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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委员会在中国发展的思考

关于审计委员会在中国发展的思考

  当前,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虽然还存在于公司治理中,但却被中国社会大众定性为无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那么,同样作为一个新的制度被引进的审计委员会在中国的发展又将如何,能否发挥作用,这值得我们关注。

  一、美国审计委员会失效原因及对我国的启示

  在20世纪被誉为世界公司治理典范的美国治理模式,却在21世纪初遭遇尴尬。

一系列财务报表舞弊案件,不仅严重伤害了投资者的信心,打击了美国股市,就连美国模式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也遭到怀疑。

随后,美国政府颁布了号称“罗斯福时代以来,有关美国商业实践的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的《2002年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法案。

法案中提到的重要的一点便是重塑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借此也升级到了最高版本——公众公司的法定审计监管机构。

这一系列反应体现了公司治理的发展路径,其本身并没有什么特殊性。

但在整个事件中,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为什么会失效却值得回味。

一方面,各界对审计委员会失效的解释主要集中在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缺失。

另一方面,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组成,独立性又是其最重要的特征。

那么缺失的原因何在?

谢德仁指出这是因为美国各界对独立董事的认识走上了“形式主义”,而没有认识到独立董事的经理人身份。

  独立董事的形式主义——一个“正名”的工具

  在美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早期,企业的创立者及其家庭成员是董事会的全部或主要成员,在这种关系下,董事会制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并监督管理人员,这些都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久而久之也形成了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中心的惯例。

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开始高度分散,股东对企业管理细节无暇顾及,企业大权旁落到经理人手,形成了经理人白己聘用注册会计师来审计自己编制的财务报表,自己给自己制定工资等情形。

这导致董事会接受投资者委托监督管理层的正当性受到怀疑。

  为了继续保持董事会中心的传统,维护董事会的威信,理论界设想了外部独立人这样一种概念。

Fama和Jensen就假设存在独立董事劳动力市场,这个市场关注独立董事的声誉,独立董事因而有很强的激励,力图保持声誉,从而不会和公司管理者合谋,自然独立董事比内部董事更能维护股东的利益。

通过借助独立董事“独立性”这一思想武器,董事会在公共理念上找到了一个合适的依托,回到了一个良好位置。

因为不论独立董事的引入是否真正起到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价值的目的,企业要的只是“独立性”这个帮董事会回复正当性的工具。

事实证明也确实如此,虽然众多实证研究表明独立董事效用有限,并且独立董事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众多问题,然而,独立董事制度被董事会接受后却在短短的30年中取得了迅猛的发展。

这说明,独立董事至少在——定程度上被道具化,成为董事会“正名”的工具。

因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平台之一的审计委员会没能生效了。

  独立董事是经理人——一种身份的反思

  经理人的优点在于其有明确的定位,经理人本身就是委托代理问题的一部分,他们的劳动直接关系企业剩余,所以要受到以股东为主、其他利益相关者为辅的利益人的选择、激励和监督。

经理人身份也能理解为一种准绳或者说一种权利义务标准。

一旦成为经理人,在其劳动过程中受到经理人身份这根准绳的约束,他们有要求激励的权利也承担被监督的义务。

独立董事经理人身份的确立,可以摆脱对其抽象的认识,而从一个新的角度看待他们:

既然独立董事是经理人,那么就要像其他经理人那样好好选择,实实在在地对他们提出要求,并重视激励,加强监督。

而美国审计委员会出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便是源于对独立董事身份不明确,没有将他们作为经理人提出切实要求,只是虚化为正名的工具。

  值得说明的一点是,有人也许怀疑独立董事的经理人身份会破坏他们的独立性。

其实恰恰相反,正如我们看到的一样,他们的经理人身份的确立可以加强独立性。

  其一、经理人身份只是一根表明权利义务的准绳,并非要和实体工作挂钩,这意味着独立董事成为经理人不是要和经营型的经理人抢饭碗,而意在表明这一身份给他们带来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因为权利关系的明确,独立董事便有了清晰的行为依据和压力面前据以力争的筹码。

因为义务关系的明确,独立董事才能明晰所受监督的形式以及需要对自己所执业后果承担责任的大小。

  其二、经理人的定位将独立性的维护推人了一个过程,而不是停留在开始。

以往讲到的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套用一种门槛式的标准:

比如不是公司以前的执行董事,与公司没有职业上的关系;不是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或供应商等等。

只要符合上述要求的就“独立”,而利益相关者并不关注独立董事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表现,这实际上是对独立性的不负责任。

虽然高门槛可以将对独立董事的选择限定在一个较满意的范围之内,筛选掉众多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但这些候选人一旦越过门槛登堂入室后,对他们独立性的巩固反而就变得微不足道。

