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就业法律关系性质认定及法律规制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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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就业法律关系性质认定及法律规制探究

超龄劳动者就业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与法律规制探究

—以陈云峰诉XX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保险金给付赔偿案件为视角

摘要

陈云峰与XX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是有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案例,也是此类案例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由于劳动法中对处理此类案件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务中,法官或仲裁员们常遭遇无法可依的困境,所以同类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的情况亦很常见,由此导致司法的混乱。

而这类用工是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也直接关系到双倍工资制度的适用问题。

因此,明确超龄劳动者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后能否成为劳动法上的合格劳动者是劳动法理论上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本文通过对陈云峰与XX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为切入点,试图从中得出解决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的认定问题,完善劳动法学理论研究,重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标准,合理解决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的问题,此研究有利于劳动法律对劳动者概念的进一步明确,也有利于填补劳动法律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群等特殊人群保护的立法空白。

 

关键词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工伤赔偿

 

Abstract

ChenyunfengXXlaborandsocialsecuritybureauoflabordisputedisputecase,itisaboutmorethanlegalandemeritusagewhetheremploymentasthecaseoflaborrelations,isatypicalcaseofsuchcases.Duetothelaborlawtohandlesuchcaseshavenoclearstipulation,injudicialpractice,thejudgeorarbitratorfrequentlyencounteredcouldnotbeinaccordancewiththedilemma,sothedifferentjudgmentofsimilarcaseshappenalsoiscommon,leadingtothejudicialconfusion.Andwhetherthiskindoflaborwasidentifiedaslaborrelationsisdirectlyrelatedtotheapplicationofthedoublesalarysystemproblems.Therefore,clearoverageworkersbacktoworkaftercanbecomeaqualifiedworkersonlaborlawisaproblemurgentlytobesolvedinlaborlawtheory.ThisarticlethroughtoChenyunfengXXlaborandsocialsecuritybureauoflabordisputedisputecaseasabreakthroughpoint,tryingtodrawsolvetheproblemofthecognizanceofoveragelaborerlaborrelations,perfectinglaborlawtheory,theclassificationoftherestructuringoflaborrelationsandlaborrelations,reasonablesolutiontotheproblemoftheregulatingobjectoflaborlaw,thestudyisbeneficialtofurtherclearoftheconceptoflaborlawtolaborer,alsoconducivetofilllaborlawtoprotectmorethanlegalandemeritusagegroupandotherspecialpeople'slegislativeblank.

Keywords:

Olderworkers;Laborrelations;Industrialinjury;Industrialinjurycompensation

 

导言1

一、案情概要1

(一)基本案情1

(二)法院审理2

二、争议焦点3

(一)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用工关系定性争议3

(二)超龄劳动者陈云峰因工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4

三、案件评析4

(一)超龄劳动者的界定及主要类型4

(二)关于超龄劳动者的相关规定5

(三)超龄劳动者陈云峰因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6

结论8

致谢9

参考文献10

 

导言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

2014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人口数量己达13775万人,占全国人口比重10.1%,相比于2001年的老年人人口占比7.1%又增加了三个点,人口老龄化程度已十分严重。

在城市里,老人退休之后为了不增加儿女负担或为子女过得更好,而在退休之后继续工作;而农村老人,因为农村经济状况的原因,老有所养的问题得不到保障,因此只有在上了年纪之后仍外出务工。

据调查有19%的超龄劳动者选择继续工作。

由此,造成越来越多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或再次就业,已然成为就业大军中的一个庞大的群体。

而此类超过法定用工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常常会出现维权困境,其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护。

因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超过法定用工年龄的人员维权在劳动法上找不到法律依据,所以在处理这种用工争议时,各地做法不一。

有些依照劳动关系处理,有的按劳务关系处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两种认定方式不一样导致处理结果大不一样。

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则这类人员不享有劳动法上关于劳动者的相关权利。

如按劳动关系处理,就意味着这类人员享有最低工资、休假休息、工作时间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享有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法上的权利。

因此如何界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对于防范用人单位以此侵犯劳动者权益,以及处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于此,本文对典型超龄劳动者就业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与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期望对实践中解决工伤赔偿争议难点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案情概要

(一)基本案情

陈云峰,贵州省安顺市某村村民,出生于1950年4月16日。

2013年8月1日,陈云峰进程购置生活用品时偶然发现驰浩布艺有限公司正在公司传达室外张贴招工启事,内容为本厂需招用搬运工3名,应聘者限男性,需年满28岁以上,薪资为每月1200元。

陈云峰因年轻时都在家乡务工,身体强健,故经熟人介绍进入了驰浩布艺公司。

2013年8月6日,陈云峰与一起入职的两位同事均按公司要求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为健康。

8月10日,三人正式上岗。

但驰浩布艺有限公司并没有与陈云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4年3月4日上班期间,陈云峰在将公司产品搬入仓库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过重致使陈云峰直接从仓库二楼摔下,造成骨折。

