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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程测量管理办法

工程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程测量是做好施工技术准备、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保证工程质量,强化测量管理,促进公司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分包单位。

第二章测量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测量管理,是技术管理系统中相对独立的子系统。

该系统在公司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公司技术部(室)、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测量人员组成,由施工技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测量管理网络体系详见附件1。

第四条公司技术部(室)设测量工程师一名,全面负责公司的测量管理工作;各专业分公司根据本专业需用情况配置本单位测量主管;直接负责现场施工的各项目经理部需根据工程大小、需用情况配备测量工程师和测量工,但必须形成作业组,以保证测量准确。

第五条公司技术部(室)设测量工程师一名,在公司总工、技术部(室)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测量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落实上级有关测量工作的法令、法规及文件政策;

2.负责公司测量子系统管理,制定公司有关施工测量管理的相关文件;对下属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厂站的测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3.负责测量方案的审批,并负责组织编制重要工程的测量方案;

4.参加建筑工程勘测设计单位交桩后建筑物轴线、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的复测工作,并向下级作定位交桩;负责项目部定位施测后的复测工作;负责建筑物基底验线,负责校核总平面位置、尺寸和标高;负责±0的验线;负责重要建筑关键部位验线;负责重要工程精度控制测量;组织重要或大型建筑物沉降观测点和永久水准点敷设及复核工作;

5.负责市政工程勘测设计单位交桩后的道路、桥梁、主干管道以及河道等工程中线、水准点的复测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定位复测;负责水准点和基线桩的加密点的复测;负责大型或重要建筑物沉陷观测点敷设及复核工作;

6.组织总结和推广测量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负责测量工培训、考核、调配和管理,负责测量定级工作;

7.在公司“计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掌握公司测量仪器使用保管情况,负责测量仪器采购、租赁、调配、定期检验、鉴定和申报工作;

8.主持或组织重大测量事故的分析研究及参加处理;

9.建立健全各种测量台帐;

10.组织重要或大型建筑物竣工测量及其资料的编绘工作(应取得竣工测量施测资格)。

第六条各专业分公司、厂站测量根据本单位需要配备测量主管,其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司测量工程师和本单位总工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测量管理工作;

2.组织编制本单位所属工程的测量方案,并上报公司技术室(部)审批或备案;

3.组织校核总包单位交桩后建筑物轴线、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的复测工作,校核测量资料;负责施工栋号测量放样后的复测工作;

4.掌握本单位测量仪器使用保管情况,负责仪器管理和一般校正,负责所属范围内测量仪器定期检查和保管工作;

5.主持或参加测量事故分析研究;

6.参加公司组织的重点工程、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测量工作;负责组织本专业施工工程测量竣工资料的编制、移交工作(应取得竣工测量施测资格)。

第七条直接负责现场施工的各项目经理部需根据工程大小配备测量工程师和测量工,人员配备必须形成作业组,以满足测量复核制度,保证测量准确。

项目经理部测量人员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司(或分公司)测量主管、本单位总工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测量管理工作;

2.熟悉现场、图纸、测量计算方法,了解工程项目的结构形式和测量特点,掌握各种测量方法和保护测量资料桩位;

3.编制本工程测量方案,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中;

4.对于建筑工程:

参加接受勘测设计单位或公司交的红线桩、水准点桩位资料,并进行复测、保桩、引测加固及建筑物位置坐标换算;负责建筑物方格网、轴线控制桩和临时水准点的测设工作;负责施工准备测量,含三通一平测量、土方填挖断面计算、建筑物定位放桩;负责施工中控制测量,包括结构的细部定位、弹线、高程控制和附属工程施工的细部放样;负责施工中的检查测量,即灌注砼前对门窗位置、结构模板、钢筋、预留孔洞、预埋件的净空、垂直度、中心、高程等进行检查,并及时将结果提交技术负责人作为施工依据;负责复核外包队的放线;负责竣工平面图的测量及绘制;

5.对于市政工程:

负责接收复核上级及甲方交的中线、水准桩位和资料,进行开工前施工准备测量和加桩;测放施工桩位的保护桩,进行施工放样、控制预留、预埋、施工模板、结构净空等细部位置的中心和水平测量;进行施工检查测量,即在灌注、吊装稳管前对各结构位置必须进行中线、净空、绝对高程、垂直度、倾斜度项目检查,并及时提请复查和向施工技术负责人汇报;在施工有压管道还土前进行高程引测检点栓桩工作;