这就导致在现有的环境里,即便这些成员拥有初始的独立素质,但时间一长,这一素质不但难以发展连维护都变得困难。

那么我们将独立董事作为经理人,加强对其选择、激励和监督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选择机制所设置门槛筛选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候选人,另一方面也可以营造一个物竞天择的环境,在审计委员会成员执业过程中,通过强化监督和激励机制来提高他们的独立性。

  美国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审计委员会制度也是在独立董事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初从美国引入独立董事时便继承了美国的观念,因此也没能将独立董事作为经理人来理解。

自然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择、激励和监督工作也就没有实施到位。

这体现在:

选择的审计委员虽然具有财务专业知识,但缺乏对公司的业务的了解,通常也没有精力触及内部控制和经营过程的深层次问题。

独立董事的薪水为津贴和车马费,审计委员会另外还有一定的委员会成员费、委员会会议费,薪水总体水平较低,薪酬激励不够。

独立董事缺乏相应制约。

首先,披露机制还不健全,中小股东难以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发表意见。

其次,审计委员会的责任界定还不具体,对审计委员会的惩罚还只是针对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公司尚没出现问题但审计委员会没有实际履行职能的情况缺乏制约手段,即便出现问题,审计委员也能较容易地找到理由为自己开脱。

  因此,我国要发展审计委员会,必须树立起对独立董事经理人身份的认识,建立起一套选择、激励、约束机制:

选择审计委员会成员时,一方面要注意对候选人独立背景进行考核,但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对候选人的素质进行综合的考核。

独立董事经理人不光要具备财务素质还应具有投资管理及风险管理知识等其他专业素质,实现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技能充分和平衡,使审计委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问题进行考察和分析。

在激励机制的构建上,要视审计委员会成员为经济人,根据劳动付出给予报酬,以激励审计委员学习

  我国公司监管机制缺陷的原因以往我国公司的监管模式采用的是日德公司治理下的监事会模式,但这种模式在中国却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

其中原因,现有文献已有较多的论述,这里主要将其归纳为两点

  其一是历史的原因。

我国缺乏良好的商事公司传统,而“官本位”思想比较兴盛。

在民不管官的观念下,监管也难以实施。

另外,以往计划经济的影响,政企不分导致监事会权利弱化。

我国国有股东缺位,代表股东的监事会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服务于一个缺位的对象。

加之监事会的成员与公司还存在这一种内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佣关系,也使监事行使权力大打折扣。

  其二是立法原因。

首先,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公司法》赋予监事的职权偏小。

其次,监事会缺乏有力的监事权保障机制。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能查阅账目,但没有规定监事会中必须有专业财务人员,这便产生了一些监事会有权无能的局面;《公司法》给予监事纠正权,但如何纠正,纠正到什么程度都难以得知;《公司法》也没有详细的规定监事会的经费和对监事的激励和罚责制度。

  对审计委员会的借鉴

  与原有监管机制相比,我国审计委员会的发展起点要高一点。

首先社会对加强监督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管理层也认识到健全监督体系的重要性,引入审计委员会则应了民意和管理层的愿景;其次,审计委员会绕开了监事会中的人事障碍,由提名委员会直接选择独立董事作为委员,有效避免了行政隶属关系的束缚,这使审计委员会的发展较监事会在历史基础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与监事会相比,我国的审计委员会更无法律的保证。

仅在2002年初,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建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

由于是建议,这就意味着审计委员会并没有什么法律保障。

  而要使得审计委员会成为一个有效的组织,必须使审计委员会成为公司中的强硬派,强硬的基础在于法律。

因此应呼吁决策者加快考虑对审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在下一轮《公司法》的修订中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强化审计委员会的权利,明确审计委员会的义务,为审计委员会行使职能提供法律的保障和必要的制约。

这点尤为重要,特别是在监事会软弱的情况下,投资者更需要一个有权力能说话的组织。

  在法律法规的具体制定中应该以规则为导向。

如同规则导向下会计准则制定注重规范会计行为和结果,侧重直观、具体的反映内容一样。

在对审计委员会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尽量使法律法规直观具体、详细并有针对性而不是仅仅提供原则性的指导。

这是中国现阶段的现实选择。

因为首先,直观详尽的法律法规降低了审计委员会成员专业判断的难度,因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素质要求也可以相应放低,这符合,卜国目前审计委员会的人员配置特点;其次,在当前市场经济尚不健全、信誉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卜,审计委员会成员作为经理人也能通过隐藏信息、隐藏行为来谋求私利,而详细的法律法规能将他们的权责具体化,规定了他们的行为标准,从而可以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最后,审计委员会各项职能在规则导向下也能落实到细节,审汁委员会成员在行权时能拥有明确的指南,对审计委员会的激励和罚责制度也有了清晰的标准,一举改变了监事会制度中职能表述字泛、监事权保障机制缺乏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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