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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思想史

西方政治思想史

古希腊的政治思想

城邦和城邦制度:

古希腊的城邦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形式。

从外部特征上看,城邦最显著的特征是小国寡民。

希腊城邦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们的社会政治结构,即它们是公民的自治团体。

希腊城邦制度是一系列政治改革的产物。

城邦的改革一般都是平民地位上升的结果,也是促进民主制度的建立。

古希腊政治思想的特点:

第一,自然政治观与整体主义价值观。

希腊的政治思想家认为是由各种自然的社会组织自然进化的产物,而城邦是一个有机共同体,个人是其有机的组成部分。

这种政治自然观决定了希腊政治思想整体主义价值观的特征。

第二,理性的政治思考与近于科学的研究方法。

希腊人以对待事物的理性态度著称,他们也以这种理性的态度对政治现象进行了近于科学的考察和思考。

第三,特定的研究主题和范围。

各种政治制度的比较是希腊人日常生活经常辩论的题目,希腊政治思想主要限于公民内部问题。

第四,公民的政治视角。

古希腊政治学家都是站在公民的视角认识政治现象,站在公民的立场上阐述政治见解的。

柏拉图(《理想国》、《法律篇》)

柏拉图:

古希腊城邦时代的政治哲学家,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他是第一个有系统的政治学著作传世的思想家。

国家的理念和正义的国家:

理念论是柏拉图政治哲学的理论基础。

在他看来,理念是现实世界的原型、范式、本原,是唯一真实的存在。

他认为,为了掌握关于国家的真知识,就必须达到对国家理念的认识。

城邦的正义集中体现在社会分工上,而国家则是社会分工的产物。

在柏拉图设计的理想国中,他把国家分为了统治者(哲学家)、辅助者(军人)和生产者等级,并认为只要这三个等级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尽其责,分工互助,国家就实现正义。

哲学家治国思想:

哲学家执政是柏拉图理想国家的核心内容。

根据他设计的社会政治建构,哲学家被置于等级结构的顶端,垄断城邦全部政治权力。

其他各等级则完全被排斥在城邦权力体系之外。

由哲学家治国,是他提出的挽救城邦危机的根本措施。

所谓哲学家执政,在他看来,就是高超的智慧、真实的知识、完美的德行和绝对的最高权力的结合。

另外,哲学家需要对城邦采取诸如建立和维护社会分工制度和对公民进行教育等措施来改造以达到理想国的目的。

政体思想: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把他所设计的由哲学家执政的国家称为“贤人政治”,不过贤人政体只是一种理想,从理论上来说,贤人政体的蜕变是由于血统的混杂和统治者在生育子女上的失误。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存在的都是不当政体,柏拉图把它们分为:

荣誉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僭主政体四种。

在各种政体中,柏拉图对平民政体和僭主政体的批评最为激烈。

第二等好的理想国:

在雅典民主制和斯巴达政体衰弱的背景下,柏拉图在他晚年的最后一部著作《法律篇》中设计了一个“第二等好的理想国”。

《法律篇》在坚持《理想国》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当时希腊的政治现实,对这些原则在国家的体制和政策方面的具体实施都进行了重要的调整。

《法律篇》接受了有限的民主原则,在“第二等好的理想国”里,他引进了混合政体。

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他建议将土地分配给公民耕种,但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同时承认永久的一夫一妻制家庭为合法的婚姻形式。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亚里士多德:

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和思想家,西方政治学的创始人。

他是古希腊学术成就的集大成者,也是希腊城邦政治思想的总结者。

城邦的起源、本质和目的:

对城邦的一般认识和抽象的理论分析方法,构成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重要部分。

他认为,人按本性的要求必须过城邦生活,只有通过城邦生活,人的本性才能够实现。

他认为城邦是享受平等政治权利的自由人的自治团体。

在与家庭和村社的比较中,显现出城邦的本质,他认为城邦是“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而城邦的目的是“至善”,是公民“优良的生活”。

