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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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房山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6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规范、客观公平、分类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直主要责任单位(包括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和区种植中心)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成立房山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代区长陈清任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卢国懿任副组长。
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区种植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考核办”)设在区水务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第五条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以下简称“三条红线”)相关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相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章考核指标及任务分解
第六条“三条红线”考核指标分为3大项9个指标,其中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包括2项指标,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包括5项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包括2项指标。
(一)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共2项指标)
1.新水用量
(1)区水务局:
年度新水用量。
(2)各乡镇(街道):
本地区年度居民生活和公共服务新水用量、年度农业灌溉新水用量。
2.再生水用量
(1)区水务局:
年度再生水用量。
(2)区市政市容委:
市政市容系统内有条件的单位和部门利用再生水。
(3)区园林绿化局:
有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园林绿地使用再生水。
(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共5项指标)
1.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
各乡镇(街道):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
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
(1)区经信委:
年度工业增加值。
(2)区水务局:
年度工业用水量。
3.园林绿地节水灌溉率
区园林绿化局:
园林绿地节水灌溉率。
4.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区种植中心和区水务局: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2)各乡镇(街道):
农业节水设施正常运行率(100%)。
5.用水计量率
各乡镇(街道):
属地内用水户全部装表计量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三)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共2项指标)
1.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
(1)区环保局和区水务局:
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
(2)各乡镇(街道):
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
2.城镇污水处理率
区水务局:
城镇污水处理率。
第七条相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共包括2大项12个指标,其中相关制度落实包括4项指标,相关措施落实包括8项指标。
(一)相关制度落实(共4项指标)
1.计划用水管理制度
(1)区水务局:
每年年初将年度用水计划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各村和用水单位;逐月统计各乡镇(街道)和用水单位用水情况,形成月用水统计报表和年总用水量统计报表。
(2)各乡镇(街道):
每年1月前将本地区所有现有和新增用水户名录、取用水源、是否有取水许可等情况报送至区水务局;逐月统计各村用水情况,形成月统计报表和年总用水量统计报表,并于次月10日前报送区水务局。
2.水影响评价审查制度
(1)区发改委: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立项,落实水影响评价审查制度。
(2)区水务局:
严格执行水影响评价审查制度、水保监测和验收制度。
(3)各乡镇(街道):
属地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前应落实水影响评价审查制度和节水方案审查,落实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监测和项目建成后的水土保持验收工作。
3.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区水务局:
严格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2)各乡镇(街道):
落实房山区农村水价改革政策。
4.排水许可制度
(1)区水务局:
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
(2)各乡镇(街道):
将属地内现有和新增排污单位情况报送区水务局。
(二)相关措施落实(共8项指标)
1.落实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
(1)区水务局:
严格落实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
(2)各乡镇(街道):
属地内禁止非法打井,一经发现,由各乡镇(街道)组织专业封填;落实地下水观测井实施工作和后期管理维护工作。
2.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保护工作
(1)区环保局和区水务局: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区发改委:
禁止审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环境无关的新建、扩建项目。
(3)各乡镇(街道):
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3.落实蔬菜、粮食经济作物高标准节水灌溉普及率控制目标(80%)
区种植中心:
落实蔬菜、粮食经济作物高标准节水灌溉普及率控制目标。
4.落实面源污染治理率控制目标
区农业局和区种植中心:
落实面源污染治理率控制目标。
5.落实自备井置换和封填年度任务
区水务局:
落实自备井置换和封填年度任务。
6.落实雨洪利用工程建设年度任务
区水务局:
落实雨洪利用工程建设年度任务。
7.落实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达标率控制目标
区水务局:
落实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达标率控制目标。
8.按要求报送自查报告和复核技术资料,按时上报水资源统计信息考核对象及考核指标
(1)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和区种植中心:
按要求报送自查报告和复核技术资料。
(2)各乡镇(街道):
按要求报送自查报告和复核技术资料;按时上报水资源统计信息。
第三章实施细则
第八条区考核办根据市政府每年年初向各区政府下达的“三条红线”、相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考核指标,结合我区功能定位及各乡镇(街道)和区直主要责任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各乡镇(街道)和区直主要责任单位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目标和工作任务,经区政府同意后,于每年4月初下达至各乡镇(街道)和区直主要责任单位。
第九条考核工作与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取年度自查、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2016年起,区政府每5年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直主要责任单位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关指标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一)年度自查。
各乡镇(街道)和区直主要责任单位于每年1月上旬前将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或上一考核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自查报告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考核办。
区考核办于1月中旬完成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直主要责任单位自查报告的核查。
根据核查情况,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直主要责任单位进行抽查,认定考核等次,并于1月底前形成区政府自查报告后上报市政府。
区考核办根据市政府对本区的考核结果,将全区年度考核报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领导或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中期考核。
各乡镇(街道)和区直主要责任单位于5年期的第3年1月下旬前,将前2年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自查报告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考核办。
区考核办于2月下旬完成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直主要责任单位自查报告的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对各乡镇(街道)和主要责任部门进行现场检查,认定考核等次,于3月初形成区政府中期考核报告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领导或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期末考核。
各乡镇(街道)和区直主要责任单位于下个5年期的第一年2月底前,将上个5年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自查报告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考核办。
区考核办于3月底前完成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直主要责任单位自查报告的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对各乡镇(街道)和主要责任部门进行现场检查,认定考核等次,于4月底前形成区政府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领导或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考核评分办法
第十条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的考核评分在各乡镇(街道)自查评分的基础上,由区考核办审核、检查,最终确定考核得分(见附件2)。
区直有关责任单位的考核分为完成和未完成两种情况(见附件3)。
考核评分方法如下:
(一)年度考核评分
各年度考核满分100分。
(二)期中考核评分
期中考核得分为第一年和第二年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
计算公式为:
期中考核得分=第一年考核平均得分×40%+第二年考核平均得分×60%,满分100分。
(三)期末考核评分
期末考核得分由第一至第四年考核平均得分和第五年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
计算公式为:
期末考核得分=第一至第四年考核平均得分×40%+第五年考核得分×60%,满分为100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要把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逐级落实责任。
第十三条健全制度,完善管理体系。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有利于水资源高效管理的制度,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费足额征收。
第十四条加大投入,拓宽投资渠道。
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北京市对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的资金支持,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以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重点用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建设、水资源监测计量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库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工作。
第六章考核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各乡镇(街道)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开展自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为建立房山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要将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属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强化管理措施,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区直有关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认真配合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对需要进行统计和监测的,要积极提供相关数据。
其他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加强配合,为我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实施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区政府将“三条红线”及相关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乡镇(街道)政府、区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完成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区政府对考核结果审定后予以通报。
对考核等次评为优秀的乡镇(街道),市、区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支持。
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整改,并向区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在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街道)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入河排污口和水影响评价审批,暂停该乡镇(街道)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考核期编制各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责任单位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考核期间如遇国家、北京市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可根据客观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
1.房山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
组及成员
2.房山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细则表
(乡镇、街道)
3.房山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细则表
(区直有关单位)
附件1
房山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
组长:
陈清区委副书记、区政府代区长
副组长:
卢国懿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