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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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

丽水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质监站)受丽关办法、制度。

(五)根据市交通局委派参与

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期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交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发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附件1)。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责令立即排除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二条市交通局及市交通质量监督站在检查时发现安全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以市交通局的名义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纳入市交通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要时可要求从业单位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应主动向市质监站报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附件2、3、4、5),同时抄报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

未报送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

第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在月底前向市质监站和主管交通局报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表》(附件6)。

第十六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是交工资料的重要组成内容,在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本细则要求填写《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价申请书》(附件7)、《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价表》(附件8),并提供相关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项目实施的从业单位安全管理行为评价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将作为市内评标和企业资质年检、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及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承租单位上述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经建设单位检查核实后报市质监站和所辖县(市、区)交通局备案。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担任设计代表,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配合协作,帮助其准确、完整地理解设计意图,保证设计意图的正确实现。

对施工中出现的地质、地形条件与原设计不符等新情况,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完善设计方案,保证公路水运工程结构安全和现场施工安全。

应避开易发生危险的高压线路、山坡及低洼地等地段。

七八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一条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其职能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单位制定的本项目应急预案,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充分考虑各类自然灾害影响,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三防”预案。

第七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建立本合同段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处理措施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编制本合同段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对施工过程中重大生产安全技术问题应组织专家进行专项研究;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必要时可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帮助。

第七十四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第一时间向交通、安监等部门上报事故情况;需紧急救援时,同时向当地公安、消防、卫生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七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相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施工监控单位应当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环节提供安全预警。

施工监控单位对施工监控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就修正措施、整改方案提出合理建议。

 

附件1

编号: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监督人:

 

   监督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主送:

抄送: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回执单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你单位号《安全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收悉。

现已整改完毕,核查情况如下:

 

建设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

从业单位整改情况

从业单位整改反馈情况

处理情况及结果:

 

施工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

 丽水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将下列材料报送你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单位地址:

                             

附件:

1、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

   2、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安全责任人汇总表

   3、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安全责任人汇总表

 

                          建设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应提交的有关资料为: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施工及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合同;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及资质情况、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组织计划;

4、监理单位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管理体系;

5、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项目计划进度安排。

附件3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

项目名称

合同段

施工单位

合同价

万元

检查内容

监理检查结论

建设单位

检查结论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证措施情况

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情况和安全合格证书持有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特种设备验收及登记情况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情况

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是否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检测合格证明

安全生产经费使用计划及保证措施

劳保用品、安全设施配备

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施工现场布置及安全警示牌、公告牌设置

安全教育及培训情况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情况

现场安全应对措施

高空作业

水上作业

现场用电

施工机具

特殊工艺、非常规施工等

施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是否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地质灾害及其它自然灾害防治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救援人员、器材的配备

施工驻地是否设在泥石流、滑坡体或洪水下位等危险区域

监理意见:

 

监理检查人员签名: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公章)

建设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检查人员签名: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公章)

注:

本表中的某些项目可能因进度而有所变化的,应在备注中说明原因、今后的计划等情况。

附件4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单位

安全责任人汇总表

项目名称:

工程

规模

批准

概算

批准

文号

建设

单位

(项目

法人)

单位

责任人

联系

项目

责任人

联系

电话

勘察

单位

承揽的内容及范围

单位

责任人

联系

项目

责任人

联系

电话

设计

单位

承揽的内容及范围

单位

责任人

联系

项目

责任人

联系

电话

监理

单位

承揽的内容及范围

单位

责任人

联系

项目

责任人

联系

电话

试验

检测

单位

承揽的内容及范围

单位

责任人

联系

项目

责任人

联系

电话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年   月   日

注:

本表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统一填报,填表单位要盖公章。

如从业单位不止一家,可加行填写。

附件5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安全责任人汇总表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单位名称

资质

施工内容

合同价

(万元)

单位责任人及证书编号

项目责任人及证书编号

专职安全员及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

/

/

/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年   月   日

注:

本表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统一填报,填表单位要盖公章。

如施工单位、安全人员较多,可加行填写。

附件6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表

安全生产情况: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表: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所在地及工程名称

工程分类及等级、

建设类型

事故发生部位

事故类别

事故简要经过

初步事故

原因

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

(万元)

死亡

人数

(人)

死亡人员类型

受伤

人数

(人)

伤害

程度

受伤人员类型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性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有效期截至:

年月

建设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建设单位应每月25日前向市质监站和县(市、区)交通局报送。

2、市质监站汇总后于月底前报送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和市交通局。

附件7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价申请书

 

丽水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项目即将完工,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对本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评价已经结束,现申请办理交工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评价手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附件:

1、建设单位安全工作总结;

   2、施工单位安全工作总结;

   3、监理单位安全工作总结。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价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工程地点

从业单位

交工日期

工作内容

工程安全生产或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自我总结:

 

中标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监督单位审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

本表主要是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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