6.熟悉测量规范、规则和仪器性能,遵守操作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维护仪器的安全和整洁,保护各种设备及工具,并负责仪器的管理、定期检查和保管工作;

7.负责记录、积累原始测量资料;建立施工项目测量档案、台帐;负责组织工程测量资料的保管、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和移交工作;

8.主持或参加测量事故分析研究;

9.参加公司组织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测量工作和其它工程的竣工测量工作;负责组织本单位工程竣工测量及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应取得竣工测量施测资格)。

第八条各级工程测量人员,必须坚持测量工作程序,及时、准确地提出测量成果,以满足施工和竣工验交的需要。

施工前,认真熟悉设计图纸,根据移交的测量资料做好复测工作;施工中,认真控制测量精度,做好记录;完工后,做好竣工测量。

第九条测量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

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

必须有上级颁发的合格证,持证上岗。

特殊需要无证上岗的人员必须报公司技术室(部)测量主管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上岗。

违反本规定影响企业资质、出现责任事故一律由该单位测量主管负责。

第三章交接桩、护桩制度

第十条现场技术部门在收到设计文件、具备交接桩条件后,报告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时间及时进行交接桩工作。

交接桩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测设计单位、项目经理部在现场直接进行。

施工单位由现场总工组织现场测量班并约请公司技术部(室)测量工程师参加。

第十一条交接桩测量资料必须齐全,并附标桩示意图,表明各种标桩平面位置和标高,必要时要附有文字说明。

接收桩位必须具备校核条件:

中(红)线必须有相互关系的三个桩位以上,水准点必须二个点位以上,图示、数据和点位互相吻合。

第十二条交接桩工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交接桩必须进行现场交接复测,并经公司技术部(室)、项目经理部二级复测;

2.特殊情况下交接桩时,如果各主要标桩确属完整、稳固,经交接单位协商,可先行点交。

交桩后,接桩单位应立即组织测量人员进行必要的复测工作;

3.在复测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交交桩单位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交接桩工作办理完毕后,必须履行手续,填写工程测量交接桩记录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有关人员现场签字生效后,交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交接桩所有测量资料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交资料员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桩位复核合格后,正式将桩位交给项目经理部,测量班(组)进行加固、栓点、放桩引测控制等形式妥善保护。

永久性和半永久性标桩一定要设置牢固,并应设置明显标志,注明“测量标桩,注意保护”以防损坏。

设在交通繁忙地区的标桩,应设三角架保护,必要时可加设护桩。

标桩如果丢失,二次定线费由丢失定位单位负责,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测量人员应经常定期巡视标桩保护情况。

在施工范围内,需搭设临时建筑物或堆放材料时,必须事先与各级测量人员取得联系,同意后方可实施,以免损坏测量标桩或影响测量视线。

所有测量标桩,未经项目总工批准,不得任意损坏。

第四章测量复核制度

第十六条对上级和甲方交的施工桩位资料必须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建筑工程必须进行间距、角度、相对位置、水准点的闭合,线性工程必须进行方位、距离、控制点位及水准基点的闭合,超差应及时向交桩单位提出并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为避免测量差错,对各种测量成果、内业资料、实测数据和计算资料,必须进行不同人员(至少两人)、不同方式、不同测点的复核,并经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凡由两个以上公司(经理部)施工的同一工程项目(如市政工程道路、管线等),其交界处测量标桩,应由有关单位研究、协商,互相延长复测2~3个标桩,以利正确衔接,避免发生错误。

第十九条各单位管辖范围内重要测量控制标桩,必须经常进行定期检测。

一般应每月检测一次,雨、冬季每20天检测一次,特殊情况应随时进行检测。

在地质轻软、易碰易动位置的桩位必须采用砼加固和不定期复核。

第五章变形与沉陷观测

第二十条凡在施工过程中因地基或结构本身复杂、有可能产生不均匀沉陷,或由于基坑开挖降水、有可能引起施工现场附近建筑物变形或沉陷时,均应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变形观测点,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需设置观测点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开工前应做好变形或沉降观测设计方案并提出具体要求,以便施工中及时敷设测标、进行观测。

