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我国毒品犯罪原因的社会学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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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我国毒品犯罪原因的社会学分析

第五讲我国毒品犯罪原因的社会学分析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犯罪手段的专业化、现代化、隐蔽化不断加强,武装护毒、高科技制毒、明星涉毒等现象日益严重。

毒品犯罪由一国到多国,甚至出现了规模庞大、组织完备的毒品犯罪集团。

引发毒品犯罪的诸多原因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他们彼此交织、相互作用。

深入挖掘毒品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并针对原因探寻遏制毒品犯罪的有效对策,是我们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当务之急。

一、国际环境对毒品犯罪的诱发和推进

毒品犯罪的泛滥成灾,在给世界各国带来巨大的灾难的同时,也对各国毒情形势的发展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国际毒潮“福射”蔓延的今天,身处世界两大毒源地包围之中的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毒品犯罪—体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国际毒潮的蔓延

当今世界制毒、贩毒、走私毒品的犯罪活动极为猖獗,吸毒现象风靡全球,吸毒者身心遭到摧残,受害国资金外流,吸食毒品传播艾滋病,由毒品诱发的犯罪更是层出不穷,毒品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庞大的毒品消费市场和一般商品无法相比的高额利润,强烈地吸引着世界上大小毒枭、毒贩、黑社会组织及其他不法之徒制毒贩毒。

他们组成一个遍及全球的庞大的毒品加工、走私、贩运产业,疯狂地进行毒品犯罪活动。

据联合国统计,全世界每年毒品交易额达8000亿美元以上,毒品蔓延范围已扩展到五大洲的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毒品来源、毒品种类、毒品产量、吸毒人数持续增多。

1989年12月,美联社通过六大洲120多家新闻机构进行的舆论调查表明“世界范围内日益严重的毒品问题以及伴随而来的暴力”被列为世界十大新闻之一。

毒品犯罪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蔓延,对各国国内秩序及国际秩序形成了很大的冲击,已成为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重威胁。

“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毒品问题的渗透、蔓延提供了便利,毒品问题国际化的特点越来越明显,以毒养政、以毒养军、以毒养商、以毒养恐等问题日益突出。

”从上世纪60年代起,有“毒王”之称的大毒枭坤沙就控制了“金三角”地区毒品的生产、供应和销售,并且组建了一支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正规军队,奉行“以毒养军、以军护毒”的政策。

在与缅甸政府进行对抗的同时,坤沙还将毒品作为其要挟国际社会、换取政治资本的筹码,扬言“要为自己的政治目的而进行无限期的有限的贩毒活动”。

与此同时,在制贩毒品的过程中,“一些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更加国际化、辛迪加化”。

如南美的几大毒品霸主通过控制毒品的种植、加工、转运和销售全过程,从中攫取源源不断的美元,进而操控国家经济,与政府军队对抗,甚至左右该国政府的政策。

此外,近年来东突分裂势力以“金三角”为毒源地向周边地区贩毒并参与基地组织有关毒品洗钱的活动日益频繁,这与当地“以毒养军、以毒养恐”的背景是息息相关的。

阿富汗地区常年处于分裂、战乱、动荡、军阀割据的局面,各地军阔包括恐怖集团,为了解决军费开支问题,鼓励、纵容烟民种植罂粟,从中收取保护费和管理费,作为其军队开支和恐怖活动的资金来源。

针对毒品犯罪日益严重的状况,国际社会尽管投入了持续的关注和不屑的努力,但是仍未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

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将长期面临全球毒品犯罪蔓延的影响。

2.我国周边毒源地渗透加剧

一方面,我国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为毒品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亚洲两大毒源地“金三角”、“金新月”都将我国置于其毒品生产、加工地区的包围之中,境外贩毒分子正是利用了毗邻我国的优势和我国边境线绵长的特点,通过各种方式将毒品非法贩运我国境内,利用其价格优势造成我国毒品进一步泛滥。

