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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讯问法的含义与应用价值

一、说服教育讯问法的含义与应用价值

(一)说服教育讯问法中相关概念的界定

1.说服的概念

说服在字典上的定义是:

使用足够的原因令对象被劝服。

说服作为一门学科,以说服为主要内容,在以往的说服学里,说服就是指采取一些技巧性手段,将信息作为一种传达交流的标志,而不是通过强制手段来改变对象的想法、作为,使他们达到自己的设想。

心理学科将说服视为转变对象的想法的手段,也就是说,经由双方进行交流等方式消除错误的想法,矫正对象持有的成见的手段,主要是使对象改变之前的想法,进一步改变其行动。

2.教育的概念

教育在字典中的定义是,摆出事理,令对象信服,从而根据规范、条例、请求来行动。

能够发现,说服在很大程度上和教育的定义相重合。

说服要以教育为前提,说服的过程也是教育的过程。

3.侦查讯问中的说服教育

侦查讯问中进行的说服教育在很大比例上与现实中的相似,区别仅存在于对象。

现实中的说服教育面向的是全部社会大众,但是在侦查讯问时,对象就变成了犯有特定罪名的犯罪嫌疑人。

在这个过程里,侦察人员可以使用规章条例、时事政治、说服教养等手段,推动犯罪嫌疑人懂得自己所犯的错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改变自己的既有错误想法,按照实际情况说明罪行,此被称为侦查讯问中的说服教育。

(二)说服教育讯问法在侦查办案与刑事诉讼中的价值

说服教育讯问法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刑事侦查和诉讼过程中。

其有多方面的价值,其中包括权利、效益和司法价值。

在权利价值层面,说服教育能够提供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力;在效益层面观之,说服教育可以在很大程度缓解犯罪嫌疑人不配合的情况,使得他们可以如实坦白,且之后不会出现推翻供的情况,防止翻供,同时能从根本上感化、改造犯罪嫌疑人,帮助他们可以继续在社会上生活;至于司法价值,说服教育可以减少刑侦工作的花费,达成流程的各司其职,可以更迅速地处理案件。

1.提高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

提供供述自愿性,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也体现了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基本权力的立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写明了,任何违背当事人的手段如刑讯逼供都是不允许的,通过诱骗、逼迫等手段获得的证据没有效力,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自认其罪。

第五十六条写明:

如果使用了法律禁止的手段如刑讯逼供,强迫犯罪嫌疑人坦白,或者使用武力逼迫的手段,使证人提交证言,这些不被法律所承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说服教育的过程同样会存在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的情况,可与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相比,说服教育问询的过程讲究说服犯罪嫌疑人,使其产生悔罪感,形成符合主流的思维,令他们从内心深处转变错误观念,因此确保了他们主动坦白的犯罪事实是准确的。

良好的说服教育可以令罪犯真诚悔悟,主动彻底地交代案情,同时也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2.减轻犯罪嫌疑人的抵触、对立情绪

侦查讯问的过程中穿插着讯问人员和罪犯之间的互相试探,所以很多情况下都会产生逆反、对抗的心理,特别是一开始经受讯问的罪犯,大多不相信讯问人员,不愿意接受讯问甚至与讯问人员对抗。

说服教育的天然优势就是可以最大程度地减轻犯罪嫌疑人的抵触、对立情绪,建立良好的关系,使之听从劝告,减轻心理上的负担,从而转变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保障后续侦查和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3.保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稳定性,防止翻供

翻供是司法实践中的习惯性叫法,意思为一个罪犯对于同一犯罪事实的坦白存在矛盾,会产生大量的不利后果,譬如不能用证据将案情完整串联,妨害案情认定,导致诉讼程序无法顺利推进,造成司法资源、办案资源的浪费等。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并未彻底转变思想观念,仍存在着抵触情绪和侥幸心理。

与使用证据、利用矛盾等“硬”讯问相比,说服教育讯问法能够从根源转变犯罪嫌疑人认识错误,让犯罪嫌疑人发自内心的认罪伏法,因此其口供也比较稳定,大大降低了后续诉讼过程中翻供的可能性。

4.从根本上感化、改造犯罪嫌疑人

侦查讯问过程里,犯罪嫌疑人经常会对规章条例、政策局势产生错误的理解,使得他们在审讯过程中持消极态度,令他们改变错误想法,明白自身行为已经导致了不良后果给国家社会和民众带来损失,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感,以完成说服教育的目的。

