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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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篇一:

关于转发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

关于转发《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

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直属单位党支部:

现将中共中央纪委通报《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端正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歪风。

全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移风易俗,摒弃一切陈规陋习;自觉抵制大操大办的歪风,不准参加亲友以外的各类婚丧喜庆活动;教育局党委将加强监督和管理,对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行为的,按照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铁东区教育局委员会

20XX年4月30日

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

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要引导领导干部带头遵守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规定,我行我素,借过节、生日、婚丧嫁聚、乔迁新居等事宜大操大办,甚至收钱敛财,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现将各地查处的4起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案件通报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副局长刘胜强嫁女大操大办案。

20XX年9月,刘胜强女儿结婚,在男方原籍举行了结婚仪式。

20XX年1月3日晚,刘胜强又与亲家陈某在深圳市海珠城美食会酒楼设宴108桌,宴请双方亲友。

其中刘胜强亲友20桌,所在单位20多名民警参加婚宴,有4名民警驾驶公务车辆参加。

深圳市公安局纪委给予刘胜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长仁嫁女大操大办案。

20XX年6月,关长仁女儿结婚。

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四次置办酒席32桌,宴请200余人,收受礼金5.5万余元。

七台河市纪委给予关长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四川省成都市经委能源综合利用处调研员刘光华为个人过生日

大操大办案。

20XX年5月10日,刘光华在酒店举办个人生日宴,电话通知了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几家企业有关人员,宴请20余人,收受礼金1.8万余元及礼品。

成都市纪委第七纪工委给予刘光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及礼品予以收缴。

河南省新野(:

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县歪子镇党委书记孙林儒为儿子过生日大操大办案。

20XX年12月20日,孙林儒为12岁儿子操办生日宴,设宴51桌,宴请439人,收受职务影响范围内102人的礼金3.8万余元。

新野县委、县纪委给予孙林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刘胜强、关长仁等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借子女婚嫁、过生日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严重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败坏党风政风,带坏社会风气。

他们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完全是咎由自取。

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中央的规定和要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既严重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又极易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打开缺口。

事实一再证明,一些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往往是从看似小节的不廉洁问题开始的,一旦思想道德防线被突破,必然

走上违纪违法道路。

每一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防线;要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管好自己,从严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作廉洁从政的表率;要带头移风易俗,摒弃陈俗陋习,倡导文明新风,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制度规定。

近些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逐步深入,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不断完善。

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党员干部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视制度规定如儿戏,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甚至阳奉阴违、顶风违纪。

以上通报的4起案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领导干部要作执行制度的表率,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切实做到行动先于一般干部、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

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带头学习、严格执行、自觉维护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规定,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巡视、谈话诫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切实解决已有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的执行力。

三、要严明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春节期间,是喜庆事宜比较集中的时期,也是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等不廉洁行为的易发多发期。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做好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重申有关纪律要求,严禁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

对不听劝阻、顶风违纪的,要依据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20XX年2月10日

篇二: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

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湘纪发[20XX]12号

(20XX年9月2日)

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各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组织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人员。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是指领导干部以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结婚、去世、升迁、调动、升学、乔迁等为由大操大办,从中收钱敛财的行为。

第三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只能限于亲属范围,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向亲属以外的人员发请柬、通知,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以及在“礼尚往来”名义下收受钱物。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第五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移风易俗。

禁止在社会上不顾影响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禁止动用军警等特种车辆为迎亲、送葬队伍开道;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缴费;禁止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文件要求,作为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向党组织报告。

市州、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应及时直接向省纪委报告,其他省管干部向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报告时间均为办理事宜后一个月内。

党委(党组)应于每年4月、10月分两次将省管干部个人的《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汇总报送省纪委,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州)和县(市、区)管理的干部可比照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不构成违纪的,给予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整改、通报批评、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并按《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家行政

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以钱物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突出问题不制止、不查处,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第十二条,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条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按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一条各级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

关于坚决制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

关于坚决制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

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临汾市《关于坚决制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细则》(临办发【20XX】32号)和翼城县《关于坚决制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翼办发【20XX】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局党员干部及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自律,带头移风易俗,做到节俭、廉洁、文明操办,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县和我局的相关规定。

二、领导机构及职责

局成立制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局“红白理事会”组成人员:

理事长:

副理事长:

理事:

各支部书记及各股室队负责人

受局委托监督帮助和教育指导全局有关人员的婚丧事宜。

三、操办规定

第三条全局党员干部及职工办理婚丧事宜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宴请对象严格限制在亲属、好友当中,人数不得超过150人;婚礼车队般不得超过6辆;不得办奢华宴席;不得使用高档烟酒;不得举办奢华演出和低俗表演;不得在大街上或小区门口搭彩门、铺地毯、拉彩带。

2、不准分批分次、多处设宴请客变相大操大办(包括在生活小区、家属院中提前搭棚设宴待客)、或只收礼金不设宴席借机敛财。

3、不准动用公款、公物、公车操办。

4、不准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必须服从所在股室和党支部及红白理事会的监督管理。

5、不准利用职权、岗位便利和职务影响借机敛财,不得邀请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岗位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或接受其礼金礼品,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人员的礼品礼金或人价证券。

6、不准党员干部和职工在工作时间脱离工作岗位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应无条件服从党组织、理事会和股室站队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严格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

夫妇双方亲属以外人员参加,或者虽未邀请但接受其礼品礼金,违者一律严处。

四、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局班子成员、各党支部书记和各股站室队负责人,分别是全局和所属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负责人,实行层层负责监督管理,要认真搞好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

局监察室要建立台帐和管理档案,接受申报审核及监督检查;局“红白理事会”理事长由局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各支部和各股室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日向所在股室队和党支部申报(表一),办理丧葬事宜须在事前或事后5日内向所在党支部和股室队书面报告(报告表见表二),实行逐级审核把关监督。

宴请人数超过150人的,要另附书面材料提供所有宴请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与本人关系等),全体人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本单位的审核监督把关,并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具体申报审核程序:

1、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要按规定的格式书面及时申报;2、有关当事人到局监察室申报签订承诺。

3、所有申报材料统一由监察室审核建档公示、督查。

4、对不按规定申报的或瞒报的当事人,一经举报或发现将视情节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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