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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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乙方(银行):

甲方是依法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指定乙方为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

为保证用于结算的交易商资金安全、完整,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款在甲方经国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甲方的交易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现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合作目的和原则

第1条双方的合作建立在平等、互利、诚信的基础上,以建立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和实现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为目的。

第2条双方的合作,应以方便交易商的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规范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保护交易商利益为目的,为交易商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3条甲方选择乙方作为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由乙方向交易商提供交易结算资金转账及相关配套金融服务。

第4条双方的合作遵循乙方不垫付资金和交易结算资金转账指令必须由交易商主动发起的原则。

第二章合作的范围和内容

第5条甲、乙双方受理交易商开通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的申请,乙方需与其签订《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并在双方系统内签约成功后生效。

系统主要功能包括:

签约、解约、入金、出金、查询等。

交易商可通过乙方发起签约、解约申请,交易商可通过甲方、乙方发起入金、出金及查询申请。

第6条甲方应明确告知交易商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并明确提示交易商:

如需开办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应与乙方签订服务协议。

第7条在合法合规的原则下,双方共享客户资源,合作开发市场的潜在交易商。

对在合作期间,双方通过对方获得的客户资料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清算体系和账户结构

第8条甲方交易结算资金清算体系只有一级,即甲方与交易商之间的交易结算资金清算业务。

甲、乙双方通过专线联接后,所有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相关信息首先通过各自的内部网络传送至各自总部计算机系统,再通过总部之间的计算机系统联接完成各项业务处理,实现一点连接、集中管理、统一清算。

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与乙方建立总对总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9条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账户(A)

该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集中存管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与甲方在乙方的其他自有资金账户严格分设,资金渠道严格划分。

乙方对该账户实行第三方存管,所有在乙方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交易商用于交易的资金往来必须在该账户上结算。

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付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账户(A)的存款利息。

第10条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子账户(B)

该账户为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账户(A)的二级虚拟子账户。

由乙方为交易商开立,用于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

该账户记载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每日的入金、出金明细,与交易商的绑定银行结算账户(C)建立入金、出金的一一对应关系。

第11条交易商绑定银行结算账户(C)

该账户指交易商在乙方全国范围内任一营业网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与乙方为交易商开立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子账户(B)建立入金、出金的一一对应。

交易商如需调整该账户,应当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12条交易商市场资金账户(D)

该市场资金账户指甲方在其交易系统中为交易商开立的专门用于交易结算用途的账户,甲方通过该账户对交易商的交易结算资金进行逐日结算。

该账户与乙方为交易商开立的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子账户(B)一一对应。

第13条甲方自有资金账户(E)

该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用于甲方以下资金结算的一般结算账户。

(1)手续费(包括向交易商收取的交易、交割手续费,以及支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

(2)利息。

乙方向甲方计付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账户(A)内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

第四章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服务的签约和撤销

第14条签约

(1)交易商在甲方开户,甲方为交易商开立市场资金账户(D);

(2)交易商在乙方所辖任一网点开立绑定银行结算账户(C);

(3)乙方为银行结算账户(C)与市场资金账户(D)办理绑定手续,并将交易商信息(交易商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发送甲方;甲方负责审核甲方系统中市场资金账户(D)的交易商信息与乙方传送的交易商信息是否相符;

(4)乙方建立绑定银行结算账户(C)和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账户(A)之间的转账关系;

(5)乙方建立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子账户(B)和绑定银行结算账户(C)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

(6)乙方建立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子账户(B)和市场资金账户(D)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

(7)只允许从乙方发起为交易商办理银行账户的绑定手续,不允许从甲方发起为交易商办理银行账户的绑定手续。

第15条撤销

交易商只能在乙方网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关系的撤销手续。

交易商需要撤销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关系,应当向乙方提交书面撤销申请。

交易商只有将所有合约平仓,并将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子账户(B)中的余额全部划出后,才可以办理撤销。

第16条关于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服务的其他约定

(1)一个交易商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选择唯一一家银行进行存管。

(2)服务协议由乙方印刷,并由乙方与交易商签订。

第五章入金和出金

(一)入金

第17条入金时,交易商可通过甲方交易系统向乙方发出入金指令,也可以通过乙方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或其他渠道发起入金。

入金指令内容包括:

指令类别(入金)、交易商编码(资金账号)、交易商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入金金额。

入金指令发出后不得撤销。

乙方系统根据交易商上述入金指令,核对资金账号、交易商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与交易商在乙方银行系统中登记的信息相符后,以转账的形式将资金从交易商绑定银行结算账户(C)划入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账户(A),乙方划款成功后,系统自动通知甲方更新交易商市场资金账户(D)余额。

