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中能否一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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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能否一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故意伤害案件中能否一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简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犯成心伤害罪,现已审理完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甲在S号内,因作业小事与搭档被害人乙发作胶葛,后甲对乙进行殴伤,致其右踝关节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乙向本院提交了医疗费收据、薪酬证明、交通费收据,需求被告人甲补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养分费、交通费、精神丢失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经济丢失合计人民币5.7万余元。

被告人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成心伤害罪的现实及罪名均无贰言,并表明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乙的诉讼请求,甲表明暂无才能补偿。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甲在S号内,因作业小事与搭档被害人乙发作胶葛,后甲用拳脚对乙进行殴伤,致其右踝关节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当日,甲接别人电话告诉后,自动回到案发现场承受民警调查。

上述现实,被告人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且有被害人乙的陈说,证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鉴定书,医院确诊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通过、作业阐明等根据证明,足以认定。

另查明,因被告人甲的行动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乙形成的各项经济丢失为:

医疗费23503.01元,误工费16500元,住院膳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1600元,交通费200元,养分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43603.01元。

上述现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乙提交的医疗费收据、误工费证明、住院费用清单、护理费证明,交通费收据等根据在案证明,被告人甲亦无贰言,本院予以承认。

据此,根据甲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榜首款,第六十七条榜首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榜首款,榜首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成心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

判定履行以前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其自2013年1月15日至1月23日折抵刑期九霄,即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9月7日止)。

二、被告人甲于本判定书收效后十日内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乙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养分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四万三千六百零三元零一分。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因小事与别人发作对立,未采纳准确办法处置,不合法成心伤害别人身体,并形成轻伤的结果,其行动已构成成心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办。

甲明知别人报警后仍在原地等候民警处置,且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自首,可对其依法从轻处分。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犯成心伤害罪的现实清楚,根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建立。

因甲的违法行动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乙形成的合理经济丢失,依法应由其承担民事补偿职责,乙需求甲补偿其后期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可待实践丢失发作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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