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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厂公务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及车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及相关交通法规、条例的规定和《中国--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及《中国--河南分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车辆是指满足我厂办公需要的车辆。

第三条我厂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负责,做到奖罚分明。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厂机动车辆。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全厂车辆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管理和统一调用。

车辆交通安全由其综合事务部负责管理。

在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工作部可随时调动上述两公司车辆。

厂车管办对厂属和多经公司车辆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根据我厂《关于定员及机构设置的通知》(联合发文2劳〔2006〕5号),小车班建制归后勤服务公司,负责车辆日常交通安全管理、考勤管理等工作,车辆管理和调度归总经理工作部。

第七条厂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厂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公务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文件、会议精神及要求,部署、安排、检查、总结本单位的公务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本单位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公务车辆的交通安全形势,总结经验,查找隐患,及时整改,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考核车辆管理部门和交通安全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务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章和重大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八条车管办的工作职责

车管办对车管委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负责全厂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年度审验;负责公务车辆的调配和驾驶员管理工作;负责对不安全事件的分析考核;负责厂属机动车辆检修管理工作,监督厂属机动车辆技术管理的落实;负责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分析、处理交通事故;负责处理驾驶员、车辆的保险、索赔等工作;负责机动车辆各项费用缴纳的管理工作;负责车辆入户、过户、车辆报废、转让、及更新工作;负责厂生产区的交通标志设制,规范和完善我厂的道路交通设施。

第九条公务车辆驾驶员职责

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集团公司、分公司及本单位制定的各项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切实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履行交通安全责任书的各项条款。

㈡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提高交通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伤害自己,确保人身安全。

㈢做好本人驾驶车辆的保养和维修,保证车况良好。

㈣加强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车辆驾驶水平。

第三章车辆管理调度制度

第十条

㈠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全厂公务车辆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

负责厂领导用车、生产、生活、会议接待、车辆调配、驾驶员配备等车辆调度安排工作。

㈡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公务车辆修理费、出行路桥费、停车费等与出车有关的费用的审批,负责车辆燃油的使用调配。

㈢厂属各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固定乘用车辆,如实在需要配备的,必须报厂长审批同意,由总经理工作部调配车辆,配备专职驾驶员,并在日常使用中要服从总经理工作部的管理。

㈣总经理工作部要随时掌握日常公务车辆(小车班和各部门配备的固定乘用车辆)出行去向,驾驶员去向,行驶公里数、油耗等车辆相关情况。

无总经理工作部领导或车辆调度主管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派车或者借车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按本规定申请程序审批,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安排调度。

并遵循以下原则:

㈠坚持重点保障生产,兼顾一般;先保证公司领导用车,后一般干部用车;先保证紧急事务用车,后一般事务用车;能集中办理的不分散多头办理,尽量避免重复出车。

(当天用车必须在前一天办理完用车审批手续,便于统筹安排第二天车辆。

㈡坚持有计划统筹使用车辆。

㈢坚持车辆行驶公里和维修经费的平衡。

第十二条车辆调度审批程序:

厂属各单位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一车一单,一事一单,派车单作为车辆核查,驾驶员出车费用审批,安全行车的考核依据。

各需要用车单位填写派车单,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仔细写明外出缘由后,由总经理工作部安排车辆。

阶段性工作固定用车部门每次出车也必须填写派车单审批。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一般应设专职驾驶员,未设专职驾驶员的车辆要有专职管理责任人,并做好车辆的全过程管理。

总经理工作部要对此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各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外出,不再安排车辆,列入差旅范围。

各部门正、副部长在市内办理公务用车由总经理工作部部长派车。

第十五条各部门正、副部长在省内业务用车由总经理工作部部长签字派车。

第十六条各部门正、副部长在省外办理公务不再安排车辆,列入差旅范围,确需用车的必须经主管厂领导签批后,由总经理工作部部长签字派车。

节假日期间出省车辆必须经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七条各部门正、副部长外出开会、学习时间超过三天的原则上不再派车。

