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生产线安全与环保管理规定标准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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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生产线安全与环保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

LX-FS-A87890

新能源车生产线安全与环保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InTheDailyWorkEnvironment,TheOperationStandardsAreRestricted,AndRelevantPersonnelAreRequiredToAbideByTheCorrespondingProceduresAndCodesOfConduct,SoThatTheOverallBehaviorCanReachTheSpecifiedStandards

 

编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新修订/完整/内容可编辑

 

编写:

xxxxx

审核:

xxxxx

新能源车生产线安全与环保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

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预防或减少、避免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产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新能源车生产线的安全生产与环保管理

  三、新能源车生产线安全管理规定

  1、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设备工具破损漏电,线路裸露、破损、老化及短路,无漏电保护装置或失效,接线头松动,乱接搭铁线,超负荷用电,不按要求戴防护用品,产生的后果是触电、电流灼伤、电弧烧伤、电光眼及发生火灾爆炸等伤害。

为防止用电安全事故的产生,特对用电安全作如下规定

  1.1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作业。

  1.2进行电气作业(含维修设备)时必须做好绝缘防护或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1.3在进行设备维修时,必须不低于两人操作。

暴雷雨天气禁止作业;

  1.4对电线和电气设备要定期进行绝缘检查,发现破损要及时通知电工修复

  1.5在进行用电设备维修时,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

”的标示牌。

  1.6用电设备设施或工具在使用前,使用人员必须对其电源线路和电器部件进行检查,发现绝缘层损坏、接线端松脱、电器元件损坏、漏电保护失灵等情况应停止使用并报修。

  1.7用电设备、照明灯、电扇、空调、电热水器、电脑等应做到人走关闭,并断开电源。

  1.8非电工人员不得擅自打开电气控制柜、拆卸电源线路和电器部件、随意乱接电源线。

  1.9 电气设备设施表面和周围(0.5米内)不得摆放可燃物、水杯、湿物和其它杂物。

  1.10开关、插座等都必须装设防护罩或防护箱;电气线路接头不可松动和外露。

  1.11设备检修完毕应作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才能送电使用。

  1.12用电设备设施必须装保护接地线,并且接地线与设备接地点要连接牢固。

  1.13电气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1.14在爆炸危险区内进行接地装置电阻值测量时,所使用仪表必须是防爆、隔爆型的。

  1.15在易燃易爆品场所不准穿戴产生静电的化纤等外衣及非防静电鞋、袜子进行作业。

  1.16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梳头、穿脱任何服装、拍打衣服和互相打闹。

  1.17公司所有电气设备及电线的安装、维修及拆除由具有资质的电工操作

  1.18电缆破损处要用电工胶布包好,不准把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1.19电气设备、设施、工具及线路的安装、维修和拆除由生产保障部负责。

  1.20电器与电源连接,必须采用可开断的开关或插接头,禁止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

  1.21凡要求有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的电器,都应采用三脚插头和三眼插座,不得用双脚插头和双眼插座代用,造成接地线空档。

  1.22搭铁线不得接在水管、易燃易爆管道及容器、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或其它金属物体上。

  1.23移动电器设备或工具时一定要切断电源,以防触电。

禁止用拖导线的方法来拔插头。

 

  1.24禁止用湿手接触带电的开关;禁止用湿手拔、插电源插头;拔、插电源插头时手指不得接触触头的金属部分;也不能用湿手更换电气组件,不要用湿布擦抹带电设备。

  1.25使用插头时,先插上插座,最后才合上刀闸;停用电器则相反,先断开刀闸或拔出带电侧插座,然后拔出插头。

  1.26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1.26.1需要临时用电时,由用电部门向生产保障部提出申请,经部长审批,在防爆区或外来施工单位使用临时用电另需安全办批准。

  1.26.2对临时用电管理,由生产保障部专人负责。

每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26.3临时用电日常检查维护由请申部门负责,生产保障部要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1.26.4在金属设备内、密闭或半密闭空间内及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伏,其他场所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1.26.5使用临时电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1.26.6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部门不得私自拆除。

  1.27触电的现场抢救

  1.27.1抢救触电人员时,首先要断开电源或用木板、绝缘杆挑开电源线,千万不要用手直接拖拉触电人员,以免连环触电。

  1.27.2如果触电现场远离开关或不具备关断电源的条件,救护者可站在绝缘物体上,用一只手抓住衣服将其拉离电源.

  1.27.3如触电发生在火线与大地间,可用绝缘物体将触电者身体拉离地面,或用绝缘物将人体与地面隔开,再设法关断电源.

  1.27.4如手边有绝缘导线,可先将一端良好接地,另一端与触电者所接触的带电体相接,将该相电源对地短路.

