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中的作用探讨10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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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中的作用探讨1026

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中的作用探讨

自1978年改革开放伊始,我国加速了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的步伐。

但是,由于传统计划经济的束缚和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二元分割的影响,在农民工为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劳动权益屡屡遭受侵犯,工伤事故率高发不断,引发社会,乃至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的工会,在农民工人数激增,劳动权益屡遭侵权的现实下,积极介入到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中,将农民工吸纳入工会组织。

早在2003年9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就已指出:

所有离开家乡进城务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都可以加入工会组织,成为工会会员。

2006年,全国总工会就提出要吸收600万农民工成为会员。

2007年,全国总工会统计数字显示,农民工会员已经超过6000万以上。

现实中,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工会是否还应当采取措施进一步促进其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中的作用?

怀着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我们以西安地区农民工为调研对象,以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中的作用为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调研,试图推进工会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工作。

一、西安地区农民工调研基本情况

1、调查问卷表发放情况

为了了解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中所起到的作用,我们走访了西安地区十三个区县农民工聚集的劳务市场,并在曲江新区、雁塔区、未央区、碑林区和莲湖区五个区随机选取了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和加工制造企业进行调研。

此次调研共发放问卷560份,回收问卷512份,回收率91.4%。

在回收的问卷中,有效问卷438份,有效回收率85.5%。

2、调研对象界定

我们以西安地区农民工为研究对象,本次所调研“农民工”是指在调研期间正在西安市做工、或曾经在城镇做工(不限于西安市),现居住于西安市或逗留于西安市,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具有农村户籍劳动者。

“农民工”这一称谓不是法律用语,而是长期以来,在政策、大众传媒、百姓口语中使用的特定称呼。

农民进城务工,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计,在做工期间就是产业工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农民工”这一称谓是把这个群体界定为农民,而没有界定为工人,其中一个主要的依据是,农民工的主要谋生方式是农业生产,只是利用农闲的空间从事临时性的工作,因此区别于其他产业工人。

但事实上,在新生代农民工中,相当一部分中学毕业后,就直接到城镇做工,他们没有做过农活,甚至根本不懂农业生产的基本知识和规律,很多农民工甚至已经失去了自己的土地,最多只能说他们的家庭在农村。

如何恰当地称呼这个群体,不仅是个称谓的问题,而且反映出我国社会结构变动、体制改革等深层次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人的流动可能很大,其职业身份变动可能很频繁,以农村户籍来标记这个已在城镇劳动的群体,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

因而,“农民工”这一称谓是城乡“二元化”的产物,最终将随城乡二元体制的消失被抛弃。

3、调研方法

此次调研主要采用两种方法:

调查问卷法和个案访谈法。

调查问卷法是本次调研的主要方法,经过前期资料查阅,我们拟定了调研主要问题。

个案访谈主要针对三种群体:

其一是农民工。

除了让农民工填写调查问卷表外,还要倾听农民工陈述,并将农民工反映的问题及时记录,进行讨论和分析。

其二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如何看待农民工参加工会,以及用人单位如何认识工会在农民工维权中的作用。

其三是工会。

我们深入企业工会,了解企业工会在将农民工吸纳为工会会员中面临的问题,以及在为农民工维权活动中遇到的困境。

个案访谈的方法弥补了问卷调查较少沟通、问题相对固定的弊端,给予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

二、受访农民工基本特征分析

1、以中青年劳动者为主

对问卷进行统计分析显示,男性农民工居多,占受访人数的67.6%,女性仅占受访人数的32.4%。

此外,受访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集中在18岁至45岁之间,占受访人数的68%。

中青年从生理上说,是人一生最为旺盛的时期,能够充分满足农民工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就业模式;从家庭构成上说,中青年劳动者大多已经结婚,没有成家的后顾之忧,父母此时也刚刚步入老年尚能自立,并可以照顾小孩,因而这个年龄段对于农民工来说是最佳的就业年龄。

2、具有较强的流动性

受访农民工呈现出较强的流动性,农民工的流动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跨地区流动,另一方面是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

从地区性流动看,本次调研范围虽仅限于西安地区,调研结果显示受访农民工以本地户籍农民工为主,占受访人数的65.3%,但仍有34.7%的受访者来自于陕西省省内其他地区,以及省外一些地区。

其中,西安地区以外的陕西省农民工占26.5%,外省农民工占8.2%。

除了地域性流动外,受访农民工呈现较强的用人单位之间的流动性。

受访农民工中82.6%的人具有一年以上的打工经历,在这样不短的打工历程中,87.7%的受访农民工更换过工作单位,在这些更换过工作单位的农民工中,69%的农民工更换过3个以上的工作单位,其中78.4%的受访者在一个工作单位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年,工作时间超过5年以上的农民工仅占受访农民工总数的3.1%。

3、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

农民工教育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受访的438位农民工中,51.2%农民工具有初中文化程度,高中文化程度的仅占受访农民工的17.1%,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仅占8%。

4、农民工劳动权益屡遭侵犯

我们调研发现,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比较普遍:

首先,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仅有46.5%的受访农民工签订过劳动合同。

其次,农民工在求职过程中普遍被侵权。

只有43.6%的受访农民工表述在求职时用人单位没有要求提供任何担保,其余的有22.1%的农民工缴纳了保证金、押金,14.9%被扣押了身份证或其他证件,19.4%则是扣留一部分工资作为押金。

再次,农民工普遍存在超时工作现象。

只有19.2%的受访农民工表示平均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下,而52.9%的受访农民工平均工作时间达10小时以上,其中9.4%甚至达到了12小时以上。

18.7%的受访农民工可以休双休日,33.6%的受访者没有周末,接近半数的受访农民工每周仅可休1天,占受访总人数的47.7%。

第四,农民工工伤事故逐步凸显。

40.9%的受访农民工反映从事过危险、有毒、有害的工种或工作,44.5%的受访农民工反映曾经遭受过工伤或职业病。

这些数据充分揭示出,农民工劳动权益在实践中屡被侵犯。

三、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1、多数农民工对工会不了解

受访农民工对工会极度缺乏了解,这点远超出我们的想象,甚为惊愕!

许多受访农民工在调研中询问工会到底是什么样的组织?

是干什么的?

农民工对工会的不了解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农民工对工会相关法律法规十分陌生。

41.8%的受访者从没有听说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甚至对工会是什么样的组织根本不了解。

另有46.6%的受访者虽听说过工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但对工会性质不清楚。

也就是说,88.4%的受访者对工会缺乏了解。

其二,对于工会法缺乏了解的数据,并不能完全揭示受访农民工对工会不了解。

为了准确掌握农民工是否对工会有所了解的真实数据,我们设置了“如果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将维护谁的权益”的问题,试图通过这个问题回答,揭示农民工对于工会的性质认识。

调研数据显示,仅有23.7%的受访农民工认为工会将维护农民工的权益;53.7%的受访者认为工会保持中立,独立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22.6%的受访者认为工会将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见表1)。

这个数据可以映衬出至少76.3%的农民工对工会组织的性质缺乏了解。

表1如果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您认为工会将会维护谁的利益?

答案选择

农民工的利益

用人单位的利益

保持中立

合计

受访人数

104

99

235

438

所占比例

23.70%

22.60%

53.70%

100%

其三,由于农民工所工作过的单位有工会的并不多,加之多数农民工对工会缺乏了解,直接导致农民工工会入会率不高。

71.2%的受访农民工没有参加过工会,仅有28.8%的受访农民工参加过。

2、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

从理论上说,农民工对于工会缺乏了解,但并不会实质影响工会向农民工提供帮助。

但是,调研数据分析显示,实际受到过工会帮助的农民工寥寥无几,87.7%的受访农民工指出工会从没有给他们提供过任何帮助(见表2)。

表2您是否得到过工会的帮助?

答案选择

合计

受访人数

54

384

438

所占比例

12.30%

87.70%

100%

农民工在接受生活帮助的时候,工会作用微弱,那么当农民工在工作中,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农民工是否会寻求工会的帮助?

当问及与用人单位发生过劳动争议的农民工,发生纠纷后其会选择的救济途径是什么时,农民工首先选是向相关部门的领导寻求解决;其次,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向工会寻求帮助的受访农民工仅占受访者的11.4%,这个比例略低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仅高于“忍气吞声”(见表3)。

农民工在劳动权益维护方面显然存在直接寻求政府解决的传统观念,对于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心存顾虑,对于工会在实际维权中的作为希望不大。

表3如果您与用人单位发生过劳动争议,您选择的救济途径是?

答案选择

寻求工会的帮助,让工会帮助协商

直接找相关领导寻求解决

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申请仲裁或起诉

忍气吞声

找老乡帮忙解决

合计

受访人数

50

134

97

52

43

62

438

所占比例%

11.4%

30.6%

22.1%

11.9%

9.8%

14.2%

100%

由于工会在实践中向农民工提供的帮助有限,加之工会并没有直接行政权,工会的介入不能立竿见影的解决问题,因而对于“您认为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权利方面作用如何?

”的问题时,48.6%的受访农民工认为工会没有发挥作用。

四、工会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作用局限的原因探析

工会只是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力量之一,我们不能过分夸大或是过于强调工会在帮助农民工维护劳动权益中单方面的作用。

对此,受访农民工也非常清楚。

当问及农民工劳动权利容易遭受损害的原因有哪些时,受访农民工认为造成其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是劳动执法不严、雇主违法、政府管理不够和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差四个原因,分别占受访人数的27.2%、26.2%、22.0%、20.8%,认为工会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仅有3.9%(见表4)。

可见工会作用发挥不足并不是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还是有不少受访者对工会心存希望,认为如果有工会的积极介入,雇主违法行为可能就不会得逞,劳动者的权益就会得到尊重。

是什么原因导致,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作用不明显,需要我们思考。

表4您认为农民工劳动权利容易遭受损害的原因有哪些?