特殊情况下用车送达目的地后车辆即刻返回。

第十八条生产设备大修期间用车,提前经主管厂领导批准,总经理工作部安排相关专用车辆,在大修期间由大修指挥部统一安排大修专用值班车。

第十九条严禁公车私用。

对公车私用发生事故的,使用人责任自负,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责任。

严禁私车公用,个人不得驾驶私车办理公事,否则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节日期间的公务车辆调度管理,除生产调度用车和值班用车外,其它车辆在节日期间予以封存。

第二十一条严禁使用本单位车辆组织旅游。

第四章行车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车管办负责人对车辆安全、人员教育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驾驶厂内车辆必须持有车管办核发的准驾证。

小车班在专职驾驶员不足的情况下可安排用车部门有准驾证的驾驶员驾驶车辆。

在任务完成前此驾驶员归总经理工作部全权管理,如出现不服从管理,取消该驾驶员厂内车辆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凭总经理工作部签批的派车单出车。

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办理用车手续的,应及时告知总经理工作部领导和车辆调度人员并在事后补办派车手续。

第二十五条车辆行车安全实行三负责制度,即用车人(带车人)、派车人、司机对安全行车负责。

第二十六条驾驶人员,要认真落实车辆“三检”制度,总经理工作部小车班负责督促三检制度的落实与考核工作,并负连带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车辆驾驶员应按出车指令行车,出车做到时间、地点准确无误,行车途中做到热情服务,车辆清洁干净,安全行驶,做到乘者满意,领导放心。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应按照派车单中写明的路线地点行驶,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改变路线,做到安全准时返回。

第二十九条我厂专、兼职交通安全员和车辆调度人员要密切配合,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驾驶员的思想状况和车辆状况,对有思想情绪或身体不适的驾驶员不得派其出车,严禁派有故障的车辆执行出车任务。

第三十条按照批准的事由和事务用车,用车人不得途中随意要求司机改变、增加行车路线和出车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带车人和司机双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所有车辆实行定位停车,驾驶员上午、下午下班或完成出车任务后无论早晚一律按照指定位置停放在厂区内,任何车辆不得在厂区外及生活区停放、过夜。

㈠武装保卫部夜间值班人员负责统计当天未停放在厂区内指定位置的车辆号码和时间,并报总经理工作部和小车班。

㈡后勤服务公司物业管理部负责统计当天停放在生活区的车辆号码和时间,并报总经理工作部。

㈢总经理工作部小车班汇总核实以上车辆是否派出执行出车任务。

㈣每周对未按规定停放和不服从管理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通报,每月末予以考核。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适应于全厂各部门。

豫电公司、后勤服务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总经理工作部。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

1、驾驶员管理规定

2、公务车辆出车前检查的规定

3、车辆行驶中的规定

4、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5、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6、车辆档案管理规定

7、车辆购置及材料、油料、工器具管理

附1:

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车管办应建立《驾驶员及车辆明细档案》。

第二条在岗车辆驾驶人员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执照外,还必须持有厂车管办核发的机动车准驾证,方可上岗驾驶厂属机动车辆。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热电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严禁酒后驾车。

严禁疲劳驾车。

严禁飚车。

第四条在职驾驶员脱离驾驶岗位三个月以上因工作需要,重新回到岗位的须经车管办重新考核,核发准驾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准用厂属车辆代培驾驶员。

第六条招聘驾驶员,需用人单位向车管办申报,并由车管办对驾驶员进行资格审定及专业考核。

通过审核的驾驶员需同用人单位签订安全保证合同书,获得车管办核发的厂内机动车准驾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在岗驾驶员,患有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疾病,经医院检查认定,不适应驾驶岗位的由车管办取消厂内车辆准驾资格。

第八条在岗驾驶员,不得擅自变更、增减准驾车型,变更准驾车型须由车管办批准并经考核后方可变更。

对擅自变更准驾车型者,车管办将依据本规定提出考核。

 

附2:

公务车辆出车前检查的规定

第一条认真做好出车前的各项检查,做到“一看、二查、三启动”。

“一看”,是指查看停车位置的地面有无可疑的油渍或水渍,前后灯具总成是否完好。

“二查”,是指对车辆的各关键系统及重点部位、随车物品(维修工具、千斤顶、灭火器、打气泵、警示牌等)进行检查,尤其对车辆的润滑、冷却、燃油、方向、制动、悬挂等关键系统及车胎(包括备胎)外观、胎压等重点部位,要严格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认真进行对照查看。

