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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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铁道部办公厅于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办科技发〔2003〕3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加强对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技术审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目录》管理范围的第Ⅰ、Ⅱ类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

第三条凡销售铁专量具须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铁专量具技术审查包括新产品技术审查和已通过审查产品样机试验。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铁专量具(以下简称国家管理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四条铁专量具技术审查工作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部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与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

铁专量具技术审查的技术工作(包括技术资料审查和汇总分析样机试验报告、专家技术评价意见等)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样机试验由具备相应能力并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或铁道部授权的铁路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样机试验机构)承担。

第二章新产品技术审查和样机试验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从未在铁路范围销售、使用过的铁专量具(包括对已有铁专量具在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产品);已通过审查产品是指通过新产品技术审查,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六条新产品技术审查包括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和专家技术评价。

每种铁专量具新产品在铁路正式使用前,应进行技术审查。

专家技术评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评价,对较复杂的铁专计量检测设备可采用会议形式进行技术评价。

参加技术评价的专家由技术归口单位在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必要时也可另聘专家),部科技司确认。

第七条铁专量具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样机试验:

(一)新产品技术审查时;

(二)连续生产时间达到3年时(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执行);

(三)停产时间超过18个月再次恢复生产时;

(四)其他企业首次生产已通过审查产品时。

第三章申请技术审查的程序

第八条生产铁专量具新产品的企业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该种铁专量具产品的生产。

列入国家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申请的铁专量具新产品生产所必需的产品图纸、标准、工艺和检定规程(或者校准方法),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

第九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审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向部科技司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审查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人员检定员证书复印件;

(四)技术报告(含测量不确定度分析);

(五)产品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和电路图以及主要工艺文件;

(六)产品技术标准;

(七)检验方法标准、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方法);

(八)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等);

(九)可靠性设计和预测报告;

(十)产品标准化自查报告;

(十一)研制单位所做的测试报告;

(十二)用户试用报告;

(十三)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列入国家管理的计量器具不提交第(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资料,但应提交《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条部科技司接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对受理的,将所有申请资料转给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一条技术归口单位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资料审查,提出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完成编制技术审查大纲(包括技术审查内容、审查依据、样机试验大纲等)。

并通知申请单位将样机寄(送)到样机试验机构。

技术审查应全面分析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审查新产品的设计原理、结构材质以及技术指标对铁路具体使用环境及管理的适应性。

样机试验大纲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定型鉴定技术规范拟定,主要包括:

准确度、稳定性、可靠性和寿命等试验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和试验方法。

列入国家管理的计量器具可简化技术审查,具体简化的项目和内容应在技术审查大纲中明确。

技术审查大纲须经技术归口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并报部科技司备案。

第十二条样机试验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样机试验,并出具样机试验报告。

技术归口单位将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和样机试验报告提交给专家进行技术评价。

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技术评价,返回技术归口单位。

技术归口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技术资料审查意见、样机试验报告和专家技术评价,形成技术审查报告,报部科技司。

第十三条部科技司收到技术审查报告后,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对技术审查结论合格的,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技术审查结论不合格的,由技术归口单位将申请书退回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改进,改进后填写复审申请书,连同修改的有关技术文件提交技术归口单位进行技术审查的复审。

复审仍未通过,申请单位如再申请,需重新办理技术审查的申请手续。

试验后的样机应退还申请单位,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停止生产铁专量具,应书面通知部科技司。

第四章已通过审查产品的样机试验

第十五条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七条

(二)、(三)款之一者,由铁专量具生产企业向部科技司提交铁专量具样机试验申请书。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七条(四)款的,铁专量具生产企业向部科技司提交铁专量具样机试验申请书、技术转让协议(合同)以及本实施细则第九条

(二)、(三)、(四)、(五)、(七)、(十三)款规定的资料。

第十七条部科技司受理样机试验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八条技术归口单位收到样机试验申请后,通知申请单位将样机寄(送)到样机试验机构。