泰国禁毒委员会的一份报告称,自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以来,国际贩毒集团在“金三角”周边国家开辟了全方位的贩毒路线,往南经缅泰边境进入泰国或经缅甸仰光、毛淡棉运至马来西亚,往东南经过老挝转销越南、柬埔寨,往北经中缅、“中老、中越边境进入中国内地转运港澳等地,往西北流向印度”。

“中国通道”已然成为“金三角”贩毒路线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有“亚欧大陆中心地带”之称的新疆与8个中亚、南亚国家接壤,并与“金新月”陆路相通。

受到两大毒源地的双重夹击,新疆也已成为中国毒品流入和中转的重要通道,因吸毒、贩毒诱发的各种违法犯罪问题也成逐年上升趋势。

中国海关的报告显示,“我国查获的毒品犯罪50%来自‘金三角’地区,45%来自‘金新月’”。

此外,我国周边的毒源地还包括东北境外和东南沿海国家,来自欧美、日韩、东南亚等国家的一些K粉、摇头丸,还有南美的可卡因,包括一些新型毒品的制毒技术,都通过东北边境和东南沿海向境内渗透。

随着不断出现的毒品集散地和贩毒通道,中国已经成为了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受害国之一。

另一方面,周边国家禁毒声势不断壮大,打击力度的加强也导致了贩毒分子积极开辟“中国通道”。

长期以来,饱受毒害的东南亚各国,尤其是泰国、缅甸等国,在联合国和美国大笔财政资助以及国际社会、本国人民的敦促和呼吁下,纷纷向毒品宣战。

联合国禁毒署的一项资料表明:

“2005年,缅甸罂粟种植面积为49.2万亩,同比下降26%;鸦片产量为312吨,同比下降16%,一些毒品加工厂(点)正在越来越多地转向制造冰毒等化学合成毒品。

但近几年来,由于泰国政府持续开展了大规模的扫毒行动,导致缅北冰毒‘南下通道’严重受阻。

”这一形势刺激了贩毒分子将目光从受阻的贩毒通道转向了中国,从而使我国面临着毒品犯罪的现实危险,因此地缘因素在客观上导致了我国毒品犯罪的日益猖獗。

二、文化变迁与亚文化传播对毒品犯罪的错误引导

“人是文化的产物,包括犯罪行为在内的人类行为,都是文化的产物。

一定的文化模式及其社会—历史背景,决定了一定的犯罪行为模式及其特点……研究犯罪现象,查寻犯罪行为的生成、作用规律,必须探究其深层与背后的文化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优胜劣汰与个人利益相互打磨、拜金主义与权力寻租相互渗透之下,腐朽享乐的文化意识、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一度侵入年轻一代人的思想,从文化心理上导致社会矛盾的突出,进而也引发诸如毒品犯罪等多种不良社会现象频发。

1.异化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物质生活的快节奏发展与精神生活的盲目西化导致一个时代的价值观念偏离正轨,在缺乏人文素养的前提下,对精神生活的刻意追求异化为低俗的感官刺激和消费冲动,引发了毒品的滥用和犯罪。

近年来,娱乐圈明星涉毒的问题频频曝光,前有张元、满文军、孙兴、含笑等人吸毒被抓,近有张国立之子张默涉毒被拘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究其原因,“明星圈有别于普通群体,他们有着特殊的生活环境和不同常人的价值观”。

一方面,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给他们带来更多的名和利,滋生了强烈的优越感。

但是随着事业的起伏和波动,又造成他们极大的心理落差。

另一方面,由于生活没有规律、接触人员品流复杂,个人生存和发展机会偶然性较大,焦虑情绪难以排泄,最终导致一些人把吸毒作为一种解脱方式和交流手段,通过麻醉自己和好友而获得精神享受。

例如,孙兴将吸毒的原因归结为婚姻失败而身心疲惫,通过吸毒缓解压力;莫少聪把吸毒理解为“应酬”,认为主人把毒品作为待客之道,不吸就是不给面子;导演张元、歌手含笑等把“寻找创作灵感”作为吸毒的借口;更有已故歌手陈琳等将吸毒视为强身健体、保持身材的方法。

不可否认,明星涉毒是助长制毒和贩毒的催化剂,其对青少年的负面文化影响已成为社会的顽疾,因为效仿明星的日常行为方式是“偶像效应”和“从众心理”在未成年人身上的一种常态反应。

