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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渔业风暴潮海浪

龙口市渔业风暴潮、海浪、

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海洋灾害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龙口市责任海域的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对工作。

1.3工作原则

市海洋与渔业局及沿海镇区街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与其它相关部门紧密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海洋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市海洋与渔业局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任组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沿海各镇区街分管负责人、渔政管理站、渔港监督负责人任副组长。

成员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各科长,渔政管理站、渔港监督分管负责人,沿海各镇区街渔业安全管理科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沿海镇区街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2应急救援的资源配置

领导小组配置抢险救援船只、车辆和必要的救援物资;配置沿海渔区图,以便能及时查询出渔船渔港安全事故的具体地点;值班电话24小时开通,随时接听渔船渔民救助信息。

抢险救援队伍、设备、物资情况表

名称

数量

地点

单位

中国渔政37161救援船

1

龙口渔港

龙口渔港监督

鲁YMP697抢险车

1

龙口渔港

龙口渔港监督

鲁FYK9235抢险车

1

龙口渔港

龙口渔政站

救生衣

100

龙口渔港

龙口渔港监督

救生圈

60

龙口渔港

龙口渔港监督

2.3职责

2.3.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各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在上级海洋与渔业局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预防和应对海洋灾害工作,研究和报告重大事项,督促和检查防范海洋灾害各项工作。

(2)指导和协调灾后渔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抗灾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

(3)确定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方案。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各应急指挥部及上级海洋与渔业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向沿海镇区街通报相关情况。

2.3.2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保持与市各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联系;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传达上级预防和应对海洋灾害工作指令;筹备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并拟定会议议程;收集、整理、传达海洋灾害预测预报等信息;起草有关预防和应对海洋灾害工作的文件、通知;在海洋灾害发生时期,组织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了解、分析、报告全市渔业应急工作情况,收集、统计、汇总全市渔船返港及海上渔业人员撤离情况;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2.3.3局各职能科室及直属各单位的工作分工及职责:

局办公室:

(1)负责向局领导转报预防和应对海洋灾害工作动态,传达领导批示精神给相关部门;

(2)综合整理海洋灾害抗灾及救助情况,报送给上级领导及有关单位;(3)配合、协调局机关开展预防和应对海洋灾害工作联络及公文处理工作。

渔业与海洋经济科:

(1)负责综合灾后渔业受灾情况的统计与上报;

(2)负责对灾后渔业船舶和受灾渔民恢复生产的指导工作,保障渔业灾后及时恢复生产、保持渔区稳定。

海域和海洋环境保护科:

(1)负责评估海洋灾害引起沉船等污染事故对海洋与渔业环境的损害;

(2)负责污染水域的渔业生态保护工作、对海域实施环境管理。

财务审计及规划项目科:

负责实施预防和应对海洋灾害经费的筹备、调拨与管理。

渔政、渔港监督:

(1)贯彻执行渔业船舶的应急措施,根据上级有关单位的预防和应对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令,协调指挥防范工作;

(2)组织实施渔船遇险救助工作;(3)落实重点渔港及港内渔船、设施防范措施,维护渔港水域秩序;(4)对灾后渔业船舶与人员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与上报。

2.3.4沿海镇区街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应对海洋灾害工作。

开展防风巡查,落实渔船返港避风,检查归港渔船锚固情况,撤离海上渔业生产人员,督促沿海养殖户做好设施加固,做好近岸养殖场人员及群众的安全转移。

沿海各镇区街应制定各自辖区渔业预防和应对海洋灾害的工作职责。

3.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预警启动标准

3.1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

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风暴潮Ⅰ级警报(红色)

受热带气旋(包括:

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红色)(台风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

2、风暴潮Ⅱ级警报(橙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不含)—80厘米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台风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

3、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30厘米的高潮位时;或受热带气旋、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120厘米以上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台风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

4、风暴潮Ⅳ级警报(蓝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70厘米以上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蓝色)。

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市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潮位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台风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

