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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为依法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以下简称乙方)与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就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保险福利、女职工与未成年工保护、争议处理等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书面协议。

一、劳动合同

第一条 甲方招用职工,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参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规范性文本,也可以由双方共同拟定,但合同的条款内容不能少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印发争议的,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本集体合同规定。

第二条 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条 甲方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职工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甲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职工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甲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甲方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条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甲方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甲方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五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甲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职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职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以上及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情形以外,甲方不得与职工约定由职工承担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与职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甲方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方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七条甲方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乙方。

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

甲方应当听取和研究乙方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职工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十一条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十二条甲方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甲方依照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甲方的年平均工资确定为元(以本合同签订时为准,以后每年随着经济效益增长,按%递增);甲方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上浮%。

第十五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并向职工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六条甲方按月支付给职工工资,一般情况下每月日为发放日,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支付工资时,应当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将情况及时告知职工。

第十七条职工的工资采用月工资和日工资相结合的形式,即职工全勤时按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职工非全勤时按日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十八条甲方应与职工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标准,实行年薪制的应当约定年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工资。

非因职工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资支付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工资计发标准按照《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婚、丧、探亲假是指职工本人可依法享受福利待遇的假期,甲方应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职工的政治权利,受法律保护,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甲方同意参加社会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甲方应支付职工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

第二十五条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应与甲方实现利税、上缴利税、销售收入或主管业务利润增长等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相一致,二者之间的比例一般应掌握在1:

0.3-0.7。

三、工作时间

第二十六条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甲方在标准工作小时外延长劳动者工时的,应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甲方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的,首先应当安排调休补休,不能安排调休补休的,应按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甲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按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七条甲方可以对部分工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但应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听取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对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强度的工作岗位,安排职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保证休息一天。

实行集中工作后,其每日标准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每周工作时间按40小时计算,延长工时部分时间按加班加点计算,应按加班加点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其总工时累计超过集中工作标准天数时,应按2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时,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九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不受延长工时的限制。

第三十条甲方实行定额计酬的,制订定额时应征求工会和劳动者意见,有行业标准的,应当优先采用。

8小时外延长工时计算单价时,应按平时单价的150%计算。

休息日加班的应按200%计算,法定假日加班的应按300%计算。

第三十一条夏季高温季节安排职工工作时,甲方应当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调整工作时间,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四、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甲方实行双休日制度,即一周5天工作制。

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明确计算周期,其中集中工作天,集中休息天;人实行轮休调休。

第三十三条甲方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五、职业安全卫生

第三十四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

第三十五条甲方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将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诉职工。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十六条甲方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建立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标准学时。

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的职工,甲方不得安排其上岗。

第三十七条甲方应当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征求乙方的意见,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第三十八条甲方支持乙方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当支持乙方开展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成立职业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联合小组),利用安全检查提示卡和事故隐患整改书,按照查找隐患、平等协商、契约共识、跟踪落实、持续改进的总体要求,不断丰富和强化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维护机制。

第四十条乙方或职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甲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提出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的建议,甲方或甲方管理部门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应当邀请乙方参加调查。

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岗位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努力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六、职工培训

第四十三条甲方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全面开展职工技能培训,要将职工培训规划纳入单位发展的总体规划,构建职工终身教育培训体系,要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每年技能培训考核人数不少于技术工人总数的20%。

第四十四条甲方要制定和完善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保证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不少于职工职业培训经费的50%。

第四十五条甲方要建立完善激励政策,提高技术工人的待遇水平,建立技术工人岗位津贴制度。

要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薪酬分配制度,对聘任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建立相应的技术等级津贴。

七、保险和福利

第四十六条甲方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甲方在职工的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乙方有权予以监督。

第四十七条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规定由社会保险以外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四十八条甲方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实行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九条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条甲方对    岗位的职工实行岗位补贴,月标准为元;对岗位职工实行岗位津贴,月标准为元;对夜班作业的人员实行夜班补贴,其中前半夜(23时前)为元,后半夜为元。

第五十一条 甲方应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和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甲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提供娱乐场所,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五十三条甲方遵循国家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在单位内,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与男职工相一致,不得以性别为由,缩短与限制女职工享受男职工同等的合同期限。

第五十四条 甲方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

第五十五条甲方应有计划地加强对女职工教育、培训、提拔、使用。

第五十六条 甲方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乙方要积极协助甲方做好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职业技能水平。

第五十八条乙方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甲方应予支持。

第五十九条 甲方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治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条 甲方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从事高处、低温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二)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六十三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问,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第六十四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三)妊娠期不满3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四)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五)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第六十五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三)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视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六十六条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甲方应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第六十七条甲方按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六十八条甲方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健康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

第六十九条甲方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

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单位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女职工代表参与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七十条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十一条甲方应当每年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九、奖惩与处理

第七十二条甲方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乙方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乙方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应当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第七十三条甲方对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职工可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七十四条甲方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可给予扣款、赔偿,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扣款和赔偿额度不得超过职工月收入或年收入20%的比例。

若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时,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十、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十五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本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签字。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公司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七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于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第八十条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十一、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八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公司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进行调解,也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三条 依法签订的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由公司与工会(全体职工首席代表)双方代表签字,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

第八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八十六条 本合同所列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各一份。

 

甲方:

             公司(盖章)

代表人:

(签字)

乙方:

             工会(全体职工)

首席代表:

(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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