明星涉毒种种吸毒理由的背后,无不反映了当前涉毒群体价值观念的异化和意识形态的错位。

2.亚文化带来的观念冲突

亚文化,是相对主体文化的一种对立文化和反文化,亚文化的存在使得转型时期的我国社会面临着非主导道德规范与社会主导道德规范的矛盾,进而成为各种重大犯罪趋升的不良诱因。

“亚文化对犯罪的影响和作用在暴力犯罪、青少年犯罪和有组织犯罪当中表现的最为有力。

“而毒品犯罪经常是这三类犯罪亚文化的物化形态和行为选择。

毒品犯罪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法律、道德和世俗伦理上,都没有存在的土壤。

改革开放以后,作为欧风细雨的一部分亚文化,也进入了中国大陆。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在诸多领域开始流行叛逆、革命和颠覆的文化,把吸毒与狂热、先锋、敏感等时尚概念混淆在一起,使吸毒者获得了文化上的自我认知,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毒品的泛滥。

改革幵放以来,该种亚文化也逐渐渗透到中国大陆,在“嗑药、斗殴、滥交、犯罪”等亚文化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艺术、娱乐、流浪者、青少年、知识分子等特定人群为了标榜新潮和时尚而吸食毒品。

因而,犯罪亚文化因素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起着抵消和对抗法治的作用,进而诱导和引发毒品犯罪的趋升。

3.消极文化的传播

国外学者一般都肯定犯罪与文化的传播之间的密切联系。

“每一种技术或科学的馈赠都有其黑暗面”。

市场的开放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带来了大众传媒工具技术的快速发展,报纸、杂志、图书、电视、电影、广播、唱片、电脑等传播媒介向社会大量散播知识和信息,其中也充斥着色情、暴力、毒品、凶杀等不良文化,成为引发犯罪的致罪因素。

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加快了文化信息的传播,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传播犯罪信息的机会,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与日俱增,网上诈骗、网上侵财、网络贩毒、恶意攻击网站等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方便、快捷、隐蔽,在一定程度上给包括毒品犯罪在内的各类犯罪活动提供了更为自由的犯罪路径。

在现代网络技术的影响下,贩毒分子选择利用多种形式的通信传输工具来传播毒品信息,包括:

利用聊天工具贩毒、利用网站贩毒、利用电子邮件贩毒、利用手机联络贩毒等等。

“从最近破获的大学生夫妻网上贩毒、广西毒贩网上销售贴上‘迷情香水’标签的毒品案件中可以看出:

越来越多的贩毒分子已经放弃原有的线下交易模式,通过开网店进行网络销售。

”网络贩毒的盛行,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互联网文化平台监管的缺位。

只有“把握网络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时代的眼光、创新的思维和改革的精神看待网络文化建设,不断提高运用和驾驳网络的能力”,积极倡导健康的网络文化,才能有效遏制消极文化对毒品犯罪的影响,减少网络贩毒的发生。

三、巨额利润和不断增长的消费市场对毒品犯罪的诱惑

经济因素在毒品犯罪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毒品犯罪带来的暴利是刺激制毒、贩毒、走私、销售毒品活动最原始的驱动力。

同时,国内消费市场源源不断的毒品需求量也恶性刺激着毒品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成为了毒品犯罪的另一诱因。

1.毒品犯罪的高额利润

对金钱的追逐是毒品犯罪内在的根本动力。

据分析,毒品的利润最高可达到70倍左右,暴利已成为多数毒贩铤而走险的主因。

而毒品犯罪所带来的高额收益促使这贩毒分子对毒品犯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以毒品犯罪种最常见的贩卖海洛因为例,500g4号海洛因,在云南价格为7000—8000元,贩运到广州就上升到7—8万元,而偷运到香港则为15—16万元港币,而贩运到日本、欧美售价已高达100多万元。

”如此高额的非法收益使得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趋之若鹜。

2012年4月12日,聊城市警方侦破了一起特大的利用新康泰克感冒胶囊制贩毒品的案件。

新康泰克胶囊又名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里面含有的盐酸伪麻黄碱经过加工能提炼出麻黄素(麻黄碱),是合成冰毒最主要的原料。