3.2海浪预警启动标准

海浪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海浪Ⅰ级警报(红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时,应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灾害Ⅰ级警报(红色)。

2、海浪Ⅱ级警报(橙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4.5米—6.0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9.0米—14.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灾害Ⅱ级警报(橙色)。

3、海浪Ⅲ级警报(黄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3.5米—4.5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6.0米—9.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海浪灾害Ⅲ级警报(黄色)。

4、海浪Ⅳ级警报(蓝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2.5米—3.5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海浪灾害Ⅳ级警报(蓝色)。

3.3海啸预警启动标准

海啸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海啸Ⅰ级警报(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00厘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Ⅰ级警报(红色)。

2、海啸Ⅱ级警报(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50厘米—2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Ⅱ级警报(橙色)。

3、海啸Ⅲ级警报(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00厘米—15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Ⅲ级警报(黄色)。

4、海啸Ⅳ级警报(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50厘米—1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Ⅳ级警报(蓝色)。

3.4海冰预警启动标准

海冰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海冰Ⅰ级警报(红色)

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Ⅰ级警报(红色)。

2、海冰Ⅱ级警报(橙色)

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Ⅱ级警报(橙色)。

3、海冰Ⅲ级警报(黄色)

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Ⅲ级警报(黄色)。

4、海冰Ⅳ级警报(蓝色)

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Ⅳ级警报(蓝色)。

4、应急响应程序

4.1预警响应程序

1、风暴潮、海浪、海冰应急响应程序

(1)风暴潮、海浪和海冰(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接收山东省海洋预报台或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风暴潮、海浪和海冰Ⅰ级(红色)、Ⅱ级(橙色)警报时,由领导小组宣布启动龙口市风暴潮、海浪、海冰灾害应急响应。

领导小组安排局领导带班,局分管领导到现场组织协调,办公室负责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并安排相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风暴潮至少提前72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台风浪至少提前48小时发布,冷空气浪和温带气旋浪至少提前36小时)。

(2)风暴潮和海浪(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接收山东省海洋预报台或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风暴潮、海浪和海冰Ⅲ级(黄色)、Ⅳ级(蓝色)警报时,由领导小组宣布启动龙口市风暴潮、海浪、海冰灾害应急响应。

其中Ⅲ级响应启动时,局分管领导带班,办公室负责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并安排相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处置工作;Ⅳ级响应办公室主任带班,各镇区街安排专人值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处置工作。

2、海啸警报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小组办公室接到国家预报中心的海啸警报后,立即报领导小组。

由领导小组宣布启动应急预案,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并通报各有关部门做好海啸警报准备。

海啸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领导小组安排局领导带班,局分管领导到现场组织协调,办公室负责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并安排相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处置工作。

海啸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局分管领导带班,办公室负责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并安排相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响应结束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4、群众的安全防护

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沿海各镇区街按照各自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组织群众避险、防护、人员疏散等。

4.2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1、风暴潮、海浪、海冰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山东省海洋预报台作为风暴潮、海浪、海冰灾害监测预警支持系统,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冰灾害监测实时资料的采集、传输、会商、预警报发布和灾害调查评估等。

2、海啸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国家海洋预报台负责统一发布我国沿海海啸警报。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生后的善后处置工作,由沿海镇区街具体实施。

5.2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调查评估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损失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等,总结经验教训,并编制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

5.3奖励与责任

对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6、保障措施

6、1经费保障

龙口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经费,按龙口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2宣传、培训和演习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传播,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

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加强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应急预案演习活动。

7、附则

7.1术语

1、风暴潮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

2、风暴潮灾害

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3、海浪灾害

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

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4、海啸灾害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30米以上。

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5、海冰灾害

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其中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

海冰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称为海冰灾害。

7.2预案管理

根据下列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应急响应程序实施过程出现的具体问题;

2、上级有关部门发布、修改或修订与应急有关新的法规或政策;

3、机构变化。

7.3本预案由龙口市海洋与渔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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