很多案件里,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人员的教育,可以改邪归正,思想拨乱反正,能够知道自己所犯下罪行的后果,愿意接受刑罚,减轻受害者的损失,完成与对方的调解。

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知晓了家人对自己的照顾,决定以后善待家人。

总的来说,比起进行严格的审讯,说服教育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改变犯罪嫌疑人的想法和做法,进行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5.提升办案和诉讼效率

充足的资源是所有体制形成过程中一定要纳入考量的方面,侦查办案和刑事诉讼工作也不例外,提升效率是侦查办案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

犯罪嫌疑人经过教育后,发自内心的认罪伏法能使案件审深、审透、审快,这对提高侦查办案质量十分有利,也使效率得到极大地提升。

在大部分案件中,侦查人员的说服教育能够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可靠地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尤其针对那些案情明了,证据链完整的案件,罪犯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并愿意经由速裁程序来进行审判,可以推动程序分流,帮助当事人之间迅速进行和解,减少了办案费用,减少了诉讼时间。

二、侦查讯问中说服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侦查讯问时可以普遍运用说服教育,针对犯罪嫌疑人所属的各种类型,选择的手段也不相同,较为常用的有:

(一)例证法

例证法意思为问讯人员通过列举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使罪犯将自身与案例的某个事实或某个情节进行比较,引导犯罪嫌疑人正确选择,做出坦白。

相比起以往刻板的直接说服,例证法效果更好,可以让犯罪嫌疑人牢牢记住。

需要提醒的是,在列举案件的时候,案件的情况应当比较贴合罪犯的犯罪事实,以便犯罪嫌疑人就会对号入座,最终做出正确的选择。

(二)规劝法

规劝法是指,根据讯问的需要和现实状况,邀请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同事等,经由面对面沟通、信件往来等手段,纠正其错误思想,使其改过自新,令其转变不正确的想法,放弃对抗态度,推动其坦白罪行。

规劝法有着良好的实践效果,重点取决于进行该项工作人员的挑选。

侦查人员可选择那些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持不认可立场的、想法与做法都没有违背法律法规与道德要求、对于讯问人员开展工作持良好态度、嫌疑人崇拜与相信,同时愿意听从其想法的人。

采取规劝法时,必须综合思量嫌疑人心理上存在的问题,精心制定规劝方案,这样才能将规劝的效果发挥到最好。

(三)激将法

激将法根据人的逆反心态,主要应用在脾气火爆、有很强的表现欲、还有进取心理的嫌疑人。

激将法要起到作用必须符合以下的要求:

首先,讯问人员期望得到的结果一定是其能力范围内的;其次,嫌疑人一定要积极进取,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感;三是不能滥用,经常使用激将法会使犯罪嫌疑人麻木,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四)反差法

反差法也是一种心理学的方法,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优点还有社会上别人的行为作为动力,将犯罪嫌疑人和其进行对比,进一步驱策和推动犯罪嫌疑人做出正确选择。

但反差比较要适度使用,否则容易使犯罪嫌疑人产生自卑的心理。

(五)利害选择法

利害选择法是指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讲明其行为和现实状况,并帮助其分析利害得失以及后果的严重性,根据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手段的思维方式,帮助其违害就利,听取讯问者的想法和要求。

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要详细了解案情;二是要深化分析认罪的优劣势,明确阐述了规章条例,加深了可信性。

总之,无论运用何种手段和方式,为了达到预期的成效,讯问人员必须同其产生触及内心的联系,了解其内心的想法,明确其思维心情还有内心情况。

此种效果需要讯问人员和其形成良性的来往,彼此的误解得以解决。

所以,问讯者必须懂得其有哪些问题,尽自己的努力去处理。

仅仅在这种良性互动的条件下,说服教育才成为可能。

三、说服教育讯问法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侦查人员对说服教育讯问法理解不充分,缺乏深入运用

仔细研究说服教育这一审讯的手段,对于侦察人员来说是一切工作开展的基础。

依照态度转变学说,侦察人员是否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对于审讯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键的影响,对此侦察人员必须知晓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掌握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深入了解说服教育讯问法,才能在讯问中表现出自身的可靠性,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信服。

