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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体制现状分析报告

篇一:

浅议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现状与完善

浅议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现状与完善

职法律硕士学号:

201X160007姓名:

段家元

摘要: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和1994年税制改革的要求逐步确立的,即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

几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税收征管体制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纳税人偷逃税现象大为减少,征管模式逐步向集约型方向转变,税务管理的现代化进程也大大加快。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新税制,强化了税收征管和税收聚财功能,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相当多的实际问题阻碍着征管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在此,我就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所遇到的征管问题,结合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就如何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点探讨。

关键词税收征管税制税收法律制度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科层制的税务组织结构导致管理层次多。

我国目前实行的科层制的税务组织机构,其主要问题就是职能部门多,管理层次多,中间环节多,造成税务机构设置的重叠和臃肿,管理职能的交叉和政出多门。

在征、管、查三分离或者征管与检查两分离情况下,征收的只管征收,检查的只管检查,资源不能有效共享。

(二)税收征管信息不能共享。

由于一些税务机关的电子政务建设理念不同,服务定位不清,管理措施不衔接,因而不能有效实现网上跨部门的交互办公,不能实现跨行业的协调办公。

国税系统、地税系统、财政、海关、公安等各部门虽然都有自己的信息,但彼此之间并不能实现共享。

(三)征税成本总量和增幅都偏大。

有资料显示,1996年我国的征税成本率(一定时期税务机关费用支出占同期税收收入的比例)

是4.73%,而美国仅为0.6%,日本为0.8%。

另外我国的征税成本还在不断递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税收稽查成本每年增幅达到12%左右。

(四)国税、地税缺少协作。

目前国税与地税分设、分征、分管的模式,在实际操作上出现了征管权限、隶属关系、代征税款、税收政策解释等方面的矛盾,导致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不明显。

(五)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亟待完善,法律效力层级有待提高

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特别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在我国刚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1992年颁布的,距今已8年了。

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许多变化,税收征管也出现了机构分设、税制简化等新情况、新形势,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加强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

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法律效力有待提高。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综合性的税收程序法典,它不可能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各个方面都作出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目前有关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代理等的规定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不仅法律效力不高,内容也不规范。

应抓紧制定和完善专门的《税收征管体制法》、《税务稽查法》、《税务代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争议救济法》等。

2、税收征管的基础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税务管理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表现在:

第一,税务登记在法律上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不少纳税人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漏征漏管现象比较严重。

第二,税务登记与纳税人银行存款之间衔接不够,不少纳税人在银行多头存款,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应税经营情况。

第三,现有的发票管理规范不够健全,违反发票管理的处罚措施尚待完善。

第四,纳税申报的期限、方式、作法、法律责任不够完善,税收征管实践中零申报、负申报增多;一些纳税人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拖欠税款,影响国家税

款的及时收缴等。

3、税收征管工作中面临的一些新情况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规定。

现行征管法未明确税收优先原则,致使在一些经济纠纷、企业重组、企业破产中国家税款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应制定相应的税收对策和征管制度;应对税控装置的推行和使用作出规定;现行滞纳金制度的合理性和适用范围需要重新考量等。

4、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税务行政执法不够规范、有力和完善。

表现在:

第一,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第二,税务检查效力不强,没有对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税务稽查法律地位不明确。

第三,税收征管中与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制度不健全,尚未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机制,尤其是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

5、未明确、全面规定纳税人的权利,税收征管中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6、法律责任不够严密、完善。

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幅度过大,没有规定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一些重要的征管法律规范没有“制裁”部分,税收征管实践中不少法律规定难以落到实处等。

7、税收征管法与相关法律存在一定的冲突。

现行征管法实施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修订了刑法、会计法等,现行征管法需要与这些法律相衔接。

例如,一些税务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需要明确;征管法中的偷税概念与刑法中的规定存在差异,需要修改等。

8、税务争议的救济和司法保障需要加强和改善。

一方面,现行征管法给纳税人提供解决税务争议的途径和方法不够完善,影响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律没有赋予税务机关打击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门执法手段,没有建立税务警察、税务法庭等税务司法保障机关,税务执法手段的刚性不强等。

