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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城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集团公司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职能部室、事业部室、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指集团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公司、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过程中,与其他企业法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就经济交易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各种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权性投资合同、协议、发起人协议、合资、合作协议、合作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合同;
二、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兼并、分离、联营合同及章程;
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资产转让、处置、重组、租赁合同;
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设计、勘察、监理、造价咨询合同;
五、企业采购、咨询服务合同;
六、征地拆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险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七、其他合同。
劳动合同以及内部管理性质的合同适用其他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合同实行法人管理原则,以集团公司名义签署合同的,原则上均由集团公司按本制度进行管理,集团公司下属法人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的,由下属公司进行管理。
第五条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分类负责制度,由合同归口部门按本办法对合同进行统一管理。
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和本业务系统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合同归口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办法。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合同全流程管理信息化。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有关人员应遵守合同约定,恰当行使合同权利,诚信履行合同义务,重视和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及信誉。
第九条合同管理、承办、审核、履行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集团公司商业秘密。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是集团公司的合同归口部门,其合同管理职责为:
一、建立并完善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二、负责合同法律审核,提出合同审核意见;
三、协调、处理集团公司合同法律纠纷。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部门和业务系统的合同管理,其合同管理分工为:
一、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管理部负责企业改制重组合同管理;
二、市场营销中心负责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约管理;
三、经营核算部负责工程总承包合同履约管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加工承揽等业务的合同管理;
四、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融资、信贷、担保等业务的合同管理;
五、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合同管理职责为:
一、参与合同评审,就与本部门业务相关部分提出评审意见;
二、根据需要参与合同管理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具体负责合同履行的业务部门或事业部门是合同实施单位,其合同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发起或组织招标、投标及签约活动;
二、负责发起合同审核、审批及授权手续;
三、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合同;
四、负责提请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
五、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六、保管合同资料、编制台帐、报表,做好合同资料归档工作;
七、其他应当由合同实施单位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合同签订
第一节合同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合同进行招标、投标或签署前,合同实施单位应当对合同对方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资信调查及评估力求及时、准确、深入。
对于存在以下情况,明显缺乏履约能力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一)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没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违法经营、未正常年检等原因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注册资本与合同标的额不相应,或者资产明显不足保障履约的;
(四)财务状况恶化或有明显恶化趋势的;
(五)进行过欺诈、单方毁约、恶意索赔、拖欠合同款等不诚信行为且比较严重的;
(六)法律案件比较多,且案件多为其过错引发的;
(七)由于诉讼、仲裁、欠缴税款,被法院、银行或税务部门查封、冻结,对其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的;
(八)其他现象或行为足以表明其不具有履约能力,或有潜在信用危机。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各基层单位与合同对方合作过、合作情况表明其资信良好,或者相关情况足以表明合同对方资信情况良好的,可以不进行资信调查,但属于工程承包、分包类合同的,应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合同实施单位以“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其他方式进行了资信调查和评估的,合同送审核时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各类合同的主管部门建立合同对方资信数据库信息,实现全集团范围内共享。
第二节合同文本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使用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各类合同文本原则上必须使用集团公司统一的标准文本格式,不得擅自更改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对于标准文本中涉及到的有关价格调整、结算标准、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原则上不得调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基层单位擅自调整签订补充协议的,必须履行合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于没有合同标准文本需自拟的合同,必须做到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内容齐全、权责明确、手续完备、用词准确到位,严禁不加修改,直接使用合同相对方的格式文本。
第三节合同审核及审批管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订立应当合法合规,合同实施单位应当提请合同归口部门、相关部门进行专业审核和法律审核,严格执行合同审核、审批和授权管理制度。
未经审核、审批,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签署的工程类合同,按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集团公司工程类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一般均应经集团公司合同归口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合同实施单位必须在合同拟签订至少3个工作日前将拟定好的合同文本提交合同归口部门审查,或及时邀请合同归口部门参与合同前期谈判。
第二十五条合同实施单位送审合同时,应随附合同对方资料情况、合同实施单位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
合同业务有律师参与的,应随附律师法律意见。
第二十六条合同实施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对合同归口部门要求书面说明的与该合同有关的背景材料和重要信息,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加以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七条业务主管部门认为合同审核意见不当,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接受的,应当与审核部门沟通。
第二十八条合同实施单位送审从合同时,应将主合同一并送审。
第二十九条合同归口部门就合同条款及法律关系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合同实施单位对合同行为的合理性、合同标的实用性、合同标的计量的准确性、合同价格的公允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各业务部门审核内容与审核部门职能范围相应,审核标准规范,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十二条合同审核实行退改审制度。
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审核部门应予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实施部门修改之后,重新提交审核。
第三十三条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合同可以经有权批准人签字特批,采取“绿色通道”做法,不经会同审核先行投标签订合同。
采取“绿色通道”做法应从严掌握,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二)客观上时间紧迫,无法进行合同审核程序。
