汽车平台更应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其在网络汽车的运营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

可以看出,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具备可操作性的。

最后,针对顺风车的被保险人,我们要分开来看,是因为在顺风车的模式里车辆是私家车主登记的,只是兼具运营和非运营两种性质。

2.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2.1中国网络车辆交通保险政策现状

2.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也被称为交通保险。

当被保险的车辆上的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都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这就是强制保险条例的第三条,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对象和内容。

2.1.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为了保障其合法的权益,“暂行办法”明确了与乘客相关的责任保险是由网络汽车服务的经营者为其购买的,尽管在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对网络汽车平台为车辆投保作出清晰的规定。

提供用车服务的车辆必须要具有与运营相关的保险,这也是网络汽车运营商要明确提供给乘客的;而网络汽车平台的承运人的地位也在办法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1.3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网络车辆的规则,各个地区都制定并且实施了,在中央立法的前提下,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就把制定网约车保险责任的任务交给了各个地区的政府。

要是想扩大市场的占有率,那么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得跟上,来规范其责任。

尽管“暂行办法”只是一个法治方向的开端,但其也确立了网络汽车的合法地位。

广州市并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网约车是否要购买责任险和意外险,其出台的网约车暂行办法知识要求那些服务的车辆必须要购买交强险。

而北京和深圳与其不尽相同,二者都提到,这三种保险都需要购买,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在提供服务的网约车购买这三种保险的方面,各个地方都有不同的要求。

而北京市更是对一些细节提出了要求,其对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额度做出规定,要求理赔的金额要高于100万元。

由以上几个例子可以看出,网约车购买的保险基本都不尽相同,分为三种:

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旅客意外险。

2.2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交通责任保险责任主体缺失

到底是私家车投保还是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投保,在顺风车的情况下一直都存在着争议,因为顺风车的性质比较特殊,网约顺风车的这种模式下,顺风车是同时具备了两种完全不一样的性质,一种是营运性质,另一种就是私家车的性质,以至于对顺风车的投保主体问题就更加的不明不白,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保险责任中必须要有明确的投保主体,所以说到底是由谁来作为投保的主体[4],网约车平台还是私家车的车主,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同时,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网络汽车在交通索赔时遇到的困难问题,因为2016年7月的时候,虽然“暂行办法”由七个部委共同颁布,但是却没有设计网络汽车的保险问题,仅仅只是明确了网络汽车的法律地位。

与传统产业不同,信息技术发展下产生的网约车是新兴产业,到现在为止,网络汽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投保人都还不清楚[5]。

当顺风车出现交通事故去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经常按照“保险法”第52条拒绝支付保险费

2.2.2交通事故保险范围不明确

“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

“如果由被保险机动车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对车辆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范围内依法赔偿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中国机动车辆保险的范围是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在网络汽车的运营模式中,中国没有关于网络汽车保险的具体立法。

2.2.3交通事故保险费率标准不明确

要对费率的规则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具体的费率是多少,尤其就是网约顺风车的性质是多变的,一会具备了营运的性质,一会又具备了私家车的性质,关键的问题在于当顺风车具备不同的性质的时候[6],它的保险费率在顺风车的模式下是完全不一样的,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

并且对这种网约车的模式,我国在保险方面还没有过明确的规定。

中国采取“从车原则”,将违规行为或者出现交通事故与费率联系起来,结合基本利率和浮动利率,实行统一的利率规则。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将会在第二年收取较高一点的保险费率的前提是被保险车辆在前一年发生过违规的行为或者交通事故[7]。

反之也是如此,保险费率也会因为被保险车辆在投保的期间要是没有出现过违规行为或者说是交通事故的话而在第二年就会降低一定的保险费率,更有激励作用的是,保险费率会因为被保险车辆在投保的期间从来没有出现过违规行为或者说是交通事故的话而持续性的降低,一直降低到最低限度为止。

这就是我国实施的浮动费率机制,这种机制充分起到对保险费率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并且国家还对强制险实施了统一的基础费率,这就有利于管理强制险的业务,同时规定统一的基础费率还有利于分化危险[8]。