侦查人员还没有完全了解说服教育讯问手段的内容,也不能很熟练地进行深入实践,这是由于他们没有经过系统性的教育与训练。

迄今为止,大多数侦察人员学习问讯手段都是在职业生涯开始时接受老师的传帮带和个人日常的经验积累,难以将说服教育讯问法体系化。

此外,从说服教育讯问的内容观之,倘若侦察人员进修过法律、心理、教育等专业知识,那么在讯问实践过程中就会有很大的裨益。

(二)主要依托于个人经验,缺乏经验交流和结构化运用模式

迄今为止,侦查人员在讯问实践里采纳教育询问的手段,较大比例只能凭借自己积累的知识概括,缺乏系统的结构化运用结构,详细体现在:

处理案件阅历的积累是迄今为止讯问人员进行说服教育最多使用的凭借,在办案过程里,说服教育累积下来的知识来源大多是:

通过讯问人员经办众多阅历的蕴蓄;还有已经从业多年的师傅将自己的知识教给新入职的人员。

这些阅历积累的手段,不仅缺乏相对固定的模式,还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且案件积累时间周期长,一旦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退休,该方法的传承就会陷入困境。

(三)事前准备工作不充分

主要有几个体现:

首先没有充分认识犯罪过程与嫌疑人内心的想法。

案件的内容直接影响讯问如何进行,也直接作用于使用何种说服手段与方式。

倘若没有了解清楚案件情况,就无法对症下药,教育仅仅局限在大方向上,起到的作用会十分微弱。

除了这些其内心过程给提高说服率的指明了方向,对于说服教育运用的时机、方法的选择都起到了关键作用,现实生活里,一些讯问人员仅仅采用传统刻板的方式进行审问工作,却不能根据不同嫌疑人的特征与独特的心理进行调整,致使其不能了解到嫌疑人的真实想法,对于推动嫌疑人坦白没有作用,第二,对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不够了解。

比如,讯问过程中一些讯问人员没有深刻了解法律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针对该法条对于规定要素的详细规定和剖析没有达到要求,进而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正确的指导;其三,没有详细明确嫌疑人的周围情况还有如何成长的。

心理学认为,其有怎样的本性,本质与嫌疑人周围的情况还有生长过程密切相关,因此说服教育要从根源入手,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生长过程、周围的情况与家室氛围,只有了解了这些,进一步知晓嫌疑人为什么会犯罪,使得说服教育更有成效。

(四)运用不灵活,缺乏针对性

一是说服教育方式过于狭隘。

大量案件表明,只依靠一种说服手段是无法令犯罪嫌疑人改变想法积极配合,借鉴别的问讯手段成为必须。

现实里,一些问讯人员认为只要进行说服教育,就可以令犯罪嫌疑人坦白,所以单纯想通过说服教育来突破犯罪嫌疑人,不善于将说服教育讯问法与其他讯问方法配合使用,如果能将说服教育讯问法联合采集到的证据,辅之以其他问讯手段,往往可以使嫌疑人察觉到自己不正确的想法和不配合的作为。

二是说服教育的针对性不强。

马克思主义中的矛盾理论中指出,矛盾具有特殊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说服教育讯问法也应当遵循这一规律。

说服教育应当对于不同年龄、性别、经历的犯罪嫌疑人,抓住各自的心理弱点,采取差异性的讯问策略。

而在实践办案中,部分侦查人员泛泛而谈、千篇一律,说的都是空话和套话,致使这一过程没有根据嫌疑人的特点量体裁衣。

第三,讯问过程中,谈论时环境让人紧张,双方处于对峙关系。

改变问讯的环境对于提升说服教育的成果有关键作用,它对于改变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立竿见影的作用。

从社会心理学中的好心情作用观之,如果内容和积极向上的情绪相互结合时,可以获得良好的劝服效果。

所以,需要设置一个减弱紧张的氛围,使得讯问人员与嫌疑人建立良好的交流过程。

第四,讯问过程中,问讯人员不够平和,没有全部聆听嫌疑人的诉求。

犯罪嫌疑人的对于犯罪行为的了解与应付立场的变化需要一个过程,实践中部分侦查人员急于求成,想仅仅通过简短的教育来转变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和立场,这与心理学上关于转换其立场的周期不相符合,也导致了其不愿意对讯问人员敞开心扉,为后续讯问工作的开展形成了障碍。