该犯罪团伙从每10盒新康泰克中提炼1克多冰毒,每盒新康泰克不超过15元,而每克冰毒成本在100元左右,一转手就能以每袋0.8克的包装卖800元,如此暴利正是促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的巨大诱因。

正如马克思所说:

“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挺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此外,贫穷是导致贫困地区毒品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我国贩毒区域的分布来看,毒品犯罪的高发地区往往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

经济上的落后贫穷,必然刺激人们寻找发财致富的出路,而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可快速擭取巨额财富,这就使得某些贫穷地区的人们把外出贩毒当做了脱贫致富的捷径,有的地方甚至一个村子几乎家家都贩毒。

例如,位于云南省西南部永德县境内的班老村,因为贫穷不少村民开始把帮境外毒枭背毒运毒作为谋生的手段,所以在云南当地有“背毒村”之称。

目前全国很多地方,也都和班老村一样,正在通过扶贫、发展地方经济来提高治理毒品犯罪的效率。

可见,毒品犯罪包含着内在的经济诱因,只有将禁毒与脱贫相结合,改善贫困地区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环境,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毒品犯罪。

2.庞大的毒品消费市场

就毒品问题来说,因为有人需求毒品,就会有人提供毒品。

毒品之所以能在世界范围内广为蔓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客观上存在着广阔的毒品消费市场。

毒贩为获得高额利润,不惜违法犯罪,顶风作案,毒品消费市场不断扩大,吸毒人员也就不断增加。

根据“需求拉动供给”这一以经济学原理,国内现有和潜在的毒品消费市场对毒品犯罪活动有着极大的刺激和诱发作用。

2005年,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有116万人,而到了2010年,我国吸毒人员的数量已经大幅增至204.6万人,同比增长了76.4%。

吸毒人数不断增加,呈现出典型的“滚雪球效应”,如此庞大的消费群体牵动和诱发了相关犯罪的增加,助长了毒品犯罪在中国的进一步蔓延。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吸毒行为尚无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制,因而在打击毒品消费市场这一环节仍然无法可依,无法从根源上对其进行有效的遏制,再加上我国许多地方的禁毒措施和帮教巩固工作没有及时跟进,因此,国内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的情况短期内仍然无法改变。

一方面,敞开的毒品消费市场将继续为毒品犯罪提供源源不断的需求;另一方面,大量的吸毒者将为了筹集日益增加的毒资而参与到制贩毒品的行列中,形成所谓的“以贩养吸”,甚至从事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恶性刺激相关犯罪的增长,进而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立法滞后对毒品犯罪的负面激励

贝卡利亚说过:

“惩罚犯罪的刑法越是快速和及时,就越公正和有益。

”在面对当前迅速蔓延的毒品犯罪时,需要我们在立法上也能及时跟进。

然而,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特点和毒品犯罪花样层出不穷的趋势特点,就会在毒品犯罪的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两个层面的问题,即立法的缺位和由于立法缺位导致的执法、司法过程中的困惑。

1.惩处毒品犯罪的立法缺位和司法困惑

随着毒品种类及形式日益增多,刑法对涉毒案件打击对象范围也不断扩大,但是相对于层出不穷、日新月异的毒品犯罪活动,立法的滞后性弊端暴露无遗,由此所导致的司法无据严重放纵了毒品犯罪。

仅以惩治新型毒品犯罪的立法漏洞和司法困境为例:

(1)国家现行法律对于新型毒品的界定不够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新型毒品的概念和范围未能作出严格的定义,也未将其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作出明确的界定。

《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该定义中仅仅列举了甲基苯丙胺这一类新型毒品,而对于近年来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大行其道的其它新型毒品(如开心水、摇头丸等)均未涉及,对于新型毒品的内涵和外延均未有准确的界定。

同时,立法上没有为新型毒品和精麻药品划清明确的界限,这也使得司法工作者在碰到某些新型毒品时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和综合的理解。