(六)税收征管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纳税申报不实的问题。

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

但在申报制度具体的执行情况来看,目前纳税人纳税申报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纳税人纳税申报质量不高。

由于纳税人的思想意识、纳税观念、法制观念以及业务素质方面有一定的个体差异,导致了纳税申报不实的现象,突出反映在有些正常经营企业,长期出现零申报或负税负申报现象;二是内部纳税申报制度不尽完善,手续繁杂,环节较多,对纳税人监控难以到位。

2、税务稽查的地位与作用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要求税务稽查要发挥“双刃剑”的作用,“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稽查工作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一是实际工作中“重征收、轻稽查”的观念依然存在。

一方面,为了充分发挥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及更好衡量各级稽查部门的工作成效,各级税务机关都会对所属的稽查部门下达一个指导性的税收计划数,并据以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为此,稽查部门出于本部门经济利益的考虑,会出现与主管税务机关争抢税源的现象,干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二是只重视了税务稽查对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而忽视了其对执法行为监督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能;三是税务稽查操作规范还不尽完善,稽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力度。

目前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施税务稽查,在实际操作中还不够规范,某些环节(如稽查选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待提高,各环节的有序衔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选案的随意性,检查的不规范性,审理依据的不确切性,执行的不彻底性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影响了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

3、计算机开发应用上的滞后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要求“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征管工作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

但从目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特别是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征管系统软件开发滞后。

MIS系统在云南省地税系统征管应用已近5年了,但在目前,许多县市(以大理州为例),MIS系统在征管系统中仅使用了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停复业处理、征收数据查询等极少的模块,而报表处理等无法正常使

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MIS系统的使用效能,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征管工作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二是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

三是内部计算机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计算机综合应用水平还低,部分干部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还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征管现代化步伐的加快。

4、为纳税人服务上存在的问题。

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建设全方位的为纳税人服务体系。

要使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离不开良好的税收专业性服务。

虽然各级地税部门都对办税大厅规范化建设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设置了触摸屏,为纳税人服务上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但目前,这一服务体系尚须不断进行健全和完善:

一是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二是税收宣传手段和方式单一,社会效果不明显,特别是在比较偏远的乡镇,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税收宣传始终以张贴税收宣传标语,接受纳税人咨询等传统宣传方式进行,难以实现税收宣传的“三贴近”要求,从而难以从根本上增强广大纳税户自觉纳税意识,这就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符合纳税人需求的、更有效的税收宣传途径和办法。

三是管事制度实施后,纳税人办税环节多、手续繁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税务部门内部各项办税程序、操作规程要进一步简化、规范、完善,真正把“文明办税,优质服务”的落脚点体现在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上。

5、税收管理员的素质需要不断提高。

随着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要加强税源管理,这就需要税收管理员不但要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而且要熟悉现行的企业财务制度。

但从现实的税收管理来看,多数税收管理员对企业的财会制度不够熟悉,导致在对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看不懂或不会看企业的财务报表,也无法发现企业在税收申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特别是当前,部分企业已开始使用相关的财务软件,所有的账务均通过软件进行处理,给企业税收管理增添了更大的难度。

篇二:

税收征管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赤峰市敖汉旗税收征管改革的调查报告

随着敖汉旗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总额也相应的快速提高,税收在调节各乡县的经济结构中显示出其重要的作用,针对各乡县税收的实际情况,敖汉旗也相应的对税收征管做出了一系列的征管改革。

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的同时,也促进了敖汉旗经济的良性发展。

但是改革的相对滞后以及改革力度较小,敖汉旗的税收征管体制还有一定缺陷。

我于201X年7月27日对敖汉旗的税收征管改革方面做了系列的调查,就改革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赤峰市敖汉旗税收征管的主要特点

(一)税收征管现代化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的过程监督,强化税收管理员管理职责和工作效率,逐步建立健全“管理有记录、过程可监控、结果可核查、绩效可考核”的良性循环和持续考核机制,敖汉旗地税局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中税源管理部门职责的变动情况,设计和使用了电子版的《税情日记》。

