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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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珠海市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第一部分环保业务类

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举报企业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举报中介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举报违法排污行为

1.举报企事业单位污染大气、水、土壤、声环境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2.举报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3.举报企业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或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4.举报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5.其他环保部门法定管辖的违法排污行为。

以上事项,由有权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罚信息。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二、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1.举报企业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或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2.举报企业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3.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4.其他法定的未取得许可的相关事项。

以上事项,由有权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

对其中属于上级环保部门权限的内容,由接到举报的环保部门逐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并监督企业落实上级环保部门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

1.举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2.举报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3.举报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4.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弄虚作假。

以上事项,由负责所涉项目行政许可、所涉案件调查处理,或者对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其中,举报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建议举报人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四、举报非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干扰环境执法

1.举报基层政府决策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

2.举报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干预环境执法。

以上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行政监察法》。

五、申请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反映企业污染环境对自己造成损失,主张赔(补)偿的,由当地环保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

其中,各方对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引导当事人先委托技术鉴定,再进入调解程序。

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主持调解的机构引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其他行政部门、人民调解机构已经受理调解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讼案件的,环保部门不再受理。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环保部门无权受理。

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

六、申请公开环保信息

1.要求了解环保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等政府信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部门引导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2.举报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辖区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程序。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七、应环保部门邀请提出意见建议

1.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资质审批工作中,环保部门在媒体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主张权利。

2.在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行政表彰、优秀人才评定等工作中,环保部门在媒体上公示,邀请公众提供线索、提出意见建议。

3.在制(修)订环境保护规章、标准、规划等工作中,环保部门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4.在其他临时专项工作中,环保部门在媒体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

对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由公示机构导入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章制订、标准制订程序办理,或者按公示约定的方式办理。

对主张权利且不服公示机构处理意见的,由公示机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非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作为建议转负责该项工作的机构参考。

法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环境保护法规制订程序办法》。

第二部分复议诉讼类

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处理的,引导当事人就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引发争议的民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一、不服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1.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及要求变更、撤销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环保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在媒体上公示,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认为环保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项,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环保部门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环保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1.对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项,环保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举报人后,举报人仍然认为环保部门未依法履职。

2.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经当地基层政府、人民调解机构、环保或其他行政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要求重新调解。

以上事项,由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的环保部门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引导其提起民事诉讼。

三、其他

1.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程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处理。

以上事项,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途径提出请求或者申诉。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三部分信访类

对环保部门(含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

一、反映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1.反映环保部门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

2.反映环保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

3.反映环保部门未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4.反映环保部门未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职责。

5.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向被举报企业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6.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7.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

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调查核实。

其中,反映工作人员违纪线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监察法》。

二、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1.对环保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对环保部门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调查核实。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三、咨询

1.咨询环保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或者行政许可条件、办事程序的,导入业务工作或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2.咨询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条件和程序。

经法规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启动解释程序。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向信访人提供咨询意见供其参考,但此类咨询意见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解释的效力。

3.认为当地环保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理解有误,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环保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用“解释”内容作为变更、撤销原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4.认为当地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理解有误,在履职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环保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用“解释”内容作为变更、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司法判决(裁定)的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诉讼、上诉等途径申诉。

法律依据:

《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四部分非环保部门职能类

前述三部分以外,与保护环境有关,但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能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群众应当向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

属地环保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按本级政府规定程序转送同级主管部门。

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转送当地政府信访机构,或作为建议、信息参考。

下面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且易混淆主管部门的事项。

一、市容环境

1.反映市容“脏乱差”。

如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粪便、建筑垃圾等,或未及时清扫、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举报单位和个人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行为。

2.反映户外设施问题。

如餐饮店违规搭建烟管烟囱;因广告牌设置问题导致光扰民的;装修时雨污私接的。

3.在城市绿地、道路、公共场所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等;在非指定场所焚烧物料、垃圾的;居民自阳台直接向外排放污水的;空调外机向外滴水的;市政排污管道堵塞等。

4.对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处理、利用工作提出建议,对生活污水处理、回用工作提出建议,对城市绿化工作提出建议工作提出建议等。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市政(市容环卫、排水)、水利(务)、城管、园林绿化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珠海市排水条例》。

二、城乡规划

反映生活垃圾、粪便、生活污水收集、中转、处理设施,火车站、机场、轻轨、地铁、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变电站,医疗机构、火葬场、公墓等公共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规划不合理。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城乡规划、市政(市容环卫、排水)、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电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殡葬管理条例》以及《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珠海市排水条例》等。

