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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超限高层
超限高层
超限高层百科内容来自于:
超限高层是指超过规范要求限制的高层建筑
超限高层审查是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按国家建设部要求,申请全国超限高层审查委员会组织专家从技术角度进行多方论证,力求在抗震、消防等方面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安全。
超限高层
10层以上的建筑被称为高层建筑。
其中包括超限高层建筑。
而“小高层”和“超高层建筑”都是“民间说法”,不规范。
超限高层的高度和层数并没有统一的“定数”。
对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的高层建筑,超过120米为超限高层;混合剪力墙结构为100米以上;有错层的为80米以上;网架结构的为55米以上;而网架无盖结构为28米以上。
建筑无论多高,超限高层都是对工程技术质量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建设部早在2002年就发布了111号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明确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类工程管理,应由相应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并规定若在抗震设防区内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依悉国外像日本也有类似审查规定,可见各国政府对此工作的重视程度。
何谓超限高层建筑
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1]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3-2002,J186-2002)[2]中对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结构类型所适用的最大高度,高宽比和体型规则性都作了详细的定量规定。
具体可有文[1]的第6.1.1条,文[2]的第4.2.2条,文[2]的第4.2.3条,文[1]的第3.4.2条及文[2]的4.3节、4.4节规定中查得。
一般以上三个方面至少应有一方面满足规范要求。
而体型规则性规定,在文[1]的第3.4.2条中将其具体化为六个方面,即平面不规则的三种类型:
①扭转不规则;②凹凸不规则;③楼板局部不连续。
和竖向不规则的三种类型:
①侧向刚度不规则;②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③楼层受剪承载力突变。
这六个方面一般都可直接从建筑设计平剖面图和电算输出结果中查得,而对照规范相应限值进行核查。
另外《高规》[2]还规定了五种结构为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包括:
①带转换层的,②带加强层的,③错层结构,④连体结构,⑤多塔楼结构。
以上与超限高层的有关规定有的直接相关,有的并不直接相关,如带转换层的必然是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的竖向不规则结构,错层结构也可能是楼板局部不连续,带加强层的可能会造成侧向刚度或抗剪承载力突变,连体、多塔结构易产生多向耦联振动,对高振型与扭转更敏感。
但最后要根据实际电算结果来判断到底属哪一类超限高层。
《抗规》[1]与《高规》[2]的说明中还将不规则程度分为三类:
一为一项及以上超过第3.4.2条限值指标的为不规则高层建筑;二为多项超过以上限值或某一项超过较多,具有明显抗震薄弱部位的,称为特别不规则高层建筑;三为复杂高层又多项超限值,某一项大大超限值,具有严重的抗震薄弱环节的,称为严重不规则高层建筑,此类高层不容许建造。
以上规定基本上参考了美国规范(1997)与欧洲规范8。
为什么对超限高层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这就要从我们目前的技术基础说起:
首先,我们现在设计高层建筑的规范与抗震分析方法,都是建立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之上的。
规范中所推荐的反应谱法与时程分析法等并不完满,它们都采用了一系列假定。
特别是反应谱法,它把一高层建筑假定为一个质量串,认为它们的重心都在一条垂线上,而且它对地震三要素:
峰值加速度、频谱组成与持续时间,只考虑了峰值加速度,频谱组成仅近似地考虑了振型耦合,对持续时间根本不考虑,而这恰却对结构输入地震能大小的影响是十分关键的因素。
由于以上原因,我们必须要求建筑十分规则,方能适用于我们现行规范的计算方法。
如果规则性方面离规范限值太多,实际上规范的计算方法已不适用,那电算输出的结果的可靠性就成了问题。
而一般设计人员常常认为我们计算满足就可以了,而忽略了计算方法本身的适用范围,当然对超限高层的控制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在现有的设计水平前提下,使被审查的工程都能在现有计算方法的适用范围之内,以保证其计算结果的可靠、可信。
其次,我们选用的结构类型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超过了这个范围,我们采取的构造措施也许会缺乏实践的经验,而且会给经济性、技术合理性、可行性带来大问题,因此对各种类型的结构,规范都限定了它的适用高度,如果设计人员一味要超过某种结构的限值高度,就会带来技术上的可行性与可靠性问题,并且还会带来经济性问题。
如果A级高层建筑超过了限值高度,那么就要按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进行设计,其实质即是要提高其结构的抗震等级(详见文[2]第4.8.3条)。
再次,对高宽比的控制,主要是为了保证结构的整体稳定性,并对总刚度、承载能力、经济合理性进行宏观控制,使主结构受力合理均衡、易满足变位条件,以保证正常的使用与降低造价。
建设部开会研讨超限高层建筑
建设部下发的会谈纪要称,当前中国的抗震工作的严峻形势,而各地竞相设计建造“全国第一”“亚洲第一”乃至“世界第一”的高度,奥运会、世博会的大型公共建筑需要确保抗震安全。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2007年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专家委员会徐培福主任委员和35位委员参加了会议。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曾少华副司长到会并讲话。
专家委员办公室主任王亚勇报告了第三届专家委员会成立以来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基本情况、审查的具体项目以及近年来高层建筑超限特点。
会议讨论了《关于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工作的建议》、《超限高层建筑结构抗震性能目标的建议》、《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参考格式及要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百例》等文件,并就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要点进行了充分交流。
本届专家委员会成立一年多来,全体委员共同努力,与建设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的技术依据继续完善。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提议,针对目前我国大跨空间结构日益增多的情况,建设部修订下发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纳入了大跨空间结构的内容,对指导超限高层建筑特别是大跨空间结构的审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是超限高层审查机制进一步健全。