此次伤害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

陈云峰拿到鉴定报告后感到非常懊悔、痛惜,原打算平静度过晚年,却无奈落下残疾。

2014年6月3日,陈云峰认为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是发生在工作过程中,于是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驰浩布艺有限公司为其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的认定,可遭到了单位的拒绝。

2014年6月13日,陈云峰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但劳动保障局以陈云峰系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系并非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故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

2014年6月20日,陈云峰收到了劳动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通知书。

2014年7月,陈云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劳动保障局为其进行工伤认定,并按认定结果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法院审理

在本案中,原告陈云峰申请进行工伤认定,XX劳动社会保障局完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受理程序对陈云峰的工伤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其结论也完全是按照这两部规范规定的内容所作出,送达程序也无任何违法的地方。

法院查明的事实与XX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的事实与一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依法成立的组织都应当参与缴纳工伤保险,该组织的成员都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我国法律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规定已退休职工受聘到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其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依法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两者之间也并不冲突。

陈云峰到驰浩布艺公司工作近一年,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双方已构成了劳动关系,且二者之间并未产生劳动用工争议,陈云峰受伤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项视同工伤的规定,故对陈云峰请求撤销XX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结论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仅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禁止其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

因此,驰浩布艺公司聘用陈云峰的行为就不属于违法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不属于无效合同。

XX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的“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

其次,陈云峰的受伤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职工和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该条例适用各类企业职工。

虽然陈云峰在退休之后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是这种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并不相互排斥。

退休以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职工达到一定的年龄时可以享受的国家福利,该福利的存在并不限制退休职工继续参加工作。

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工作的,后续用人单位应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龄劳动者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的规定,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而该人员因工受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陈云峰与驰浩布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因工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上述案例中陈云峰作为一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是否有资格成为劳动法上的合法主体?

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通过对陈云峰与郑州XX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一案的解读,总结出该案的两个争议点:

(一)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用工关系定性争议

关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劳务关系说、劳动关系说、社会保险说、非法用工说与特殊劳动关系说五种学说,其中影响比较大的两种学说是劳务关系说和劳动关系说。

用工关系的定性将直接影响到与劳动者相关的系列权益,解决好这一争议对于劳动法理论发展会影响较大,也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所以明确用工关系的定性对于劳动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第一个争议焦点为:

陈云峰在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是否可以与驰浩布艺公司之间再形成劳动关系。

陈云峰认为:

自身到驰浩布艺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陈云峰购买工伤保险,双方已建立了劳动关系。

虽然陈云峰属于超龄劳动者就业,但是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自己仍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法律不应将陈云峰与社会上其他的适龄劳动者做区别对待。

XX劳动社会保障局认为:

陈云峰于领取《退休证》后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陈云峰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不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陈云峰后来与驰浩布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应为劳务关系。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没有享受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的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因此,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已经被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了退休在就业用工关系判断的标准。

本案中,陈云峰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驰浩布艺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

(二)超龄劳动者陈云峰因工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陈云峰认为:

与驰浩布艺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并且公司也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因此其在因工受伤时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XX劳动社会保障局应将其认定为工伤。

XX劳动社会保障局认为:

陈云峰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其已经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不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

又因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陈云峰因工受伤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不能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

三、案件评析

(一)超龄劳动者的界定及主要类型

超龄劳动者,此处的“龄”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此本文中所称的超龄劳动者即是指在超过规定退休年龄后选择再次就业的劳动者。

第一,根据再就业人员的身份不同,再就业可分为职业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进行的再就业和非职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进行的再就业。

前者包括作为职业劳动者的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王,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后进行的再就业行为;后者则指其他的非职业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进行的再就业行为,例如,农民、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或雇主等。

第二,根据再就业单位是否改变,再就业可以分为在原单位就业和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

前者多表现为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等具有专业特长的劳动者进行再就业的情况。

鉴于这些特殊的劳动者的自身专业优势,对用人单位来说属于稀缺资源,可替代性较差,因此用人单位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鼓励这些劳动者留在原岗位继续工作。

但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往往通过重新选择用人单位实现再就业。

第三,根据再就业人员是否享受退休金或社会保险的不同,再就业可以分为享有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后进行再就业和未享有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再就业。

这一分类标准对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的研巧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学理研究和实践操作中相关争议产生的根源。

社会保险待遇的享有与否是否会影响退休再就业相关法律属性的认定,也是解决其他争议和分歧的关键所在。

第四,根据就业岗位对再就业人员的技术经验要求的高低和用工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高端阶层、中间阶层和一般阶层。

一般阶层劳动者,受教育程度不高,自身技术能力较弱,经济上处于较贫困状态,无法定退休待遇或退休待遇较差,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多处于单方面被选择的状态。

该类型的超龄劳动者受教育程度不高,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多为一般产业人员、服务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民。

中间层次劳动者,受过一定的高等教育,掌握了基本技术,享有较好的退休待遇,经济状况较好,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部分技术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一般知识分子劳动者等。

高端阶层劳动者都是智力型劳动者,受过很高的教育和技术培养,具备各行业较丰富的技术经验,经济状况很好,为用人单位急需,与前两类劳动者相比,具有较强管理能力或专业技术知识,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较强势地位。