四、说服教育讯问法的优化与改进对策

(一)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

侦查人员只有不断掌握说服教育的有关诀窍与知识,持续提高自我专业水平,推动说服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因此,将提升自身专业能力为基础,同时针对性地转换传授的知识。

1.完善业务培训,形成长效机制

目前,办案经验的积累成为侦查人员知识来源的主要渠道,加之专业技能培训较少,侦查人员对于说服教育的相关要领和原理有所欠缺。

所以,笔者提出提升讯问人员的专业水平,必须形成能够进行专业教学的长阶段模型,能够经由四个层面推进:

首先开展固定阶段的教育,确保讯问人员可以接受足够时间的教学;其次,必须增加老师的储备,不管是全天还是兼任,保证教学在一个高水平上;再者还有同其他机关密切交流,吸取彼此的长处;最后,增加资金进入,保证教学可以正常进行。

2.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培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化,该制度应用于讯问过程中,特别对于劝服犯罪嫌疑人坦白认罪非常关键。

和另外的条例、政策和制度相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帮助嫌疑人减轻刑罚,提高了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能性,所以应该把这个制度作为讯问过程中的关键。

第一,必须提升询问人员对于该制度的了解与学习,发挥该制度在讯问过程中的作用,让侦查人员更加明确“认罪”、“认罚”和“从宽”的概念。

同时,利用实战案例中采用说服教育的手段进行讲解,使得讯问人员进一步剖析在劝服时采取讯问法。

第二,加强关于心理学基础与说服教育方法理论的培训。

因为说服教育进行劝服的手段和心理学有异曲同工之处,因为教学过程中也可以酌情联系心理学的内容,进一步提升从业者的学问水平。

(二)构建说服教育讯问模型

现在,一些讯问人员不能熟练掌握说服教育,非常关键的原因就是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

因此,要构建一套以侦查人员为核心的说服教育讯问模型,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从而更好的指导侦查人员的实践办案。

依照霍夫兰德的态度转变学说,说服大多涵盖下面的几个内容:

大概可以区分成说服者、说服对象、说服内容与说服方法。

借鉴该学说里面的几项内容,论文使用了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劝服手段、劝服知识与劝服情况,把他们模型成立的主要因素。

首先是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的专业性和可靠程度对说服教育的效果有着重要影响,在说服教育中起主导作用,在说服教育全程中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说服教育的对象,按照受众理论,个人差异对接受效果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在说服教育前期,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化特征充分了解,进而适当调整说服教育的内容及方法。

三是说服教育的内容。

实践中,说服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政策、前途形势和道德教育等。

四是说服教育的方法。

与前述说服教育的手段和技巧的种类仍旧相同,既有例证法,也有规劝法,激将法、反差法、利害选择法还有别的手段联系起来,随机组合适用。

五是说服教育的情境。

实践中说服教育的情况适用于创造情景,要心情平和,关怀对方以及抓住有关交流的话题。

依照上文研究,论文把说服教育区分成下面几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

第一,讯问人员必须清楚案情,并进行归整,涵盖了案件大概内容、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生活环境,成长经历还有嫌疑人心理等;其次,要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筛选、分析,进而抓住对于说服教育有利的关键点,并针对这些关键点制定相应的说服教育策略;必要时,可以进行说服教育演练,预设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可能出现的状况,同时做好预案。

2.说服教育过程阶段

和其进行现场问讯时,问讯人员依照最初计划好的方式,教化嫌疑人。

当询问人员和其交谈时,通过其的表情和反馈,灵活运用计划好的手段、措施、还有情况,同时要注意多种讯问方法的结合,增强说服教育的针对性。

3.结束阶段

经过侦查人员的说服教育,结束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态度变化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依然采用对抗态度,情绪没有大幅度转换;其次,对抗有稍许松动,情绪开始缓和;最后放弃对抗,积极应对审讯。

讯问人员必须根据其情绪转换的程度,及时来评价与迅速做出反应,将失败的经验进行归整,为更好地进行另外的工作提供依据。

(三)因人而异制定说服教育策略

按照受众理论,因为信息散布过程中,接受者各有不同,所以必须凭借各个对象的特征,灵活运用改变说服教育的手段。

1.面对各个年龄、性别有差异的犯罪嫌疑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满18周岁,还未成年,因此其各方面都处于未完全形成的状态,正确的三观也没有养成,独立思考的技能也未形成,对自己行为后果缺乏了解,思想极化严重,非常在意他人的各种声音,情绪也随之起伏。