在建设部和专家委员会的推动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建设、勘察、设计、审图单位的守法意识显著增强。
江苏、北京等十几个省(区、市)进一步加强了专项审查工作。
三是专家委员会审查工作成效显著。
一年来,受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专家委员会开展或参与了49个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有力的推动了超限结构设计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的发展。
必须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机制的重要作用。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是国务院规定的行政许可制度。
切实做好审查工作,有利于提高建筑结构的抗震安全性,有利于促进建筑结构抗震性能设计以及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有利于推动抗震设计规范的发展,有利于超限高层抗震设计的深化。
对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地震形势的需要,专家委员会肩上的任务还很重,需要再接再厉,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继续做好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关于下一阶段的工作思路和重点
一是清醒认识当前我国的抗震工作的严峻形势。
一年来,我国发生多次地震,去年的云南盐津5.1级地震、今年的云南宁洱6.4级地震、福建顺昌4.7级地震都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004年,国务院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一个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的能力,力争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奋斗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抗震工作者肩负着重大的责任。
二是认真把握我国高层建筑的发展的趋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建筑技术的进步,我国的高层建筑发展很快,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建筑高度越来越高,各地竞相设计建造“全国第一”“亚洲第一”乃至“世界第一”的高度;建筑体型和结构形式日趋复杂;很多项目选用国外设计师的设计方案,但许多国外设计师来自非地震区,缺乏抗震设计经历;奥运会、世博会的大型公共建筑需要确保抗震安全。
三是严格把好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专家委员会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依据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审查程序,认真履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职责。
开展审查工作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以科学、公正、严谨、求实的态度,坚持原则,认真把关;专家之间应避免讲人情、交换;要鼓励发表不同意见,倡导充分争论,真正实现科学决策。
四是加大超限审查工作的政策宣传力度。
当前很多工程由于业主和设计单位对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政策不了解,造成漏报漏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专家委员会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促进建设、勘察、设计、审图等单位充分了解超限审查在保证结构抗震安全和兼顾经济合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专家委员会委员作为各地科研、设计行业的领头人,要发挥独特的作用,带头遵守和宣传超限审查政策。
设计单位要充分了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定义、界限,并主动提醒建设单位依法报审。
五是进一步加强超限审查的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超限高层的抗震设防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和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只有具备超限高层建筑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才能承接超限高层的施工图审查任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没有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高度超高、跨度大、体型复杂、结构异常,国家现行规范和
规程包含不了的建筑工程。
为杜绝质量与安全隐患,这些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就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我省此次特组织专家,对全省11个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情况进行了检查。
共检查171个项目,其中太原53项。
检查发现,有6项工程未进行专项审查,其中太原市有3项。
目前,我省已对违规项目提出了整改意见。
检查发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界定范围理解还存在很偏差,片面地认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仅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工程,把属超限高层范围的“超跨度、体型异常、组合构”等建筑工程,误认为不属于超限高层建工程涵盖范围。
有的设计单位把建筑高度计为接近超限高层高度的上限100米,有规避专项审查。
6项超限高层工程限期整改
另外,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及开发区等市管理薄弱区域,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防监管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有些地方的无设计与施工、乱拆乱建现象非常严重,给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管带来了困难。
今后,我省将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检查中发现的未进行专项审查的超限项目责令补办专项审查手续,并根据相关规定,予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相应处罚。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纪要
2006年7月11日,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在北京召开。