第三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在采取“绿色通道”做法进行投标或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会同审核手续,对审核部门提出的风险和问题,及时采取补救和防范处理措施。
第四节合同的签署及用印
第三十五条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需要有关人员代表公司办理招标、投标和洽商谈判事宜,签署有关合同文件和做出有关行为的,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授权委托的人进行。
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员未取得法人授权,不得代表公司进行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
第三十六条合同经招投标中标、各方协商达成一致,且完成会同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应及时签署合同文件。
第三十七条我方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署合同前,应验明对方身份及授权文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正式签署合同。
对方交验的证明文件要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授权委托人签署,加盖合同专用章。
特殊情况下必须加盖行政公章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经理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经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以加盖行政印章。
第三十九条申请单位申请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按照各类合同专用章用印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手续,不符合本制度基本管理要求的合同不得用印。
合同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之外的其它印章的,具体执行其它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条对于重要合同,原则上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当面签订。
对于确需先行签字、盖章,然后寄送对方签字、盖章的,应当采用在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每页角签,或使用其它防伪印记等方法对合同文书加以控制,防止对方当事人任意增减、修改合同条款和内容。
第四十一条正式订立的合同,除即时清结外,一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等。
因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应当在事后采取相关补签手续。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合同内容或解除、终止合同的,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同意,并按合同签订程序办理审核手续,严禁擅自变更合同,禁止以口头形式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第四十三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或其它事件可能引起合同纠纷的,合同实施单位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应积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密切关注对方履约能力的变化,对方一旦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信誉等情形,应当及时中止我方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证明或适当担保,同时将该情况及时通知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实施单位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事实经过,由实施单位与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分析违约性质,并提出解决方案。
情况紧急的,合同实施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将处置情况事后书面报告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因合同对方违约行为或其他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企业经济和其他损失,且根据合同可以要求对方或第三方赔偿的,合同实施单位应全面收集索赔证据,及时提出索赔要求,保障实现索赔权利。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类合同履行中,不涉及法律关系变更的洽商和变更,可不通过原审部门,但实施单位应保存变更结果及双方洽商时的明确书面意思表示或确认资料。
第四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合同实施单位应对合同的履行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控,对履行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合同实施单位应当积极合法地行使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留置权等合同权利,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及时通报。
第四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
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符合签订合同条件而未签订合同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五十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实施单位应当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合同归口部门。
第五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至少每年度对本业务系统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于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五章合同纠纷管理
第五十二条公司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量避免发生合同纠纷。
发生纠纷的,一般应积极与合同对方友好协商。
第五十三条发生合同纠纷后,合同实施单位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合同归口部门说明与纠纷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材料。
第五十四条发生合同纠纷后,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交涉期间,合同实施单位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合同归口部门同意,不得向对方出具书面函件。
第五十五条合同纠纷协商不能解决,发生法律纠纷的,应及时移交法律事务部门,按照公司有关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合同实施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分类、归档。
合同应当由专人按照档案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合同实施单位应妥善留存合同文本原件,相关部门需要使用、借阅合同时,合同实施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借阅台帐。
需要使用复印件办理业务时,应当标注用途和日期。
第七章合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合同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度组织一至两次对合同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
检查结束后,形成合同管理工作检查报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进行通报。
第五十九条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履约监控管理,对公司合同履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合同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合同履行监控管理及履约事件处理工作,保障在履约过程中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
第八章 奖惩
第六十条 有关人员(包括当事单位负责人、合同经办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有关人员(包括当事单位负责人、合同经办人员、合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形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一、不认真做资信调查和评估,导致合同签订后不能履行或给公司造成潜在风险的;
二、订立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签订或履行合同被欺诈,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
三、XX超越权限签订合同,造成公司损失,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四、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导致对方索赔的;
五、未依法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
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丢失合同文本或重要文件,损害公司利益的;
八、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不报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九、泄露合同商业秘密,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
十、其他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
利用合同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出现刑法规定的情节,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企业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执行之前已生效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纠纷处理依本办法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