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现值利率
164008007%
16000000r
159708008%
(16400800-16000000)÷(16400800-15970800)=(7%-r)÷(7%-8%)
r=7.93%
每期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表14-1所示。
表14-1单位:
元
日期
收现总额
(a)
财务费用
(b)=期初(d)×7.93%
已收本金
(c)=(a)-(b)
未收本金
(d)=期初(d)-(c)
20×1年1月1日
16000000
20×1年12月31日
4000000
1268800
2731200
13268800
20×2年12月31日
4000000
1052215.84
2947784.16
10321015.84
20×3年12月31日
4000000
818456.56
3181543.44
7139472.40
20×4年12月31日
4000000
566160.16
3433839.84
3705632.56
20×5年12月31日
4000000
294367.44*
3705632.56
0
合计
20000000
4000000
16000000
-
*尾数调整:
4000000-3705632.56=294367.44
注:
未实现的融资收益的分摊与税金无关。
未实现的本金与增值税无关。
根据表14-1的计算结果,甲公司各期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年1月1日销售实现
借:
长期应收款——乙公司200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设备16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设备4000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设备15600000
贷:
库存商品——××设备15600000
(2)20×1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
借:
银行存款4680000
贷:
长期应收款——乙公司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设备1268800
贷:
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1268800
(3)20×2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
借:
银行存款4680000
贷:
长期应收款——乙公司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设备1052215.84
贷:
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1052215.84
(4)20×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
借:
银行存款4680000
贷:
长期应收款——乙公司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设备818456.56
贷:
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818456.56
(5)20×4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
借:
银行存款4680000
贷:
长期应收款——乙公司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设备566160.16
贷:
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566160.16
(6)20×5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
借:
银行存款4680000
贷:
长期应收款——乙公司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设备294367.44
贷:
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294367.44
(十一)售后回购的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通常情况下,以固定价格回购的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教材例14-24】甲公司在20×9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0元,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
该批商品成本为800000元。
6月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10月31日将所售商品回购,回购价为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税额)。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9年6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
银行存款117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1000000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因此,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
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20000元(100000÷5)
借:
财务费用20000
贷: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20000
(3)20×9年10月31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87000元.款项已经支付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财务费用——售后回购20000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1080000
贷:
银行存款1287000
(十二)售后租回
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在日后再将同样的商品租回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谨慎性原则),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公允价值部分确认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第二节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处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
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提供劳务收入的总额能够合理地估计。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此时,企业应及时调整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成进度,通常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2)已经提供的劳务量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只有已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经发生的成本中,只有已提供或将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
在实务中,如果特定时期内提供劳务交易的数量不能确定,则该期间的收入应当采用直线法确认,除非有证据表明采用其他方法能更好地反映完工进度。
当某项作业相比其他作业都重要得多时,应当在该项重要作业完成之后确认收入。
(判断题)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通常,企业在与交易的其他方就以下方面达成协议后.表明能够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的估计:
(1)关于一方提供劳务和另一方获得劳务的强制执行权;
(2)进行交换的对价;(3)结算的方式和条件。
(二)完工百分比法的具体应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在这种方法下,确认的提供劳务收入金额能够提供各个会计期间关于提供劳务交易及其业绩的有用信息。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用公式表示如下:
本期确认的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累计的概念)-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本期确认的提供劳务成本=提供劳务预计成本总额×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累计的概念)-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成本
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时,应按计算确定的提供劳务收入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结转提供劳务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
【教材例14-25】甲公司于20×9年12月1日接受一项设备安装任务,安装期为3个月,合同总收入600000元,至年底已预收安装费440000元,实际发生安装费用为280000元(假定均为安装人员薪酬),估计还会发生安装费用120000元。
假定甲公司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劳务的完工进度。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280000÷(280000+120000)×100%=70%
20×9年12月31日确认的劳务收入=600000×70%-0=420000(元)
20×9年12月31日结转的劳务成本=(280000+120000)×70%-0=280000(元)
(1)实际发生劳务成本
借:
劳务成本——设备安装280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280000
(2)预收劳务款
借:
银行存款440000
贷:
预收账款——××公司440000
(3)20×9年12月31日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借:
预收账款——××公司42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设备安装420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设备安装280000
贷:
劳务成本——设备安装280000