(二)税收征管专业化

敖汉旗借助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宣传税法。

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平台,向前来申报的企业宣传税收法律知识,发放税收宣传知识手册,现场解答纳税人提出的网上申报、网络发票等涉税问题,让纳税人享受申报之余还能解决税收难题,起到一专多能的作用。

(三)税收征管管理科学化

敖汉旗开辟绿色通道。

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向新办企业发放《税收业务办理流程手册》、《网上申报问答》等宣传资料,安排专人辅导解决新办企业纳税人涉税问题。

(四)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实施征管机构改革

敖汉旗按照赤峰市地税局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敖汉旗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敖汉旗地税局党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成立了以旗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敖汉旗地税局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结合敖汉地税实际,制订了敖汉旗地税局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在11名符合竞岗条件的副股级干部中有9名同志自愿报名,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核、充分酝酿、党组集体决定、报经市局批准”等程序,5名副股级干部被选拔提任为正股级干部。

在机构改革工作进行中,敖汉旗地税局党组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规定的原则、程序和任职资格条件选任干部,认真执行干部任免报批备案制度。

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规定不走样,遵守纪律不放松,确保上级精神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本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将一批新选任的工作扎实、能力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相应的科所长岗位,为干部的成长拓宽了空间。

机构改革后,敖汉旗地税局各科室及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责更加清晰、任务更加明确,干部队伍风貌焕发,工作激情和工作热情凸显,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增强。

敖汉旗地税局的机构改革工作组织有力,程序严谨,阳光作业,公开行政,工作开展顺畅,职工赞同,市局满意。

(五)敖汉旗积极开展税收业务知识全员培训

为进一步规范、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全局各项具体任务的顺利完成,对税务人员实行定期培训,保证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敖汉旗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坚持以实事求是、重点考核为主线,坚持人机结合的方式,保证数据采集来源的准确性、实效性、真实性,通过

重点考核,反应和衡量各单位的总体工作质量,切实做好组织收入、税收征管、纳税服务、队伍建设等工作,推动全局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政策法规股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落实追究等具体事项,对重点执法项目按季汇总,并进行通报奖惩戒,切实做到目标责任明确,奖惩依据充分。

(六)敖汉旗税收收入状况

截止3月,敖汉旗国税局共组织入库税收收入2309万元,同比增收1097万元。

其中:

增值税入库1461万元,消费税入库134万元,企业所得税入库497万元,个人利息所得税入库23万元,车辆购置税入库194万元。

截止5月,敖汉旗国税局共组织入库税收收入6414万元,同比增收3835万元,增长了148.70%。

其中:

增值税入库4454万元,消费税入库340万元,企业所得税入库1237万元,个人利息所得税入库37万元,车辆购置税入库346万元。

截止8月,敖汉旗国税局共组织入库税收收入12488万元,同比增收7503万元,增长了150.51%。

其中:

增值税入库8539万元,消费税入库565万元,企业所得税入库2819万元,个人利息所得税入库49万元,车辆购置税入库516万元。

二、敖汉旗税收征管存在的一些弊端

(一)纳税申报管理上的问题

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是税收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

目前敖汉旗纳税申报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由于教育的落后导致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淡薄以及业务技能方面水平较低,出现了纳税申报不符合实际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零申报、负申报、偷税漏税现像等;二是内部纳税申报制度不尽完善,手续繁杂,环节较多,对纳税人监控不力。

(二)为纳税人服务上存在的问题

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建设全方位的为纳税人服务体系。

要使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离不开良好的税收专业服务机制。

但目前,这一服务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

一是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较低,高高在上;二是税收宣传手段单一,社会效果不明显;三纳税人办税环节多、手续繁等问题比较严重,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税收征管的透明度低

虽然近年敖汉旗税收部门办公透明度有所提高,但是真正有意义信息的透明度并没有太大的改观,政府门户网站所展示的大多数仅仅是一些可有可无的信息,并没有多少有用的信息量,尚未达到广大公民的期待效果。