立法界定的模糊造成司法实践中大量新型毒品犯罪活动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定罪。

(2)缺乏对于新型毒品犯罪的明确追诉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新型毒品的数量往往是判定涉毒人员罪与非罪的关键和适用不同刑罚标准的依据。

但是长期以来,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新型毒品犯罪追诉标准的缺失和不明,导致公检法部门对于新型毒品犯罪的追诉缺少明确的工作指导。

例如,最高法院没有对“麻古”给出明确的换算公式,造成司法实务中难以确定量刑标准,致使很多贩毒分子误以为贩卖“麻古”并不违法。

尽管2007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专门对近年来常见的九类新型毒品,如氯胺酮、安眠酮、美沙酮、地西泮、艾斯唑伦等明确了定罪量刑的标准,但是目前仍有一些新型毒品,既缺乏有关数量标准的规定,也没有兼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折算公式或参照方案。

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对新型毒品的犯罪保持灵敏的立法反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数量标准,并跟随犯罪状况的变化而实时修改确认相应的折算方法,进而满足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司法实践的需要。

(3)“唯数量论”导致新型毒品犯罪量刑的失衡

我国《刑法》第357条第2款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尽管以毒品的数量作为毒品犯罪适用刑罚的主要标准,可以判定毒品犯罪的危害程度,也有利于掌握量刑尺度。

但是在新型毒品犯罪的量刑问题上,“立法者对于量刑档次以毒品数量的不同进行区分,容易导致司法工作者在办理新型毒品案件时也一味地‘唯数量论’,最终造成量刑失衡。

”新型毒品品种繁多,在性能和危害程度方面差异很大,只有正视这些差异,对不同种类的毒品适用不同的量刑标准,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和罪刑均衡的原则。

对此,有学者建议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以海洛因作为毒品换算的基准物来统一部分常见新型毒品案件的量刑标准,并对一些新型毒品设定折算方式,使得司法工作者可以更好地借助传统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来明确新型毒品案件的定罪量刑。

这样不但能对新型毒品犯罪准确的适用刑罚,而且有利于推动禁毒立法工作不断完善。

(4)缺乏对新型制毒技术和制毒原料的刑法规制

我国刑法以第350条第1款“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以及第2款“制造毒品罪”来规制制毒原料的非法买卖,而以“传授犯罪方法罪”来规制制毒技术的传播。

由于新型毒品的制毒技术和制毒原料同时也是重要的化工、医药和生物技术原料,国家基于创新和拓展化学药品生产技术领域,难以对其加以彻底的严格管制,这就给利用新型制毒技术和制毒原料制造毒品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如2011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警方破获的一起制毒案件,就是利用非处方药“呋麻滴鼻液”提炼麻黄素制造冰毒;2012年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破获的“3.01”制贩毒品案件中,犯罪分子是从药店大量购买新康泰克感冒胶囊,从中提炼麻黄碱制造冰毒。

“目前能够提取含有制毒成分的成品药有:

呋麻滴鼻液、复方桔梗麻黄碱糖楽(II)、息喘灵(茶碱伪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盐酸麻黄碱注射液(兽用)、氨酚伪麻片等。

”由于这些都是非处方药,可以从药店或厂商处直接购买,于是一些制毒分子便大量收购这些不被管制的含制毒成分的药品实施制毒。

针对上述行为,由于立法没有明确含制毒成分的非处方药是否属于制毒物,因此无法将其定为“走私制毒物品罪”或“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只能将其作为“制造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处理,给司法惩处带来了一定困惑。

2.惩处毒品犯罪的执法失利

近年来,我国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通过公开缉毒以及专项打击行动,控制和阻断了部分毒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在当前复杂、多变的毒品犯罪形势下,我们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惩处仍旧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震慑和控制毒品犯罪的效果,导致一部分毒品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一方面,堵源截流工作不到位。

面对毒品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大要案不断增加、犯罪手段日益复杂化的形势,传统堵源截流的一线、二线、三线界限被打破,一些地区的公安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情况进行有效堵截,致使部分内地城市成为毒品入境的前沿阵地。