第18条交易商入金规定

1、入金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8:

30—17:

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下午17:

00之后甲方交易系统停止接受交易商入金指令。

2、入金额度无限制,但交易商绑定银行结算账户(C)余额必须大于入金金额与银行手续费的总和,否则交易商入金指令为无效指令。

(二)出金

第19条出金时,交易商可通过甲方交易系统向乙方发出出金申请指令,也可以通过乙方银行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其他渠道发起出金申请指令。

出金申请指令内容包括:

指令类别(出金)、交易商编码(资金账号)、交易商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出金金额。

出金申请指令发出在甲方审核之前可以撤销,在甲方审核后不得撤销。

甲方审核交易商市场资金账户(D)余额充足的,甲方根据交易商上述出金申请指令更新交易商市场资金账户(D)余额,并将审核后的出金指令发送乙方。

乙方根据甲方转发的上述出金指令,核对资金账户、银行账号与交易商在乙方银行系统中登记的信息相符后,以转账的形式将资金从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账户(A)划入交易商绑定银行结算账户(C)。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收到并确认交易商出金指令后,可以从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账户(A)扣划相应款项到交易商绑定银行结算账户(C)。

第20条交易商出金规定

1、出金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9:

00—17:

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下午17:

00之后甲方交易系统停止接受交易商出金申请指令。

2、出金限额由甲方设定,并告知交易商。

(三)说明

第21条关于对交易商入金和出金事项的约定

1、交易结算资金转账的时间受甲乙双方规定的出入金时间和甲方系统在乙方系统中签到时间的双重约束,即在甲方规定的出入金时间内且甲方系统在乙方系统成功签到之后、签退之前。

2、甲方负责维护交易系统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乙方不负责监管交易商和甲方之间的交易结算过程和交易结果本身,在此方面仅按与乙方连接的甲方系统的指令行事。

如甲方和交易商之间对交易或其它任何事项有异议,由双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3、乙方根据交易商通过甲方系统发起的出入金指令中提供的数据履行核对义务,视为乙方已善尽出入金业务项下的职责,对于出入金指令中提供的数据有误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2条甲方可从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账户(A)划付下列用途的资金:

1、应支付的货款;

2、手续费(含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等);

3、账户利息;

4、违约金;

5、其他应由交易商支付的资金。

第六章日终对账

第23条对账文件传递

(1)当日收盘后,乙方应当在当日下午17:

30之前将当日所有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子账户(B)的出入金流水生成对账文件发送给甲方,由甲方进行对账。

(2)当日完成日终结算后,甲方应当在当日下午17:

50之前将日终对账文件发送给乙方,由乙方进行日终对账。

第24条余额核对

在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子账户(B)上日余额的基础上,乙方根据当日出入金记录以及甲方日终文件中提供的交易变动轧差计算出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子账户(B)当日的日终余额,并与甲方日终文件中提供的市场资金账户(D)的日终余额进行核对。

第25条总分核对

乙方将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账户(A)下所有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子账户(B)的余额相加,计算出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账户(A)的日终理论账面余额,并与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账户(A)截至当日下午17:

00的实际账面余额进行核对。

第26条数据差错

如数据有差错,甲方和乙方应互相配合查明原因,如当日下午18:

00仍不能查明原因,则对账数据以乙方数据为准,确保当日完成清算,次日核对查实后再作相应调整。

第八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33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甲方接口程序的开发与维护工作,并保持与乙方系统的正常连接,并承担甲方端所需的各项投入。

2、甲方确保交易商市场资金账户(D)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

3、甲方负责受理交易商通过甲方渠道发起的业务请求。

4、甲方负责通过甲方渠道发起的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划款指令的有效性和各渠道发起的交易商市场资金账户的密码校验。

5、交易商出金时,其可出金金额、单笔出金最高限额、每日累计出金最高限额及每日累计可出金次数等由甲方在其交易系统中控制。

第34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乙方端接口程序的开发与维护工作,并保持与甲方系统的正常连接,并承担乙方端所需的各项投入。

2、乙方负责受理交易商绑定银行结算账户(C)与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账户(A)之间的转账关系的建立(含撤销),资金划转及信息查询等业务,具体内容以乙方与交易商的约定为准。

3、乙方确保交易商绑定银行结算账户(C)重要信息(包括交易商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

4、乙方负责受理交易商通过乙方渠道发起的业务请求。

第35条甲、乙双方应当各自根据业务流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做好各自员工的培训工作,以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

