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中小学校长聘任方案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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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县中小学校长聘任方案修订稿

康县中小学校长聘任方案

(修订稿)

根据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甘发〔2010〕22号)、中共陇南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高普通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意见》(陇发〔2011〕5号)、中共康县委员会、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高普通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县委发〔2012〕6号)、《陇南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陇政发〔2007〕63号)、《康县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实施方案》(县委发〔2007〕14号)、《康县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县委发〔2008〕10号)等有关政策精神,为贯彻落实校长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深化我县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工作,促进我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制定《康县中小学校长聘任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构建和谐教育这一主题,高扬“抓班子、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主旋律,着眼于优化校长队伍结构,提高校长队伍素质,激发校长队伍活力,把各级各类学校校长的心思和精力引导到抓教育教学工作上来,把那些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广大群众和教职工信得过、工作业绩突出、善于管理的优秀年轻教师选拔聘任到校长岗位,努力建设一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校长队伍,为加快康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原则

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一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二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活力,增进团结,互相促进的原则;三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四要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目标管理的原则。

校长任用实行聘任制、校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向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

校长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治校。

校长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具有对各项行政管理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具有对本校政教、教务、总务及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的统一指挥权,具有对副校长的提名权和中层机构领导成员、教研组长、年级主任、班主任、教师职称的聘任、解聘以及全校教职工岗位的调配等人事权,具有对学校经费的分配和审批权。

实行校长负责制后,学校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参与学校工作的决策,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以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形成校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职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

三、职位、职数设置

(一)1所完全中学:

设校长、副校长职位,校长职数1名、副校长职数2名。

(二)1所职业中专:

设校长、副校长职位,校长职数1名、副校长职数2名。

(三)8所初级中学:

各设校长、副校长职位,校长职数各1名,共8名;副校长职数:

周家坝中学、城关中学各2名,其余6所中学各1名,共10名。

(三)7所九年制学校(含本乡镇中心小学):

各设校长、副校长职位,校长职数各1名,共7名;副校长职数各2名,共14名。

(四)城关一小、二小:

各设校长、副校长职位,校长职数各1名,共2名;副校长职数各2名,共4名。

(五)其他14所乡镇中心小学:

各设校长、副校长职位,校长职数各1名,共14名;副校长职数各2名,共28名。

(六)康县幼儿园、城关西街幼儿园:

各设园长、副园长职位,园长职数各1名,共2名;副园长职数各2名,共4名。

全县1所完全中学、1所职业中专、8所初级中学、7所九年制学校(本乡镇中心小学)、14所乡镇中心小学、2所县直小学、2所幼儿园共34所学校,校长(园长)职数合计35名,副校长(副园长)职数合计64名。

四、聘任范围、权限

根据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高普通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意见》(陇发〔2011〕5号)、中共康县委员会、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高普通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县委发〔2012〕6号)文件精神及《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

(1)县二中、职业中专、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城关县直小学、县直幼儿园的校长(园长),由县委组织部、教育局共同提出方案,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同意后,县教育局负责竞聘、考察、聘任、考核,任期六年。

(二)县二中、职业中专、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城关县直小学、县直幼儿园的副校长(副园长),由学校(园)校长(园长)提名,县教育局负责竞聘、考察、聘任、考核,报县委组织部备案,聘期六年。

(三)各中学、九年制学校、中心小学及县直小学、幼儿园中层干部,由学校(中心小学)校长负责竞聘、考察、聘任、考核;

各乡镇中心小学以下完全小学校长、乡镇幼儿园园长、村学、教学点负责人由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与中心小学共同组成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竞聘、考察、聘任、考核,聘期由乡镇与学校自行确定。

(四)乡镇所在地中心小学(含九年制学校)校长具有对本乡镇所辖基层学校的管理职责。

五、聘任资格条件

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副校长的聘任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够同上级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和领导能力;

4、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作风民主;

5、能圆满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在学校或学区内威望高、影响好、业绩突出。

(二)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完全中学、职业中专校长、副校长必须具有高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中学高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已在校长、副校长岗位的,可放宽到中学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校长、副校长必须具有初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中学二级或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中心小学校长、副校长必须具备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中心小学以下完全小学、乡镇幼儿园校长(园长)必须分别具有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中师及以上学历;

村学、教学点负责人,必须具有小学教师资格,应为正式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师(含)以上学历;

2、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副校长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规定“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并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教育技术能力;

3、中心小学以上学校校长、副校长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乡镇基层完全小学校长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

4、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5、身心健康。

(三)年龄要求:

参加竞聘校长或副校长的教师,年龄必须在45周岁以下。

具有中学高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已在校长、副校长岗位的,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四)交流轮岗:

根据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推行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陇教发〔2015〕237号)精神,按“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6年的均应轮岗。

”的要求,原则上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6年的校长、副校长(含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交流到其他学校(幼儿园)竞聘。

六、聘任程序

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行严格的推荐考核和选聘程序。

1、发布公告。

县教育局对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聘任范围、资格条件、职位设置、聘任程序等有关政策以一定方式进行公布,使广大教职工明确校长聘任制改革的有关政策。

