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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收缴管理使用

工会经费收缴管理使用

宣传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拨缴具有法定性、强制性。

自2018年1月1日起,铜陵市域范围内的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收,为了使各缴费单位进一步了解工会经费相关政策法规,特将工会组建、工会经费拨缴以及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等相关主要规定在此说明。

一、工会组建相关法规

(一)“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法》第三条)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工会法》第十条)

(三)“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的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条)

(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新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筹建时,应当筹建工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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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工会组织或者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

(五)“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经地方总工会审核登记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八条)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的规定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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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会经费拨缴相关法规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二)“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会法》第四十三条)

(三)“工会会员按月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经费。

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拨款的,应

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季度划拨。

具体划拨方式由各级总工会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

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日加收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四)“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备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

四、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相关说明

(一)相关文件

1、“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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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纳税登记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代收、拨付和管理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工会经费。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以上地方总工会、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负责本辖区内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工作。

”[《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皖工发〔2018〕2号)]

2、市总工会、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铜陵中支)共同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企、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委托市地税部门负责代为征收。

代收范围为全市范围内进行税务

登记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市属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由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上缴人行铜陵中支国库部门后再划拨至市总工会。

枞阳县(义安区)所属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由枞阳县(义安区)地方税务部门代收上缴枞阳县(义安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后再划拨至枞阳县(义安区)总工会。

(二)缴费标准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比例计提并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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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全部职工包括:

固定职工(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计划外用工;劳务派遣工;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发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缴费单位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或由地方总工会根据工资核算的有关规定核定工资总额。

”[《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皖工发〔2018〕2号)]

(三)代收程序

缴费单位应于季度终了之后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缴费单位可以采用到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等方式缴纳工会经费。

缴费单位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款手续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时,填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在“缴费单位”一栏,按企、事业单位全称填写;“科目代码”一栏,填写18001款“工会经费”下有关项级科目;“收款国库”一栏,填写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名称,“级次”分别为“市级预算外”或“县(区)级预算外”。

缴费单位通过网络办理缴款手续的,登录地税网上申报系统(通过通用申报表模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使用税收票证作为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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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凭证。

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可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商业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等合法、有效的票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依据。

五、工会经费支出范围的规定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职工活动支出。

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包括:

1、职工教育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

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文体活动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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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3、宣传活动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即:

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5、其他活动支出。

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二) 维权支出。

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

1、劳动关系协调费。

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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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保护费。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3、法律援助费。

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

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5、送温暖费。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6、其他维权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

是指基层工会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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