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财务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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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财务处.docx

东华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财务处

东华大学

东华财〔2014〕28号

关于印发《东华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东华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经2014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东华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东华大学

2014年7月10日

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印发

附件:

东华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的国库集中收付工作,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在预算单位动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商品、劳务和支付款项时,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坚持“统一管理,方便用款,提高资金管理效率”的实施原则,建立完善的资金支付程序、会计核算办法,满足学校内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需要的项目核算体系,保证“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经济责任明确”的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下达学校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基本建设经费及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其他经费的支付管理。

第五条财务处全面负责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

包括:

制定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组织、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并汇总编制“东华大学分月用款计划”,按时上报教育部;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额度,及时拨付并通知经费主管部门及用款单位;监督、检查各预算项目年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执行情况;负责与教育部、财政部和银行进行对账;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归垫等事宜。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通过财政部为学校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用于财政性资金的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七条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学校的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款项,除此之外,不得违反规定向我校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转资金。

第三章用款计划和用款额度

第八条用款计划是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的前提和依据。

财务处根据事业发展和项目进度,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按季分月编制。

并根据财政部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九条分月用款计划包括“东华大学分月用款计划”和“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

其中,分月用款计划是由财务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和校内各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和项目汇总编制。

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是由校内单位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给所属部门的预算额度,结合事业发展和项目进度按季分月编制。

各单位依据此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校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若未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财务处不得支付资金。

第十条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要符合实际,应考虑上年结余,按照各项目当年预算数和上年结余数的合计额度确定当年实际用款计划。

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按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十一条各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按上年度预算数的80%编报的下一年度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报送财务处,待学校预算下达后根据预算额度进行调整。

当年预算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按预算项目将上半年的分月用款计划报送财务处,每年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别报送当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财务处按照教育部要求及时完整地将东华大学分月用款计划上报。

第十二条分月用款计划一经上报,原则上不作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用款单位应在用款月度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财务处根据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下达相应的财政支付额度并及时通知经费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在批复的用款额度内按有关规定使用资金。

批复用款计划的各类、款、项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用款额度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国库支付额度余额在年度终了注销。

基本支出额度余额上缴国库。

项目支出额度余额,在建设期内的未完项目结余,待下一年度教育部、财政部批复后再按规定继续使用;超建设期的净结余,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章支付程序

第十五条国库集中支付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

由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财政授权支付:

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十六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支出;工程采购和物品服务采购等购买支出的集中采购部分和转移支出。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的分散采购部分);零星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财政直接支付的一般程序:

1.使用财政直接支付时,用款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提出直接支付申请,并附有关支付凭证报财务处。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

项目立项批复资料、项目所在年度的部门预算批复、支付申请的情况说明、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及票证、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支付预付工程款,需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支付工程款,需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及工程款支付证书;支付设备、材料款,需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及验收单、票据等。

2.经财务处初审后,按规定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连同支付凭证以公函的形式依次报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教育部,财政部逐级审批。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后,根据财政部发出的清算与支付指令,代理银行直接将款项支付到用款单位或收款人。

财务处根据银行办理支付后出具的《财政直接支付收帐通知书》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工作。

4.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实行一事一报,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

第十八条财政授权支付的一般程序:

1.财务处凭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入账,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和校内预算向各核算单位分配用款额度,设置国库支付管理项目的相关信息(支付令信息)。

2.用款单位应在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按规定的经费用途及会计核算的有关要求,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并附有关支付凭证,在财务处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其中,支付设备购置、材料采购价款,需提供项目立项资料、招标采购资料、供货合同、外贸合同付款通知、设备采购清单及验收单、票据等。

支付工程款,需提供项目立项资料、招标采购资料、工程合同、工程进度资料、工程结算单、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审计决定及票据等。

3.学校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在支付清算次日后发生资金退回的,依据代理银行的通知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需办理资金退回和调整业务的,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资金退回和调整业务,并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五章资金归垫

第二十条资金归垫,是指财务处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一种特殊行为。

一般情况下,财务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以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财政资金,不得违反规定通过学校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财政资金。

发生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允许垫付资金:

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用款单位通过学校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实行事先备案制度。

在资金垫付之前,应将拟垫付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报财务处,财务处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部,经教育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财务处待教育部批复后通知各申请单位办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收到已垫付资金项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后,可提出资金归垫申请。

将资金归垫申请,以及相关合同、发票、银行结算证明、记录垫付事项发生费用账薄复印件等垫付事项证明材料逐级上报,经教育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

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资金归垫的,财务处持财政部批复文件到代理银行办理资金归垫业务;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资金归垫的,财政部(国库司)在收到归垫申请、相关材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财务处应加强资金归垫管理,不得虚列开支、伪造合同、编造借款事项等骗取资金归垫。

发生上述行为的,除退回已归垫资金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六章对账与年终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四条财务处定期登录国库集中支付外围平台核对用款计划和支出信息。

每月月末与代理银行进行零余额账户的核对,按照当月“类”“款”“项”中授权支付额度的支出数、结余数,及时向财务处负责人报告对账结果。

第二十五条对年终财政已批复尚未支用的额度,由财务处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签证单作注销额度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年终财务处负责与教育部财务司核对结余资金信息,并按要求及时申报使用结余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由财务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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