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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MARPOL公约附则Ⅳ的内容

1、附则Ⅳ适用范围

2、历届修正案及生效时间

3、检验与证书

4、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

5、如何正确理解排放要求

1、附则Ⅳ适用范围:

国际航行:

对于400总吨及以上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指2003年9月27日以前建造的国际航行船舶),从2008年9月27日开始实行有关设备、排放及证书要求(但对于1983年10月2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现有船舶,尽量能满足本附则要求配备排放生活污水的设备)。

也就是说,从2008年9月27日起所有国际航行船舶都要按照附则IV的要求对生活污水进行排放。

国内航行:

(1)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2)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指2009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3)自2014年1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

(4)自2014年1月1日起,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

2、历届修正案及生效时间:

 

该附则已于2003年9月27日正式生效,其2004年修正案也于2005年8月1日正式生效,我国于2006年10月8日加入,并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3、检验与证书:

按照经修正的附则Ⅳ,对适用公约的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换新检验以及附加检验,免除了定期检验的要求。

附则Ⅳ没有规定在证书不超过5年的有效期内需进行年度检验、期间检验。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该有型式认可证书。

证书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5年。

证书期满,如船舶不在将接受检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以将该证书展期,这种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且理由正当、合理。

4、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

除本附则第3条的规定外,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列情况除外:

.1船舶在距离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认可的设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末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低于4节的船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排放速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予以认可;或

.2船舶所配备的正在运行的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本附则所述的操作性要求,并且

.2.1该设备的实验结果已载入该船的ISPP证书中;和

.2.2此外,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周围的水变色

5、如何正确理解排放要求:

一、离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下列二个方法任选其一。

1、向海中排放,但需要同时满足下列3个条件

(1)有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且该装置正在运转;

(2)排出的物体没有可见的漂浮固态颗粒;

(3)也不会使附近海水颜色产生变化。

特别注意:

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在港内排放。

2、有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可采用排放到岸上的接收设施。

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

项目

尺寸

外径

210mm

内径

按管子的外径确定

螺栓节圆直径

170mm

法兰槽口

直径为18mm的孔4个等距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节圆上,槽口开至法兰外沿。

槽口宽18mm

法兰厚度

16mm

螺栓和螺母:

数量、直径

4个,每个直径16mm,长度适当

二、离最近陆地3~12海里,除了可以按3海里内的规定执行外,还可以在满足下列较宽松的条件下进行排放。

(1)有经批准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处理系统

(2)在航行中以4节以上速度行驶,以中等速率排放

三、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要求更加宽松,可以排放未经任何处理的生活污水,但仍然要:

(1)应有一个储存舱柜,但应根据人数确定容量,并设观察孔。

60L每人每天。

(2)在航行中以4节以上速度行驶,以中等速率排放。

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

二、MARPOL公约附则Ⅳ的检查

1、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方法

2、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工作原理

3、海事检查要点

(1)证书的检查

(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检查

(3)船员实操能力的检查

1、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方法:

.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即生化处理法):

该装置应经主管机关型式认可。

该装置是利用微生物氧化分解污水中的有机物,以使污水净化,船上主要采用活性污泥法。

所谓活性污泥就是指专门经过培植的好气性微生物群体,在进行生化处理时,在氧气和适当温度条件下,污水中的溶解性有机物就会通过上述细菌的细胞壁为细菌所吸收,而固体则先被吸附在细菌体外,由细菌所分泌的霉分解为溶解性物质,然后再渗入细胞。

这样,细菌通过自身的生命活动—氧

化、还原、合成等过程,把一部分被吸收的有机物氧化成简单的无机物,而另部分有机物则被转化为生物体所必须的营养物质,使细胞赖以发育和繁殖。

.2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即物理化学处理法):

该系统也应经主管机关认叫,并应配备令主管机关满意的各项设施,用于在距离最近陆地不到3海里时临时储存生活污水。

它是采用物理、化学的方法,首先使污水固液分离,继而对液体进行消毒处理,然后即可排出舷外或用作为再循环的冲洗水,而分离出的固体则被送到污泥柜或焚烧炉。

因此,这种系统能够实现“无排放”要求。

.3集污柜(也就是贮存处理法):

该柜的容量应参照船舶营运情况、船上人数和其他相关因素,能存放全部生活污水,并使主管机关满意,该柜还应设有能指示集存数量的目视装置。

储存处理是在船上专设粪便贮存舱(柜),将粪便暂存其中,以便排入港口的污水接收设备或污水接收船,或者在船舶航行到非限制海域时排放入海。

除了以上3种处理方法,另外还有电化法、真空处理法、超滤和反渗透法等。

但常用的是前述三种方法。

2、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工作原理

了解设备的工作原理,有助于我们对设备进行更好地操作和维护保养。

该处理装置属于生化处理系统,整套系统主要由曝气池、沉淀池、消毒池、曝气风机和排出泵等组成。

 

2、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工作原理

 