最明显的一点是,相同机型的机动车会因为相同的基础费率而获得相同的风险溢价。

同样的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适用于强保险的支付,这就是“强制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

2.2.4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不明确

还有很多的问题是需要去解决的,就比如说某次提供网络汽车服务的是班车服务,路上不小心出了交通事故,该怎么样才能公平公正的确定者起交通事故的责任限额[9];再或者说,如果在做顺风车的工作时是一辆私家车,也不小心出了一场交通事故,那么这起交通事故又该如何公平公正地确定它的责任限额,在网约车这种特殊的模式下,也就具备了特殊性质的,这些问题也就随之产生,必须要得到很好地解决。

我认为,强制险是个很好的参考,这就可以将保险的责任限额给制定出来,网约车剩下的三种模式都是营运性的车辆,分别为网约出租车、网约快车以及网约专车,可惜的是,目前并没有将网约车的保险限额给独立出来。

也会出现保险人对交通事故负责的情况,就是他有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某起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也有过错的时候,就需要负责任。

而他人的权利是否因为保险人的过错而受到侵犯,被保险人是否有责任,这都会影响到购买了交强险的车辆在行驶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至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保险公司的索赔水平。

3.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借鉴

3.1美国互联网汽车保险系统概述

在美国,如果想要从事网络车方面的服务,进入网络车的运行,机动车就必须要购买保险才被允许。

就比如说2013年的时候,“运输网络公司”成为了网络汽车运营商的统称,这是由“关于规范新兴主体进入交通运输行业的公共安全的决议”而规定的,该决议就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获得通过,协议中说到,出现交通事故后,事故的限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且平台必须为车辆的驾驶员提供商业方面的责任保险[10]。

这也是想使得网络汽车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对各方的合法权益都进行保护,于是美国政府就规定了网约车的保险法规,大力鼓励这一行业的蓬勃发展。

但是,从世界的角度来看,大多数的国家都不建议使用这种网约车,面对大的环境而言,网约车是受到禁止的取缔的。

在2014年的时候,美国加州再次通过了AB2293号法案,这是为了使得网约车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后发生的保险责任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这则法案的主要内容就是将运输网络公司的服务按照顾客的订单过程分成了三个步骤。

首先第一步就是打开下载好的网约车APP,这个时候,只要顾客在自己的手上打开了网约车平台的APP,这个软件就会自动的为顾客找到距离最近的车辆并通知;接下来第二步就是当APP成功的为顾客找到合适的司机后,顾客就能在手机上看到司机的一些基本信息,与此同时,司机也能在手机上看到顾客的一些基本信息,通过电话号码的方式,双方取得联系,顾客需要告诉司机自己所处的位置在哪,然后等待司机的到来;最后第三步就是司机通过顾客告知的地点来接到顾客,然后将顾客送到指定的目的地。

这里想说的是,法案要求平台在第三步的时候购买商业保险,最低的保险金为100万美元,补充的保险金为100万美元。

而在前两步中,金额会低于第三步,并且购买的保险种类也基本上不包含顾客,因为就算真的出现了交通事故,顾客也不会受伤,其安全系数比较大,所以,这个法案就根据真实情况对各个步骤需要购买的保险金种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2英国网络汽车保险系统概述

在英国,所购买的保险不仅需要包含车辆的安全,还必须要包括司机和顾客的安全,而保险金额为500万英镑,所以就应该购买覆盖范围最广的“有偿租车保险”。

另外,伦敦交通局还做出规定,每起事故至少都是500万欧元,所以不但网络服务者需要买一定数额的责任保险,而且车主也应该为车辆购买一些相关的保险[11]。

英国政府还出台了“汽车租赁法”,并且将网络汽车和传统的出租车都纳入其中,方便进行管理。

保险的有效期有多长,那么车辆的执照就得有多长,这俩的期限应该完全一致,这也是此法案中所规定的,并且,营运车辆要是没有购买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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