三、城市综合管理

1.反映噪声问题的。

社会生活噪声类,如广场舞音乐及锣鼓声、夜市、商铺音响播放、顾客喧哗、广告牌播放广告、家庭装修、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娱乐设施活动、经营项目的分体式空调、空气能热水器等噪声;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噪声扰民的;交通噪声类,如机动车鸣笛等;废品收购站、物流搬运、敲打物品的噪声等。

2.反映大气问题的。

流动商贩或占道经营所导致的油烟、烟尘、气味问题;牛杂档、包子店等气味问题,因草药、美容香薰造成的气味问题;餐饮店未通过专门烟道排放油烟的;施工工地未采取防尘措施,或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的。

3.反映餐厨垃圾问题。

如违规排放潲水、废油、残渣废物或其他固体含油废物的;私人采挖地沟油、私车载运废弃油脂、违规销售、转运;用废弃油脂加工、销售食品的。

4.非经营性项目产生的污染。

如单位自建洗车场产生噪声、废气问题,个人或者单位非经营目的开展的餐饮活动油烟气味问题以及私人住宅内提供私房菜服务项目产生污染问题,办公场所机房噪声等。

5.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造成气味或噪声扰民的。

6.由汽车充电桩导致的环境问题。

7.对烟花爆竹限产、限放,对机动车限购、限行提出建议。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公安、城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交通、质监、工商、经贸或辖区街道办居委会等部门反映。

另个人或者其他单位通过投诉渠道提出对第三方开展相关大气、噪声、水质等方面监测要求的,引导其自行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修正)》《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珠海市排水条例》。

四、农产品安全

举报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高残留农药、兽药,建议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水产饵料,建议发展绿色农业。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农业(渔业、畜牧)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

举报乱砍滥伐、捕杀野生动物、破坏森林、草原等行为。

提出保护野生动植物、草原、湿地、治理沙漠等建议。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林业、农业(渔业、草原)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防沙治沙法》《草原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六、河道湖库管理

1.举报从河道取水、采砂,向河道、水库倾倒土石方,影响下游灌溉、人畜用水,妨碍行洪。

2.举报未取得养殖证,在水库、湖泊、河道内非法从事水产养殖活动。

3.生活污水排入河道或随意倾倒生活垃圾造成河涌黑臭的。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市政、水利、农业(渔业)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渔业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七、矿山秩序

反映无证采矿或者无证开山采石,或者在采矿、采石过程中破坏森林植被,爆破作业威胁周边居民人身、房屋安全,要求取缔无证采矿行为、规范采矿秩序。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国土资源、安全生产、林业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森林法》。

八、财产损失鉴定

农作物、林木(果树、花卉、药材)、养殖物(含水产品)出现减产、死亡,种植(养殖)户怀疑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所致,要求赔偿的,提示其立即向当地农林牧渔部门反映,申请鉴定评估损失种类、数额、原因,为后续调查、调解、诉讼提供基础材料。

在当事人取得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并经排查确定致害范围后,由当地环保或其他部门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民事诉讼等途径处理。

法律依据:

《农业法》《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渔业法》《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侵权责任法》等。

九、产业政策

1.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对淘汰落后、过剩产能者给予补偿。

2.发展节水节能节材技术设备,取缔粘土砖,发展新能源。

3.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对包装容器生产、销售单位征收后期处理费、建立押金制度,对一次性制品征税等。

4.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经济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此类问题,建议群众向发改、工信、能源、水利、住建、国土、商务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水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的批复》。

十、技术发明及公益性倡议

1.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艺,撰写环境保护方面的论文、书籍,发明治理污染的技术或设备专利。

2.提出保护环境倡议(如少开车、不用一次性制品等)。

此类问题,提出者可自行在媒体上发表、讨论、发布广告,专利权人可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商业渠道,与需求方平等自愿开展合作,通过投标参与公共环境治理工程。

环保部门不干预排污单位自主选择治理污染的技术和设备,不干预公共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干预企业或个人开展污染治理技术设备开发、工程试验、市场交易活动。

法律依据:

《专利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注:

1.受篇幅所限,本清单仅列举群众向环保部门反映频率较高的信访问题。

2.本清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广东省及珠海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梳理而成。

3.随着法律法规制(修)订、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访问题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等可能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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