“三启动”,是指在前两项检查均正常的情况下启动发动机预热,禁止一启动就立即加大油门。

启动后,密切注意油压、水温、蓄电池等仪表灯的变化,待怠速正常后方可起步。

第二条车辆出行前,驾驶员要对车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故障要及时向本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汇报,无法自行消除车辆故障时要申请调换车辆,严禁开带病车辆上路。

第三条当调整车辆驾驶员时,要做好车辆的交接工作。

交车人要对车辆状况及行车特性交代清楚,接车人接车后要进行全车检查并试驾车辆,尤其要掌握刹车、方向、轮胎等关键部位的情况。

 

附3:

车辆行驶中的规定

第一条严禁无证驾驶。

第二条工作时间内驾驶员严禁饮酒,酒后严禁驾车。

第三条严禁超速行驶。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小时,特殊路段有其他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时,要按照道路限速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四条严禁疲劳驾驶。

连续行驶每200公里或两小时,驾驶员必须停车休息,并对车辆重点部位(如刹车、悬挂、轮胎等)进行检查,正常后方可继续行驶。

第五条严禁飚车。

杜绝开“赌气车”、“斗气车”、“英雄车”等带情绪驾驶车辆的行为。

第六条驾驶时要保持正确规范的驾驶姿势,严禁在驾驶车辆时单手握持方向盘或驾驶时接打手机、收发短信等不安全行为。

第七条驾驶员及乘客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对于未主动系安全带的乘客,由车辆驾驶员负责提示。

第八条在雨雪冰雾等特殊气候下,要做到行车间距、行驶速度、灯光使用、鸣笛提示“四合理”。

在急弯、陡坡、狭路、桥梁、交叉路口、行人稠密、交通繁杂或有障碍的路段,以及夜晚视线不清、气候不良等情况下驾车,要特别提高警惕,严禁冒险通过上述危险路段。

附4: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严格车辆维修管理是提高车辆安全和技术状况水平的保证,是保证生产运行、经营管理、杜绝车辆交通事故,堵塞漏洞的重要环节。

车辆维修应坚持“该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

各单位都应对车辆实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防止以修代保和脱保脱修。

第二条车辆维护、修理须到车管办指定修理厂修理。

第三条厂内所有机动车辆的大、中、小修及临时检修,必须执行修理申报制度。

维修车辆必须由本车司机在派修单上填写修理内容并签名送交总经理工作部鉴定、签批后方可修理。

随意添加修理内容或未经批准擅自修理的车辆,其修理费财务部不予报销。

车辆在修理过程中,本车司机应在现场查看工艺流程,经验收后,在派修单上“本车司机验收后签名一栏”中签名和日期方可出厂。

第四条车辆外出时出现故障的修理费,应根据情况及时与车管人员取得联系,申明事由,待批准后方可修理。

并在回厂后由经手人、带车人、单位领导签字,经车管办审批由主管厂领导批准方可报销,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向车管办申明理由。

 

附5:

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第一条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应写出申请报告,报车管办等部门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第二条车辆停驶、封存规定如下:

㈠车辆的停驶应报车管办审核、车管委批准即停驶封存。

㈡厂车管办有权根据车辆状况,报车管委批准,可以停驶、封存厂属机动车辆。

㈢在停驶、封存期内,未经车管办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启封和动用。

㈣不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因维护费高、耗油量大、无修理价值的车辆也可以申请报废,由车管办审核办理。

 

附4:

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设置明显标记。

第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向事发地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告,并设法与厂车管办取得联系,简述交通事故的原因、种类、等级。

第三条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向厂车管办汇报事故的原因和事故发生地点,单位领导立即组织人员前往事故地点,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事故原因,参与处理交通事故,妥善处理善后事项。

事件发生24小时内向安监部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条重、特大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工作部组织,安全监察部、车管办、肇事单位领导参与事故处理。

一般事故由车管办组织,肇事单位领导及安全员参与事故处理。

第五条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1、轻微事故。

指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

指造成轻伤1人以上3人以下;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及以上至10000元以下者。

