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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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范本
项目编号:
xxxx项目
招标文件
xxx政府采购中心
二○○年月日
第一章投标邀请……………………………………………………………………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
第三章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7
第四章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9
第五章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11
第六章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12
第七章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18
第八章开标、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与废标条款…………………………………19
第九章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22
第十章附件………………………………………………………………………23
第一章投标邀请
xxx政府采购中心受的委托,就其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四、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一) 招标文件出售时间:
年月日起(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下午。
(二) 招标文件出售地点:
。
(三) 招标文件出售方式:
发售。
(四) 招标文件售价:
每份人民币元整,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一) 投标文件接收时间:
年月日(北京时间)前。
(二)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年月日(北京时间);
(三)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
。
(四) 投标文件接收人:
。
六、开标有关信息:
(一) 开标时间:
年月日(北京时间)。
(二) 开标地点:
。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一) xxx政府采购中心本项目联系人:
,业务咨询电话为,传真。
有关招投标事务和本项目的补充公告,敬请关注本中心网站发布的信息(网址:
http:
//),
(二) 采购单位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电话:
(三) 采购中心开户信息:
账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xxx政府采购中心
年月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
2、定义
2.1“采购人”指委托采购中心招标采购本招标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xxxx。
2.2“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2.3“服务”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货物的供应商应该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2.4“投标人”指按照本文件规定获得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合格投标人
3.1投标人应具有本项目生产、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法人和其他组织。
3.2投标人应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3投标人应具有下列资质:
具体资质要求见后
3.4投标人不应与在本次招标中为采购人设计编制技术规格、评标方法和其他文件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任何隶属关系和利益联系。
4、招标文件构成
4.1招标文件组成:
投标邀请;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等;
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附件。
4.2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4.3招标的最小单位是包。
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投标人对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部分投标;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投标。
4.4采购中心如果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提交备选方案;否则,备选方案将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按照《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
对在此之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中心将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在网站公告的方式送达要求澄清的投标人。
答复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5.2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中心均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按照前款方式将修改内容通知所有投标人。
5.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4采购中心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有权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按照前款方式将变更时间通知所有投标人。
5.5采购中心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视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如果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采购中心将通知所有投标人。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2本次采购中标供应商除了应交纳合同金额0.2%的公证费外,采购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请投标人予以关注。
7、投标有效期
7.1投标自开标之日起,30天内投标有效。
7.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中心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这种要求,并且不影响保证金退还。
接收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8、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8.1投标人应提交一式五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
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封袋密封,且在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这些封袋再封装在一个外封袋中。
9.2内外层封袋均应注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以及“请勿在年月日前启封”字样。
以便如果投标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如果外层封袋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中心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0、投标截止时间
10.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0.2采购中心可以按照本文件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1、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中心将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1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11.3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等。
1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2.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中心。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2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3、联合投标
13.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3.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其资质和条件应均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14、诚实信用
14.1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14.2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中心、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即使在签订合同后,如果采购中心有证据表明投标人有此行为的,将终止合同执行,并在xxx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告,将投标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15、质疑和投诉
15.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采购中心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5.2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但需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15.3采购中心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5.4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xxx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章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并注明主办人。
1.2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的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年检章要清楚);
(4)*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
(5)*投标人资格声明;
(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开业不满一年的出具当年的验资报告);
(7)近期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8)投标货物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货物提交)和产品鉴定(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9)货物质量和服务质量认证及环境认证(ISO9000、ISO14000系列等)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0)投标货物3C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适用3C认证产品提供);
(11)*本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资质证书
a:
b:
;
(12)*商务条款偏离表;
(13)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资料。
2.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2.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2.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详细的交货清单、货物安装、验收标准、投标货物技术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2.4根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逐条说明货物对技术要求的适应性,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所提供的质量标准、制造货物的材质和货物性能,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出不同的标准和材质以替代,但应使采购中心相信替代品的质量和性能相同于或优于原技术要求。
第四章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1、投标报价
1.1投标人应在《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等标明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1.2投标报价应包括拟提供货物及其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前所有含税费用,投标报价还包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1.3采购中心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货物和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1.4投标人须将开标一览表装在单独的封袋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以便唱标时查找。
2、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2.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
2.2投标人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3投标人应用人民币报价。
2.4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2.5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2.6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3、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2)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3)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
(4)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
4、投标保证金
4.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中心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2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万元,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形式交纳,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中心。
4.3未中标供应商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4.4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4.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投标的;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的。
第五章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
第六章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1、合同主要条款
1.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方、鉴证方与卖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方、鉴证方与卖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使用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
(6)“卖方”系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7)“鉴证方”系指采购中心。
1.2技术规格
卖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相一致。
1.3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使用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一旦出现专利侵权,卖方应负全部责任。
1.4包装要求
1.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制定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1.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标识。
1.5装运条件
1.5.1根据采购中心指定地点,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1.5.2货物和服务交付使用,并提供所需单据的日期视为交货日期。
1.6付款
1.6.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6.2卖方应按照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
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采购中心按合同规定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如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系财政拨款资金,则提交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付款):
①经买方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②合同副本;
③装箱单;
④验收合格证书。
1.6.3付款方式:
1.7伴随服务
1.7.1卖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1.7.2除第1.7.1条规定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①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②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③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④在项目交货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对使用方人员进行培训。
1.7.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8质量保证
1.8.1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8.2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1.8.3根据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8.4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8.5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9检验
1.9.1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9.2买方将在卖方交货后三(3)天内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当地质检部门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10索赔
1.10.1买方有权根据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10.2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使用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用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卖方必须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10.4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使用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使用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1.11卖方迟交货
1.11.1卖方应按照承诺的交货期交货,并交付买方验收使用。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
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1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买方和鉴证方。
买方、鉴证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11.1条规定对卖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1.12误期赔偿
除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和使用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13不可抗力
1.13.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1条、12条和1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买方、鉴证方和卖方商定的事件。
1.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和鉴证方。
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买方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4税费
1.14.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14.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15履约保证金
1.15.1卖方应在受到中标通知后三(3)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贰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
1.15.2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15.3履约保证金应按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付款条件之规定退还给卖方,不计利息。
1.16仲裁
1.16.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方、使用方和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
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
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后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16.2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扬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6.3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买方、使用方和卖方均有约束力。
1.16.4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17违约终止合同
1.17.1在买方和使用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和使用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和使用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在收到买方和使用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买方和使用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