然而,他的城邦概念包含着很深的公民偏见,它完全否定了奴隶、外邦人和妇女的政治权利,他的民主观念是非常狭隘的。

政体分类及其变革: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体系的主体就是对政体的研究。

真正完整的政体理论是由他奠定基础的。

他认为,城邦制度千差万别,由各种不同的政治制度类型,即政体。

在继承柏拉图政体理论的基础上,他明确提出了区分政体的两条标准:

政府的宗旨(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和掌握城邦最高统治权的人数的多寡(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和多数人统治)。

他根据希腊丰富的政治材料,对各种政体进行了比较分析。

他具体分析了每种政体的特性和存在的基础,政体变革的原因及其防止的办法等。

他指出,多种因素的变化会引起政体的变化,而人性对利益的追求则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他政治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把研究重点转向对现实城邦的经验的和历史性的描述与分析。

他不仅探讨理想的城邦形式,还对现实生活中各种城邦进行描述和分析,总结组织和治理各种类型城邦的艺术。

这类内容构成了他政治学体系中最丰富和最有价值的一部分,他开创的这个研究思路,也大大扩展了政治学的领域,是比较政治学研究的最早尝试。

对理想城邦的设计:

亚里士多德对理想城邦的讨论,首先是围绕着对柏拉图理想国的批判展开的。

不过,他的设计并没有突破《法律篇》的框架,在基本价值观上,没有实质性的分歧。

他的整体主义是比较温和的,他批评柏拉图过分追求城邦统一的努力,指出这种过分统一是不符合人性的。

他提倡一种有限制的私有制,承认财产私有,但要保障它用于公共的目的。

另外,他系统地为奴隶制进行了辩护,认为奴隶制是符合自然的。

在理想的政体方面,他为民主的价值观辩护,系统地阐述了民主政体的根据和优越性。

他认为,理想的政体以“中庸”为原则,以中产阶级为基础。

在政治权力结构方面,他主张混合政体,同时,强调了法律的作用,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的优越性。

对西方政治思想史的贡献:

第一,是政治学的开创者。

他使政治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为政治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他虽然没有超出古希腊整体主义传统,但是,他否定柏拉图的极端整体主义精神,在整体主义的框架内渗入了某些个人主义的因素。

第三,批判了柏拉图关于少数优秀哲学家治国的主张和反对法治主张人治的思想,为民主和法治做出了有力的辩护。

第四,是古希腊政治理论的集大成者。

他的政治思想充分体现了古希腊城邦高度发达的政治成就,也是希腊文明的一个成熟的果实。

波利比阿(《历史》)

政治思想:

对于罗马城邦的发展,波利比阿运用希腊人特有的理性思维和政治哲学知识,对罗马政治制度首次进行了考察分析。

他认为,罗马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是一种混合政体。

他以希腊传统的政体循环理论为基础,指出所有纯粹的统治形式或简单的政体形式都会以特定的方式蜕化变质的。

而罗马人之所以能够跳出这个被动的循环,是因为他们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因素相混合,使之达到平衡,从而避免了自发的衰败倾向,保证了国家的强盛。

他指出,执政官、元老院和人民的权力关系的相互制约和均衡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他的独特发现。

因此,这种混合政体学说已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混合政体,而是一种分权学说。

波利阿比从罗马共和国制度中提炼和总结的分权和制衡原则,后经过西塞罗的有力阐发,成为西方政治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

政治思想:

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制度的坚强捍卫者,他对罗马共和国的实践和精神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根据罗马共和国的传统,他重新定义国家,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业,是人民集体的事务或共同财产。

同时,他特别强调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的纽带是国家的实质。

自然法是先于成文法或国家颁布的法律而存在的,它是正义的根源,是人类法律的基础。

因此,他认为,自然法是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是不可违背的。

在强调自然法的同时,也引入了人类自然平等思想,这种思想超越了城邦时代的局限,开始以一种平等的没有根本差别的眼光来看待所有的人。

在政体形式方面,他重复波利阿比的政体循环思想,并肯定了混合政体的主张。

在他看来,这种政体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和稳定性的有点,是最好的政体。

阿奎那的神权政治思想(《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

阿奎那(1225~1274年):

