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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1.1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具体详见附件六《图纸目录清单》。

采用工程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形式,除设计变更外,甲方不需为此工程另行支付任何其它费用。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2.1.1.1安全防范系统(视频监控系统)

2.1.1.2综合布线系统

2.1.1.3停车场系统

2.1.1.4电子巡更系统

2.1.1.5门禁系统

2.1.1.6公共广播系统

2.1.1.7信息发布系统

2.1.1.8远程抄表系统

2.1.1.9机房建设系统

具体工作量详见附件二《工程报价清单》。

2.1.2除本合同第2.1.1款规定的范围外,还包括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在施工图纸中有体现或者在施工图纸中未体现但是根据确保工程稳定、安全、有效运行的实际需要以及按照施工惯例应当由乙方完成的项目,均为乙方的承包范围,费用均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对于以上的承包范围,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材料的品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借口要求增加费用或者延长工期。

2.1.3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经对施工图进行了仔细研究,认真核算了工程量,且已经多次到现场进行了踏勘,收集了所有相关的信息资料,乙方确认了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正确的、完整的、没有遗漏的,不会以工程量清单有缺项、漏项,工程量计算有误,以及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工程不一致等要求增加费用与工期。

2.1.4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乙方承包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由此而引起本合同价款调整的,按以下原则予以调整:

(1)本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其中如多个相同子目却有多个不同(综合)单价或价格的,取最低值;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通过换算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其中如有多个相似(综合)单价或价格的,取最低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价格结算;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适当的变更工程量及变更价格,经甲方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价格结算。

甲方无需因上述工程内容的调整而给予乙方任何形式的补偿。

第三条合同工期

3.1合同工期:

总工期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为201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本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通过设计、监理、甲方、总包和政府相关部门(如需)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3.2本工程不论因供货延缓而导致工程施工延期以及施工本身的延期,还是由于甲方指定分包的原因致使合同总工期或节点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均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总工期或节点考核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本合同第14.6款支付违约金。

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甲方应当予以工期顺延,但乙方应及时办理工期延误申请单并有甲方批复,做为有效工期延误有效手续。

3.3本工程不计任何停工、窝工、误工费用。

第四条工程质量

4.1工程质量标准:

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并满足国家、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及合同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七的技术要求),乙方应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并达到国家以及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并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及工程当地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且均为最新版本。

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以标准高者为准。

如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及地方标准的,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如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中的标准高者执行。

以上质量要求包括工程质量、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

如工程按照规定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乙方还应保证工程能够顺利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4.2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自费进行整改直至全部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验收合格,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各种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按照本合同第14.6款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拒绝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整改时间超过甲方规定的期限的,甲方有权要委托第三人进行处理,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人的施工费用、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拆除不合格部分的费用、甲方为此支付的费用、其它与此有关的费用等)与各种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不足扣除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要求乙方支付,且乙方无权要求支付质量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甲方已经支付的乙方应当返还给甲方。

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30%。

第五条承包方式

5.1采用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即包工期、包工、包料(甲供设备材料除外)、包质量、包造价、包税费、包安全、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包风险、包验收通过,包资料在甲方协调的条件下交给城市档案馆归档合格、包质保等与工程相关的一切费用,并已充分考虑一切可能的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施工机具和人工费涨价风险,汇率和利率变动、通货膨胀,标准规范的颁布或/和修订、国家以及地方政策或市场政策变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类风险费用一律不作调整)。

除了本合同明确规定可以调整的外,合同价款不作任何调整。

【本款所指施工图为□甲方□乙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年月日版)中所示内容】。

(备注:

本内容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是甲方还是乙方提供施工图)。

5.2乙方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全责。

第六条材料设备供应

6.1甲供材料:

[根据不同项目甲方确定甲供材料]。

乙方负责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全部过程管理,包括计划、联系、问题协调、数量统计、验货、卸货、搬运、保管、吊装、垂直运输、仓储、二次加工、二次搬运、安装及成品保护等,并承担此类工作发生的费用。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卸货、保管、搬运等由乙方负责,材料到货后,乙方应在4小时内安排足够的人员进行卸货、搬运。

