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系统杰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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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系统杰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卫生系统杰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

重点科技人才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鲁”、“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卫生系统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卫生科技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省卫生厅决定实施“山东省卫生系统杰出学科带头人选聘和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培养计划”(简称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杰出学科带头人选聘计划,是指从2003年起五年内每年选聘10名左右国内外知名度较高、学术造诣较深、德才兼备的杰出学科带头人,通过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带领所在学科在其前沿领域快速发展,力争达到全国领先水平,追踪国际先进水平,提高我省卫生系统在全国乃至国际上的学术地位和科技竞争力,力争使部分专家尽早进入院士行列,成为国内知名的医学专家。

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培养计划与杰出学科带头人选聘计划相衔接,是指从2003年起五年内每年选拔20名左右学术水平较高、学术发展潜力较大的中青年人才作为培养对象,通过对其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专业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促进其快速成长,成为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或学科带头人。

第三条省卫生厅与“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入选人员、所在单位(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

第四条省卫生厅成立“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的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与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好中选好、优中拔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杰出学科带头人选聘工作主要面向全省及中央驻鲁医疗卫生单位、医学科研机构,凡从事临床医学(含中医)、疾病预防与控制专业,并且符合条件的专家均可申请参与选聘。

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主要面向全省及中央驻鲁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进行选聘,凡从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药学等专业,并且符合条件的均可参与选聘。

外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下同)和国外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须首先与我省具备条件的医学高校、医学科研机构或医疗卫生单位相关学科达成合作与聘用意向,然后再按有关程序参与选聘。

在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省卫生厅、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工作或获得国家级学会理事、委员职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优先选聘。

鉴于我省已对发挥“两院”院士作用做了明确规定,院士原则上不参与“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的选聘。

第七条申请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具备支持相应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青年人成才的培养措施和必要的支撑条件,能够为入选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供一定的经费,并列入单位的预算。

申请人员所在学科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优势、特色和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和前景,综合实力和学术地位居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具有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具有较完备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研究场地等教学、科研、医疗条件。

第八条杰出学科带头人的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治学严谨,立志献身于卫生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

2、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对学科发展和学术研究有创新性构想,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并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独立进行外语交流。

3、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在本学科领域的基础与应用研究和临床实践中已取得创新性成果,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学术技术成就突出,在国内外产生了重要影响。

4、近五年以首位人员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技术效益者;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纵向科研经费累计30万元以上或获得纵横向科研经费累计60万元以上(所涉及经费以相关文件及资金往来凭证为准,下同)。

国外申请者应主持过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

5、近五年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前两位)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以首位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奖励类别同国家奖)一等奖或首位人员获得两项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

(2)以第一作者在SCIENCE、NATURE或CELL上发表1篇以上的研究论文;

(3)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影响因子0.5以上)上正式发表论著10篇以上,而且被SCI、SCIE、EI、ISTP收录论文5篇以上;

(4)以第一主编出版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专著中的主要学术观点为本人的研究成果),专著为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物,有统一标准书号ISBN及CIP号;或主编全国统编高等学校教材2部。

6、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有重大发现,改变了其治疗模式,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取得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并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者,或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并获得国内同行公认,可以适当降低上述标准条件。

7、申报当年年底年龄未满55周岁,从事临床、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九条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的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治学严谨,立志献身于卫生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

2、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最新进展,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独立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及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3、在本学科领域的基础与应用研究和临床实践中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国内外产生一定影响。

4、近五年以首位人员主持过厅级以上层次的科研课题3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技术效益者;以第一位人员获得纵向科研经费累计20万元以上或获得纵横向科研经费累计40万元以上。

国外申请者应主持过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科研项目。

5、近五年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前三位)获得过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或以前二位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或以首位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两项(其中一项为二等奖);

(2)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影响因子0.5以上)上正式发表论著10篇以上;或被SCI、SCIE、EI、ISTP收录5篇以上;

(3)以第一主编出版具有较大学术价值专著2部(专著中的主要学术观点为本人的主要研究成果),专著为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物,有统一标准书号ISBN及CIP号;或主编全国统编高等学校教材1部以上。

6、申报当年年底年龄未满45周岁,从事临床、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第三章申报、评审与聘任

第十条“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入选人员的选拔工作按照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择优选聘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杰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省卫生厅公开发布杰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选聘条件。