劳动者因政治、经济、文化资源占有数量的不同而表现出在权利意识、维权能力、可替代性、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差异。

(二)关于超龄劳动者的相关规定

随着超龄劳动者逐渐加入到用工大军中来,关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也日益多起来,而我国劳动法对超龄劳动者在劳动法上的地位却一直不甚明了。

各地司法机构纷纷出台各自意见,导致对用工关系性质认定的不统一,同案却不同判,造成司法混乱的局面。

且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演变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许多发达国家因年轻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开始从法律和政策上鼓励与保护高龄人员再就业,反对年龄歧视。

发达国家他们制定了完备的反年龄歧视法,保护且鼓励高龄劳动者再就业,高龄劳动者具有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的劳动权利。

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加重,是否我们国家也可以从制度上借鉴西方国家,鼓励老年人二次就业或推迟退休年龄,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三)超龄劳动者陈云峰因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我国的工伤认定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既然上文已经论述了超龄劳动者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其可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那么,作为超龄劳动者的陈云峰当然可以与驰浩布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而本案中,陈云峰在近一年的时间内,一直为驰浩布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还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陈云峰当然地与驰浩布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具备了这一前提的基础上,陈云峰因工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其他认定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保障的现状

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还并没有对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法律属性明确地规定,因此在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时存在着根本性的法律适用之障碍。

通过以下三个不同层次的规定,我们可以略窥一二。

其一,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第3条规定,退休、退职工人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如果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其二,《答复》中规定了超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受伤,而用人单位又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那么其工伤问题就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的规定处理。

其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6条规定,童工、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通过仔细分析以上三部规定我们可知:

第一部否认超龄劳动者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将此义务转嫁给用人单位;第二部要求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部则是直接认定超龄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该部规定所采取的做法是我国大部分法院所采纳的做法。

因此,我国超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路还存在着很大的障碍,障碍的根源就在于就在于立法对超龄劳动者的劳动者身份没有明确。

劳动者身份的不明确必然导致无法认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而我国出于特殊的国情,工伤保险制度与劳动制度相挂钩,工伤的认定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期,这虽有些许不足但是短期内无法改变。

因此,顺应这种特殊的国情,保障退休在就业人员权益的关键在于明确退休在就业人员受劳动法的保护。

其次,超龄劳动者因为年龄的限制,身体素质较差、实际操作能力和反应敏捷性等方面都与适龄劳动者存在较大的差距,由此,超龄劳动者所面临的安全隐患及发生工伤事故的几率也无疑要高于适龄劳动者。

因此,如果超龄劳动者采取和适龄劳动者一样的保险费率,将会导致社会保险机构的赔付压力增大,甚至可能影响整个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转。

2.解决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保障问题的建议

目前,超龄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那么相应的,法律就必须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具体为在法律规范中首先在《劳动法》等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中明确超龄劳动者的劳动者身份,肯定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

并在其他社会法如《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有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同时建立合理的权利救济机制,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落实到位,以便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为超龄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如此,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将会得到与适龄劳动者同样的保护。

另外,对于给予超龄劳动者劳动法上的充分保护将会增加保险机构工伤保险赔付压力问题,我们首先还是要肯定超龄劳动者作为特殊的劳动群体,他们的身体条件比照适龄劳动者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其再就业会导致因工受伤的几率较适龄劳动者偏高的问题。

因此笔者建议在充分的对行业工伤问题调查的基础上确定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率。

在其能够让社会保险机构、超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都承受的保险费率出台之前,国家可以通过政策性的引导超龄劳动者到低风险,同时又能发挥超龄劳动者的能力的工作岗位上去。

而对于一些不适合高龄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则限制他们从事。

结论

超龄劳动者己经成了我国劳动用工形式多元化的一个重要体现,这个特殊的就业群体的出现是市场需求和个人需求达成合意的一个结果。

但立法滞后导致立法缺失且在司法实践中带来适用困惑,而我国的经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又导致该群体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超龄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的保护无法落到实处。

本文通过对陈云峰与XX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分析,有利于引起对此类案件的重视,有利于帮助司法统一,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达到维护司法权威的目的。

但是限于篇幅,笔者不能对详细的规则进行阐述。

只是希望以此文章为契机,有更多学者关注超龄劳动者就业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与法律规制问题,保障超龄劳动者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致谢

本文得以完成,首先要感谢导师多年来的指导和帮助,在百忙间不遗余力的悉心指导并帮助我解决难题,使得本论文得以顺利完成,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豁达的处事态度,也为我所尊重。

在与导师不断的探索和讨论下,才得到我今天的成长,感激之情难以言表。

求学日子里,我的同学们也给予了我许多的支持与帮助。

感谢我的家人,特别是我的母亲,他们永远的支持是我努力到最后的动力,多年来的关心和照顾,也使得我奋发向上,克服各种艰难考验,得以顺利完成学业,也将本论文献给他们,愿将喜悦与他们分享。

最后,借此机会,向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对本论文进行评审的各位专家和老师表示衷心感谢,由于本人学识有限,文中难免有疏漏和错误之处,敬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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