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或使用,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乙方应在使用甲方提供的供材料设备前45天书面通知甲方准确的需求计划,说明所需材料的种类、计划、要求、数量等。

如乙方未按照以上要求通知甲方,导致工期延误与损失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在甲方材料设备的卸货、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成品保护等过程中损坏、丢失材料设备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2甲供材料的损耗率约定为:

[根据不同材料确定],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在工程完工后进行核算,实际使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加上损耗率的数量应该是与乙方领用的数量是一致的,如乙方领用的数量大于实际使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加上损耗率的数量的,多出的部分价款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按照1.3倍扣除。

6.3乙供材料:

除本款上述第6.1项甲供材料以外的其余所有材料,乙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牌或生产厂家进行采购、使用。

虽然合同约定了材料、设备的品牌或者生产厂家,乙方仍应对其购买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质量负全责。

6.4乙方应当购买质量合格的材料设备,所有的材料设备均应满足国家的有关标准,如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如合同约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按照合同的标准执行。

以上国家标准包括非强制性标准。

6.5乙方原则上不得调整甲方指定的并经确认的材料、设备,如乙方提出确需调整,按如下原则进行:

6.5.1变更的材料设备品牌档次优于合同文件(有多个合同文件约定的,以效力较高的文件约定为准,下同)中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调整使用,但结算仍按经甲方确认的最终报价清单品牌执行,即费用不提高;

6.5.2变更的材料设备品牌与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档次相当,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调整,结算时按照经甲方确认的最终报价的材料、设备价格下浮5%进行;如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原产品清单报价价格,乙方不得以此作为结算价格不予下浮的理由。

6.5.3变更的材料设备品牌档次低于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档次,不允许调换,如乙方强行调换,不予结算,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同时乙方应当进行拆除,并重新进行施工,所需要的费用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5.4乙方在购买甲方未提供品牌的设备材料(如有)前需向甲方提供3家(以上)的品牌样品供甲方考察确认,经甲方确定品牌价格后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并封存确认品牌的样品,乙方按甲方确定的品牌样品进行采购。

6.5.5乙方需详细列表说明所供材料设备的相关数据(如品牌、产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或并附彩页),包括主要部件相关说明。

6.5.6如提供进口设备或进口部件的,须详细列明进口设备或部件的名称、生产地、规格、型号及中文使用说明并负责相关的维护使用培训。

6.5.7防火材料交货时,乙方必须提供原厂家或第三方防火证明,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6.5.8上述品牌、质量及规格型号的认定,以监理和甲方的共同认定为准。

6.6所有使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是全新的,无任何破损、锈斑、变形、污染以及其它瑕疵,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所有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生产日期应该是乙方购买(需为本工程项目所购买)之日起一年以内的。

如为进口的,需为通过正常途径进口的原装正品,且需提供报关单、商检证明等供甲方审核,如材料需要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测或认证的,购买的材料、设备应当为通过检测或者获得了认证证书的产品。

6.7如乙方提供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保留提供其他材料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8本工程甲供材料数量由乙方根据图纸要求进场后一周书面提交甲方项目部,如因乙方计算有误,造成采购成本的增加或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若材料申请超过三次(含三次)仍然未能达到施工使用需求,乙方自行解决,因此造成的全部费用及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材料库存,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6.9所有甲供材料,货到工地由乙方负责安排卸货至各工程使用地点并立即进行验收并清点数量,若因乙方未及时验收或验收不到位发现甲供材料数量有缺失或有破损,由乙方自行负责补齐并承担费用。

数量清点后如有发生丢失、损坏等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

6.10甲供所有材料,如需加工的(含现场加工和外加工),,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

6.11为保证工程质量,乙方应在进行工程施工和采购前,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封样样品及品牌、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登记批准和型式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准用证等相关资料和封样样品报送给甲方,经甲方审定(原则上甲方五日内书面认可)方可采购及使用,封样样品一式贰份,一分甲方存档,一份返还乙方。