是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神学和神权政治理论的最高权威,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

他所建立的系统的、完整的神学体系对基督教神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他本人被基督教会奉为圣人,有“神学界之王”之称。

信仰和理性:

对《圣经》的绝对信仰仍是他研究一切问题的基础,但是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坚持基督教信仰的前提下,调和信仰和理性的矛盾,并以此作为其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这也是他神权思想的基本特点。

他把人的理性看成人的道德活动的源泉,而道德的基础存在于人性之中。

他承认人的理性的作用,但要求理性服从信仰,为信仰服务。

他所信仰的真理,从根本上讲就是教会所宣扬的上帝创造一切、高于一切的信条和人民对统治者的服从。

教会和国家:

教会和国家的关系是阿奎那神权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其核心是论证教权高于俗权,维护基督教会的神权统治。

他认为,凡不服从教会和罗马教皇的君主就是“暴君”,限制和废黜“暴君”的权力是正义的。

不过他认为,限制或罢黜“暴君”的权力属于教会,而不属于人民。

国家的起源和目的:

在坚持教权高于俗权的前提下,阿奎那承认并论证世俗国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他认为,国家的目的是谋取社会共同的幸福,而幸福生活是按照道德原则生活。

这样,他就把国家的目的解释为“过一种有德行的生活”。

而这种“有德行的生活”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的:

团结一致、以行善为目标和丰裕的物质条件。

政体理论:

关于政体理论,阿奎那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

他把政体分为正义和非正义两类政体,在合乎正义的政体中,他认为君主政体最好。

因为,一个人掌握权力的政府总比由许多人掌握权力的政府更好。

而国家只有一个君主来治理,也才是最好的政体,这是符合上帝的本意的。

但是阿奎那并不是要建立纯粹的君主专制政体。

实际上,他主张的是一种混合政体,是受贵族制约的选举君主制。

法的性质和分类:

论证教会法高于国家法,维护教会的司法特权是阿奎那神权政治思想的重要内容。

他认为,法的本质就是“受理性节制”的意志,归根到底法的本质也就必然是上帝的意志。

他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四大类,而神法是上帝赋予人类的法律。

他认为,永恒法是最高的法,是一切法的来源,自然法和人法都要服从永恒法,同时人法要服从自然法。

他的关于法的分类思想,不仅将一切法律置于上帝的永恒法之下,而且论证了教会法应高于国家法律的主张,实质是为教会的神权统治服务的。

马基雅维利(《君主论》)

马基雅维利:

意大利政治家、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奠基人之一。

他一生著作很多,涉及历史、军事、文学艺术、政治各个方面。

在西方他最早把政治的实质看作权力问题,将法律、军队、权术等治国要策看作权力的工具,为近代西方政治学奠定了基本原则,在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权力政治观:

不重书本重实际,从人们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出发研究政治问题,是马基雅维利政治思想的出发点。

他认为,历史事件先后相似的原因,在于人的天性,至于现实中的人性,他总体上侧重于性恶论。

他把古罗马共和制度崩溃的主要原因归结为人民将个人利益置于社会利益之上,不关注公共利益,这种人性观也贯穿在他的国家学说中。

他十分重视财产因素在国家中的重要作用,认为国家应保障每个人自由地使用财产,保障每个人的安全。

他主张国家的基本问题是统治权,统治者应以夺取和保持权力为目的,这也是他政治思想的核心。

他认为,维护国家统治的基础,一个是法律,一个是军队,认为君主应该用法律来治理,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

共和理想和君主专制:

关于政体,他认为存在正确政体和群氓政体,认为混合政体是最好的形式。

他赞赏罗马的共和制度,列举了共和制的许多优越性。

但是,虽然他认为共和制是一种合理的政体,但必须在一种有秩序的社会中才能进行。

而在当时絮乱、腐败的意大利,是绝对不宜实行共和制的。

基于现实,他主张意大利必须采用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办法,建立君主专制制度。

他维护君主制度,实际上是要借助王权的形式,实现意大利的统一,建立近代的共和国,发展资本主义经济。

君主的统治办法:

君主如何取得并维护国家的权力,是他最为关注的事情。

他极力主张不受任何道德准则的束缚,可以采用各种手段去实现自己的目的。

他认为,一个君主不能希望人民爱他,而应当使人们对他感到恐惧;为了使人民效忠,一个君主不应顾虑对自己残暴的谴责。

而君主应当经常做弱小邻邦的保护者,但不要增加他们的力量。

另外,他还劝告君主,凡是阻碍其目的实现的人都应该立即予以镇压,同时要求君主首先要英勇果断,因循犹豫会葬送任何事业。

布丹(《国家论六卷》)

《国家论六卷》:

英国政治思想家布丹的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他企图历史地考察国家。

他将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民众的习惯汇集在一起进行比较研究。

这部著作的理论地位是提出了国家主权学说,对君主专制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奠定了近代国家主权学说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布丹(1530~1596):

法国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

他出生于法国的一个富裕的家庭。

大学期间主修法律,并热心研修历史、哲学、数学和天文学,终生勤奋好学,知识渊博。

曾任过律师和检察官,一度进入国王宫廷圈子,后因政治歧见失宠。

他一生中还当过省议会和法国三级会议的代表,从而在深厚的政治和法律知识以外,积累了丰富的实际经验。

国家理论:

布丹从人类的历史经验出发,解释国家起源问题。

他承袭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国家是从家庭发展而来的。

他以家庭作为国家的基础,国家是家庭的集合体,不能离开家庭而存在,国家的巩固有赖于家庭的巩固。

他认为,家长在家庭中享有最高权力,一旦走出家庭,则是公民,而公民之间是不平等的,公民权的存在,在于服从主权者。

在社会和国家之上,布丹承认神法与自然法的权威。

他的国家学说还没有完全摆脱古代和中世纪政治理论影响,明显反映传统向近代过渡的特点。

主权理论:

布丹的主权学说和他的国家理论是直接沟通的。

他把主权定义为“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将主权看作国家的本质特征。

他认为,家长的权力和主权是不同性质的权力,主权具有绝对和永久的性质。

关于主权内容,布丹认为有九项,分别为:

立法权、赦免权、最高裁判权等。

为了防止君主侵犯新兴资产阶级利益,他又提出绝对不受限制的主权是不存在的,主权之上还有神法与自然法的限制。

布丹坚持主权的绝对性,强调公民必须服从主权者的命令,表明他的国家学说的核心内容是专制主义的,同时也体现了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来保护其经济利益的要求。

政体理论:

布丹的政体理论富有自己的特色。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他试图按照主权者人数与权力行使的方式区分国家类型与政府形式。

他把政体划分为三种:

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

而由于行使权力的方式不同,又都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政府形式,而政府的形式可以是混合式的。

他认为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形式,是实现真正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国家权力的唯一形式。

但是他并非不加区分地拥护君主政体,最为理想的君主政体是神授的君主制,并赋予君主制以专制的特点。

他考察了政体更替及其原因等问题,认为政体变更有变迁和革命两种方式。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格劳秀斯:

历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1625年发表《战争与和平法》,这部著作奠定了他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重要地位。

他开创了法学与政治学“论证体系的时代”。

自然法学说:

17世纪欧洲大陆出现的各种变化都要求给予自然法以新的解释。

他对自然法理论的改造首先是把自然法与宗教神学分离,从人的理性出发来重新考察作为国家与法律基础的自然法。

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存在于人性之中,是不依从于上帝的,反对将自然法解释为有益的社会习俗的观点。