2、宣传动员。

各乡镇、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大教职工和群众大力宣传实行校长聘任制改革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营造推行校长聘任制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3、组织报名。

县教育局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切实做好组织报名工作。

报名采取教育局提名推荐、教职工联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

符合资格条件的现任校(园)长、副校(园)长和教师均可报名竞聘某一所学校(幼儿园)的校(园)长或副(园)校长,支持和鼓励党员教师、女教师积极参加竞聘。

报名时要向教育局提交竞聘校长或副校长申请书,申请材料附近三年来工作情况的述职报告、年度考核结果和任职后的治校方略等书面材料。

4、资格审查。

县教育局严格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参加竞聘校(园)长、副校(园)长的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并将审查情况向县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领导小组汇报。

5、竞聘答辩。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由领导小组组成考察组在其竞聘职位学校进行竞聘答辩。

竞聘人员要结合实际,提出治校方略,公开演讲,接受质询,当场答辩。

考察组与教师代表现场打分,作为聘任的重要依据。

6、确定初聘人选。

县教育局根据资格审查结果,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为初聘人选。

同等条件下,符合资格条件的现任校(园)长、副校(园)长及学校中层干部可优先确定为初聘人选。

7、组织考察。

考察组的构成,以县教育局为主,组织、纪检、监察、人社、编制部门干部参与配合,整个考察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教职工公认、群众认可的原则,通过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任职演讲等方法,以及召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生家长代表进行测评,准确掌握校(园)长初聘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地进行考察。

民主测评实到人数要达到应到人数的90%以上,谈话覆盖面要达到实到人数的70%以上。

对中心小学校长的测评应有学区内基层学校负责人参加,并邀请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家长代表参加;九年制学校以上(含)各中学校长的测评同时还应有学生代表参加。

同时,要认真听取学校所在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

8、确定拟聘对象。

经考察考核合格的人选,由县教育局提出拟聘对象,同等条件下,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现任校(园)长、副校(园)长及学校中层干部可优先确定为拟聘对象。

并向县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领导小组专题汇报后,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9、公示。

经县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确定的校(园)长、副校(园)长拟聘对象,在全县及学校所在地以一定方式公示一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群众的意见。

10、聘任。

对公示无异议的校(园)长、副校(园)长拟聘对象,由县教育局行文聘任,同时签订《康县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书》。

对公示过程中有异议的,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聘任资格。

没有问题的,按正常程序聘任。

被聘任为完全中学、职业中专、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城关县直小学、县直幼儿园的校长(园长)、副校长(副园长)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被聘任为各类学校中层干部、完小、村学、教学点负责人的报县教育局及所在乡镇党委备案。

七、相关待遇

对聘任的校(园)长、副校(园)长实行校长(园长)岗位津贴制度,校长(园长)每人每月500元;副校(园)长每人每月400元,全年按12个月计发。

校(园)长津贴在岗享受,不在岗取消,按月发放,由县财政供给。

八、考核管理

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逐步取消中小学学校的行政级别”的意见,聘任的中小学校长、副校长不再享受行政级别。

对原担任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副科级以上)职务继续聘任为校长、副校长职务的暂保留原有行政级别;未被聘任为校长、副校长职务的暂保留原有行政级别,由学校安排到教师岗位工作。

对聘任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副校(园)长由教育局组织考核,实行年度教育目标责任书、任期目标责任书管理,采取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考核参照《康县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县委发〔2011〕48号),按《康县中小学校长及领导班子考核办法(试行)》(康教发〔2001〕90号)和《关于全面提高普通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县委发〔2012〕6号)执行,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及发放校长岗位津贴的重要依据。

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任务完成差、工作无起色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副校(园)长的年度考核由学校组织。

中小学校(园)长解聘或聘任期满后,必须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中发现有问题的校(园)长,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九、职务解聘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规定解聘校(园)长(副校(园)长)职务:

1、不严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学计划,在政治上不能同县、乡党政组织保持一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的;

2、校长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中,考核结果处于全县同类学校末位一次(无特殊原因)或处于后三位二次,学校管理混乱,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3、玩忽职守、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4、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法违纪的;

6、发生特重大责任事故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8、参与经商的。

校长(副校长)职务解聘后,具有行政级别的取消原有的行政级别,安排到教师岗位任教。

十、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了确保聘任工作顺利进行,县上成立由县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委组织部部长、县政府分管教育副县长、县教育局局长等任副组长,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教育局副局长等为成员的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教育局局长任主任、具体负责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日常工作。

2、各乡镇、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扬民主,协调各方面作用,为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确保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新一轮竞聘工作有序进行。

3、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办事。

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改革过程中,一定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办理,绝不允许聘任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

对改革工作中不顾大局、不守纪律、搞各种非组织活动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查处,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竞聘环境。

同时,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的宣传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新一轮聘任工作顺利进行。

县纪委、监察局设立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监察。

4、统筹协调,做好衔接。

各乡镇、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要通盘考虑、统筹协调,做到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聘任工作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两不误。

各乡镇、学校(中心小学、幼儿园)要对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好指导和衔接,决不能因为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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