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同志向全体委员颁发了聘书并作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全国超限高层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对新一届专家委员会提出了希望和要求。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司长徐波、副司长曾少华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副院长袁振隆等同志出席了会议。
委员会主任委员徐培福研究员代表全体委员做了发言,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亚勇研究员汇报了第二届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会议讨论了超限高层审查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以及《超限大跨空间结构抗震专项审查要点》。
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自第一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成立以来,各位委员以科学求实的态度做了大量工作,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列入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
建设部先后发布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出台了相关的委员会章程、审查细则、审查办法和审查技术要点等文件,明确了两级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审查程序等,超限审查的法规和技术体系逐步完善,对规范各地的超限审查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到目前为止,全国和省级专家委员会已审查了近千栋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通过审查工作,提高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促进了抗震设计水平的提高。
但也应看到,目前的审查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
超限高层建筑审查工作是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但有些建筑中标方案由于过分追求艺术表现力而忽视结构的抗震安全,从而导致结构体系不经济合理,造成很大浪费;各地的审查工作开展不平衡,有些地区和单位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贯彻不力,导致有些超限高层项目未经审查或在施工图审查时才发现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等。
会议强调,随着建筑高度越来越高、建筑体形、平立面布置日趋复杂,特别是来自非地震区、缺乏抗震设计经验的境外设计师所作的体型特别不规则的设计方案,对结构抗震不利,这些因素使我们的超限审查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同时也更加突显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
专家委员会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充分认识到我国的地震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做到未雨绸缪,警钟长鸣;要以国家利益为重,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抓好超限审查工作;要把握我国高层建筑的发展趋势,加强科学研究,在实战中归纳总结,积累经验,并及时将最新成果纳入标准规范;各位委员要及时把地方的审查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反映上来,把全国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带回到地方,加强交流、沟通信息,带动地方审查工作。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黄卫副部长的讲话指出了本届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方向,要在今后的审查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经过讨论,与会委员对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要进一步加强全国专家委员会和省市级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情况通报和技术交流,提高抗震专项审查的技术水平。
办公室要定期印发工作简报,每年组织一次全国专家委员会的技术研讨会,专家要每年提交一份工作汇报。
注重选择典型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资料汇总,指导全国的超限抗震审查工作。
2、要认真贯彻落实第111号部长令和相关技术法规,加强宣传,使设计单位都了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定义、界限和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的要求,提高抗震设计水平。
3、认真总结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经验,加大相关技术储备。
对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点、重点,如侧向刚度比的计算、扭转不规则、性能化设计的相关指标、结构消能减振技术等,要立项进行专题研究,研究成果应在标准规范的修订中体现出来。
4、加强超限高层大跨度空间结构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并将相关要求和内容纳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和技术要点中。
5、对于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议在工程方案招投标中包含超限抗震设计的可行性论证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1号
《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 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
建>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超限高层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 未经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第十六条 对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设置建>结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的超限高层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颁布的《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