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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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问题

探析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问题

  摘要:

近年来,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问题愈演愈烈。

我国现行的关于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由于其固有缺陷,无法满足当前需要。

文章通过对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现状的调研,粗浅地探讨了防治耕地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及其不足,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污染防治;法律问题

前言

  农业用地是指农、林、牧等各种土地资源的总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物质的基础。

1我国是农业用地资源极其匮乏的国家,随着土壤污染问题的不断恶化,农业用地资源质量和数量的匮乏已成为限制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迅速发展、农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化学制品在农业生产中的集约使用,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短期行为”的不断增多,我国的农业用地污染情况日趋严重,并呈发展之势。

日益严重的土壤污染直接导致农产品品质不断下降,同时也给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埋下了严重隐患,直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一、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现状及危害

  我国农业用地污染的现状

  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12000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

  污水灌溉等废弃物对农田已造成大面积的土壤污染。

如沈阳张士灌区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顷,造成了严重的镉污染,稻田含镉5-7mg/kg。

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导致万公顷农田受到污染物。

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

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

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

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还存在土壤污染问题。

  我国农业用地污染的危害

  总的来说,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形成,一个是人为因素,发生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如不当使用农药以及其他人类活动中如工业污水流经的土地引起的土壤污染或用工业废水灌溉,不合理的使用地膜等;另一个就是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污染,自然因素造成的土壤污染其因果关系和机理较为复杂,就我国农业用地的污染主要来自不当的农业种植方式如滥用农药、化肥等和工业污染所带来的土壤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和世界标准许可的范围。

  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一是粮食及农产品安全受到威胁,进而影响人类自身健康;二是耕地的生产能力下降,造成产量、效益的下滑;三是耕地的复种能力下降,部分耕地有可能丧失耕作能力;四是对我国生态环境质量造成严重损害,耕地的生态功能和农村景观会受到侵害。

  2.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

  3.耕地被放射性物质污染后,通过放射性衰变,能产生a、β、γ射线,这些射线能穿透人体组织,对机体既可造成外照射损伤,又可通过饮食或呼吸进入人体,造成内照射损伤。

  4.被有机废弃物污染的土壤还容易腐败分解,散发出恶臭,污染空气。

有机废弃物或有毒化学物质又能阻塞土壤孔隙,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的自净能力;有时还能使土壤处于潮湿污秽状态。

  二、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已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的国家法律有6部,资源保护的法律有9部,国家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30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规章有400多个。

其中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包括农业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的规定和特殊区域的特别保护措施等方面。

但是,目前在此方面不仅没有专门性单行法律、法规,而且在《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也只有些零散规定,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项空白,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

具体问题

  1.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款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虽成体系但缺乏对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性,针对性和系统性规定。

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款只是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

对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并未作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

  2.不能满足保障公众健康和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并呈现出加剧的趋势,充分说明了我国防治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没有达到法律的目的。

 3.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预防性措施缺乏规范化、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主要倚重事后救济。

现行的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土壤污染的预防作用并不明显,事后性突出,这样一来就很难真正达到立法的目的。

有学者就土壤污染的现状提出了土壤污染的预警制度,这是一个极好的创制,但如何实施,特别是如何以法律的形式作为可操作的制度加以明确仍有一定困难。

  4.现行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中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责任是实现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的重要保障。

现行有关的法律规范中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主体,也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一些严重污染土壤的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

  三、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构建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使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需要健全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应当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综合性立法与单行性立法相结合、土壤环境保护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结合、实体性立法与程序性立法相结合,各层次、各部分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总体目标。

树立农业用地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这一原则和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

“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

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

建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的理念

  这是针对农用地污染难察觉、难治理的特点提出来的。

也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

这一原则在各部环境法律中均有体现。

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这里提到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

  化”就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此外,我国环境立法中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就是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加强公众保护环境法律意识

  公众环保意识较为薄弱,对自己的环境权益不了解,往往在自身受到环境危害的威胁时还弄不清危害的真正原因,搞不清维护自身利益的方法。

要加强土壤与环境质量的宣传与科普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土壤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从而进一步提高全民生态环保意识。

  加强政府在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的职责

  加强政府在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的职责,如监督和农业上的指导。

在环境哲学看来,环境污染都源于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因此,矫正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减少土壤污染是农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另一方面,推广适合当地农业环境的、先进的农业生产模式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土壤污染的加重。

  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中没有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土壤污染主体几乎无任何约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也使得一些在国外难以生存的污染工业迁移到中国。

因而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设立法律责任的规定成为必需。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有:

疏于职责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1导致土壤污染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导致土壤污染的工矿企业及其责任人员。

造成了土壤污染的主体应当承担土壤污染修复或赔偿责任,对于严重污染的行为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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