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钢铁企业生产及环保设施基本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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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钢铁企业生产及环保设施基本情况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环办[201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要求,提高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我部决定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
现将《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将依照《办法》定期分批对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开展核查。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辖区内第一批钢铁生产企业预核查结果及相关材料(附光盘)报送环境保护部。
我部将于2010年11月底前审查发布第一批环境保护核查合格钢铁生产企业名单。
联系人: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晓密
电话:
(010)66556277,(010)66556244(传真)
信箱:
wang.xiaomi@
附件:
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要求,提高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指导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现有钢铁生产企业”)。
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核查。
二、申请及核查程序
钢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预核查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并进行现场检查。
对辖区内预核查符合条件的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出具环境保护预核查钢铁生产企业推荐表(附一),附现有钢铁企业生产及环保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二),一并报告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环境保护核查合格钢铁生产企业名单并予发布。
三、核查时间和频次
环境保护部每年组织两次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依企业申请定期对辖区内的现有钢铁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将核查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
四、环境保护核查内容和核查规则
钢铁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八项条件,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出具预核查合格证明。
(一)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制度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取得相应级别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建设项目竣工后,取得相应级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3.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钢铁生产企业需要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并取得相应级别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二)达标排放
1.过去一年废水、废气、厂界噪声等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附近居民无关于噪声或无组织排放等环境问题的投诉,或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
2.排放执行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进行全指标监测;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地方环保部门指定的指标监测。
3.废水、废气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初次申请核查的现有钢铁生产企业,还应提供三个月以内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
(三)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置
1.钢铁生产企业产生的含锌废物、含铬废物、废酸、废油和焦化产生的焦油渣、再生器残渣、生化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
需要转移的,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自行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其专用设施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委托他人代为处置的,须提供处置单位资质证书。
3.钢铁工业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进行鉴别。
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第1款要求进行处置或利用。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提供最终排放去向说明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的合同。
(四)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1.企业排污量符合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五)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
(六)主要污染物产排污强度符合以下要求:
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m3,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kg,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kg。
(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八)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1.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通过了清洁生产评估验收;
2.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中规定,每三年滚动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五、监督管理
对于未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核查的钢铁生产企业,地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应加强对其监督检查力度。
环境保护部定期对通过环境保护核查的钢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本核查办法的,将取消其环境保护核查合格资格并予发布。