二、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处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即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时,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此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和不能得到补偿,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已经发生的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
【教材例14-28】甲公司于20×9年12月25日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6个月,2×10年1月1日开学。
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的培训费总额为120000元,分三次等额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2×10年3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
2×10年1月1日,乙公司预付第一次培训费。
至2×10年2月28日,甲公司发生培训成本30000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薪酬)。
2×10年3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0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预付的培训费
借:
银行存款40000
贷:
预收账款——乙公司40000
(2)实际发生培训支出
借:
劳务成本——培训成本30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30000
(3)2×10年2月28日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借:
预收账款——乙公司3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培训收入30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培训成本30000
贷:
劳务成本——培训成本30000
三、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处理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时既包括销售商品又包括提供劳务,如销售商品的同时负责运输、销售软件后继续提供技术支持、设计产品同时负责生产产品等。
此时,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教材例14-2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部电梯并负责安装。
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2000000元,其中电梯销售价格为1960000元,安装费为4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0元。
电梯的成本为1120000元;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安装费24000元,均为安装人员薪酬。
假定电梯已经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款项尚未收到;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注:
①此题是混合销售行为,但安装费同样交纳增值税,因此安装费是否单独核算与交纳的税种无关。
②安装费单独核算时为了内部的考核,使收入更加明晰。
(1)电梯发出结转成本1120000元
借:
发出商品——××电梯1120000
贷:
库存商品——××电梯1120000
(2)实际发生安装费用24000元
借:
劳务成本——电梯安装24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24000
(3)确认销售电梯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合计2000000元
借:
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电梯1960000
——电梯安装劳务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4)结转销售商品成本1120000元和安装成本24000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销售××电梯1120000
贷:
发出商品——××电梯1120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电梯安装劳务24000
贷:
劳务成本——电梯安装劳务24000
四、特殊劳务交易的处理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一)安装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二)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三)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四)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配比原则)
(五)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六)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配比原则)
(七)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教材例14-3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甲公司允许乙公司经营其连锁店。
协议约定,甲公司共向乙公司收取特许权费600000元,其中:
提供家具、柜台等收费200000元,这些家具、柜台成本为180000元;提供初始服务,如帮助选址、培训人员、融资、广告等收费300000元,共发生成本200000元(其中,140000元为人员薪酬,60000元为以银行存款支付的广告费用);提供后续服务收费100000元,发生成本50000元(均为人员薪酬)。
协议签订当日,乙公司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款项
借:
银行存款600000
贷:
预收账款——乙公司600000
(2)确认家具、柜台的特许权费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
预收账款——乙公司2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提供家具、柜台200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提供家具、柜台180000
贷:
库存商品——家具、柜台180000
(3)提供初始服务
借:
劳务成本——提供初始服务200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140000
银行存款60000
借:
预收账款——乙公司3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提供初始服务300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提供初始服务200000
贷:
劳务成本——提供初始服务200000
(4)提供后续服务
借:
劳务成本——提供后续服务50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50000
借:
预收账款——乙公司1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提供后续服务100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提供后续服务50000
贷:
劳务成本——提供后续服务50000
(八)长期收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五、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
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
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物品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
第三节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分别参照有关租赁、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相关章节的内容。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利息收入的处理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
按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应收利息”、“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二、使用费收入的处理
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配比原则),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通常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第四节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其中,所建造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建造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是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的(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
(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撤销的合同。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一)固定造价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二)成本加成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风险的承担者不同。
前者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后者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一)合同分立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二)合同合并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