永久性变形沉陷观测人,应根据设计要求,配合有关单位认真敷设好测点,观测结束后连同资料一并交委托单位。

第二十二条临时变形观测点观测时间,一般在基坑开挖和降水工程开工前观测2~3次,每次相隔10天左右。

开工后应依据工程进度进行经常性定期观测,并做好记录。

雨天过后,应立即进行观测。

观测后应填写观测记录(沉降观测记录见附件3)。

第六章工程竣工测量

第二十三条施工测量必须保证建筑物或构筑物位置正确、其精度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大型、重点、复杂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单独编制测量方案,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具体见“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标桩,测量放样前,必须填写工程测量定位单(附件4)。

施工中必须认真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附件5,用于建筑工程)或测量复核记录(附件6,用于市政工程)。

第二十五条工程完工后,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工作,凡不符合技术标准规定者,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七章测量资料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建立单位工程施工测量台帐,实行档案管理。

从接桩、定位、就位成型前复核、成型后检查到竣工测量资料,按顺序、不漏项地积累入档、建帐,以备查考。

第二十七条测量资料除实测记录外,还要有测量施工日志,内容包括测量部位、测量方法、使用仪器、参加人员、测量时间、示意图等,数据要完整。

施工日志不得私人收藏,以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工程测量原始资料和测量成果要记录真实、字迹清楚、计算正确、签字齐全、格式统一,不准涂抹、擦写或后补,出现错误划斜线旁边重写。

第二十九条每一单位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整理测量资料,凡纳入工程技术档案的,应按规定要求的内容整理好后交资料员归档。

其它不入档者,应保留到工程竣工验交后一年、经公司技术室(部)测量工程师批准方可销毁。

第八章仪器使用、维护、检定、保管

第三十条测量仪器的购置全部由公司技术室(部)统一购置,然后以租赁制向下发放,具体详见“测量、试验仪器租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测量仪器使用要求:

1.各级测量技术人员应负责和检查测量仪器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2.测量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并严格遵守测量专业操作规程;精密测量仪器,必须由测量主管技术人员或在其具体指导下才能使用;

3.凡新仪器使用之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充分了解仪器性能并进行检验后方可使用;仪器应由专人操作,上班前开箱检查仪器装箱是否正确,配件是否齐全;作业前要先架稳脚架,开箱后要检视固定仪器的各种部件是否打开;然后轻轻取出,安装时连接螺栓不能过紧;操作时各制动手把应拧动轻柔,不能过头,过头应立即退回,再稍稍拧紧,仪器照准部转动时,应轻拨慢带,不得剧烈旋转;在使用仪器施测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避免仪器受振、倾倒和碰撞,外出作业禁止自行车运带,坐车必须托护;注意防晒、防淋、防尘和防潮,雨天或强光下测量应打伞遮护,五级风以上停止作业;使用垂球吊点时,应稳定不晃动;使用钢尺量距时,应做到“平、直、齐、准”,精密量距时,要使用标准拉力计;作业完毕后,要松开各制动手把,按装箱示意图正确装箱,并关好固定仪器的各部件后方可合箱、上锁。

第三十二条测量仪器维护

1.测量仪器必须由熟悉仪器性能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常定期维护。

单位内部每季度要自校一次仪器的精度,并按“计量管理办法”之规定周期及时送检,超差停止使用;

2.测量人员应随时清点仪器的附件、工具,以防止丢失;

3.测量仪器使用中,如发现误差过大或受损坏时,应及时提出报告,送公司技术室(部)处理,不得擅自拆修;

4.仪器要及时保养,保持清洁完好。

作业完后要及时擦拭,消除灰污,定期由专人上油,不能随意拆卸校正;在室内外温差大的季节作业上时,回到室内应立即开箱取出仪器,在适应室内温度后擦掉水汽,重新装箱存在干燥处,专柜专人保管。

箱外要有干燥剂。

第三十三条测量仪器保管

1.测量仪器必须由专人保管,仪器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常温的室内,并要放入防潮、防盗的箱柜中;

2.测量仪器的管理应遵循“计量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测量仪器必须按规定时间定期检定,长时间不用时进行封存;报废则必须经公司主管业务部门组织鉴定后方可报废;

3.建立测量仪器档案卡片制度(见“计量管理办法”),并随同仪器同时调动;

4.领用和归还仪器时,使用和保管人员应当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5.各级主管业务部门必须掌握、检查、了解测量仪器使用、保管情况,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要求每年登记一次。

第九章测量管理奖罚办法

第三十四条事故责任制度

1.因未进行图纸复核,并在技术交底时未提出质询造成的测量错误,由主管该工作的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