另一方面,相对于传统毒品,新型毒品的生产、交易和消费具有更强的专业性、隐蔽性和流动性,一些制毒犯罪团伙往往采取分步骤制毒的方法逃避打击,加上新型毒品本身利润更高,更易携带、藏匿和运输,因此给毒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与此同时,毒品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隐蔽性,也对证据的取得和认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之部分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在取证、认证的程序上不够严谨和规范,导致部分毒品案件证据的证明力受限,给毒品犯罪的刑事追诉带来困难。

只有不断克服这些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困难,才能把握好破获毒品案件、惩治毒品犯罪的关键环节,有效控制和消除毒品犯罪。

五、综合治理的表面化给毒品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1.禁毒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深入

世界各国的反毒禁毒斗争实践表明,控制毒品蔓延、扫除毒害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动员社会的力量,形成全国、全民族的运动。

但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就必须使禁毒宣传和教育做到广泛而且深入人心。

在我国,全面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是降低毒品社会危害、遏制毒品犯罪高发的重要前提。

然而,由于经费不足或对禁毒宣传教育不重视等原因,我国目前的禁毒宣传教育还没有达到一定的广度、深度。

尤其是面向青少年为主的毒品犯罪高危人群的禁毒教育工作还不到位,在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过程中,一定程度地忽视了对其优秀个人品德的培养以及正确价值观、人生观的塑造。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研究中心对上海中学生的调查显示,“18.3%的学生对禁毒法律法规毫不知情,23%的学生不知道吸毒违法,77.7%的学生只知道一两个禁毒法规。

”在青少年从生物人向社会人转化的关键时期,应通过系统的宣传和教育,对其行为进行适当的引导,提高他们对新型毒品的认知能力,改变他们对于新型毒品“不是毒品,或者吸食后对身体没有影响,更不违反法律”的认识误区,进而认清毒品的危害,从而达到控制吸毒、远离毒品犯罪的目的。

可以说,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不完善是我国毒品犯罪禁而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2.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的管理存在漏洞

“没有易制毒化学品,就没有新型毒品”。

近年来,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势头不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制贩毒品活动日趋增多的原因之一。

我国制造摇头丸、冰毒等合成毒品犯罪案件的增多,与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失严重具有很大的关系。

我国毗邻的“金三角”以及“金新月”地区,其制毒原料也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我国。

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的大量流失,充分说明了加强毒品管制和打击力度的重要性,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相关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首先,我国缺乏统一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各部门之间责任不清、缺乏协作,导致管理效能低下。

管理部门在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的进出口、供销、运输、出入库等工作上衔接不够,为犯罪分子的走私、倒卖、贩运活动提供了机会。

其次,全国范围内没有形成互容共通的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无法实现易制毒化学品信息资源的共享,不利于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管理以及流向与流量的动态监控,给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带来了一定困难。

再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执行不到位,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政策仍有空缺,部分流失严重的化学品没有列入管制范围,缺乏具体的管制办法。

例如,药监部门目前对于含有易制毒成分的非处方药物的销售和售后流向的管理出现了严重脱节与漏洞,导致制毒分子大宗购买此类药物提炼制毒原料。

最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和司法人员认识上的差距,也导致了对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不力。

3.禁吸戒毒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之所以长期存在,其主要的客观原因就是存在着极大的毒品消费市场。

”只有提高禁吸戒毒工作的实效,切实减少直到消除毒品需求,才能从根源上萎缩毒品消费市场,达到减轻毒品犯罪的目的。

因而,深入开展禁吸戒毒是教育挽救吸毒人员,解决毒品消费和需求,减少社会危害的根本出路。

为此,国务院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有关部门制定了《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和《戒毒药品管理办法》,规范了全国的戒毒治疗工作。

同时,国家还建立了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药物滥用监测中心、药物依赖治疗中心和麻醉品实验室,组织科研机构和专家开展科学戒毒方法和戒毒药物研究,并建立和完善了吸毒人员调查登记制度和药物滥用监测网络。

但是,多年的戒毒工作实践表明,我国当前以强制戒毒为主体的戒毒体系,没能有效的挽救吸毒成瘾者,也未能从根源上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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