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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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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鑫凯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矿井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防止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稳定的发展;现对公司所属矿井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管理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1、公司各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公司经理总负责组织实施。

各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2、各矿井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

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购置充足。

4、公司与安监科分别负责各矿井灾害预防制度的指导、审核。

第二章各矿职责

1、各矿矿长与安全矿长对本矿管理制度的实施全面负责。

2、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灾害事故预防工作负责。

3、主管采煤、掘进的生产矿长对采面、掘进顶板事故的预防工作负责。

4、主管机电的矿长对重大机电运输提升事故预防工作负责。

5、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相关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的编写,并监督执行。

6、安监科对制度的制定及执行进行监督。

7、《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每季度根据生产情况,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进行修订或补充,经审批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三章矿井各类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一、矿井顶板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部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

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控顶区内提前摘柱。

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6、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

回柱放顶时,必须制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7、采掘工作面应坚持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且有组织、领导、分析机构。

8、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

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连锁,严禁空顶作业。

对掘进巷道贯通要把好七关,做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崩坏设备、防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

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行单工作面掘进。

9、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10、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记录、总结、汇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二、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每一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3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2、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3、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4、每一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面,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7、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

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三、矿井防治水预防管理制度

1、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2、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

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3、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进行“探、防、堵、截、排”综合措施。

4、地面防治水:

(1)低于当地年历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

(4)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5)排到地点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6)每次降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点有无裂隙、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

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5、井下排水制度:

(1)井下主要水仓有主水仓和副水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容纳8h的正常用水量。

主要水仓的总有效用水量不得小于4h矿井正常用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容纳4h的采区正常用水量;

(2)水泵必须有工作泵,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3)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道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m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有防水密闭门、防火门;

(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

(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理两次;

(7)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6、井下探放水制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4)用钻孔探水时,必须设专人检测。

四、矿井火灾预防管理制度

1、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1)预防明火。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更不准火炉取暖。

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

井口房和井下不准电焊、气焊或用喷灯焊接,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消防用水、沙子、灭火器等,并随时检查瓦斯和煤尘浓度。

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面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2)预防放炮引火。

井下不准使用黑火药,严格执行放炮规定,煤矿井下不准放糊炮,严禁使用煤块、粉煤、炮药纸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预防电器引火。

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载、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

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预防摩擦生火。

应做好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修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的火灾。

(4)预防火焰蔓延。

井下使用绝缘阻燃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

(5)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及硐室或与大巷的地点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进风井筒和平洞由地面起向内延伸不小于20m的深度以及暖风机房、暖风道、主扇机房、风硐等井下各种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护。

(6)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库储备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检查和更换。

(7)进风井口要装有防火铁门,铁门要能严密的遮盖井口,并易于关闭。

此外机电硐室也应装有防火门。

(8)矿井地面和井下都应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及其有关设备。

井下消防即可利用地面水池供水,也可利用上部水仓的积水。

消防管路应每隔50m安装标准管节,以便连接水龙头。

2、矿井地面火灾事故的预防

(1)严格遵守有关地面防火的规程要求,积极取得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在生产过程中加强防火检查、消除一切隐患,并随时做好防火技术措施准备工作。

(2)在设计和建筑厂房时,必须遵守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

有火焰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物的质量要达到要求的耐火等级。

3、矿井应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统,要按规程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及用品。

五、矿井防尘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和煤尘管理责任制。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3、矿井必须对尘毒等进行检测、鉴定,时间间隔为:

(1)粉尘作业地点,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2)生产性粉尘中游离的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半年测定1次。

4、掘进面必须采用湿式掘岩,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

5、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它防尘措施。

6、井下煤仓和转载点以及地面煤场都应进行喷雾洒水。

7、加强局扇管理和风筒的维修,防止风筒漏风,保证掘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8、正确合理计算和分配风量,使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即不使瓦斯超限,又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9、定期清扫沉积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煤尘,杜绝煤尘再次飞扬,是防止煤尘爆炸的一项重要措施。

六、矿井机电运输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矿井应有双回路电源。

双回路电源应满足下面要求

(1)当任意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外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2)矿井双回路电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3)矿进电源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2、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

3、电器作业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

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时,应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

4、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5、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6、矿井应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7、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又要接地。

8、其它未及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红皮书)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和解释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3.转让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4.分包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5.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6.图纸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7.补充图纸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8.一般义务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9.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0.履约保证金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1.现场考察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2.标书的完备性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3.按合同规定施工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4.进度计划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5.承包人的自监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6.承包人的雇员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7.放样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8.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9.现场环境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20.工程照管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2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和赔偿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23.第三方保险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24.对工人的事故处理和事故保险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25.保险的完备性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26.遵守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27.化石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28.专利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29.干扰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30.材料与设备的运输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31.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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