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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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一

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二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三

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四

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五

6、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六

7、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七

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八

9、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九

10、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十

1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十一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一、竣工验收必备条件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项目完工情况及联合试运转

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按规定进行联合试运转并编制报告,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

 

 

相关证照

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及瓦斯检查员、安全员、爆破工、主提升司机或绞车工、井下电工、安全检测操作工、采煤机司机、瓦斯抽放工、防突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且数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

工程质量认证

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报告。

 

4

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

矿井投产验收前必须对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做出鉴定。

 

5

主要设备检测检验

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扇风机、压风机、水泵和瓦斯抽放泵等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6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二、开拓与开采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开拓

开拓方式、井筒的数量、功能及布置形式、大巷布置层位,保护煤柱留设、井底车场及硐室等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2

 

采区巷道布置

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采区通风巷道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要求。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内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3

安全出口

矿井、水平、采区及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

三量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

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2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

5

立井漏水量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不超过6m3,漏水不得含砂。

6

主要巷道断面

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及安全间距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7

煤仓、溜煤(矸)眼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煤、矸堵塞的设施。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

8

作业规程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地点分别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履行报批、贯彻程序。

工作面必须按批准的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二、开拓与开采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9

支护

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支架)。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使用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实验。

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液压支架支护的采煤工作面其乳化液泵站的出口压力值必须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值,乳化液管路无漏液。

掘进工作面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井巷支护符合规定。

10

回采工作面

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5°时必须采取支架防倒、防滑措施;工作面转载机安装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综采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11

 

井下爆炸材料库及爆破器材

1.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2.1.2.9条规定

2.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或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AQ1055-2008第3.2.1.2.10条规定。

3.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4.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5.每个硐室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6.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7.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12

矿图

有反映验收时矿井实际情况的各类图纸。

1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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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井通风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通风系统

1.1

通风系统及阻力测定

矿井、采区和掘进工作面通风系统、通风能力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前必须对矿井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验收时应提交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1.2

测风制度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并有测风记录。

1.3

风量和风速

矿井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各类巷道和硐室及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和风速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4

采掘条件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取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2

主要通风机

2.1

性能测定

主要通风机和附属设施应按设计安装建成,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并提交性能测定报告。

2.2

反风

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矿井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矿井反风实验报告,其反风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2.3

风机房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3

防外部漏风措施

提升井兼做回风井时,经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

4

通风设施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齐全可靠。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必应设置风窗。

5

测风站

在主要风巷中要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10m不得有障碍物或拐弯。

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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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瓦斯防治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瓦斯管理

1.1

检查制度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板报。

 

1.2

各种气体检测仪器、携带便携式检测仪人员

各种气体检测仪器数量、检定和定期校验情况符合有关规定。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瓦斯检查报警矿灯。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监测仪。

 

1.3

 

检查次数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设有甲烷传感器。

放顶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

每天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

其他有害气体按有关规定进行。

1.4

瓦斯日报审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1.5

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70%。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其他地点瓦斯及有害气体浓度符合有关规定。

1.6

防爆隔爆措施

防爆隔爆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五、防灭火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防灭火系统

矿井综合防灭火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

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用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

 

2

 

预测预报

矿井应建立防灭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所有监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薄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

3

防火门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用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材料。

 

4

 

防火构筑物和消防材料库

1.井下防火构筑物和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2.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全部敞开,不得妨碍运输。

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妨碍铁门的开闭。

3.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灭火器材。

5

机电硐室防火

3.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灭火器材。

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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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灭火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防治水系统

1.1

排水设施

矿井防排水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排水系统应做联合试运转试验。

1.2

防水煤柱

防水安全煤(岩)柱留设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

 

1.3

 

基本要求

1.矿井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并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建立观测台账。

2

地表水防治

矿区内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建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3

疏水降压

疏水降压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

带压开采

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包括水文地质实际材料),对有突出可能的区域进行预测,并制定防治措施

5

防水闸门

防水闸门构筑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68条规定,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验收合格。

6

封闭不良钻孔

防治水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7

其他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五、防灭火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防灭火系统

矿井综合防灭火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

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用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

 

 

 

2

 

 

预测预报

 

矿井应建立防灭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所有监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

 

 

3

防火门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应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存足够的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4

 

 

防火构筑物和消防材料库

1.井下防火构筑物和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

 

 

2.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全部敞开,不得妨碍运输。

铁门上应该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3.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5

机电硐室防火

6

其他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八、电气系统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供配电系统

1.矿井电源线路、地面和井下供配电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符合

2.地面变电所主运行方式应符合规定,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要与实际负荷匹配并定期校验,电缆所经路径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发生和蔓延的阻燃、隔离措施。

符合

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4.主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电气设备应符合AQ1055-2008第3.8.3条规定。

5.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和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符合

7.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供配电系统图。

2

防雷及照明

地面建(构)筑物防雷、照明及防雷电波侵入井下应符合AQ1055-2008第3.8.4条规定。

符合

3

井下电缆

1.井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AQ1055-2008第3.8.5条规定。

符合

2.电缆敷设路径应符合AQ1055-2008第4.8.7.1条规定。

符合

3.立井井筒中使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4

井下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取得“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5

电器保护

应符合AQ1055-2008第4.8.8条规定。

符合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八、电气系统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

结论

备注

6

井下电气保护接地

6.1

基本要求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6.2

接地电阻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6.3

总接地网和主接地极

所有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含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要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

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相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6.4

局部接地极

装设应符合AQ1055-2008第4.8.9.4条规定。

7

井下照明、通信和信号

7.1

井下照明

井下照明按照AQ1055-2008第4.8.10.1条规定。

7.2

信号

1.矿井中的电气信号,出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生和发光。

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种类和用途。

2.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8

矿灯

应符合AQ1055-2008第4.8.11条的规定。

9

通信

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系统。

电话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规定。

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为回路。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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