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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盐城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务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盐城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盐政办发〔2010〕109号)、《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10〕164号)、《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盐政发〔2015〕10号)、《盐城市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4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的意见》盐政发〔2017〕57号、《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盐城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安排用于全市商务发展的项目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的执行期为2018年-2020年。

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商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2﹒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4﹒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再评价;

5﹒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6﹒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商务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2﹒根据商务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4﹒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分配;

5﹒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

6﹒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主要责任包括: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2﹒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3﹒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

4﹒配合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

5﹒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6﹒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

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

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的支持方式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办法》(盐政办发〔2014〕107号)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

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发布。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

具体程序为: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申报。

市属企业和单位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

(二)县(市、区)商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推荐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市商务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区商务经济发展,支持市区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企业和项目。

第九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盐城市(或市区,具体按申报通知要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纳税一年以上(特殊项目从其规定);

(二)企业的信用参照《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试行)》(苏商财〔2017〕735号)执行,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三年内无骗取、套取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的。

具体申报条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第十条同一单位在申请年度内涉及多项政策(创牌类奖励除外)支持的,只能申报一项扶持政策,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项创牌类奖励。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并进行信用审查。

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及信用承诺,并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信用承诺。

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真实性。

对申报企业或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和各县(市、区)根据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和申报指南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及所需材料,提前告知申报单位,原则上一次性核查到位。

核查工作不得影响申报单位的正常运转,并遵守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

实地核查后,要形成核查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评审。

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支出,按规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市商务局经综合考评后,提出拟补助项目并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和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有异议的,立即组织核查,确认后重新公示。

第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请市政府审定。

根据审定结果,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主要有:

(一)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

1.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对市区企业境外商标注册(不含咨询服务、年费等)、产品认证(不含国家强制性认证)、出口产品专利、产品境外市场准入登记证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同一项目累计享受省、市商务资金补助不得超过其实际发生的自主品牌建设费用。

对新获得国家级、江苏省国际知名品牌称号的市区外经贸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

建立盐城市中小外贸企业政府统保平台。

(3)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具体操作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办法》(盐政办发〔2014〕107号)执行。

(4)支持发展外贸新业态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外贸新业态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

对市区外经贸企业参加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对每个展位补助不超过1万元;对市区外经贸企业参加盐城市年度贸易促进计划内,且属商务部主办、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不含广交会、华交会),对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补助(企业展位不少于2个)。

单个企业同一展会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017-2018年单个企业展位全年不少于3个,2019-2020年单个企业展位全年不少于5个。

(2)支持应对贸易摩擦

支持市区企业参加国家、省统一组织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案件,给予其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用2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同一项目累计享受省、市商务资金补助不得超过其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用。

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和经济合作

(1)支持开展境外投资

在境外新设、增资、并购符合国家鼓励开展的企业的,当年对外投资中方协议投资额达500万美元(含)以上,给予前期费用10万元补助。

在境外新设、增资、并购制造业项目的,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含)以上3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给予20万元补助;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

在境外并购高新科技企业、知名品牌的投资项目,并新增实际股权的,当年实际投资100万美元(含)以上3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给予20万元补助;当年实际投资3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

在境外新设、并购营销机构的,当年(指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获得之日起一年内)营销机构帮助境内母公司销售,并实际出口100万美元(含)以上3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给予10万元补助;实际出口3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助。

以上项目,如果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实施的,额外给予已经核定补助费用3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参与国际投标

对企业以自主品牌中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国际知名企业采购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执行标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对外劳务合作

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费每人每年300元补助,每人每3年只可申请1次,申请企业当年参加培训的总人数不少于100人。

上述补助,同时要求满足以下条件,外派劳务机构当年无重大劳务纠纷;外派人员需在江苏省出国劳务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备案;外派人员需取得“适应性培训考试合格证”;外派人员需成功派遣;企业备用金保函需在有效期之内,单个企业年度享受总额不超过20万元。

4.支持服务外包发展

(1)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记注册的市区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实际到账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存量部分(上年已享受过市财政奖励部分)每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增量部分每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

每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当年实际到账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到7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存量部分(上年已享受过市财政奖励部分)每增加70万元奖励5万元,增量部分每70万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

每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在岸服务外包主要扶持重点外包业务:

在相关外包领域或行业中带动性强、特色鲜明的高端服务外包业务。

主要包括:

软件研发、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工业(工程)设计、动漫创意、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检验检测、技术翻译、离岸研发中心的BOT(建立-运营-转让)等业务。

