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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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1
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竞聘上岗,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建设高素质的教育干部队伍,从而有利于学校的发展。
结合学校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竞聘上岗,是指学校在选配中层职位时,通过一定范围内的公开竞争产生人选,按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择优聘任的一种选拔任用方式。
第三条竞聘上岗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竞聘上岗本着精简、合理、优化、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竞聘上岗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校成立中层竞聘工作评议小组,负责资格审查、演讲答辩的评分以及组织考察工作,评议小组由学校提名,经教代会通过产生。
评议小组一般由学校正副校长、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群众代表(必须是非竞聘人员)组成,人数为7—9人,由校长任组长。
第七条竞聘上岗纪律和监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三章竞聘职位
第八条 学校中层职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实行公开竞聘上岗。
(一)职位出现空缺或设新的职位;
(二)机构需要调整,重组及需要进行人员调整和分流;
(三)任期届满;
(四)其它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
第九条竞聘上岗原则上在学校内部实施。
第四章任职条件
第十条参加竞聘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责任心、事业心强;
(二)具有中学教师规定的合格学历;
(三)凡第一次竞聘中层职位的,年龄男性不超过47周岁,女性不超42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