根据未成年人心理的特征,说服教育主要的作用是进行教化,使其回归正途。

询问时要时刻关注他们的心情,以安抚为主,然后慢慢提出案件情况,最后提升其的认知;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采用“例证法”,频繁提出相似的案件,可以直接让其明白正义与罪恶;进一步协助他直面内心,反思为什么会进行犯罪,并帮助他摆脱目前的困境,承认自己所犯的罪刑。

存在一些青年犯罪人只是冲动犯罪,犯罪后就开始后悔愧疚,仅仅缺乏可以信赖的人的帮助,这种情况下,规劝法能够矫正他非正确的想法,推动他按照真实发生的情况供述事实。

询问时,要声音和缓,态度温和,让他们感受到被重视,避免过于严厉,甚至语出嘲讽,如果青年犯罪者愿意坦白,且认罪积极,就需要审讯人员多加表扬,令他们意识到审讯人员的全心全意地进行教化工作,进一步校正自身的不良情绪想法。

对于犯罪的老年人,他们的心理特征同青年犯罪者天差地别。

他们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早已形成了自己的繁杂认识,不容易被说服,也很骄傲冷淡,经常出现为老不尊的情况。

于是,针对老年犯罪者,说服教育就要十分严肃,将其犯罪行为的恶劣性放在社会道德法律环境下进行比较,试图使气产生悔罪感;除此之外,根据其自负的心理特点,不贬损其自尊,为其行为找借口,降低其对于犯罪行为的愧疚,促使其坦白犯罪事实;在讯问人员的选取上,最好挑选与同年人特征相近的人员,消除差异感,提升询问成功率。

在说服教育的手段挑选上能够选择反差法,根据老年犯罪嫌疑人少年时获得的荣誉或者其他重要事件衬托当下,刺激本人坦白案情。

还有,根据老年人见多识广的特点,通过对比实际发生的重大案件因为选择不同有不同的走向,令他对自己所犯事件感到后悔,推动他坦白案件。

同时,也要注意利用好搜集到的证据,将证据摆到犯罪嫌疑人面前,铁证如山,让其知道无法逃脱惩罚,放弃没有根据的自负、顽固心理,摆正态度。

与男性嫌疑人相比,女性更情感充沛,认识能力较弱、容易被动摇、心情也容易起伏、行为很容易改变。

所以,劝服女性嫌疑人必须根据其特征,重视几个方案:

首先凭借女性嫌疑人认识较为表面的特征,加勤交流教化,沉着周到,淳淳教导,不能直接进行示意、威胁。

在说服教育方法选择上,要善用“例证法”和“规劝法”,循序渐进地帮助其改变错误认知。

二是针对其情绪复杂、拥有同理心的特征,对其表达因为其错误的罪行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庭所带来的不幸,把感化的力量渗透到其心灵深处。

没有其他办法时可以讲孩子的情况,启发其内心对于被害人一家的同情,激发其悔罪,推进改变其心理,进行坦白。

2.针对拥有各种犯罪经历的犯罪嫌疑人

面对初次犯罪的嫌疑人,他们的心态大多呈现剧烈的恐惧感和紧张感,常常神色慌乱,坐立不安,不知所措,因为不知道如何面对审讯,所以初犯大多不会出现用周密的逻辑应对询问的情况,虚假供述经常会脱离现实,不合逻辑。

所以审讯人员可以凭借他们慌乱、不安的心理,使用攻心为上的手段,向他们普及法规条例,毫不含糊地说明他们的行为违背了法律与道德,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不要奢望可以逃脱法律的追究,令他们产生悔罪感,由后悔产生认罪认罚的想法。

除此之外,还可以结合上述的两种方法,对他们进行教化,了解他们的想法,进行说服改造,安抚他们不安的内心,引导他向认罪方向转化,杜绝其往拒供的方面发展,如果需要的话,能够拿出证据,结合其他审讯手段,多措并举,推动其坦白罪行。

至于多次犯罪的累犯、惯犯而言,他们已经经过了多次审讯,可以识破很多询问手段,十分警惕,有一套对付讯问的经验,善于建立防御体系施展反讯问伎俩,情绪稳定且拥有十分难以改变的心态,觉得自己可以逃脱罪责,不愿意配合。