2.因测量放线条件不足或仪器未经检定造成的测量错误由测量负责人负责;

3.因工作粗心大意或不遵守测量规程造成的错误由当事人负责;

4.已测定的桩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复核造成的错误由当事人和本单位测量负责人共同负责;

5.按规定进行复核的部位在事故出现前已通知复核单位、但未进行复核而造成的错误,由该复核单位测量负责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事故处理制度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测量错误列为一般测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负责调查处理,并对当事人进行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或虽小于1000元损失、但影响施工进度及建筑物使用功能或影响面较大的测量事故为重大测量事故,由公司测量工程师调查处理,并对当事人进行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3.因工作不慎损坏仪器,按直接经济损失划分等级,并按职权分工处理;因工作不满、有意破坏仪器的由保卫部门依法查处,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公司技术室(部)每季度将依据“工程测量管理检查评分标准”(见附件7)对各单位测量工作进行检查(评分表见附件8),年底取四个季度平均值作为考核分。

此成绩归入技术系统总体考核中(占10%),与各单位年终综合考评挂钩。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技术室(部)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附件2:

工程测量交接桩记录

建设项目名称

主持单位

交接桩区段或范围

勘测设计或上级主管部门

交接桩日期

施工单位

交接桩号或里程

交桩方法

交接桩时仪器牌号和精度

所交标桩是否齐全有无遗失

签字

主持单位

交桩单位

接桩单位

附件3:

沉降观测记录

编号:

工程名称:

水准点编号:

水准点所在位置:

水准点高程:

观测日期: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观测点

布置简图

观测点

观测日期

实测标高(m)

本期沉降量(m)

总沉降量(m)

说明

复核计算测量

附件4:

工程测量定位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日期

坐标依据

高程依据

定位方案编制人

定位方案审批人

使用仪器要求

附件5: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工程名称

图纸编号

施工单位

施测日期

坐标依据

复测日期

高程依据

使用仪器

施测人

复测者

测量负责人

闭合差

建设单位代表技术负责人复检抄测

施工员质检员

附件6:

测量复核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复核部位

复测日期

原施测人

复核测量人

测量复核情况(草

图)

备注

注:

市政工程用

附件7:

工程测量管理检查评分标准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评分标准

标准

1

测量

管理

制度

1、测量管理制度

没有不得分

3

2、测量管理制度是否上墙

未上墙不得分

2

3、应有落实检查记录或台帐

缺一次扣1分,没有不得分

2

2

测量

现场

放样

1、现场放样及时性

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10

2、现场放样准确性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处扣2分,在检查周期内出现测量事故不得分

10

3、现场放样有无漏项

漏一项扣5分

10

3

测量

内业

资料

1、测量施工方案

没有不得分

5

2、工程测量定位单

没有或签字不齐不得分

5

3、楼层测量记录(房建用)

测量复核记录(市政用)

每缺一张扣2分

10

4、测量技术交底单

每缺一张扣2分

10

5、有关测量变更洽商记录

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5

6、甲方提供的定位资料存档

保存不全不得分

5

4

测量

施工

日志

1、按日记录、无遗漏

每缺一日扣1分

3

2、真实反应施测过程及成果

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5

3、及时反映测量变更洽商情况

2

5

仪器

设备

管理

1、建立仪器管理台帐

没有不得分

3

2、仪器保管使用维修完好

每发现一超差仪器不得分

5

3、仪器在检定周期内

每发现一超检仪器扣2分

5

检查员签字:

年月日

附件8:

工程测量管理检查评分表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

标准

应得分

实得

1

测量

管理

制度

1、测量管理制度

3

2、测量管理制度是否上墙

2

3、应有落实检查记录或台帐

2

2

测量

现场

放样

1、现场放样及时性

10

2、现场放样准确性

10

3、现场放样有无漏项

10

3

测量

内业

资料

1、测量施工方案

5

2、工程测量定位单

5

3、楼层测量记录(房建用)

测量复核记录(市政用)

10

4、测量技术交底单

10

5、有关测量变更洽商记录

5

6、甲方提供的定位资料存档

5

4

测量

施工

日志

1、按日记录、无遗漏

3

2、真实反应施测过程及成果

5

3、及时反映测量变更洽商情况

2

5

仪器

设备

管理

1、建立仪器管理台帐

3

2、仪器保管使用维修完好

5

3、仪器在检定周期内

5

应得分:

实得分:

最终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10%=

检查员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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