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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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是对本规章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为规范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保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是对本规章适用范围和道路运输车辆的分类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及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第三条【本条是对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应当坚持的原则的规定】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优化配置、安全高效、节能环保、权责明确、分类管理、科学使用、定期维护、综合检测、适时更新的管理。

第四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采取的方法、手段和要达到的目的规定】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通过信息化、网络化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增强运输保障能力。

第五条【本条是关于鼓励使用先进车型的规定】鼓励发展使用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及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的先进适用车型。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使用封闭厢式车、多轴重型车。

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运输车。

第六条【本条是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车辆技术管理中的职责和达到目标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所属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履行车辆技术管理职责,按照本规定,建立机构,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车辆在使用全过程中的技术状况良好。

第七条【本条是关于车辆技术管理主管机关和具体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技术条件

第八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选配道路运输车辆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结合运输服务对象和经营范围,选购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九条【本条是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的技术条件的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条件:

(一)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规定。

(二)车辆外廓尺寸及轴荷及质量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分别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规定;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的规定;

(五)客车车辆类型等级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的规定;

(六)危货运输车应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规定;

第十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装备要求的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的装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并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动态监控设备。

第十一条【本条是对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禁止性规定】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车辆数量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所属车辆实施技术管理工作。

客车、货车在50辆以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设立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汽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建立、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和落实车辆使用、车辆维护、车辆检测、车辆档案、车辆燃料消耗考核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落实制度以及做好检查记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及时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掌握车辆运行动态,做好车辆检查记录,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车辆驾驶人员正确使用车辆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技能,使其正确和规范使用道路运输车辆。

第十六条【本条是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车辆实行动态和信息化管理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和车辆技术管理信息平台,并及时记录车辆运行、车辆维护、车辆检测、车辆变动、车辆事故等信息。

第十七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对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统一式样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办理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手续时,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

第十八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退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章车辆维护

第十九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定期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原则性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定期维护的原则,及时安排所属车辆进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的分类及完成责任的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负责完成。

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作业由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完成。

道路运输企业也可自行设置内部车辆维护站点,负责所属车辆维护作业,其设施、设备、人员条件应达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要求,并取得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可。

第二十一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一级和二级维护周期、周期报备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规定的维护周期或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并将执行的车辆二级维护周期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执行标准的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道路运输企业维护站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维护作业,维护作业后应进行竣工检验,签发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道路运输企业维护站点维护作业的车辆应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后方可签发《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业执行车辆二级维护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应建立信息化报告制度,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通过车辆技术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将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四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办理车辆相关业务时应出示二级维护凭证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申请《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变更等手续和申请客车加班、包车等业务时应当出示车辆最近一次执行二级维护作业的《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本条是关于客车二级维护报备以及客运站应将客车二级维护纳入安检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及时将客运车辆执行二级维护情况《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报客运站安检机构备案。

客运站安检机构在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将客车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本条是关于危货专用车在承运危险货物时应审查车辆二级维护凭证的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承运道路危险货物前,应审查危货运输车最后一次执行二级维护作业的《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在维护有效周期内的方可安排出车。

第五章车辆检测

第二十七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和评定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和技术等级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检测和评定频率的规定】道路运输车辆从配发《道路运输证》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车辆检测和车辆评定:

(一)货车4年以内,每12个月结合车辆年度审验检测和评定1次;超过4年的,每6个月检测和评定1次;

(二)客车、危货运输车,每6个月检测和评定1次;

第二十九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评定的机构和应具备条件的具体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评定。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

第三十条【本条是关于制定检测机构规划以及对检测机构定期复核的规定】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要求,制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布局规划,每年应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本条是关于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的具体规

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燃油消耗量核查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出具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并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三十二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档案管理的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档案,将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燃油消耗核查记录存入检测档案。

车辆检测档案的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三条【本条是关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情况定期报送的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通过车辆技术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将检测和评定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内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其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车辆维护和检测等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其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规范的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其执行车辆检测、等级评定和燃油消耗量核查标准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车辆技术管理纳入企业质量信誉管理和车辆年审管理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将车辆技术等级、车辆技术档案、客车类型等级、车辆结构和尺寸变动、安装和使用动态监控设备情况和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纳入车辆年度审验。

第三十七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退市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两年以上未参加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应当注销已取得的道路运输证件。

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统计工作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车辆技术管理统计资料,积极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条是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规定】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本条是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道路运输车辆的处罚规定】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道路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本条是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处罚规定】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条是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处罚规定】违反本规定,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条是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或检测机构不履行法定义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行政措施实施管理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车辆动态监控和建立使用车辆技术信息管理平台的;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没有报备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周期的;

(五)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展安全、业务培训;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严格执行车辆维护、检测制度的;

(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按规定检测和评定业务的;

(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没未按规定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档案的;

(九)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没按规定建立使用信息平台的;

(十)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机动车维修企业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

第四十四条【本条是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内部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行政措施实施管理的规定】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企业维护站点未按规定维护检测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取消其维护资格。

第四十五条【本条是对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监督管理的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监督管理的人员在车辆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是本规章适用范围的补充性规定】非经营性危险品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条是授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规章实施细则的规定】本规定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是关于本规章施行日期及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交通部1990年3月7日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2001年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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