生活污水首先进入曝气池,空气由曝气风机供入污水中,借以使空气产生强烈搅动,从而使生活污水与活性污泥充分混合,同时保证好气微生物所需的氧气。

经曝气后,污水中的有机物就会被活性污泥消解而转化为二氧化碳和水等无机物,同时生成新的微生物。

此后,活性污泥随污水进入沉淀池,沉淀于底部,其中部分在空气吹搅下由回流管返回曝气池,以补偿活性污泥的流失,而多余部分则定期排放。

在沉淀池的上部还有浮渣盘,用以收集浮渣,并借助空气由另一回流管将浮渣送往曝气池。

在沉淀池内,澄清的净水从溢流管经加药室流入消毒池杀菌,然后由高低位浮子开关控制的排出泵自动排出舷外。

通过该系列型号的装置处理的生活污水可以达到:

生化需氧(BOD5)≤50mg/l,悬浮固体(SS)≤100mg/l,大肠菌群数≤250个/100ml

《MARPOL73/78公约》附则IV第9.1.1条规定,通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应达到MEPC.2(VI)决议通过的《国际排放标准建议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试验导则》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船舶可接受国家标准。

但对于2010年1月1日之后安装到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其排放标准应符合MEPC.159(55)要求。

两种排放标准的具体参数要求如表1所示。

此处的排放标准是指距最近陆地3海里内的排放标准。

表1RES.MEPC.2(VI)标准及RES.MEPC.159(55)标准

标准

总悬浮固体

五日生化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

大肠菌群

PH值

残余氯

型式试验天数/d

RES.MEPC.2(VI)

50

50

无要求

250

6-9

尽可能低

10

RES.MEPC.159(55)

35

25

125

100

6-8.5

<0.5

10

3、附则Ⅳ的检查

(1)证书:

.1《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证书有效期是否过期,有否进行初次检验和换证检验,每五年需进行换证检验。

该证书中标明了本船配备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类型,以表明是属于哪种处理方式。

如属于生化处理,则标明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型号、制造厂家名称等。

船上还应备有一份型式认可证书和厂家测试报告或检验合格证,以证实该装置是否符合流体的排放标准。

(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1生活污水转换阀是否已经转换到进入处理装置,一般要求在抵港前几小时就要进行转换,并在轮机日志或生活污水处理记录簿中有相应的记录。

对于些较大的国际航运公司,其体系文件中会有这方面的规定。

.2活性污泥需要不断供应氧气才能维持生命,故应检查曝气风机是否处于运行状态,并保持压力在0.1~0.5kg/cm2之间,压力表是否完好。

如果风机损坏,允许使用从机舱控制空气经过减压后的空气连接到相应的供气管路上。

并向公司申请有关备件。

.3沉淀池底部和浮渣盘的回流管(通常是透明的胶管)是否有叫见的液体回流(可用手电筒进行照射验证),如果没有,说明管路存在堵塞,需要进行内部清理。

有时由于船员不规范使用卫生设施,将部分果皮、瓜壳、茶叶等倒入抽水马桶内导致回流管的堵塞。

.4消毒柜内有否投入消毒约片。

通常会有两个加约灌,正常的投药量(通常是氯片)以5克/人/天计算,经过处理的生活污水其氯离子的含量应在1~5ppm之间,如果高于5ppm,则只需要加满一个药罐的1/3即可;如果低于1ppm则应在两个加药灌内加入药片。

.5测试消毒柜的高低位报警装置是否正常动作。

排放泵是否处于自动位置。

.6需特别注意,排放泵的吸入侧有三个吸入阀:

分别从曝气池、沉淀池和消毒池吸入。

正常情况下,只有消毒池的排出阀处于开启状态,而曝气池和沉淀池的两个出口阀应处于关闭状态,这两个阀是在装置停用进行内部冲洗时才打开的。

如果在装置运行中,这两个阀门也处于开启状态,就导致没有进行消毒处理的生活污水也通过排放泵排放到舷外,同时也导致活性污泥的流失,不能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7排放泵的排出通常会有两路:

一路到舷外,一路到岸上。

对于生活污水的通岸接头,还需要检查接头的法兰是否符合国际标准。

其标准尺度为:

外径210mm,螺栓圈直径170mm,法兰厚度16mm,直径16mm的螺栓4个。

.8生活污水记录本,记录对该装置的一些维护保养情况和投药处理情况,有的船舶还配有污水检测仪器,用以检测经处理的污水中氯离子的浓度,在正常的排放液中该浓度为1~5PPM。

.9处理装置外观检查有否腐蚀、锈穿,装置附近是否张贴了设备的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

.10曝气风机和排放泵的自动/手动转换功能是否正常。

(3)船员实操:

.1船员对MARPOL附则Ⅳ的认知与理解能力,包括船公司对该附则的重视程度与实施情况;

.2相关船员对污水处理装置的使用情况的熟悉程度;

.3“最近陆地”的理解:

MARPOL公约中明确定义,最近陆地系指该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特殊区域有专门说明)。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是指距领海基线12海里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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