3、重大事故。

指2人及以下死亡,重伤3人以下、轻伤3人以上5人以下;经济损失10000元及以上至3万元者。

4、特大事故。

指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3人及以上;经济损失3万元及以上者。

第六条交通事故处理

1、发生轻微事件,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考核责任人200元。

2、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考核责任人200元且承担经济损失的10%。

取消厂内车辆准驾资格3个月学习,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扣单位主管领导一个月奖金,安全员(班组长)一个月奖金。

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者,考核责任人1000元,工资下浮一岗十二个月,承担经济损失的20%,取消准驾证并调离驾驶员岗位;同时扣罚单位主管领导三个月奖金,安全员(班组长)四个月奖金。

4、发生特大事故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者,考核责任人2000元,工资下浮一岗十八个月,承担经济损失的20%,取消准驾证并调离驾驶员岗位;同时扣罚单位主要领导六个月奖金,安全员(班组长)八个月奖金。

第七条发生以上事故,交警部门处罚另计。

附5:

处罚与奖励规定

第一条凡公车私用,无派车单私自出车者,查证后扣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条无准驾证驾驶厂属车辆者,查证后扣罚当事人200元;同时扣罚部门主要领导100元。

无准驾证又无驾驶证驾驶厂属车辆者,查证后扣罚当事人200元,扣罚该车辆驾驶员300元;同时扣罚部门主要领导100元。

第三条在职驾驶员不经批准,擅自更改、增减准驾车型者,查证后扣罚责任人200元,并限期一个月内恢复原准驾车型,逾期不恢复者,吊销准驾证,直至调离驾驶员岗位。

第四条凡酒后驾车者,发现后应立即停止驾车,考核当事人500元。

第五条凡因驾驶员违反各项交通法令法规而造成的经济处罚及罚款均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第六条凡因驾驶员责任造成迟到而延误出车者,查证后考核当事人50-200元。

第七条凡未经批准私自更改行车路线者,查证后考核当事人200元,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八条凡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或擅自在厂区外或生活区停放者,查证后考核当事人100元,如造成车辆损坏的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后勤服务公司发现违规在四个生活区停放车辆并上报总经理工作部,予以奖励相关人员考核金额的30%(每辆次30元);武装保卫部发现未按规定在厂内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并上报总经理工作部小车班核实确认后,予以奖励相关人员考核金额的30%(每辆次30元)。

第九条厂部每年进行一次交通安全评比表彰活动,凡全年实现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有条件参加“车辆交通安全先进个人”的年终评比,被评为“车辆交通安全先进个人”的,厂部根据其事迹和业绩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小车班驾驶员在全年内未发生交通事故,无违章,无处罚的将给予奖励。

第十条单项和集体奖励以及肇事、违章、处罚由车管办负责兑现。

 

附6:

车辆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以及车辆在保养、维修及零部件更换后的车辆使用性能的变化情况,充分保证安全行车,豫电公司、后勤服务公司要建立车辆档案,汇总后归总经理工作部统一管理。

第二条每台车辆的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车辆来源、投用日期、车辆原值、基本装备、技术性能;

㈡车辆的季度行驶里程,逐年行驶里程;

㈢车辆保养的间隔里程和次数、项目,车辆大修、小修以及零部件、轮胎等更换情况;

㈣车辆改装、封存、停驶、复驶、报废情况;

㈤车辆燃油消耗情况。

第三条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对车辆档案进行整理和保管,每一季度修订一次。

 

附7:

车辆购置及材料、油料、工器具管理

第一条我厂公务车辆的消耗材料和备品配件购置,由车辆驾驶员提前向总经理工作部提出申请,并由总经理工作部车辆调度主管审核后交总经理工作部部长签字同意方可办理。

第二条总经理工作部对购回材料要严格验收,建立材料台帐,帐、卡、物相符。

第三条车辆加油:

㈠在我厂指定的加油站进行加油。

㈡出差路途中加油的油料费用报销,要凭总经理工作部派车单,经总经理工作部车辆调度主管审核确认、总经理工作部部长批准后报销。

㈢日常车辆用油实行定额管理,由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公务车辆使用油料的分配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公务车辆的专用工具由车辆驾驶员保管,常用工具随车携带。

材料、工具要建立台账,由驾驶员签字领出。

丢失要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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