在对法的分类上,他抬高自然法而贬低神法的地位。

他的自然法学说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维护私有财产,初步提出自然权利观念。

同时,把是非善恶的共同道德标准作为人类社会的结合力。

国家和主权学说:

在研究国际法中讨论国家和主权问题,是他政治学说的特点。

他认为,在政治社会以前有过一个自然状态,由于人类的发展而组成政治社会。

在他的政治学说中,主权问题占有重要位置。

他指出,主权就是不受另一个权力支配的权力。

同时,他又把主权的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两种特殊性交错在一起,既要解释对内主权,又要解释对外主权。

排斥人民主权是他主权学说的突出特点。

为了否定人民主权原则,他从几个方面作了理论上的论证:

人民不能随意改变征伐形式;把主权说成是主权者的一种私权;反对所谓一切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福利的理论。

国际法原则:

阐述国际法理论是他的主要任务。

他指出,国际法的权力来源,是“众人的共同允许,或者最低限度得自许多民族的共同允许”。

他对自然法和国际法进行了区分,目的是要为人类树立最普遍的规范原则。

在他看来,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是寻求和平,尽力减少战争。

他的国际法理论第一次改变了古代以来万民法的含义。

至此,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概念产生了,国际法成为维护国家与国家之间,即国际关系的公法原则。

古代万民法的主体是个人,近代国际法的主体是有主权的国家,正是这一点的区分表明了他在近代国际法学说中的地位和贡献。

斯宾诺莎的政治思想(《神学政治论》、《伦理学》)

斯宾诺莎(1632~1677年):

是荷兰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

他的伦理学说对近代西方思想产生重要影响。

在科学、哲学和政治思想上,他深受笛卡尔、霍布斯等人的影响。

他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早提出并论证信仰与思想自由的政治思想家。

他将自由看作政治的目的,既是他一生政治实践的总结,也是对资产阶级自由观的经典表述。

自然权利观:

17世纪时基督教神学还统治着人们的头脑,他大胆地批判神学经典,主张哲学摆脱宗教的控制。

他的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以人为出发点,把人作为自然的有机组成部分加以考察。

他研究政治的基本方法是,从人的本性演绎出最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制度来。

为了自我保存,他求助人的理性。

他认为,人和动物在本质上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人的正常欲望都依据于理性的命令。

从这种以个人利益为依据的权衡轻重原则出发,他提出了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国家的社会契约理论。

社会契约论:

他用演绎推理的方法,阐述了社会契约论和政体主张。

自然状态是他国家学说的前提,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不受法律的约束,每个人也不服从任何其他人。

他指出,人们经过社会契约组成社会,必须放弃部分自然权利,把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的权利交给国家掌握,由国家执行。

,另外,他主张在国家中保证个人的政治和思想自由。

对于国家政体问题,他分别讨论了民主制、君主制和共和制三种政体形式,他认为,所有政体中,民主政体是最自然的,它与个人自由和思想自由是最相符合的。

他否定君主制,赞扬民主制,然而认为民主制偏于理性而不易实行,更多的是论证贵族共和制的可能性。

思想自由权:

他指出,个人契约社会中,要放弃自由行动之权,而保留自由思考之权。

每个人的自由思考和判断之权是天赋权利,这种天赋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即使出于自愿,也不可能放弃。

他宣扬思想自由的同时,强调了人在行动上要守法。

他相信自由就是服从法律,就像服从理性一样。

总而言之,“思想自由,行动守法”就是他全部政治学说的最终结论。

普芬道夫(《自然法和万民法》)

普芬道夫:

德国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近代自然法学派的著名代表,他的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政治思想产生久远而重要的影响。

自然法理论:

自然法理论是普芬道夫全部政治思想的基础,他的理论是从讨论自然状态开始的。

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是有理性的,人民都按照自然法要求行为,因此,自然法是一种和平状态,自然法是自然状态的法则。