所以,询问人员必须有充分的心理基础与之进行长时间的审讯,拿出毅力,小心谨慎、从长计议。

不可操之过急,也不能因为一时没有进展而放弃,慢慢将犯罪者的臆想打破。

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要学会将证据运用到恰到好处,找准机会向犯罪嫌疑人呈现出可以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阻止他们的狡辩,接着开展谴责教化,还有使用利害选择法,将各种优缺点展现出来,让他们明白不可能逃避法律制裁,坦白从宽是唯一出路。

没有充分的证据时,必须较好地使用“规劝法”,依法依理,循循善诱,对其进行认罪认罚等法律政策方面的教育。

当犯罪嫌疑人用各种原因进行狡辩时,必须理性公平地说明他们为什么会犯罪,还有其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必要时可以邀请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伴侣、同伴对其进行说服,使其的心理防线松动,推动改变其的想法。

3.针对不同心理特点的犯罪嫌疑人

活泼型犯罪嫌疑人,通常能够应灵活对讯问,适应性较强;能言善辩,能够通过大量手段来获得讯问人员的情感偏向与理解;通常可以在各种情绪里快速转换,不容易持续关注一件事情,没有稳定性和持久性,同时也容易转移话题。

因此,在讯问这种类型的罪犯时,必须克制他们随机应变的特征,将讯问的节奏放缓,令他们放松警惕,谈话内容没有明显的目的性,逐步推动,使其自己供述犯罪的过程。

其次根据其能言善辨的特点,力求讯问语言的准确性和严密性,不让其有可乘之机;或者任由其发挥一段时间,抓住其口供中的矛盾和漏洞进行攻破。

三是根据他们不容易集中精力的特征使用“反差法”,审讯时根据罪犯好的方面还有其他人优秀的行为和当下的情况进行对比,推动其主动交代罪行。

安静型犯罪嫌疑人,具有成熟稳重、反应较慢的特点,其供述小心谨慎,面对讯问时对于案件的细节深缄其口,经过多次审问也不会心理松动,然而这种类型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比较有礼貌。

因此,审讯这种类型的罪犯,必须摆出坚定的立场,在合适的时间给予他紧张感,使用激将法加重他的心理负担,令其不在气定神闲,扰乱他们的节奏、严防死守的应对策略,推动他们坦白罪行。

还有就是根据他们不容易受到的影响的特征,尝试先与其进行初步的对话,之后再由表及里,刚开始可以以一些其他话题、和案情关联甚小的事件作为开头,令其的关注点从案件移开,抓住其没有意识到说出的与案情有关键作用或者提到的能够作为根据的马脚,直击弱点,摧毁其严密的防御体系。

抑制型犯罪嫌疑人,其具有情绪紧张、疑心较重、顾虑重重、态度冷漠的特点,对犯罪事实及实施犯罪时的感受印象深刻。

问讯这种类型的罪犯开始必须注重语速必须保持在一定的频率上,说话也要讲究技巧,用语温和,使其不再过于焦灼,警惕性有所下降。

接着,讯问人员就能够使用例证法还有规劝法,拉近和罪犯的心理距离,多开导、多感化,对其进步要加以鼓励,从而调动起积极的情绪。

第三,挑选罪犯能够接受的话题,令谈话可以进行。

在这个过程中,选择好时机展现出证据,令其知晓无法逃脱罪责,认清实际情况。

(四)强化说服教育讯问法与其他讯问方法的灵活结合

讯问犯罪嫌疑人如同两兵交锋,倘若仅仅凭借说服教育,离改变罪犯的心理和看法还有一段很大的距离,必须多管齐下,采用查证到的证据、还有巧妙借用冲突、根据罪犯的亲密关系等,令改变罪犯的想法和心理成为可能,也使得讯问的成果得以加强。

1.同时采用说服教育和使用证据

使用证据的意思是公安机关以戳穿罪犯的狡辩与虚假供述为目的,使其逃脱法律惩罚的想法落空,对于他们不愿意配合的情况,有经验,有条理地根据证据推动罪犯进行坦白的一类手段,因为对于案件性质不了解,不愿意受到法律惩罚,侥幸心理三个原因还有违害就利的想法,罪犯不愿意按照真实情况坦白,于是讯问就成了充满激烈的思想较量,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将说服教育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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