第36条甲、乙双方针对本服务所制定的宣传计划和宣传资料,应经对方审核同意。

第37条甲、乙双方应当通过设立咨询电话、指定专业人员等方式,负责解答交易商使用本服务时所出现的问题。

第九章双方的责任条款

第38条为确保甲、乙双方及时清算资金,甲方必须确保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账户(A)内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当日清算。

如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账户(A)中余额不足,乙方将在系统中拒绝交易商的划款指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向交易商解释和赔偿,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39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账户(A)内的资金以任何形式划出、提供抵押或者质押,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资金,并有权因此解除监管责任。

第40条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账户(A)不得购买支付凭证,但允许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

乙方有权对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发起的从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账户(A)划出资金的指令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收款人、收款账号、转账金额等。

第41条交易结算数据以甲方交易系统记录为准,乙方不予干预。

若交易商对其交易结算资金清算明细和余额有异议,应当由甲方负责查询并核实,甲方负责将核实结果通知交易商。

第42条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以乙方数据为准。

交易商如有异议,由甲方、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如有差错,由甲方、乙方按双方约定进行调账处理。

第43条由于甲、乙双方系统故障导致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转账未能成功,双方应当告知交易商通过乙方其他资金汇划渠道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转。

第十章系统联接

第44条甲、乙双方应当遵守双方制订的系统接口规范,严守保密协议,分别开发各自的接口程序,并配置所需的硬件设备,承担各自的费用。

甲、乙双方系统连接的主通信线路费用由乙方承担,备用通信线路费用由甲方承担。

双方配置所需硬件设备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45条甲、乙双方系统联网后,双方之间的数据通讯经过数据加密后传输,双方通过系统交换的带有数字签名的电子指令具有不可否认性和不可篡改性,双方系统据此产生的纸质凭证(或相关报表)和现行的资金结算凭证(或相关报表)具有同等效力。

第46条甲方或者乙方在对其系统进行优化或者升级时,如果对对方系统接口及数据会造成影响,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与对方协商,妥善处理。

第47条甲、乙双方应紧密配合,保障数据传输顺畅、安全,防止数据传输差错、遗漏、滞后。

系统运行中出现问题,双方应明确各自责任,并指定人员尽快解决问题。

第48条甲、乙双方应建立数据备份、障碍排除、灾难还原、风险应急系统,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切实保障交易商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一章保密义务

第49条甲、乙双方对于与对方有关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新产品(或系统)设计方案、重大经营决策以及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等保密信息均应当妥善保管,在协议期间及协议终止后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者公开,亦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用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不得泄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在合作范围之外使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0条甲方、乙方应建立交易商信息存储、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数据泄漏风险。

甲方、乙方对交易商的银行结算账户(C)信息(包括:

交易商名称、证件号码、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凭证号码、银行卡密码、账户余额等)、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转账信息等资料严格保密,除非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者交易商指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甲方、乙方承担因擅自透露交易商资料给交易商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51条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系统运行过程中有关业务原始资料、交易数据、账户信息、对账数据和会计凭证由双方分别保存,保存期限及方式不得低于金融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

上述资料及双方相互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数据均属于保密信息,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均不得对外提供,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52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其他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53条甲、乙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当赔偿对方相关损失。

第54条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过错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致使一方或者甲、乙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55条甲、乙双方与交易商签订的所有书面文件均不得与本协议冲突。

乙方因乙方与交易商的有关约定违反本协议而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因甲方与交易商的有关约定违反本协议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章附则

第56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第57条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因单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第58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协议有效期满前30日双方均没有提出异议的,协议自动延期三年,且无续约次数限制。

如有异议,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签署。

第59条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交易服务商等的有关规则出现修订,本协议的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则办理。

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60条本协议签署后,如按国家有关法律监管政策和有权监管部门要求需调整、取消该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乙方有权以书面或甲方网站上公告等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进行调整、取消或单方解除本监管协议,并要求其它各方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清理。

其他各方没有在乙方指定期内清算完毕的,乙方停止对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账户(A)的监管。

乙方行使上述行为时,不承担任何因调整、取消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账户(A),解除本监管协议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61条从本协议终止日起,乙方停止对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账户(A)的监管,乙方不再承担任何监管责任。

非因乙方提前要求终止的,交易商、甲方应在协议终止日前对相关资金进行清理;因乙方提前要求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商应得部分的资金进行清理。

在部分交易商进行资金清理的情况下,虽然乙方在终止日后不再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但乙方仍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方式行事。

第62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签署、修改和终止以及本协议引起的争端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精神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63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解决。

第64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于年月日签署。

各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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