样机试验机构收到样机30个工作日内,按照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审查中样机试验大纲的要求,进行样机试验,出具样机试验报告,并将试验数据与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审查中样机试验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技术归口单位将试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将试验结果汇总报部科技司,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对样机试验不合格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条对应进行样机试验而不提出申请的,由技术归口单位向铁专量具生产企业发出书面通知,仍不提出样机试验申请的,其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生产的铁专量具,不得低于原通过审查的技术指标。

铁道部根据《铁道部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对重要的铁专量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技术归口单位配合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铁专量具的监督抽查工作。

在铁道部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该种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二十二条对已经不符合铁路计量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铁专量具,技术归口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停止其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技术归口单位和样机试验机构必须保证技术审查结果、试验数据真实、可靠,出具错误数据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技术归口单位和样机试验机构不得从事铁专量具产品的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与铁专量具技术审查的申请单位有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技术归口单位应保存完整的技术审查原始资料,保存期为五年。

技术归口单位和样机试验机构有责任为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样机保密,不得利用铁专量具技术审查之便,研制、开发同类产品。

第二十六条技术归口单位和样机试验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停止其承担技术审查和样机试验的资格。

侵害申请单位权益的,可依照法律规定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部科技司受理申请、进行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不收取费用。

技术归口单位和样机试验机构进行铁专量具审查、试验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样机试验)

申请书

 

计量器具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联系人申请日期年月日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

填表说明:

1.申请书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填写附表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申请书可复印或按格式打印。

2.企业名称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3.产品名称与型号规格按相应的标准名称与品种填写。

4.铁路局所属企业由铁路局产品质量主管部门签署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5.未列入国家管理的铁专量具技术审查,不填写申请表中带“*”的项目。

6.附表一《计量器具(设备)技术审查资料目录》中:

列入国家管理的铁专量具申请技术审查应提交第1、2、3、4、5、7、8项资料;未列入国家管理的铁专量具申请技术审查应提交第2~13项资料;首次生产已通过审查产品申请样机试验应提交第1、2、3、4、5、7、13、14项资料。

7.附表二《外购或委外加工主要零部件一览表》中“委外类别”栏内选填“外购”或“加工”。

8.附表四《主要生产设备、工装和检验、检定计量仪器设备一览表》中“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检定单位”、“检定证书编号”仅限于计量检测设备。

9.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指从事与申请技术审查或样机试验的铁专量具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10.申请书(包括附表)一式三份。

申请书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复印无效)。

 

申报产品情况

计量器具(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编号

*发证单位

*发证日期

产品标准编号和名称

产品检验标准(规程)编号和名称

计量标准证书编号

发证单位

发证日期

申报产品简要说明(主要技术指标)

 

试验样机

数量

出厂编号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主管部门

营业执照编号

经济性质

企业总人数

工程技术人员总数

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数

相关计量检定人员数

申请单位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年月日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年月日

部科技司受理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产品技术资料审查结论

 

(盖章)年月日

产品样机试验结论

 

样机试验报告编号:

技术负责人(签字):

(盖章)年月日

技术专家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计量技术审查部门意见

 

技术负责人(签字):

(盖章)年月日

部科技司

审批

意见

 

(盖章)年月日

备注

 

附表一:

计量器具(设备)技术审查资料目录

序号

资料内容

数量

备注

1

*《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计量人员检定证书复印件

4

技术报告(含测量不确定度分析)

5

产品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电路图和工艺文件

6

主要技术指标的设计依据来源(文本)或产品技术标准

7

检验方法标准、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

8

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等)

9

可靠性设计和预测报告

10

产品标准化自查报告

11

研制单位所做的测试报告

12

用户试用报告

13

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14

技术转让协议(合同)

附表二:

外购或委外加工主要零部件一览表

序号

产品零部件名称

委外类别

委外单位名称

备注

附表三:

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计量检定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工作岗位

相关工作工作年限

 

附表四:

主要生产设备、工装和检验、检定计量仪器设备一览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测量范围

准确度等级

出厂编号

完好状态

使用场所

生产厂

出厂年月

检定单位

检定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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