(四)税收结构有所欠缺

近年以来敖汉旗税收总收入总额大幅度提高,但是仅增值税一项就占了税收总额的70%,而企业所得税占20%左右,税收结构不合理。

而车辆购置税增长也较快,表明敖汉旗汽车消费快速增长。

(五)纳税程序繁琐

近年来敖汉旗税收部门纳税程序有所简化,办公效率也有了很大改观。

但是由于多年的体制问题,办公人员冗余,机构臃肿,办事效率低等问题仍然存在。

这些不必要的繁琐程序仍旧在影响着纳税部门的办公效率。

三、敖汉旗纳税征管的发展方向

(一)敖汉旗以构建和谐征那关系为目标,以树立纳税服务“始于需求、基于满意、终于遵从”的理念为纳税征管方向。

更新服务观念,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拓展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切实提升服务质量。

(二)积极推进互联网在纳税之中的特殊作用,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为全面实现网上申报纳税奠定良好基础。

(三)实行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体制,完善现行征管模式,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实行专业化管理。

主动与世界水准接轨。

(四)继续加强税收征管的法制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明确税务执法体系,建立税收征管新秩序。

五、对敖汉旗纳税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税收宣传,敖汉旗属于经济落后地区之一,所以教育水平相对比较落后,公民知识水平低,纳税意思比较淡薄。

结合敖汉旗的以上主要特点,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纳税干部们应该加大纳税宣传力度,一是税收宣传与纳税服务相结合,二是税收宣传与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三是税收宣传与“创先争优”相结合,增强我旗居民的纳税意识,使公民真正的意识到纳税的重要性,成为合格的纳税人。

(二)优化纳税环境,加强对纳税干部素质的培养,强化纳税干部的服务观念,打造“学习型组织、创新型队伍、服务型机关、廉洁型机关、务实型团队”,使税务文化建设真正融入的税收工作和每个税务干部职工之中,实现执法规范化、工作标准化、管理科学化、服务星级化。

实行定期的考核制度,增强税收干部的税收知识,保持与我国的税收政策相一致,确保纳税干部成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

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

(三)优化纳税征管运行机制,简化纳税程序,明晰征纳双方职责,并据此调整模式行为。

(四)提高纳税的透明度,保证公民的税款知情权。

(五)健全纳税征管的监督体制,公民监督是保证政府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的一项有效措施。

建立由点到面的全方位监督体制。

建立业务监督机制,实施赏罚制度,增强纳税干部的竞争意识。

1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六)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2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3扎实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和监控;○

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七)进一步改革我旗的税收结构,建立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纳税结构,限制车辆购置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快速增长。

调查时间:

201X年7月27日

完成时间:

201X年8月5日

调查人:

刘艳兵

篇三:

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浅谈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一、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从广义上说,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

税收征管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税收征管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从狭义上说,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就是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历经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和201X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的《税收征管法》。

它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税收程序法,也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

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随着新中国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

依据税收征管的立法情况,可以把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无专门立法阶段。

这一阶段自建国至1986年4月21日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前。

为了统一全国财经政策,原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即《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一部综合性的税收法规,不仅对货物税、工商业税等14种税的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而且还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即税收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等。

因此,《要则》是一部“实体”与“程序”规范不分的法规。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税收的宏观调控和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被忽视,税收法制不健全,《要则》颁布后的很长时期一直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实体税收法规之中,税收征管的程序法律制度处于“分散”状态。

第二阶段,统一立法阶段。

这一阶段自1986年4月2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即《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阶段。

为了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混合、不规范的状况,适应当时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开始单独立法,初步实现了税收征管制度的统一化和法制化,对于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条例》存在不少缺陷:

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适用不统一、不规范;二是税收行政执法权薄弱;三是税收征管法规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四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税务人员执法的制约不够;五是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有待提高等。

第三阶段,开始进入法治化阶段。

这一阶段自199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正式实施至今。

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调整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第一部法律,是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基本法。

为了保证《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颁布与实施,使税收征管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

三、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一)初步建立了税收征管法律体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通过后,国家和各地方又相继制定了与征管法配套实施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而大体形成了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龙头”和“母法”,以税收征收管理各专门法和单行法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征管法律框架。

1、税收征管综合性方面

制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93年)、《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1997年)、《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

2、税收征管体制方面

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1996年)等。

3、税务管理方面

制定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等。

4、税款征收方面

制定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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