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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管理制度

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公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公文管理,严格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公文运转时效,明确公文承办要求,实施公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文处理原则

第二条  公司公文是实施管理、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发布指示、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按照行文要求和公文处理规范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负责公文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常用的公文种类有:

决定、决议、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规定、函、会议纪要等。

 

(一)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重大行为做出安排,用“决定”;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二)意见:

用于对组织工作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

用于传达上级部门指示,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需要周知和共同执行的事项。

 

(四)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五)报告、请示:

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向上级部门请示指示、批准用“请示”。

 

(六)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七)函:

是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的公文。

 

(八)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全公司共同遵守执行。

 

 

第四章  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

(一)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

210mm×297mm。

   2.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

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

28mm±1mm,版心尺寸为:

156mm×225mm(不含页码)。

  

(二)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三)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1.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仿宋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2.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3.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

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

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4.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

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

脱落,后背平整、不空。

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

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

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

裁切成品尺寸误差±1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

  

(四)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可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印刷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印刷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落款、成文日期(包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印刷于落款、成文日期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1.眉首  

(1)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

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2)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3)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4)发文机关标识  

由公司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面加“文件”组成,即“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文件”或“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文件”;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公司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

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22mm×15mm。

  

(5)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公司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公司对第三章提及的常用公文发文字号统一规定如下:

请示、 决定、决议、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规定等以及对外发送的文件一律用“内韩锦发XX号”,函等上行文以及平行文一律用“内韩锦函XX号”,会议纪要一律用内韩锦纪号。

 

第八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九条  行文应根据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正式行文,除综合管理部外,其他部门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单位。

 

第十二条  “报告”或其他文种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十三条  发文办理指以公司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四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规定、办法、制度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公司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称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文中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五条  公文送公司总经理签发前,应当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总经理审批后签发。

第十七条  公文正式印发前,综合管理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

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加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十八条  收文办理指对公司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十九条  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综合管理部应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属何部门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企业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二十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综合管理部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总经理、副总经理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综合管理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收到总公司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综合管理部提出拟办意见,送总经理批示后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公司领导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五条  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要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八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七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公司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管理部移交。

 

第二十九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应符合存档要求。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条  公文由综合管理部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应当建立健全公司的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或上级部门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翻印。

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三十四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综合管理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制定,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综合管理部。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规定事项,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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