(2)经省、市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可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活动(全面培训需三个月以上,短期专项培训需一周以上),受训人员经培训合格并在盐城当地服务外包企业正式就业的,按就业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和每人2500元的标准,对培训机构进行补助,培训总人数每年不低于40人。

每个培训机构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利用外资发展

1.支持外资项目落户到账

对新设立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当年注册外资实际到账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普通房地产项目除外,下同),按照当年注册外资实际到账额的1%给予补助,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2%标准执行。

对新设立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当年注册外资实际到账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以及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新设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优惠政策。

2.支持外资项目存量到账

对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第二年或第三年到账的注册外资,年内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账额的0.5%给予补助。

3.支持跨国公司总部经济

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省给予开办补助的基础上,根据规模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和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4.支持外资企业增资扩股

对当年增资扩股(含利润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注册外资实际到账增加500万美元以上的,且当年纳税达到50万元人民币,按照实际外资到账额的1%给予企业补助。

上述奖补资金按照实时汇率折合人民币,同一企业或项目在申请年度内涉及盐政发〔2017〕57号文件多项政策支持的,申请资金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一事一议”除外)。

除以上内容外,符合盐政发〔2017〕57号文件涉及的其他奖励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分别向经信、科技、人才等相关部门进行申报。

(三)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

1.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1)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建设

鼓励招引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市区投资电商企业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可实施“一事一议”政策,原则上对于实收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电商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发展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村的,给予该村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支持工业生产制造、农产品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企业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网络销售产品或物品回收,对企业年度设备和软件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3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和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第三方建立的商品、生活服务、旅游、会展、金融、医疗、教育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认定具有公共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龙头平台,年度设备和软件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按不超过设备和软件投入的2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对我市从事电商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标准参照《盐城市市级机关培训管理办法》(盐财〔2017〕47号)规定执行。

2.支持老字号工程建设

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江苏老字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农贸市场建设

1.支持农贸市场建设改造

(1)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建或改造任务并按《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08〕107号)和《盐城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的通知》(盐商务建〔2018〕2号)验收合格的市区农贸市场,对市场投资主体实行“以奖代补”,对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2000—3000平方米的中型农贸市场(不含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在1000—2000平方米的小型农贸市场(不含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微小型农贸市场(不含1000平方米),分别给予90万元、7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奖代补”资金按农贸市场属地原则,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分担比例为:

市级财政对亭湖区项目承担50%,亭湖区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对盐都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项目承担20%,盐都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财政各承担80%。

同时,对按规定时间完成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新建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建设内置面积8平方米以上食品安全检测室,投入使用并经食药监部门认可的,市级财政再给予6万元奖励。

(2)对市政府民生实事工程计划收购或新建的公益性农贸市场实行股权投资,具体操作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办法》(盐政办发〔2014〕107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政府研究制定。

2.支持农贸市场长效化管理

(1)对农贸市场实行长效化管理。

对经考核获得盐城市区三星、二星、一星的标准化农贸市场,颁发星级奖牌,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星级评定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政府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对大市区农贸市场进行长效化管理。

3.支持农贸市场新业态发展

(1)对完成年度新建改造鲜活农产品社区直供店任务的市区农产品流通企业(连锁超市)实行“以奖代补”,每新建或改造一个鲜活农产品社区直供店并投入运营的,按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30-50平方米两个档次,分别奖补6万元、4万元。

(2)鼓励传统农贸市场积极运用电子商务模式,建立网络服务平台,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对农贸市场及承担省、市鲜活农产品直供社区项目的企业自建网络服务平台、连续六个月平均每日交易500单以上的,按年度内每个平台设备和软件投入不超过15%给予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

上述奖补资金,同一企业年度应获得资金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按应获得资金予以拨付;应获得资金低于1万元的,不予以拨付。

(五)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如按第十六条确定的分配办法安排的资金超出当年财政预算时,可适当降低奖补标准。

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补贴项目。

按照财政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要求,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创牌类等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降低补贴标准或取消。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除用于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内容外,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开支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商务经济发展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专项核算,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内容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同意。

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企业或单位认真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

9月底前未分配的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财政收回,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确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施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对需年度结束后考核拨付的,考核兑现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拨付专项资金。

各县(市、区)财政局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环节,市商务局应当编制专项资金绩效计划,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

财政部门组织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予进入预算编审流程;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不予列入预算或调减预算。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

市商务局要定期向市财政局如实分析报告项目资金绩效情况。

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问题严重的,应暂停预算执行,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调整、收回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信息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组织专项资金政策性绩效评价,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要按照《会计法》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商务(经发)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项目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原《盐城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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