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设备材料不得使用,如乙方使用的,甲方及监理有权要求乙方拆除、重新施工,因此所延误的工期与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及监理的检查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及合同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依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另乙方需支付此部分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质量的需要进行材料的代购,材料款按照实际的购买价格(另甲方有权收取20%的管理费)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6.12为保证工程质量,所有材料、设备、半成品进场24小时前要书面通知监理、甲方进行三方进场验收,甲方验收确认需由甲方代表、甲方材料员签字认可并加盖本工程项目部专用章,监理验收确认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并加盖监理项目部印章后才能用于本工程,所有材料进场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厂家送检的检测报告、质量证明书或质量试验报告单,合格证等都必须盖有单位的公章并标明出厂日期、生产批号或产品编号给甲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场使用;国家规范要求进场复检的材料要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合格后并向监理、甲方提供进场复检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缺少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均不能使用。

如乙方使用的,甲方及监理有权要求乙方拆除、重新施工,因此所延误的工期与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及监理的检查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6.13乙方要求甲方更改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当提前15天申报甲方批准。

由于乙方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的延误等均由乙方承担。

6.1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及合同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依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另乙方需支付此部分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质量的需要进行材料的代购,材料款按照实际的购买价格(另甲方有权收取20%的管理费)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6.15材料进场验收报告应由甲方、乙方、监理人三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未经三方签字验收的材料,甲方有权拒绝使用并要求乙方运出施工现场,责任由乙方承担。

6.16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进行检验或试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乙方应提供实验所需要的仪器、文件、电力、装备、燃料、消耗品、工具、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以上所需要的费用均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6.17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等,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18乙方应根据工程进度,寻找合适的渠道及供应商,按照合同的约定作好计划和采购工作,并提前作好应对市场缺货的防范措施。

乙方不得以材料价格上涨、缺货等为理由或借口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如乙方提出合同约定品牌的材料、设备的确实无货、停产、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而已经影响施工进度向甲方提出调整设备、材料品牌的,乙方应提供当地每个品牌三家以上有代理资质的代理商或其生产原厂缺货的书面证明材料。

经甲方证实并同意后方可调整合同约定的品牌,经调整后的材料的结算办法按照本条上述第6.5款约定的材料品牌变更原则处理。

第七条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七[须为我司设计部和物业部门共同确认的技术要求]

第八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8.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闭口包干,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元(¥元)。

本工程固定包干总价包括但不限于:

材料费(含材料检测费)、设备费、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安装费、一切施工措施费、税费、规费、利润、管理费、总包配合费、试验费、试车费、验收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排污费、保险费、各类风险费用与损失、水电费、人员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本合同工程开工令办理及办理政府竣工验收费用(含监理费)、配合总包单位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费用、各类由乙方办理的手续的费用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费用并已充分考虑一切可能的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施工机具和人工费涨价风险,汇率和利率变动、通货膨胀,标准规范的颁布或/和修订、国家以及地方政策或市场政策变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类风险费用一律不作调整)等的一切费用。

【备注:

本条款仅适用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总价为暂定总价,即人民币元(¥:

元),具体工程量按乙方的实际工作量经甲方确认后按实结算。

本合同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闭口包干,具体综合单价详见附件二《工程量清单》,该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

材料费(含材料检测费)、设备费、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安装费、一切施工措施费、税费、规费、利润、管理费、试验费、试车费、验收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排污费、保险费、各类风险费用与损失、水电费、人员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本合同工程开工令办理及办理政府竣工验收费用(含监理费)、配合总包单位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费用、各类由乙方办理的手续的费用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费用并已充分考虑一切可能的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施工机具和人工费涨价风险,汇率和利率变动、通货膨胀,标准规范的颁布或/和修订、国家以及地方政策或市场政策变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类风险费用一律不作调整)等的一切费用。

【备注:

本条款仅适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8.2除设计变更及甲方书面指令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和工程项目增减外,结算时□工程量和本合同附件二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单价【备注:

适用固定总价合同】□本合同附件二工程量清单确定的(综合)单价【备注:

适用固定单价合同】均不予以调整。

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经对施工图进行了仔细研究,认真核算了工程量,且已经多次到现场进行了踏勘,收集了所有相关的信息资料,乙方确认了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正确的、完整的、没有遗漏的。