他将自然法定义为“正确理性的命令”,认为自然法不仅是人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判断是非善恶的道德标准。

他的自然法理论,为西方近代国际法理论奠定了基础。

国家理论:

普芬道夫用契约论来来解释国家和政府的起源。

他认为,人的社会性可以使人结成低级社会,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即国家是必须通过以契约为途径的个人意志的结合。

同时,他根据契约论讨论了主权性质、目的及范围问题,认为,主权是最高的权力,但不是具有绝对性质的。

他拥护君主主权,但他认为君主应该是头脑清醒,对自然法有着明白了解的人。

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概况

政治思想的特点:

财产问题成为政治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国王与议会关系成为政治思想的中心内容,限制王权、建立君主立宪制度是资产阶级与新贵族的最终要求。

霍布斯的政治思想(《利维坦》)

霍布斯:

17世纪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西方近代政治学理论的系统阐发者。

他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许多领域都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被誉为“现代人之父”。

他自称自己的政治学说体系是一门新的“政治科学”,因为他第一次将几何学的“真正科学的方法”运用到政治学中。

《利维坦》:

英国作家霍布斯的著作,于1651年完成著述并出版,这使霍布斯的政治学说更加系统化。

它的出版激怒了流亡的王党分子和法国天主教会。

该书分为四个部分,即作者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将矛头指向罗马教会。

书中他借怪兽命名,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借此论证君权至上,反对“君权神授”。

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他从抽象的人性原则出发,从人的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出发来解释国家的产生及其基础。

他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趋利避害是支配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善恶并无固定标准,全以是否符合人的自我保存为转移。

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

他把国家看作是由契约产生的,国家的本质就是主权者,是“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

霍布斯关于国家本质的认识在西方政治思想发展是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权学说和整体理论:

主权学说是他政治学说的重要内容,在对主权学说的阐述中,他提出他的专制主义主张。

他将主权看作国家的“灵魂”,凡与公共和平、安全有关的一切事务都属于主权的内容。

他认为,主权具有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性质,主权者不能将其权力的任何部分授予或转让他人。

他沿袭传统的观点,根据主权的归属,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形式:

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

他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它可以避免“内乱”,同时,他也不反对贵族制、民主制。

他的主张是一种极端的专制主义。

人民的自由和主权者的义务:

人民的自由和主权者的义务是他政治思想的一个主要内容,它从另一个侧面讨论了主权者和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他通过对自由问题的讨论,提出人民在国家中的权利问题。

他将人们的经济生活的自由看作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他主张经济自由的思想。

另外,他为人们规定的另一自由权利是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

根据人民在国家中的基本权利,他规定了主权者的根本义务是保卫人民的安全。

洛克的政治思想(《政府论》)

洛克:

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最早的代表人之一。

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

《政府论》:

英国作家洛克的著作。

这部著作是洛克倾注多年心血的精心之作,是他对多年政治经验的理性思考和总结。

在这部著作中,他对近半个世纪英国政治思想领域的斗争进行了清理和总结,为新政权提供了理论论证。

他在书中提出的自由、法治与分权的政治原则发扬了西方近代自由与宪政的传统,对英美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和西方政治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该书也因此被资产阶级奉为“圣经”。

自然权利理论:

他认为生命、自由、财产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让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他把财产权看作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都以财产权为基础。

但是,他所说的“人”实际上并不包括广大贫苦农民,他们的劳动也不能使他们享有财产权。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洛克是最早对自然权利理论进行系统论证的思想家。

政府的起源和目的:

洛克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解释政府的起源、性质和目的。

他指出,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是由每个人行使的,人人都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

由于存在许多不便之处,便要相互订立契约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根据契约内容,他指出,国家即政府权力的性质是保护人民的。

他认为,政府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财产。

他的这种观点深深影响了18世纪法国的启蒙学者。

法治和分权:

洛克法治思想的突出特点是,强调依法行政,即用法律约束和限制行政权力。

他认为,政府必须实行法治,法律是可以指导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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