(多选)

答案选择

雇主为一己私利违法

劳动执法不够严格

政府管理不够

农民工维权意识差

工会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合计

受访人数

187

194

157

148

27

713

所占比例%

26.2%

27.2%

22.0%

20.8%

3.9%

100%

1、用人单位工会设置率偏低

仅有38.8%的受访农民工曾经工作过的单位有工会,61.2%的受访农民工工作单位没有工会。

用人单位缺乏工会是农民工入会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62.1%的受访农民工指出没有参加工会的重要原因是所在单位没有工会。

当然,在调研中有些受访用人单位也表示单位有工会,但是农民工对此一无所知,这就不得不令我们再次反思工会是否曾经向这些农民工伸出友谊之手,是否采取过什么措施和方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会怀抱之中?

需要认识到的是,用人单位工会设置率是问题的一个表面问题,除此之外农民工自身的特性,也使得这个特殊群体难以被工会吸纳:

首先,农民工的交往具有封闭性,农民工身上所具有的传统观念和小农意识,阻碍着其对城市的认同与归属,客观上形成了社会隔离状况。

其次,工会的入会方式与农民工流动性大等特点不相符,使得客观上农民工加入工会存在困难。

2、工会积极维权意识不强

工会维权能力薄弱,造成工会维权能力不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工会自身怠于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缺乏积极的维权意识。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加班一般需要与劳动者和工会协商。

通过调研显示,征询过工会然后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仅有5.9%。

在未经过工会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就可能侵权劳动者权益,工会应当积极维护劳动者权益,否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合法性。

在工会怠于行使法律赋予职权的情况下,自然工会无法显现其应有的作用。

3、工会组织机制存在问题

工会作用有限除了自身维权意识不足外,内部运作机制也存在一定问题。

在我们调研访问的438名受访农民工中,其中196名农民工现在仍是或曾经是工会会员。

在他们作为工会会员的期间,他们多数没有享受到作为工会会员应当享受的权利,73.5%的受访者从没有参加过工会的相关会议,85.2%的受访者从没有参加过工会委员的选举。

根据《工会法》第2条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各级工会委员会应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实际情况却是农民工工会会员多数都没有行使过这样的权利,在缺乏民主基础的情况下,让工会更好维护农民工权益必然会有一定的障碍。

4、工会维权缺乏存在制度性障碍

从制度设计角度看,工会扮演的主要是协调的角色,没有具体的执行权和直接的处置权。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但是用人单位并不一定采纳,因而工会仅具有建议权,并无纠错权。

从经费来源角度看,我国基层工会的经费在许多方面仍然依赖于企业,很难依照工会章程和工会法等相关规定展开活动。

五、加强工会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建言

我国法律虽然对工会的设立、性质和职能等方面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实际上,很多企业未设立工会,或即使设立了工会,也不能有效的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形同虚设,无法得到农民工的普遍认同,这就使得我们必须反思,如何加强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中的作用。

我们认为可以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工会应当先有作为

让农民工加入工会是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前提,而使得农民工自愿加入工会的前提却在于工会能够通过实际的作为,深深吸引农民工加入,这就要求工会应当先有作为。

在实践中,工会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工作:

其一,对农民工进行免费的法律培训。

法律培训的展开可以通过公益律师、法学教师和实务工作者志愿活动得以形成。

其二,展开技能培训。

《工会法》明确规定:

“工会应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

工会不应当仅对会员进行培训,也应当将那些还不是工会会员,但应纳入工会的农民工提供专业技能培训,让其寻得谋生技能。

其三,设立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对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让农民工感受工会的意义和价值。

2、简便农民工入会手续

参加工会不仅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基本要求。

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有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中国工会十四大明确指出,进城务工人员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巩固工农联盟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在工作生活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工会组织予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如果工会组织不积极吸纳农民工,不帮助农民工维权,农民工就会脱离工会组织,不仅是工会组织的损失,也会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因此,应针对农民工简便入会手续,确立一套体制使得农民工工会会员身份能够随其工作单位的变更而变化。

3、积极履行工会法定职责

工会应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

《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是工会的工作目标。

工会的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只有真正代表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才会不断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才会真正赢得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信任和依靠。

4、探索工会维权制度保障

工会作为群众团体要真正发挥作用,除了法律赋予的职责外,应当有手段性权利保障职责的实现。

赋予工会组织工会会员在就工资协商、集体合同谈判无法达成一致之后的罢工权或许是可行的路径。

从劳动关系角度看,劳动者与雇主是不平等的,雇主是劳动力市场的资源占有者,劳动者是被雇主所雇用。

与雇主进行谈判中,工会如果要起到积极的作用,关键在于赋予工会有罢工权。

从经济结构角度看,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结构发生重大转变,国有和集体经济成分比重下降,大量外资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大量存在引发劳动关系发生转变,需要赋予工会代表劳动者进行罢工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张志刚,刘静冉:

“建构农民工工会:

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选择”,载《工会论坛》2007年第3期。

[2]高华:

“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工会的职责作用研究”,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3]戴文宪:

“积极发展城镇农民工加入工会”,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第8期。

[4]孙瑞英:

“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作为”,载《工会理论研究》2008年第4期。

[5]董保华:

《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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