即使发生工程量清单有缺项、漏项,工程量计算有误,以及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工程不一致,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结算时不作调整,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8.3付款方式

8.3.1本工程无预付工程款。

8.3.2

8.3.3

8.3.4乙方实施的全部工程经总包、设计、监理、甲方、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开始进行结算。

甲方自接到乙方结算资料后的2个月内办完工程结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工程结算协议且乙方按照合同及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移交了档案资料后一个月内,乙方提供结算价的全额发票,甲方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并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如有)后无息返还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8.3.5合同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根据本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第5条相关约定无息支付给乙方。

8.4每次付款乙方须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且工程款付至本合同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时乙方应提供100%的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且不承担任何延期付款的责任。

第九条图纸

9.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套,如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9.2乙方在接到图纸后,应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

如甲方提供的图纸或资料有不完整、错误、遗漏、重复、矛盾、模糊、不满足国家及地方的标准、不符合施工常规或惯例之处等,应在接到图纸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解决措施与建议。

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乙方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如发生费用的增加、工期的延长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3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乙方只能为本合同目的使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如乙方违反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整,且不影响甲方其他索赔的权利。

9.4对图纸中涉及到的相关图集,乙方必须备齐并存放于施工现场。

第十条甲乙双方代表

10.1甲方代表

10.1.1本工程甲方代表受甲方委派,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但有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期变更、工程价款的变更与确认、费用的增加以及质量验收最终认定权由甲方另行书面确认且须加盖甲方公章有效。

本工程甲方代表为。

10.1.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或者监理,乙方代表在收到当日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当予以执行。

10.2乙方代表

10.2.1本工程乙方代表受乙方委派,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的职责。

乙方代表应由甲方考察同意的人员担任。

乙方在任命乙方代表前,应将拟任命的乙方代表的资历报甲方批准。

10.2.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乙方代表。

甲方认为乙方代表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配合工作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乙方应当满足甲方的要求。

乙方代表为。

10.2.3乙方的要求、请求、通知、申请等,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交甲方代表。

第十一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权利和义务

11.1.1开工10天前甲方通知乙方进场施工,并组织设计方、乙方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协调总包单位全部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协调乙方与总包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相关手续。

11.1.2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及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等事宜。

11.1.3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各阶段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

11.1.4不论何时,甲方均不对乙方的设备、材料、临时工程等的损坏或灭失承担任何责任。

11.1.5甲方及监理对乙方做出的任何批准、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指令、建议、通知、要求、试验、或类似行为,都不能免除或减轻乙方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责任。

甲方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构成批准,不影响甲方拒绝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11.1.6除非另有书面明确规定,甲方未能行使或者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

甲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得被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其它各方面的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1.2乙方权利和义务

11.2.1乙方必须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涉及本项目工程施工的一切报批手续,并办理相关的证明和批文(含本工程方案审批通过、办理政府开工令及最终取得《市工程合格证》),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总报价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11.2.2乙方在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了查勘,已经全方位考察熟悉包括项目所在地、本工程特征、原土建工程的工程质量对本工程的各项影响因素(责任、工期、造价、质量);所有影响到本景观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各方责任等因素已经全部考虑周全,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所在地各项必须由乙方缴纳的各项税金规费缴纳及可能变化调整因素(并且符合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及甲方财务对税票具体要求)、施工场地条件、各项材料产地及运输条件(水平及垂直运输、短驳及二次搬运)、特殊材料的搬运、物价涨跌、现场安全、水电费用、人员住宿、临时设施、各地企业各类人员差旅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费、总包配合费、利润、人工费用、工期延期、管理费及与其他单位的管理配合费用所有已完工程及在建工程成品保护费用、甲供材保管费等与工程相关的一切费用、本工程要求达到的质量标准等。

以上所有说明的内容(并不仅限于以上因素)均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11.2.3工程开始前,乙方须认真审阅施工图、仔细核对各种位置和数量等由总承包单位或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并及时向甲方、总承包单位及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或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在施工前使上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否则,因乙方未能很好地审核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而造成返工的责任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并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同时,甲方将视为乙方已认可并接受了已经由总承包单位或其他承包单位所完成的工程。

乙方已经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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