附一:
环境保护预核查钢铁生产企业推荐表
附二:
现有钢铁企业生产及环保设施基本情况表
附一:
环境保护预核查钢铁生产企业推荐表
(盖章):
省环境保护厅(局) 填表时间: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环评审批和环保
竣工验收执行情况
达标排放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废依法处理处置情况
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
按期足额
缴纳排污费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
评估验收
1
1
1
1
1
1
2
2
2
2
2
……
……
……
……
……
2
……
填表人姓名:
处室: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填表单位为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环评审批和环保竣工验收执行情况”列填写企业各项建设项目及其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文件名称和文号。
3.“达标排放”列填写废水、废气、厂界噪声等各项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的文号、时间、监测值及监测结果。
4.“一般工业固废和危废依法处理处置情况”列填写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和综合利用量,危险废物名称、产生量和依法处置情况及处置单位的资质证书。
5.“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列填写总量控制指标及完成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及完成情况。
6.“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列填写“是”或“否”。
7.“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列填写“是”或“否”。
8.“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列填写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工段名称、评估和验收的时间和文件名称和文号。
附二:
现有钢铁企业生产及环保设施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
根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申报企业须填报生产、环保设施基本情况,具体填报内容如下:
一、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规模
(一)生铁生产规模指企业年生产合格铁水量;
(二)粗钢生产规模指企业年生产合格钢坯和钢锭量;
(三)钢材生产规模指企业年生产钢材商品产品量。
表1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表
序号
主要产品
生产规模(万t/a)
1
生铁
2
粗钢
3
钢材
二、企业主要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
(一)企业设施情况主要分为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和公用设施三部分,各部分按照表格所列工序名称分别填写;
(二)环保设施主要按排放口填写废气和废水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
表2钢铁企业生产环保基本情况调查表
工序名称
生产设施
环保设施
生产工艺
名称
主体生产
设施名称
规格
数量
年生产
能力
投产
时间
废气治理设施
废水治理设施
排放口
环保
设施名称
规模
数量
烟粉尘排放量
(t/a)
投产时间
排放口
环保
设施
名称
规模
数量
废水
排放量
(t/a)
投产
时间
一、生产设施
炼焦
烧结
球团
炼铁
炼钢
热轧
冷轧
二、辅助设施
码头
原料场
石灰石、
白云石焙烧
自备电厂
氧气站
空压站
三、公用设施
供配电
给排水
燃气设施
热力设施
仓库设施
机修设施
检化验设施
固废综合利用场
注:
1.“生产设施”一栏中的“年生产能力”,请自行加注单位;
2.“废气治理设施”一栏中的“烟粉尘排放总量”只需要按照工序(炼焦、烧结等)填写总量数据即可;
3.“废水治理设施”一栏中的“废水排放量”只需要按照工序(炼焦、烧结等)填写排入外环境的总量数据即可,不包括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量。
三、企业硫平衡
(一)企业硫平衡调查以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热轧、冷轧和自备电厂八个工序为主。
企业只需填写表中所列物料相关信息,若企业生产过程中没有使用到表中所列某种原/燃料,可不填写相应表格;如有其他含硫物料的使用和排放,可在“……”中予以补充。
(二)表中硫分填写企业所使用原/燃料的年平均含硫率。
表3钢铁生产企业硫平衡调查表
工序名称
输入
输出
物料名称
含硫率(%)
实物耗量
硫
(t)
物料名称
含硫率(%)
实物耗量
硫
(t)
炼焦
洗精煤(t)
冶金焦(t)
高炉煤气(m3)
小块焦(t)
焦炉煤气(m3)
粉焦(t)
……
粗苯(t)
焦油(t)
硫磺(t)
净化煤气(m3)
生化排水(t)
……
烧结
混匀矿(t)
烧结矿(t)
瓦斯精矿(t)
二氧化硫(t)
废钢(t)
……
石灰石(t)
白云石(t)
生石灰(t)
煤(t)
……
球团
原料煤(t)
二氧化硫(t)
铁精矿(t)
球团矿(t)
……
煤渣(t)
……
炼铁
烧结矿(t)
生铁(t)
球团矿(t)
高炉渣(t)
块矿(t)
瓦斯灰(t)
焦炭(t)
高炉煤气(m3)
煤粉(t)
热风炉排放二氧化硫(t)
小块焦(t)
……
热风炉用煤气(m3)
……
炼钢
铁水(t)
钢坯(t)
废钢(t)
钢渣(t)
铁合金(t)
转炉污泥(t)
熔剂(t)
转炉煤气(m3)
铁水带渣(t)
二氧化硫(t)
……
……
热轧
重油(t)
二氧化硫(t)
混合煤气(m3)
……
……
冷轧
混合煤气(m3)
二氧化硫(t)
焦炉煤气(m3)
……
……
自备电厂
煤(t)
二氧化硫(t)
高炉煤气(m3)
脱硫石膏(t)
焦炉煤气(m3)
粉煤灰(t)
……
煤矸石及炉渣(t)
……
四、企业煤气平衡
企业若没有表中所列产生煤气的生产工序或没有外购天然气等,可不填写相应煤气或天然气等的产生量,以“—”表示。
表4企业煤气平衡表
序号
项目
热值kJ/Nm3
年产生量/年使用量
(109Nm3/a或t/a或109kJ/a)
高炉
煤气
焦炉
煤气
发生炉煤气
转炉
煤气
天然气
液化
石油气
燃料油
一、入项
1
.
2
.
3
.
小计
二、出项
1
.
2
.
小计
1
损失
2
放散
合计
五、企业生产用水、排水
(一)企业生产用水、排水指标
1.生产总用水量指标等于生产循环回水量指标与取水量指标加和;
2.取水量=生产新水量+软化水量+生活用水量+再次利用水量+串级补水量;
3.生产水重复利用率=(生产总用量-生产新水量)/生产总用水量;
4.生产废水排放量填写企业外排环境水量(包括排入企业以外的污水处理厂);
5.吨钢新水指标=年新水用量/年生产粗钢量。
表5企业生产用水、排水指标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1
年作业时间
h
2
生产总用水量
m3/h
(1)
生产循环回水量
m3/h
(2)
取水量
m3/h
其中:
生产新水量
m3/h
再次利用水量
m3/h
串级补水量
m3/h
3
生活用水量
m3/h
4
生产水重复利用率
%
5
生产废水排水量
m3/h
6
生活污水排水量
m3/h
7
吨钢新水指标
m3/t
(二)企业全厂水量平衡
1.企业若没有表中所列某种生产单元,可不填写相应表格,以“—”表示;若企业所拥有的生产单元表中没有列出,可添加相应表格;
2.总用水量=补充新水量+串级补水量+再次利用水量+循环回水量;
3.补充新水量+串级用水量+回用水量=损耗水量+排水量;
4.循环利用率=循环回水量/总用水量。
表6企业水量平衡表
单位:
m3/h
序号
单位
补充新水量
串级补水量
再次利用水量
循环回
水量
总用
水量
损耗
水量
排水量
循环利用率%
串级
排水量
排入污水
处理站
生产
1
烧结
2
球团
3
焦化
4
白灰
5
炼铁
6
炼钢
7
轧钢
8
电厂
9
制氧
10
原料场及绿化
11
软水
制备
…
……
合计
污水处理站
生活
1
生活
生产生活总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