  1.27.5触电者神智尚清醒,但感觉头晕、心悸、出冷汗、恶心、呕吐等,应让其静卧休息,减轻心脏负担。

  1.27.6触电者神智有时清醒,有时昏迷。

应静卧休息,并请医生救治。

  1.27.7触电者无知觉,有呼吸、心跳。

在请医生的同时,应施行人工呼吸。

  1.27.8触电者呼吸停止,心跳尚存,应施行人工呼吸;如心跳停止,呼吸尚存,采取胸外心脏挤压法;如呼吸、心跳均停止,须同时采用人工呼吸法和胸外心脏挤压法进行抢救。

  2行车(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1.操作人员要求

  2.1.1身体健康,视力、听力必须满足具体工作条件要求;

  2.1.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行车操作证。

  2.1.3使用行车时严禁饮酒,精神状态较好;操作中必须精力集中、不得做与相关工作无关的事项。

  2.2使用前检查

  2.2.1.开动行车前:

必须确定行车上无其他作业人员;遥控器是否完好、灵敏,遥控器与所开启的行车编号一致;吊钩及滑轮无破裂变形和严重磨损、旋转是否灵活,保险卡是否完好、可靠;钢丝绳无断股、多处断丝、严重变形、直径无明显变小、损伤或严重锈蚀等现象。

  2.2.2.试车:

在起吊前对行车进行空车运行2分钟,观察行车运行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如行车滑轨、运行发卡、震动异常、部件有松动、行车上有异物;控制器(遥控器)按键控制灵活、按钮方向标记与行车动作一致;大小车和升降无异常声响,大车两端行走平稳一致,刹车(制动)正常;升降、终端和行车间限位开关功能正常;滑线及赶臂固定牢固,滑线及小车无脱落滑动灵活;导绳器功能正常无断裂脱出。

  2.2.3.行车相关部件、运行及功能出现异常必须停止使用,通知生产保障部维修人员,将遥控器收好交给维修人员保管。

  2.2.4.检查所用吊绳(钢丝绳、链条及布吊带等)和吊具(钢板吊钳、卸扣、涂装专用吊具、罐式组的专用吊具及副车架吊钩等)是否存在断股、磨损、裂纹、滑丝、钢丝绳是否明显变长、严重锈蚀或其它损坏情况,不合格吊绳和吊具严禁使用。

  2.3.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规定

  2.3.1.严格执行"十不吊":

  ?

 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

 超过额定负载(或规定负载)不吊;

  ?

 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

 光线隐暗或视线不清不吊;

  ?

 吊物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件不吊;

  ?

 吊物下有人直接作业时不吊;

  ?

 歪拉、斜挂不吊;

  ?

 埋在地下、与地面或设备有钩挂物件不吊;

  ?

 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

 带有棱角快口物件绳索捆绑处未垫好不吊。

  2.3.2.使用行车时严禁戴手套操作;严禁用行车拖拉转运平台车和工件;严禁随意拆除行车安全附件(如吊钩卡子、限位开关、防撞垫等)。

  2.3.3.操作行车要始终做到稳起、稳行、稳落,注意观察各个方向安全情况;不得同时操作三个机构(即大车、小车、升降不能同时动作);同一动作须点动时,间隔时间应保证在2秒以上;正常情况下不准用打反车的方法达到制动目的。

  2.3.4.起吊重物时,吊钩重心应垂直通过重物重心,吊运重物应升至离地0.3-0.5米高度点动检查刹车能力、重物的平稳性和绑扎牢固性;吊运通道上不得有作业人员和障碍物,重物下方不得有人通过,吊起重物上不得站人。

  2.3.5.空车行行走过程中靠近另一台行车和终端限位时注意速度,严禁撞击限位开关;上升时吊钩离卷筒距离应保证在1.2米以上,下降时离地面距离不得低于0.5米;正常情况下行走、升降都不得用限位开关停车。

  2.3.6.严禁使用两台起重量不同的行车共吊一物;用两台起重量相等的行车共吊一物时,应使两台行车均能保持垂直起吊,两台行车大车行走不得在限位状态下起吊,其吊物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行车起重能力总和的80%(含吊具的重量),起吊时须指派专人在现场指挥。

  2.3.7.行车翻转货箱或其它重物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翻转方向反侧,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认翻转方向无其他作业人员时再进行操作,同时要做到操作平稳,避免行车受冲击力造成行车部件损坏或脱轨;因生产或工艺条件的限制,必须要在行车起吊的工件下作业时需用木块和支架等作好防护措施,预防起吊工件意外掉落。

  2.3.8.使用手线控制器的行车,不得用力拖拉控制器线,要注意控制器线不要挂在被吊的重物上;使用遥控器控制的行车,遥控器要轻拿轻放、保持清洁、注意防水防潮,发现摇控器天线、防护套以及外壳螺丝等脱落损坏应及时补上。

  2.3.9.异常情况处理:

在行车检查或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不得继续使用,及时通知设备管理维修人员,填写设备维修单,在设备维修人员未对其进行检查、修复并准许使用前严禁使用。

  2.3.10.升降时严禁使用行车本身的限位开关作为上下限位控制,吊钩滑轮盒任何时候不不允许碰到小车底部。

下降时吊钩不允许着地或搁在物件上。

行车接近端轨道尽头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时应提前减速,以点动控制运行,避免行车与轨道两端挡块发生猛烈碰撞,不允许以行车顶着行车运行。

  2.3.11.吊物件时应尽量坚持“低空运行”,物件底部离地或下方物件高度应控制在200mm左右,稍越过障碍物高度并保持吊物平稳移动,不宜过高;空车要高空运行。

  2.3.12.在行车运行时,操作者的注意力集中,注意观察运行路线及两旁的状况,操作者不得站在被吊物件的垂直下方,物件不允许从他人或设备上越过,警告其他人员避让被吊物件,其他人员要及时让开被吊物件,严禁从被吊物件的下方通过。

  2.3.13.物件落位稳定后,必须确认吊具与物件脱离,方可运行吊机。

  2.3.14.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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