2、申请者填写《山东省卫生系统杰出学科带头人申报书》或《山东省卫生系统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申报书》,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

外省和国外申请者需首先与我省有关医学高校、医学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达成合作与聘用意向,再按上述程序报送有关材料。

3、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4、聘请同行专家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评议,择优提出参加面试答辩的初选人员。

5、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参照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初选人员进行面试答辩。

最后,经“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领导小组研究,择优确定入选人员。

6、省卫生厅通过山东省卫生厅网站、山东省医药卫生信息网、《山东卫生》等媒介对入选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无异议后书面通知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同时具备杰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选聘条件的人员,只能参与其中一种人才计划的选聘。

第十三条“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入选人员的聘任工作采用专职聘任与兼职聘任相结合的方式。

对入选的杰出学科带头人,特别是外省和国外入选人员可兼职聘任,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每年在受聘岗位上工作6个月以上。

2、完成规定的科研、教学和医疗任务。

对入选的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一般采用专职聘任方式。

第十四条对入选人员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三年为一个责任期。

经期满考核,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自动进入下一责任期。

第十五条“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入选人员聘任时,需由省卫生厅和入选人员、所在单位(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签订任期责任目标协议书,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书对入选人员在责任期内应达到的目标和应完成的任务应做出明确规定,入选人员亦应根据协议书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计划。

然后,由所在单位(接收单位)对入选人员进行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省卫生厅设立“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专项经费,对入选杰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分别资助10万元和5万元左右的科研经费,对突破原定研究目标,具有重大创新内容,工作成绩突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加补助经费,所在单位以不少于省拨付专项经费数额1:

1的比例匹配经费。

第十七条专项经费(含单位匹配经费)主要用于相应研究工作所必需的消耗性实验材料、科研所需的资料、小型仪器设备配置,参加国内外相应的学术活动及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到其他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等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入选人员享有专项经费的支配权;专项经费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由入选人员按用款计划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专款专用;实行单独记帐,专项核算,审计部门要定期审计。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省卫生厅“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选聘计划和培养计划的组织领导,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工程实施中有关人才政策指导与协调,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规划财务处负责有关经费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经费使用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省卫生厅会同组织、宣传、人事、科技、工会等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在教学、科研、医疗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为“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入选人员创造有利条件,在卫生科研立项、学术研究、评奖、成果推广等过程中对入选人员优先给予支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入选人员争取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取得的重大成就;通过有关媒体,加大对他们献身科学、探求真理、治病救人、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的宣传力度,提高其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理解、信任高层次人才,要积极为入选人员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和机会,优先推荐入选人员到各级学术团体任职,积极组织参与省内外重大科研课题竞争,给予他们充分的科研自主权,优先资助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出国进修和出版专著等,同时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氛围和宽松的环境。

对外省和国外入选人员,所在单位要在住房、安家费、生活津贴等方面尽最大可能提供优厚条件。

第二十二条对“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入选人员,省卫生厅与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根据其责任期目标,切实落实各项培养措施。

入选人员应严格按照协议书中规定的责任期目标和任务,积极落实相应的实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省卫生厅对入选人员建立考绩档案,跟踪评估,定期考核。

考核评估工作分年度考核和责任期期满考核。

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于每年年终进行,考核结果报送省卫生厅备案。

责任期期满考核由省卫生厅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估考核。

评估考核的重点是入选人员的实际业务水平、学术地位、知名度的提高以及医疗、科研的实际成绩(考核评估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对入选人员所在单位的考核主要考核其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工作支持力度、配套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期满考核,由“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对期中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届满考核支持措施力度大、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支持力度不大,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有关人员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入选人员责任期内取得的成果权归我省聘用单位所有。

由“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专项经费资助取得的成果需标注:

“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专项经费资助”字样。

第二十六条对“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入选人员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经责任期期满考核,完成选聘和培养计划、达到预定目标者自动进入下一个责任期;对做出突出成绩、取得重要科研成果者,省卫生厅将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或中断选聘、培养计划者,取消其杰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负责退还省卫生厅已拨款项。

第二十七条在“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实施期内,若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入选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符合杰出学科带头人的申报范围和条件,也可按规定程序参与申报,入选后,相应追加其建设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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